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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与干货 | 田永伟:交通肇事罪学习研究所得


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私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且经一实施即告成立。即使逃离抢救场所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也不以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大小为前提条件。而在二次碰撞事故中,应重点考量被害人因何种原因及危险状态、危险程度、被害人对逃逸者的依赖程度、逃逸者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逃逸者不履行义务对结果的原因力、将结果仅归责于逃逸是否合适等因素,综合判断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间是否具有等价性。




肇事者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顾被害人的受伤结果,拒不履行求助义务而逃跑,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求助而死亡,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2.肇事翥求助行为,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肇事者履行求助义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逃跑,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不能认定肇事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认定肇事人“交通肇事逃逸”;3.肇事者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求助而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田永伟 | 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赤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顾问;赤峰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委宣传部、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

石   磊  | 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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