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哥”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家”还能东山再起吗?
《狂飙》这部剧不仅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扫黑大戏,对法律人来说,其中所涉法律实施问题也值得探讨。比如今天我看到朋友圈有一条关于狂飙之后的剧情推演——
///
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强哥都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了,“高小琴”怎么还能“将强盛集团剩余资产拿出来投资”,成立“山水集团”呢?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没收财产”到底没收什么,以及没收财产执行中对正当债务的清偿问题。
没收财产的适用依据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无偿收为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判决中对被告人判处没收财产刑,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刑法未规定没收财产的,人民法院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财产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犯罪:一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是严重贪利型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涉及财产利益的有关犯罪。这些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范围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一规定从定义和排除的角度对没收财产范围进行了界定。
///
其中,“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自身所有的一切财产及在共有财产中的应得份额;而“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家属本人的那部分财产,如家属的衣物、生活用品和钱财等;至于“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则是指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所拥有份额的那部分财产。对需要由犯罪分子赡养、扶养或抚养的无劳动能力或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在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时,还应给其留下必要的财产,使其能够维持生活。
没收财产的数量
没收财产的数量是指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一部还是全部,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自由裁量,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但是,没收财产毕竟是一种剥夺财产所有权的刑罚,因此,对于没收部分财产而言,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决定没收哪一部分财产,或者将没收的财产列明。
没收财产执行中正当债务的清偿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合法私权利的保护,适用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至于“没收以前”这一时点如何界定,是以犯罪分子以财产被查封为准,还是以判决裁定生效为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如果犯罪分子的债务发生在查封财产以后,并且未经查封机关的同意,则不能从查封的财产中偿还。(2)必须是正当债务。所谓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婚丧病残事故或遭遇自然灾害向债权人合法借贷所负的债务。如果是非法形成的债务如赌债,就不属于清偿之列。(3)必须要有债权人请求。该请求必须有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予以支持。(4)清偿的财产范围必须在没收财产的范围之内,按一定的顺序清偿。如果清偿超出没收财产的范围,不予清偿。如果债权人人数较多,主体复杂,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按一定的顺序清偿。
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中还提到,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财产可用以偿还债务,而不是必须以被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不应适用本条。
“好了,你觉得高家还有机会“东山再起”吗?”
PROFILE
丁 宁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产与重大执行案件研究中心 主任
第五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评委、黑龙江省省级人民监督员、黑龙江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预评估工作组成员
专注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其中以物权与担保、借贷与追偿、保全与执行、特殊机会资产与不良资产投资处置,公司治理与股东责任追究为特色
我们终会相遇,无论在哪里
都是鲜花烂漫,阳光万里
---------
文字/排版:丁宁
图片:网络
部分观点来源: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
《执行实施操作指引》 曲巍 陈虎军/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