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被执行人不还钱就解除失信惩戒?
善意文明执行 | |||||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 |||||
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 |||||
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
昨日,小编看到广东省深圳市某法院作出一份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今天我们就以案说法,聊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中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那些事。
失信惩戒制度的历史沿革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首创性的提出了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失信惩戒制度。
●2016年,借着国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东风和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全国法院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与各党政职能机关共同搭建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可操作性提供了解决方案。
立案就上失信、限高成为了全国法院执行干警的“规范动作”。小编至今还记得每天下班前捧着一摞失信决定找主管院长签字的样子。滥用失信惩戒的乱象逐步引起了最高院的注意。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中涉及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部分占8条2000余字。
具体举措
1、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 | |||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最高院在此特别指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即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申请纠正的权利。 | |||
2、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 | |||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
3、明确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 |||
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 |||
4、提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 | |||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的; (2)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的;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 |
5、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 |||
6、及时删除失信信息 | |||
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屏蔽)。 |
7、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 | |||
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 |||
8、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 | |||
各地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分级分类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让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更具有精准性,更符合比例原则 各地法院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的同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对诚信债务人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等守信激励措施,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
怎么样,人民法院在失信惩戒中如何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你搞懂了吗?
让我们再回头看看深圳法院的执行决定,它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执行干警们能够从理念出发、付诸实践,并最终愿意为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纠正“错误”,开一扇窗。
这种力量,让人钦佩、值得敬畏。
为深圳法院执行干警点赞!
善意文明执行 优化司法服务和保障 | ||
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
编者简介
丁 宁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产与重大执行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第五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评委、黑龙江省省级人民监督员
曾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预评估工作组成员
专注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其中以物权与担保、借贷与追偿、保全与执行、特殊机会资产与不良资产投资处置,公司治理与股东责任追究为特色。
欢迎关注“择执固行”,互相学习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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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丁宁
图片 | 秀米摄影图/WPS
执行决定 | 善执者行林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