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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典型案例|燃气收费权具有财产属性,依法可以执行
Original
李建勋
择执固行
2024-08-26
燃气特许经营权是从事燃气管网建设、维护、供给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燃气管道的建设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燃气收费权作为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之一,属于经营者的财产性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于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燃气收费权系基于供应燃气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与公路收益权类似,因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物权法和担保法对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燃气收费权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由于燃气收费权本身附有一定之负担,其收费主体具有特定性,其作为被执行人时,仍应依约对燃气管道和燃气供应进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不仅影响到燃气供应,也将影响被执行人对燃气费用的收取。故在对燃气收费权进行司法处置时,应当对燃气收费权加以限制,收取的燃气费用应当为被执行人的预留燃气供应、职工工资、企业运营等必要合理费用。
基本案情
2014年,某信托公司与某燃气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为担保主债权实现,双方另行签订《燃气收费权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后因某燃气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某信托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燃气公司向某信托公司偿还本息及罚息,某信托公司有权在燃气收费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后某燃气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某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某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收费权。
执行情况
燃气收费权作为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一部分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和公共利益属性,一方面燃气特许经营权是行政主管机关是通过与供气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供气企业从事燃气管网建设、维护、供给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另一方面燃气供应属公共事业,为维护公共利益,供气企业必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约束。因此,燃气收费权在设定质押、转让等方面亦应当受到相应约束。因此在处置燃气收费权时,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要积极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掌握到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经营范围、许可期限、燃气收费价格、供气规模等基本情况,同时选定具备合格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为后期的司法评估提供基础;
要对燃气经营权本身进行充分的财产调查,深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供气企业、用气单位等,对供应燃气的范围、管网建设、购气成本、供气量、运营成本、经营收益等情况进行详实的调查,加以研判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工作预案。
要选定合适的拍卖方案,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燃气收费权,要对买受人加以限制,买受人收取的燃气费用应当首先保障燃气供应、职工工资、企业运营等支出,避免发生损害民生权益的情况;拍卖成交后应当及时向供应燃气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拍卖燃气收费权买受人的权益。
法官评析
燃气特许经营权是行政主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授权企业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衍生于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收费权是可交易的财产性权利,实践中也存在企业为获取贷款而将燃气收费权作为权利向金融结构进行质押的行为。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予以了规定:“……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对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是认可了对燃气收费权的财产性和可交易性。燃气收费权作为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一部分,其本身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例如,特许经营合同一般会约定:特许经营期内,未经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企业不能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质押给第三方。因此,在处置燃气收费权时,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征得行政主管机关的同意。
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可以将燃气收费权进行转让,通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燃气特许经营权整体进行强制转让。由于行政主管机关赋予在赋予企业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监管企业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开拍前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对竞买人的资质进行审核,从而保证使得具备资质条件、有能力履行约定义务的企业受让该特许经营权,以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第二种方式,是仅将燃气收费权本身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通过受让的燃气收费权是在除去用于燃气供应和管道运营等必要合理支出外的剩余收益。由于买受人受让燃气收费权后并不参与企业经营过程,因此无需对买受人的资质进行审核,这种方式可以提升执行效率,颇值赞同。
执行工作要把握好执行效率、结果公平和社会效益三者之间的平衡,采取第二种处置方式的前提是要对燃气收费权进行准确的估值,即需要在评估报告中区分出燃气供应和管道运营等必要合理支出;同时,在拍卖公告中对燃气收费权加以限制,收取的燃气费用应当首先保障燃气供应、职工工资、企业运营等支出,从而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拍卖成交后还应当及时向供应燃气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从而充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任喆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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