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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社会丨王洁 郑显文:中国法医学的近代转型与上海——论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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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始自清末以来推行传统司法检验制度改革,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际均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为实现收回治外法权的夙愿,法医学近代化成为一种时势的必然。为此,南京国民政府在改良司法设施上实现突破,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也是民国唯一一个法医学专门机构,也将上海和法医学近代化紧密联系在了一起。无论如何,这一改革的创举对于推动中国法医学走向现代化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实施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关键词







    法医学  近代转型  法医研究所  上海


    中国传统法医学奉行以《洗冤集录》为圭臬的司法检验制度与规则,在清末法律近代化的时代图景下,传统司法检验的弊端日渐显现,而以科学为基础的近代法医学则顺应时代潮流呼之欲出。中国法医学近代转型的道路并非坦途,此中,笔者认为最具有标志性的成果是1932年8月1日正式成立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医学专门机构,是现代司法鉴定行业的源流,具有独树一帜的开创性。






一、收回治外法权是法医学近代转型的直接动因


    法医学近代转型源于司法改良,而司法改良的直接动因是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治外法权的迫切愿望。


    收回治外法权,是中国几代法学家、政治家的心愿。“溯自西历一九零二年以来,我国对于撤销法权之主张,已甚嚣尘上。故于英、美、日各国改订商约,皆有中国司法制度改良,即行撤销领事裁判之语。”1918年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要求列强放弃在华治外法权未能如愿。1921年7月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关税自主、交还山东、取消“二十一条”、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等八项要求,列强原则上表示赞同,却借口对我国司法状态还有不明了的地方,决定闭会后三个月,各派委员来中国调查后再作决定。1925年,国联组团到中国巡回考察,提出中国司法上仍存在四点弊端。由此可见,司法改良是当时我国收回治外法权的唯一途径。而在司法改良的一揽子计划中,司法检政改良是为题中应有之义,也成为当时政界及法学界人士的共识。中国近代法医学之父林几在《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中就领事裁判权、司法改良、法医学改良之间的关系及必要性阐述得非常清楚:“人生最紧要的是生命,法律是生命的保障,而法医学就其最小应用范围而说,已经是这层保障的柱石,如法医学不完备,那就是这层保障有点靠不住。”法医学如此重要,但我国当时还在沿用“旧式仵作式的鉴定”,“当着这科学万能时代,怎么能够得到外人的信任呢?就连本国稍具有医学及化学知识的人们,对他亦是不放心呀!对这种事实,在司法界上如不彻底的改良,无论哪一方面尽管粉饰十分文明的模样,而其法律的施行,既无真确鉴定为根据,难道能算得尽善了吗?那要命的箍子——领事裁判权,又何日能收得回来呢?”林几认为,在通过司法改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过程中,以医学及自然科学为基础的法医学取代旧式仵作式的传统司法检验,是近代中国司法改良的最紧要的内容,否则我国司法依然会被耻笑为“十八世纪的司法”。


    林几


    1928年,第二次北伐战争结束,全国统一。南京国民政府一面积极推进对外交涉收回治外法权,一面加快司法改良的步伐,1929年司法院院长王宠惠在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司法改良计划事项十八年三中全会大会之司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十三项改良方针,这也是国民政府成立以来第一次系统提出司法改良方针,其中第十二项即为“检验吏及法医宜注重也”,说明传统司法检验的弊端已受到当时政府高层的关注,改革传统司法检验制度,推行法医学近代转型成为当时整体司法改良的一部分,体现为一种国家意志。


    检验吏及法医宜注重也。刑事案件,以杀伤罪为最繁难,临场勘验,必十分详慎乃能得其真实情形。稍有疏忽,便致乖舛,往往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法官据以定谳,其影响于罪刑之轻重出入者殊非浅鲜。我国检验事项,向来墨守旧法,但凭经验,不明学理,一遇疑难案件,瞠目不知所措,又以地位卑贱,侪以皂隶,舞弊枉法,恬不为怪。民国以后,改为检验吏,稍稍优遇之,而其弊未能尽除。今宜于各省高等法院附设检验吏讲习所,抽调各法院及各县之检验吏分班入所训练,授以法院之普遍知识,毕业之后,各回原职,酌增薪给,以养其廉,严守条教,以惩其贪。一面筹设法医学校,培植法医专门人才,并酌量于各省医科专校内添设法医学一门,以广造就,而利任使。数年以后,人才足用,可不必假定于旧日之仵作矣,此应注意者十二也。


    该段表述传递出的信息量极大,大致应有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强调司法检验的准确性事关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轻重,不能有丝毫疏漏。二是指出我国传统检验的弊端在于科学性不强和操作者的地位卑贱,因此一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便束手无策。三是提出司法检验专业人员的培养途径分两条,通过各省高等法院附设讲习所对在职检验吏进行培训,通过筹设专门学校以及在医科专校内设法医学科目造就法医学专门人才。该计划认为改良传统检政的重心在于人才队伍的建设,虽有其科学合理性,但不免有失偏颇。


    加之各地出现不少因仵作验尸不合理,在审判中发现问题或者诉讼拖延或者判决后民心不服等情况,改良传统司法检验制度已迫在眉捷。以1923年发生的“无锡刘案”为例,女子刘廉彬到底是病死、自缢还是被强奸后勒毙,该案未经尸体解剖,仅用传统尸表检验,最终草草结案,舆论一片哗然,“况人民智识增高,对旧日非科学之鉴定,已失信用”,说明社会心态对改良传统司法检验制度已非常迫切。






二、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创建始末


    缘起:法医研究所第一任所长林几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筹备经过情形暨现在处理事务及将来计划概略》(以下简称《筹备经过情形》)中对该研究所的筹建有过表述:“为谋改进司法设施,即应实用适合科学之鉴定,杜绝外人口实,亦宜创立专门之法医,司法行政部有鉴于斯,遂有筹设法医研究机构之计划,在第三二四次中央政治会议亦认为筹设专所招生研究,洵奉行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各省医校附设法医专修班一案更进一步之办法,当经国府洛字第二六八号命令在案。”根据上文可知,筹设法医专门机构是经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决定的国家行为,其目的是要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培养专才并开展相关研究,此举是在1929年王宠惠所提的司法改良计划中关于在各省医校附设法医专修班一案的更有效举措。又参照法医研究所筹备处主任孙逵方所述“组织法医研究所最先之草案,余由欧洲归国时,即拟呈前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氏,当蒙采纳”。经查,孙逵方留学法国十余年,获法国巴黎大学医学院医学博士学位和法国巴黎大学法医学研究所法医师资格,1929年春回国。连贯前后,笔者揣测,王宠惠的司法改良计划本无法医专门机构建设的设想,林几则一直秉持在医学院附设法医学教室的观点,因此孙逵方根据西方国家做法提出创建法医学专门机构的想法,并在举国上下致力于收回治外法权的政治形势下,被政府高层采纳是可信的。


    曲折筹建:综合各方史料记载,法医研究所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11月开始筹备,其间经历了战争、人事变动等突发事件,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八月一日正式成立,筹建期近三年。“对于筹设法医研究所应办各项事宜,极为注意,已于十八年间,列入训政时期工作分配年表。”
    民国十九年(1930年)设筹备处,筹备处先行附设于司法行政部内,任命孙逵方为筹备处主任,在上海真如购地建房。同年司法行政部派孙逵方前往欧洲考察并采购图书、仪器。“令本部法医研究所筹备主任孙逵方,为令遵事兹派该员前往英法意比瑞士西班牙等国考察法医事宜,兼采办仪器书籍合行,令仰遵照,此令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法医研究所的筹建在当时是一个热门话题,很多报刊媒体都进行了公开报道,民国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时报》第五版刊发了题为“司法行政部近在真如车站西首建造法医检验所,尚未完工”的图片。《上海画报》第657期刊发题为“司法部检验所筹备主任孙逵方博士赴欧采办器械……与送行者合影”的照片等,说明社会各界对全新的法医学改良充满好奇与期待。
    孙逵方签名的公函
    研究所基本建设颇费周折。建设开工为民国十九年(1930年),本预计在1931年6月竣工,但因用地交涉关系,实际至1931年底方才竣工。关于建设用经费,《法医研究所成立在即》一文中提及为十万元,林几在《筹备经过情形》列有明细:“购地及过户费:10196.48元;建筑费:76280.59元”,总计八万余元。研究所的正式开办日期也是一拖再拖,笔者分析一是因为“一·二八”淞沪抗战爆发。据资料载,1932年1月28日午夜,日军突袭上海,“一·二八”淞沪抗战爆发。当时十九路军的军部设在距真如镇不到三里的范庄,真如镇是淞沪抗战中日对战的主要阵地,3月1日晚11时十九路军和第五军退出真如防区,3月2日,日寇铁蹄践踏真如,至5月5日《淞沪停战协定》签订后,日军撤离真如。这些时间点和林几关于研究所筹备的描述是吻合的。二是因司法行政部易长原因。兹分述于下:“所屋建筑及内部装置,已于民国二十年底工竣,本期于二十一年初正式开办,及中日淞沪之纠纷骤起,研究所之成立,因之延期,迨日兵退出后,研究所虽仅蒙极轻微之损失,然余已于日兵退出前去职矣。”“至今年突以日兵压境,所址被占,暂告停顿。本年四月十三日,几奉部令继续筹备,五月后日兵始退,收回所址,交涉结果绝少损失。”对照上述两份文献可大致还原当时情形,即研究所主体建设已于1931年底竣工,本计划于1932年初开办,时值“一·二八”淞沪抗战,所址被日兵占领,直至1932年5月日兵撤离,所址收回,因此开办日期有所误。在此期间,1932年4月孙逵方离职,司法行政部派林几接任筹备工作,人事变动原因具体不明,但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1928年11月13日至1930年4月14日是魏道明担任司法行政部部长,1930年4月14日至1931年12月20日由政务次长朱履和代部长职务,1931年12月30日起由罗文干任司法行政部部长。笔者揣测,政府高层的人事变动与法医研究所主要负责人调整有一定关联。
《法医月刊》

    投资与落成:法医研究所是南京国民政府全额拨款建设的全新现代法医学设施,从投入资金、建设规模、设备配置及扶持力度,均可体现司法行政部寄希望于该研究所的建成开办实现真正的检政改良,以现代法医学焕然一新的形象展示政府坚决收回司法自主权的决心。首先是司法行政部为建设研究所的先期投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筹备处的开办经费。原本计划筹备期是自1930年7月1日至1931年6月30日,“筹备期自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本年六月底止”,为期一年,但实际筹备期至1932年7月。筹备处开办费及日常经费共计支出23599.685元,其中包括开办费2919.685元;经常费16920元;追加经常费3760元。还有一部分是建设经费,包括购地造房的基本建设投入及必须的设施设备投入,共计209134.9元,两部分合计约为23.27万大洋,是为创设研究所的先期投入,这在当时积贫积弱的中国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其中房屋设施建设占了资金投入的绝大部分,根据《法医研究所成立在即》一文提及“计需洋十万元之谱”。根据《筹备经过情形》详载计算约为12.65万大洋,其中包含购地及过户费、建筑费、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经费等。至于数据有差异的原因,笔者推测前者可能为预算数,后者为决算数。复次是研究所的设施设备配置非常先进。根据《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一周年工作报告》,研究所主要的仪器设备均为进口,“机器皆订购自德美法三国。显微镜及各种扩大镜等皆用德国蔡司工厂出品,试药色素化学用品皆用德美精品,玻璃器一部分用叶那世界名厂,一部分采用国货。家具等皆经专家绘图设计,饬匠配制”,林几评价其中很多设备“均为国内各专门医学研究机构罕有之珍贵仪器”“皆为国内所鲜有之设备”。比如专门配置了拉运尸体用的卡车;设立了冷藏柜,内有三十个尸台,用以收容尸体不使腐败。新建六台制腐冷藏柜,专为已腐败尸体所用,属于国内鲜有之设备。再次研究所的建设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极力支持。以下几方面可以印证:一是研究所的日常运行经费是政府财政保障的。研究所1932的经常费预算为69760元,每月计4980元,奉令减发九成为4482元,主要由经常费、俸禄、办公费、购置费、特别费构成。在一周年报告中,所长林几对1933年的支出也进行了预算并说明。从预算编制表可见,研究所至少在成立初期的保障经费还是相对比较充足的,日常经费(含招收培训生的部分补助)均纳入政府财政支出。二是《法医月刊》的创办经费充足。《法医月刊》是经司法行政部备案,我国创办的第一本法医学专业期刊,是传播现代法医学理念和科学知识的平台,也是我国法医学近代转型的标志之一。这本期刊无论从发行的频次、装帧及排版的质量都很高,广告版面并不多,稿费“暂定每千字五元”,每期还有一些免费赠送的期刊,还出版了两份厚厚的《鉴定实例专号》和《毕业论文专号》,且始终未发现有关于期刊缺乏经费的任何文字记载,笔者认为《法医月刊》的出版发行应是“衣食无忧”的。三是司法行政部不仅给研究所资金支持,还给予了很大的政治支持。两任法医研究所所长均举办了盛大的就职典礼。如林几就任所长时,司法行政部为其补行了就职典礼,并派时任上海特别市高等法院院长沈家彝为监誓员,“中外来宾百余人,除上海各法院院长及警备司令部军法官外,京杭苏各地法院均有代表及记者参加,开会和仪式毕参观全所,仪器设备完善,诚为我国唯一之法医研究所”。《法医月刊》出版期间,时任司法行政部的高级官员均为其题过词。其中两任司法行政部部长为其题写刊名,1934年1月罗文干为创刊号题写刊名并沿用至年底。1935年2月,王用宾题写刊名并沿用至终刊。司法院院长居正,司法行政部次长郑天赐、石志泉、谢健、谢冠生、潘恩培,司法院副院长覃振,上海特别市高等法院院长沈家彝均为《法医月刊》题过词。当时由研究所承办的很多大案要案还被登载在《司法行政公报》上,向全国各法院、检察厅推广运用现代法医学技术于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

表1研究所开办用费略表


    根据表格所列各项计算,建设总投资20.91万,已到账20.11万,缺额0.8万。其中4个项目款项未支付,2个项目未支付全款。剔除出洋考察采购、汽车、冷藏柜、解剖台、各项仪器及附件等设备费用,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约为126543.03元。

表2法医研究所1932年和1933年经费预算及支配表






三、上海成为法医学近代化重镇是时代必然


    法医研究所的命运与两次淞沪抗战均有紧密的联系。前文所述,研究所本于1931年底正式成立,皆因“一·二八”淞沪抗战爆发,上海真如被占,因此延期。1937年“八·一三”淞沪会战爆发,由于真如地区为上海、嘉定、宝山三地要冲,又是上海市区西北门户,苏南屏障,因此遭到了日军的狂轰乱炸,研究所也被战火所毁,被迫西迁。关于研究所的地址,在相关文献中没有找到确切的记载,只能进行考证。研究所首先位于真如镇,诸多媒体的报道将研究所惯称为“真如法医所”,《法医月刊》上标识的地址也仅“上海真如”四个字。研究所的具体方位应是位于真如火车站及暨南大学旧址附近。孙逵方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概况》中描述“法医研究所设在真如车站邻近,距上海繁盛区约七公里,有宽广之马路与城市交通”“真如暨南大学旁之法医研究所,为司法行政部直接办理之法医机关”。1936年1月20日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视察法医研究所也是在真如车站下车。据王德乾《真如志》载“法医研究所位于本区西北部,原真如区杨家桥东南,沪宁铁路真如站西北,暨南大学西南侧,今为交通路4101号—4161号,占地约6670平方米”。根据《长征乡志》的记载,“法医研究所位于今长征乡横港村杨家桥东南,占地约10亩”。对照林几所绘研究所平面图与暨南大学旧址平面图,均能与上述说法吻合。有资料记载,法医研究所选址在真如车站附近的原因,是便于接收江浙两省送检的案件。
        上海拥有法医学近代转型良好的社会基础。南京国民政府甫一建立,第一要务就是要收回治外法权,而落后的司法检验技术明显不能满足现代法律制度的要求。1928年江苏省政府向民国中央政府会议提交了《速养成法医人才》的提案,当时国民政府施政纲领草案司法部项内,亦有“养成法医人才”一项。于是当局将决议转交大学院办理,大学院又委托国立中央大学办理。国立中央大学是1928年5月16日由“江苏大学”更名而来,其商、医两学院校址设于上海,由于行政、教学多有不便,故于1932年正式独立,改称国立上海商学院、国立上海医学院。国立上海医学院是由公共卫生学家颜福庆1927年创办,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国立医学院,上海医科大学的前身,现名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中央大学医学院想设立法医学科教室,因此委托留德回国的林几博士起草了《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其中阐述了选址上海的理由:“考中央大学医学院,设在沪滨。而上海离新都仅隔带尺之水,地居全国海线中央,交通极便。为亚陆商埠之中心,有万邦居民之杂处。”抛开中央大学医学院地处上海,而林几又受其所托,当然要为其积极争取的因素以外,林几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如创立国家级的现代法医学机构应选址上海的客观原因,比如距离首都南京较近,水路交通便利、经济发达、文化开放等。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上海确实是当时法医研究所选址的最佳区域。近代中国的通商口岸有80多个,其中尤以上海最发达。19世纪后半期,英国人干德利在《中国的今昔》中写道:“每年成千上万的英国人由帝国他处去过上海,他们可以看到美丽的建筑,整洁的街道,燃着电灯或瓦斯灯;他们可以看到机器、自来水、电报、电话、火轮船、公园。他们在这里所得到的印象,必然多少传到内地去。上海如此,香港也如此。”资料记载:1879年4月,外商在上海发电成功。1882年,英商在上海乍浦路创办上海电光公司,开始架设路灯照明,1893年由公共租界工部局收回自办,三年后得到大规模推广。时人赋诗曰:“申江今作不夜城,管弦达旦喧歌声。华堂琼筵照夜乐,不须烧烛红汝明。”自来水是近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1881年,上海自来水公司创立,在租界及附近地段建造自来水设施。上海的传媒和出版业为西学的引进传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19世纪70年代前后,外国传教士和商人在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创办了几十种报纸和杂志,其中包括1862年英商创办的《上海新报》,1872年英商创办的《申报》,1883年英商创办的《沪报》。据英国传教士傅兰雅撰写的《江南制造总局翻译西书事略》统计,仅江南制造总局自1868年至1879年就共销售书籍31111部,多为科技书籍,也有国史、公法等书。这些报刊和书籍启蒙了人民的思想,成为改良主义思想的重要来源。
        上海是收回治外法权的主阵地。上海的会审公廨是中国丧失法权的代表。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台和英、法、美三国签订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上海英美租界设立会审公廨。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江苏督抚及领事团所各委派审官组成,“所有华洋诉讼,均由中外会审官会同审理”。“更因清廷官吏之颟顸无能,对于会审职责,不予重视,上海租界以内之司法大权,遂完全操于外人之掌握,所谓会审公廨竟沦为领事团所控制之机关,租界以内之人民,虽备受鱼肉,亦无法过问,辱国丧权,莫此为甚矣。”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将收回治外法权作为第一要务,并以强硬之姿态于1929年12月9日,司法院饬令司法行政部饬令上海临时法院,自1930年元旦起,上海临时法院由江苏省高等法院所属改归司法院直辖,实行改组,成为完全的中国法院。改组的核心成果就是取消会审、观审旧制;中外民刑案件均由中国法官独立审判;中国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分院为上海法院的上诉机关,一切符合中国审判制度;民刑诉讼审判完全适用中国的民刑诉讼法。此举被认为是“完全收回法权之先声”,具有标志意义。回观法医研究所的筹建是在1929年11月,此时正值上海收回治外法权的关键时期,将法医研究所选址上海创设无异于是对该举措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即将成立的改组后的上海法院施行现代化的审判提供科学的法医学鉴定的支持。法医研究所所长林几在《一周年工作报告》中指出,研究所自1932年9月至1933年7月,共受理普通案件2200多件,疑难案件95件,其中检务的主要增长点是上海地方法院,“至本年三月(1933年3月)接收上海地方法院法医处检务,派员驻沪办理。受理该地方法院一切普通案件,于是检务激增,计平均每月普通检案总在百四五十起”。从疑难案件的结构来看,1932年8月至1933年7月共受理疑难案件95件,其中江苏省70件,而上海的案件有30件,占了整体比重的近32%。这些数据应可作为民国政府以建设现代化的法医学设施支持收回治外法权的重要佐证。


结语






    

    自清末开始的司法检验制度改革始终将着力点放在对传统检验人员的能力提升上,希望通过提升司法检验人员队伍素养实现改良司法检政的目的,显然是不可能取得实质性效果的。西方化、近代化的法医学与传统司法检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科学的属性,科学技术的实施需要与之配套的实验场地和仪器设备,因此司法检政的改良必须在司法设施上有所突破。在积极收回治外法权的时代形势下,南京国民政府不惜投入,参照西方模式创立全新的现代法医学专门机构,并将其落户上海,除了考虑到上海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发展环境外,更是为率先在上海收回治外法权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法医研究所生命周期贯穿上海两次淞沪抗战,它以特殊的经历见证了上海这座城市的苦难与发展,也因上海这座城市的特殊性成就了自己的价值,中国法医学近代转型发源地这一身份为上海这座城市增添了新的历史内涵。


作者简介







   王洁,上海师范大学专门史博士研究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司法鉴定》编辑部主任


    郑显文,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囿于篇幅,公众号省去注释,完整版请见《都市文化研究》第2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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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曹   琳

校对 | 陈   晨

审核 | 袁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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