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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来宾中院事件彰显当下中国社会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吕良彪 第一法商CHANNEL 2024-03-07


争一个“讲理的法庭”!

除了来宾中院那个辩护律师进不去的“审判法庭”,还有公众关注与历史审视之下的“社会法庭”乃至“历史法庭”——“讲理的法庭”对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而那位曾经的“全国优秀公诉人”公开网络喊冤,则生动而深刻地印证着本文最后笔者多次在刑事法庭上强调的那番话......

——题记


近日,广西来宾中院审理的“冯波律师涉黑案”中,因为遭遇法院“刁难而非歧视性安检”以及禁止律师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冯波的两位辩护律师未能及时进入法庭,法庭遂径行宣布开庭审理并在短短25分钟之内审结了案件。——据称所有进入法庭的人员均按法院事先通知要求接受安检并均未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但这一措施虽然有最高院相关规定为依据却显然是对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不公平限制也直接影响到庭审的公信力与合法性,毕竟据辩护律师披露本案案卷超过六百本,不能携带存有案卷材料的电脑进入法庭不可能真正行使辩护职责。——随即,冯波律师的两位辩护人在法庭外通过微博直播,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网络辩护。

事件经律师网络披露之后迅速发酵。三天后,来宾中院院长当面向律师致歉,同时宣布已经对合议庭进行了批评并将继续开庭审理。由此,笔者想起不久前因自己孩子的父亲(执业律师)十余年前代理过一起民商事案件近来被打为黑社会分子,担任某市级检察机关中层正职的某“全国优秀公诉人”公然到中级法院举牌喊冤,同时开通微信、微博等各种网络自媒体平台,痛陈该案程序与实体的违法之处,生动地演绎了一场“死磕式辩护”(点击即可参阅)


一、当下中国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这样两起事件其实都揭示出当下司法中的现实难题:若法庭不讲理律师该怎么办?或者说律师及当事人该如何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这两起事件也都彰显出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着“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一是在法院里的“审判法庭”,进行法律博弈

显然,来宾中院里那个辩护人进不去的法庭便属于此类。当年薄王重庆时期的李庄案同样非常典型:法院审判李庄的那一整套机制与“司法”活动,包括相当程度上“秉承上意”主持庭审并进行裁决的法官们,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与斯伟江、杨学林律师们,以及以么宁为代表的公诉人,乃至各种形形色色的证人、受害人及其他参与者们。——法庭上控辩审各方进行的是法律博弈,只不过有的是“刑事审判”,有的是“形式审判”。

二是“社会法庭”的审视之下,进行法治博弈

正是公众的“围观”与舆论的压力,使或许曾经“自信满满”的来宾中院不得不公开道歉并承认与改正错误。而当年面对李庄案出现的各种非正常情况,社会各界都保持着密切关注与高度警惕。尤其当么宁抛出所谓“李庄嫖娼”论时,社会哗然。公众对李庄案件进行关注使其成为某种“公共事件”,公众持续的关注与发声引起更高层的重视,在体制内外各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重庆方面公共权力的滥用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制约——最终在李庄案第二季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便是通过媒体集合公众声音形成公众意志,从而约束权力的法治博弈——这是有效喊冤的另一个舆论阵地,也是有司越来越严格限制律师进行此类公共表达的原因。而当事人往往不到别无他途都不太愿意采取此种做法,骨子里还是生怕因此得罪权力。

三是社会发展的“历史法庭”当中,进行历史博弈

典型者如李庄案不仅影响着李庄本人及相关人员的命运,甚至改变着薄王等人自身的命运,深刻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呼格案、聂树斌案,尤其张文中案的彻底平反与顾雏军案的部分改判,当年的“反右”、“严打”与事后的平反,甚至包括当下的扫黑除恶与未来可能的重新审视,其实也都属于不同历史条件之下的需要与博弈。


二、“法庭讲理”、辩护有效需要三个基本条件

有效辩护不等于无罪判决,更不等于替当事人开脱罪责。有效辩护可以概括为:通过辩护使无罪之人获得清白;罪轻之人依法减轻罪责;确有重罪的人罚当其罪;同时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护,司法廉洁高效。有效辩护绝非仅限于程序问题,而是包括程序性保障、科学性辩护以及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三个层面的法律性问题、法治性问题。“讲理的法庭”需要司法的D立、中立与权威与法官的睿智、专业与廉洁,在此不赘,仅探讨保障有效辩护的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有话可以说”的程序性保障

即当事人及律师的辩护权利受到公检法应有之尊重与保障。具体则表现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会见权;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阅卷权、表达权;审判阶段的审判公开权、律师辩护权......依法接受公开的审判,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侦查的依法进行和审判的依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曾经各地以疫情之名以及当下来宾中院“依法依规、理直气壮”地对律师会见和开庭审理的种种限制,暴露出太多问题。

二是“有话好好说”的科学性辩护

即律师的工作涵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内容要精准科学。具体表现为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刑事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即所谓防患于未然;表现为侦查阶段辩护人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无论是心理上的抚慰、知识上的帮助还是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例如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对刑讯逼供进行有效的制止与控告;表现为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的充分沟通,对有利于当事人证据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关注;表现为审判阶段法庭上有理有据有节的辩护,法庭外为制止司法权滥用的必要努力。有效辩护还表现为辩护律师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的多元视角与解决方案。

三是“说了不白说”的制度性约束

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见不被漠视或“贪污”,防止司法权力滥用——这需要平衡独立审判与体制内的权力制约、体制外的民权制约。当下所谓“司法专横”有三个基本成因:一是司法权受其他权力干扰缺乏应有之独立性;二是司法体系内部运行的不合理和司法人员的素质堪忧;三是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乃至媒体、民众等对司法专横缺乏有效的制约。——真正的有效辩护必须是在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的司法环境下方才可能实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措施格外重要。毫不夸张地说:能否充分保障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执业权利,是衡量司法改革成功与否的最核心标准。因为权力来源于民众、服务于民众、受制于民众,不受民众及其代理人、代言人有效制约的公共权力都是耍流氓。——如果此番来宾中院相关责任人如当年海南某中院法官庭审中公然对律师“暴粗口”甚至将律师轰出法庭之后那般同样不受有效追究,此类事件还是会继续发生。


三、“讲理的法庭”对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职业原因,笔者曾经接触过多位“蒙受冤屈”的前官员——当然,他们还在台上的时候是很难体会到此后的感受的。据称来宾中院近年来有多位法官被查,而诸如“全国优秀公诉人”公开喊冤之类的公共事件更是生动而深刻地印证着笔者多次在刑事法庭上强调指出的那番话:

法治不彰、司法不公,任何人都不会安全。诚如先贤所说:对一个人(包括本案被告人)的不公,便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这种不公所体现的是制度的逻辑,而制度的逻辑完全可能适用在任何一个人(包括在座各位法官、检察官)身上。——当下时代,在座诸位谁敢确保自己一定可以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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