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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回复 | 药包材登记与药品变更研究策略分析

生物医药市场部 STD斯坦德科创生物医药 2022-10-28





# 2022  Q&A #课后问题回复


7月13日,斯坦德科创技术专家高腾老师为大家带来《药包材登记与药品变更研究策略分析》专场直播,从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介绍、药包材登记技术要求、药包材变更研究技术要求、已上市药品其他变更研究等多维度进行分享,直播观看人数超4000人,反响热烈!评论区观众与老师互动积极,由于直播时长有限,未能解答到所有观众们的疑问。直播结束后,高老师对直播间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拓展和补充答疑。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课后复习回顾吧!


△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观看直播回放



讲师介绍高腾  斯坦德科创技术专家

执业药师,具有10年药品研发分析经验。斯坦德科创药包材申报及药品变更研究项目技术专家,负责斯坦德科创药包材登记备案研究、药品变更研究的方案及申报资料撰写等工作。熟悉药包材登记备案及药品变更相关的指导原则、指南性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



Q1

 1类药包材的登记备案后,需要送3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

A

不需要,申报时有3批工艺验证样品的全检数据即可。


Q2

 如果药包材发生变更,未告知MAH如何,MAH这边如何补救?

A

MAH对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原辅包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保证符合药用要求。MAH在得知相关的药包材发生变更时,还是需要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依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规定向相应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Q3

 在制剂关联审评环节,关联原药包材的状态是A,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它的状态变成I吗?

A

参考《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原辅包登记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国家局取消该原辅包产品的登记号,禁止在上市制剂中使用,并依法追究原辅包企业的责任。”


Q4

 包材是重大变更,是否只需要在等登记平台进行变更登记?是否需要报补充申请?其变更对制剂的影响为微小。

A

药包材的变更情况一般分为非技术类变更和技术类变更,其对制剂的影响是需要进行评估或研究的。


Q5

  同一供应商的玻璃包材所用玻管发生变更,这个属于微小变更吗?

A

首先,药包材厂家需要根据其所生产的药包材的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将相关变更及研究资料在年报中汇报,并应及时将变更及研究信息通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依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规定向相应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具体需要根据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判断。


Q6

  如果化药判断为中等变更,但是省局不接受,是否还要报国家局?

A

可以在进行一定的、充分的研究验证工作的基础上与省局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和省局沟通交流的结果还是不认可,那还是需要往国家局进行申报的。具体可以参考NMPA 20218号文附件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所述。


Q7

  药包材的变更,什么情况需要去药包材登记平台进行更新,什么情况可以通过药包材的年报进行更新?

A

药用辅料药包材发生变更时登记人应主动开展研究,在登记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汇总。原辅包生产企业应在原辅包通过技术审评后满一年后的个月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变更及相关研究资料,如无任何变更应提供相关声明。


Q8

  制剂考察到12月时,质量标准增加了检测项目,之前已完成考察的样品要补做吗?或者如何处理?

A

建议还是需要照变更后的质量标准进行完整的稳定性样品考察。


Q9

  变更原料药供应商的,如果变更前数据缺失的,如果采用市售产品是否要求处方中辅料种类都一致?

A

若因各种原因无变更前产品,也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有可比性;若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首选采用参比制剂或原研品进行对比研究;若无参比制剂或原研品,也可与市售主流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需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这种情况下认为主流市售产品处方辅料种类一致更好;若无法开展对比研究,则应参考对新产品的要求进行研究申报。


Q10

  微小变更、中等变更、重大变更,向哪里申报?

A

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一般情况下,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微小变更是在年报中汇报,中等变更向省局申报,重大变更向国家局申报。


Q11

  吸入制剂BFS塑料安瓿包材,注册三批的包材可以和注册三批的制剂一同生产吗?

A

可以。


Q12

  包材状态是I,和厂家一起激活,会去包材厂家现场核查吗?

A

有可能。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中第四十三条所述,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可以基于风险提出对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Q13

  药包材登记生产地址是否可以写两个以上的地址

A

可以。但相应的研究资料都需要按两个生产地址生产的药包材进行研究。


Q14

  原料药变更供应供应商和变更包材可以同时考察吗

A

可以。


Q15

  药包材稳定性时间点按照医药包装协会发布的稳定性指南推算,和常规的制剂的稳定性时间点不同,登记的时候是否要按照医药包装协会指南的时间点来做稳定性呢?对于吸入制剂BFS包材(和制剂注册三批一起生产)是如何考虑的呢?

A

可以参考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发布的《塑料和橡胶类药包材自身稳定性研究指南》T/CNPPA 3017-2021中所述要求进行相应的药包材自身稳定性研究。对于吸入制剂BFS包材(和制剂注册三批一起生产)的稳定性可以参考制剂的稳定性条件考察


Q16

  药包材增加生产地址,产品生产工艺和配方,产品质量都相同,也需要重新再拿一个登记号吗?

A

一般情况下,增加生产地址后,需要在新生产地址下生产药包材并进行相应研究。


Q17

  口服溶液原来是玻璃瓶,想增加塑料瓶?塑料瓶如何选择材质?

A

可以参考口服溶液自身的理化性质等,结合制剂与包材的相容性等进行选择,或者仿制药的话可以参考原研制剂的包材材质。


Q18

  制剂原辅包变更供应商可同时申报吗

A

可以


Q19

  同品种不同浓度的制剂都要做包材相容性吗

A

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或药液浓度不同,原则上应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选取代表性样品。


Q20

  药包材自身稳定性如何进行自身稳定性参考什么指南

A

可以参考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发布的《塑料和橡胶类药包材自身稳定性研究指南》T/CNPPA 3017-2021中所述要求进行相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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