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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國學術 2023 第三期】柯嵐 | 『紅樓夢』中女性自殺的法社會學分析——以秦可卿之死為例

南國學術

《南國學術》(相當於澳門大學文科學報)由澳門大學編輯出版,是一本以“大人文,跨學科,超界域”爲發稿理念的綜合性人文社會科學學術理論期刊,繁體字編排,每三個月推出一期。在文章側重上,既探討全球問題、區域問題,也探討中國問題;在以全球視角看東方和中國的同時,還以東方視角關注世界問題。

『紅樓夢』中女性自殺的法社會學分析

——以秦可卿之死為例

柯嵐

摘要

『紅樓夢』中的秦可卿可能是有真實原型的,作者在批書人的敦促下“為尊者諱”刪改了秦可卿之死的很多情節。現存清代的刑事司法資料顯示,清代親屬相姦的犯罪並不罕見,翁媳相姦是其中最高發的類型。清代法律幾乎沒有為翁媳相姦案的被害人提供正常有效的救濟途徑,被害人選擇順從、自衛和告發都有可能被判死刑。清代法律存在“威逼人致死”的罪名,因為公務以外的原因導致他人自殺都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性犯罪的被害人選擇自殺來讓加害方承擔法律責任是反抗罪惡的理性選擇。秦可卿之死在『紅樓夢』原初的寫作設計中應在二尤故事之後,被迫刪改提前到第十三回,導致這個人物的塑造出現了矛盾。秦可卿是一個性犯罪的被害人,她的自殺是為自己尋求正義的抗爭。秦可卿的原型是誰並不重要,『紅樓夢』通過秦可卿之死揭示了清代社會常見的一種罪惡,無情抨擊了當時黑暗的法律現實,以及法律對女性的歧視和不公。 


關鍵詞

女性自殺   清代法律   秦可卿   威逼人致死


作者簡介

柯嵐,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2007年),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法律文化、法哲學。單獨出版有『紅樓夢成書傳世之謎』、『法哲學中的諸神之爭——西方法哲學流派述評』等學術著作,學術論文近50篇。


引言

現代刑法理論認為,一性犯罪的被害人,她(他)每面對警察、檢察官、法官、陪審團陳述一次被害的過程,她(他)的被害經歷每被媒體、輿論、流言復述和傳播一次,都可能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構成再傷害,法律程序的設置應當盡可能減輕這種再傷害。然而一百年來,紅學的敘事似乎從未將秦可卿視為一個性犯罪的被害人,因為現代的法律並不將亂倫行為視為犯罪。這種本於現代法律觀和道德觀的紅學闡釋,已經彙集成了對秦可卿這個被害人的無數次再傷害。

1923年,初涉紅學的俞平伯寫出了他的成名作『「紅樓夢」辨』。胡適的『「紅樓夢」考證』問世不久,新紅學甫經立幟即呼聲奪人。剛從北京大學文學系畢業不久的俞平伯被這位新文化運動巨擘的研究感染,立志研究『紅樓夢』,年僅23歲就寫出了新紅學的第二部開山之作『「紅樓夢」辨』。

俞平伯『「紅樓夢」辨』中有一篇「論秦可卿之死」,考證結論是秦可卿與賈珍私通被二婢窺破羞憤自殺。此後百年來,俞平伯的這一結論似乎已成了紅學界研究秦可卿的起點秦可卿之死也就成了『紅樓夢』中最不堪的事件。她和賈府裏的哪些男人有不清不楚的關係,也成了此後各種紅學研究最常揣測的話題。



八大懸疑

『紅樓夢』寫秦可卿的死是在一年冬底,這年秋天秦可卿得了怪病,很多醫生看不好,寧國府請了一個張大夫確診了,認為今年並不會有大礙。不久後,一天晚上王熙鳳夢到秦可卿跟她告別。就在這時,突然傳來了秦可卿的死訊。

俞平伯發現『紅樓夢』第13-15回寫秦可卿的死有很多不好解釋的地方,讀起來是很奇怪的。他總結秦可卿的死有諸多疑點,引申一下他提出的簡單質疑,程高本中關於秦可卿的死存在八大懸疑

1、秦可卿是半夜死的,是從榮國府王熙鳳半夜驚醒聽到報喪寫起的,感覺非常突然。書中寫秦可卿看病和她待人接物都寫得非常細緻,唯獨寫到她的死,就虛晃一槍稀裏糊塗地給交代了,看上去很不和諧。

2、第十三回有一句很突兀的話:“彼時闔家皆知,無不納罕,都有些疑心。”假如秦可卿真是病死的,又有什麼好納悶好疑心的呢?

3、第十回寫寧國府請了很多醫生給秦可卿看病,都看不出來什麼病,後來張友士來給看了,他說還是可以治的:“今年一冬是不相干的,過了春分便可望痊癒了。”(第十回)寫到張友士看病,明顯是醫術很高的,說話也很慎重,診斷給人的感覺是不會有問題。可是這年冬底秦可卿突然死去,似乎是在暗示秦可卿的死不是因病,而是另有原因

4、秦可卿的死訊傳來之時,賈寶玉的反應非常突兀,“寶玉聽秦氏死,只覺心中似戳了一刀,不覺哇的一聲,直奔出一口血來。”(第十三回)同樣,書中寫王熙鳳聽到死訊,嚇得出了一身冷汗。如果秦可卿病了很久大家覺得這病沒救了,賈寶玉和王熙鳳不應該是這樣的反應。

5、秦可卿死後,書中沒有寫到賈蓉如何傷心,倒是寫賈珍非常傷心,賈珍還向慰問的親屬們表示,要“盡他所有”來辦這場喪事。(第十三回)這種寫法也是很奇怪的,從禮儀的角度來講也是很不成體統的。

6、秦可卿死的時候,尤氏突然生病了,犯了胃疼舊疾,臥床不起,不出來見客人了。書中寫秦可卿生前和尤氏的關係是很不錯的,這時秦可卿死了,尤氏卻不出來操持喪事了。胃疼不是什麼很大的病,尤氏在書中一直都是一個處事很謹慎很懂禮數的女主人形象,這時出了這麼大的事,她卻不出來露面了,也是非常不近情理的,似乎是有什麼隱情。

7、秦可卿死時,貼身服侍她的丫鬟瑞珠突然觸柱自殺了。這表面看上去似乎是主僕情深,但是用這種方式表達主僕之情是觸目驚心的也沒有必要。滿族入關以前確實有殉葬的野蠻習俗,妻妾為丈夫、奴僕為主人殉葬的事情常有發生,但這些殉葬多是強迫的,少有自願的。入關以後,殉葬的習俗逐漸被革除,法律和禮儀總體都是不提倡這種行為的,奴僕為主人殉葬更不是奴僕的職責所在。另外,秦可卿是突然死的,假如瑞珠真是因為傷心自願殉葬,合情合理的表現應該是過段時間經過考慮之後表達要殉葬的意願,殉葬前也會想到和父母家人告別,交代後事。秦可卿一死,瑞珠什麼都沒表達就直接觸柱自殺,最有可能的原因不是傷心,而是惹了什麼大麻煩害怕被迫害索性自殺。

8、秦可卿的另一個丫鬟寶珠在秦可卿死後表示,因為秦可卿沒有子女,她自願給秦可卿做義女,賈珍表示非常高興。秦可卿出殯之時,“寶珠自行未嫁女之禮,引喪駕靈,十分哀苦。”(第十三回)秦可卿的靈柩送到賈府家廟鐵檻寺後,喪事算是告一段落,“寶珠執意不肯回家,賈珍只得另派婦女相伴。”(第十三回)寧國府是名門望族,假如真是要給秦可卿過繼延續香火,賈珍完全可以在賈氏族人或其他親戚中選擇合適的人。丫鬟是賤民,自願給主人做義女,這是想脫離自己的奴僕身份,這從法律禮制的角度都是非分之想,賈珍完全沒有必要那麼高興,他完全可以給秦可卿選擇身份更高的人過繼。最後喪事辦完寶珠堅決不願回家要留在鐵檻寺守靈,假如她要給秦氏做義女是為了提升自己的地位,這時不願回去更是非常不好理解的。寶珠的這種選擇感覺不像是為了攀附主人脫離奴僕身份,而是為了向賈珍表明心跡她是忠於主人的,以避免受到迫害。


秦可卿之死被改寫

俞平伯讀了很多清代至民國關於『紅樓夢』的評論,終於發現了重要的線索。顧頡剛告訴他1921年上海『晶報』的副刊上有一篇名為‹紅樓佚話›的文章,其中提到:

某筆記言:有人曾見舊時真本,後數十回文字,皆與今本絕異……又有人謂秦可卿之死,實以與賈珍私通,為二婢窺破,故羞憤自縊,書中言可卿死後,一婢殉之,一婢披麻作孝女。

俞平伯讀了這篇文章,一下子覺得豁然開朗,原來『紅樓夢』是改寫過的,最初寫的原本裏邊,秦可卿不是病死的,而是因為和她的公公賈珍私通,後來自殺的。但『紅樓佚話』的作者是民國時候的文人,他並沒有看到『紅樓夢』的舊時真本,而是聽人轉述的,一百多年後的道聽途說似乎並不足以佐證。俞平伯作『「紅樓夢」辨』時,脂評本『石頭記』殘本還未被發現,其時研究『紅樓夢』,可參考的只有程高本和清中葉以來的諸家評論,這些評論的資質良莠不齊,有些也常見道聽途說,未必有多大可信度。但是新紅學初創,並無太多文獻可徵引,若要推究八十回後的結局,尋索人物的性格脈絡,道聽途說也可資研究者彌補推論中的邏輯鏈條。當時的文學家們對清代法律和社會的瞭解,可能並不比現在的一般讀者更多。程高本中秦可卿之死的諸多疑點,如果從羞憤自縊這個結論去反推,表面上看去似乎都能得到合乎情理的解釋。

俞平伯看到『紅樓佚話』裏說到的“舊時真本”,應該指的就是手抄的脂評本。當時胡適到處搜求『紅樓夢』的抄本,1927年終於在上海找到了一本『紅樓夢』的舊抄本,上面註明的抄書年份是乾隆朝甲戌年(1754),後來就被紅學界稱為“甲戌本”。這個抄本的發現在當時很轟動,因為上面有一些批語,是程高本上沒有的,批書的人署名“脂硯齋”。這幾個批書的人,應該是曹雪芹生前關係最密切的親友,也是他最能信任的人,只是都使用了化名,他們也是『紅樓夢』原本的第一批讀者。


甲戌本『石頭記』第十三回有一條眉批:“此回只十頁,因刪去天香樓一節,少卻四五頁也。”批書人脂硯齋指明,曹雪芹寫完這一回後刪掉了很大的篇幅,刪去的情節和寧國府的天香樓有關。後來陸續發現的其他脂評本也都有類似的批語提到,這一回被刪過,有一條批語說得更詳細:

“秦可卿淫喪天香樓”,作者用史筆也。老朽因有魂托鳳姐賈家後事二件,的是安富尊榮坐享人不能想得到處。其事雖未行,其言其意則令人悲切感服,姑赦之,因命芹溪刪去。

“用史筆”是說秦可卿的故事可能記錄了真實的事件。有了脂評本的批語證據,俞平伯認為秦可卿係自殺的考證結論才被充分證實了。最初曹雪芹寫的不是現在這樣,原來的回目據批書人說是“秦可卿淫喪天香樓”,是一件很不名譽的事情,批書人覺得這樣寫太不厚道了,就讓曹雪芹把有些情節給刪掉了,刪的篇幅很大,佔去了這一回的三分之一。

『紅樓夢』開篇不久,第五回賈寶玉夢遊太虛幻境,讀到了金陵十二釵正冊、副冊、又副冊的判詞,其中秦可卿的判詞就在暗示她是自殺的。判詞中寫到:

後面又畫著高樓大廈,有一美人懸樑自縊。其判云:

情天情海幻情身,情既相逢必主淫。

漫言不肖皆榮出,造釁開端實在寧。(第五回)

這判詞大意是說,秦可卿是情慾的化身,會墮入淫亂,不要說賈府的不肖子孫都在榮國府,敗壞家風實際上是從寧國府開始的。判詞配的圖非常直接,秦可卿上吊自殺了。


清代的婦女自殺問題與威逼人致死罪

『紅樓夢』前八十回共有7名女性自殺。就自殺原因來看,有的是因名譽毀壞而自殺,包括秦可卿、鮑二家的,有的是因家主淩辱或懼怕家主淩辱而自殺,包括尤二姐、金釧兒、瑞珠,有的是因婚姻自由而自殺,包括張金哥、尤三姐。前八十回還有兩名男性自殺,石呆子和張金哥的未婚夫,石呆子是因豪門的欺淩而自殺,張金哥的未婚夫是殉情而自殺。史景遷根據瀋陽以北一個村的殘存清代戶籍文獻,得出了一些統計數字,十八世紀末期該村的平均壽命為32歲左右,只有百分之四的人壽命超過65歲。曹雪芹死於1762年,這些統計數字就反映和曹雪芹差不多同時代中國人的生活狀況,雖然它們只是一個村的統計數字,但大致可以透視當時整個中國的社會現實。那時人的平均壽命就是三四十歲,貧富差別很大,社會地位較低的人遭遇暴力的傷害,自殺可能是正常的選擇。女性是這個社會裏的弱勢群體,即便是貴族女性,遭遇了名譽毀壞這樣的打擊,選擇自殺也是再正常不過的。

清代著名的刑事案例彙編『刑案彚覽』收錄的案例中很多都涉及到自殺,尤其是婦女的自殺。這些婦女自殺的類型包括:媳婦被婆婆辱罵而自殺,使女被打罵後自殺,女子與表親談戀愛被發現之後自殺,名譽被毀後自殺。這些自殺的原因也是在『紅樓夢』中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的。從這些法律現實的背景去看『紅樓夢』,『紅樓夢』絕不僅僅是要講出哪一個貴族家庭的故事,而是透過這個貴族大家庭的窗口去揭示當時黑暗的社會現實,在這個黑暗的社會中,女性是一個容易受到傷害和淩辱的群體,她們在遭遇傷害和淩辱之後也易於選擇自殺。


儘管傳統中國的法律對女性、賤民和平民有各種各樣的歧視,但如果他們選擇了自殺,導致他們自殺的人卻仍然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清代的法律,因為公務以外的原因導致他人自殺都可能構成犯罪,稱為“威逼人致死”,只要官府查明了原因,導致自殺的人就可能被處以刑罰。根據『刑案彚覽』的記載,“威逼人致死”是清代發案率排名第二的常見犯罪,這說明當時社會自殺現象相當普遍。美國學者布迪和莫里斯在他們對『刑案彚覽』的研究中發現,自殺的原因固然主要是為了逃避痛苦的塵世,但也有一些自殺者是懷著讓欺負自己的人因自殺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願望而選擇自殺的,自殺可能成為對欺淩自己的人的一種報復行為。


『紅樓夢』可能是清代唯一一部嚴肅審視女性自殺問題的文學作品,作者對“威逼人致死”的罪名十分瞭解,第六十六回尤三姐因柳湘蓮退親憤而自殺,書中寫到:

當下唬得眾人急救不迭。尤老一面嚎哭,一面又罵湘蓮。賈璉忙揪住湘蓮,命人捆了送官。尤二姐忙止淚反勸賈璉:“你太多事,人家並沒威逼他死,是他自尋短見。你便送他到官,又有何益,反覺生事出醜。不如放他去罷,豈不省事。

(第六十六回,著重號為筆者所加)

程高本『紅樓夢』八十回後不是曹雪芹續寫的,但是續本基本遵循了原本的創作設計,前八十回的情節在這個續本中都得到了照應。第一百零五回中寫道賈赦、賈珍、賈蓉犯了法都被抓走了。第一百零七回交代,經過審問,賈赦查實的罪狀是“倚勢強索石呆子古扇”。“雖石呆子自盡,亦係瘋傻所致,與逼勒致死者有間。今從寬將賈赦發往臺站效力贖罪。”(第一百零七回)調查賈珍的罪狀是尤二姐、尤三姐自殺,最後查明都是事出有因,“並非賈珍逼勒致死”,“但(賈珍)身係世襲職員,罔知法紀,私埋人命,本應重治,念伊究屬功臣後裔,不忍加罪,亦從寬革去世職,派往海疆效力贖罪,賈蓉年幼無干省釋。”(第一百零七回)

石呆子、尤二姐、尤三姐都是自殺的,官府調查賈赦、賈珍是否犯了“威逼人致死”罪,書裏說的“逼勒致死”就是“威逼人致死”,雖然最後都認定事出有因,不全是被他們逼死的,但是“私埋人命”就是犯法的。在清代,自殺都是人命案,自殺應該報告官府,官府要派仵作來驗屍調查死因,查明什麼原因導致了死者自殺,有人自殺不報官“私埋人命”就是犯法的。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自殺都會導致有人承擔刑事責任,這取決於死者的身份和因果關係的認定,但是自殺都是人命重案,是不能私自處理的。


『紅樓夢』中自殺的人,大部分都是人命案。張金哥因為父母退婚而自殺,清代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不成立“威逼人致死”,張金哥的父母沒有法律責任。瑞珠的自殺被寧國府解釋為是自願為主人秦可卿殉葬,寧國府也就沒有責任。其他的女性自殺都牽涉到法律問題。『紅樓夢』裏很多人的自殺,都會在賈府掀起一些不小的風波。尤二姐和尤三姐的自殺,後來成了賈珍被治罪的根據。鮑二家的自殺,起因是王熙鳳捉姦,她的家人表示要到官府去告,王熙鳳自恃家族有勢力聲稱不怕他們去告,賈璉卻還是有些害怕,就找了王熙鳳的叔父王子騰,帶來番役仵作幫著辦喪事,鮑二家的親戚見這陣勢,知道賈府勢力大跟他們打官司難,只有忍氣吞聲算了。金釧兒自殺之後,寶釵給王夫人出主意否認金釧兒是自殺的,而是她自己不小心掉下井裏淹死的。寶釵這樣的反應是本能地想要保護她的姨媽和賈寶玉,如果金釧兒是自殺的,就應該報官由官府來介入,官府要調查她為什麼自殺。丫鬟是賤民,社會地位低下,主人打罵後自殺,主人在法律上的責任是很輕的,但是王夫人懂得法紀,知道這總歸是觸犯法律的,就有些不安,她更不希望讓官府來調查金釧兒為什麼自殺,因為金釧兒的自殺跟她的兒子賈寶玉有直接的關係。寶釵這麼一解釋,王夫人又賞了不少銀子,金釧兒家裏的人也就沒有再追究,事情也就私了了。


 秦可卿自殺的導火索——焦大之怒

『紅樓夢』中第一個死去的女性是秦可卿,她在賈府中是主子階層,身份是很高貴的,依據清代的法律,假如她是自殺的,她的自殺就是寧國府男人們犯下的罪行中最嚴重的一樁。曹雪芹的寫作非常高明,他雖然刪掉了一些觸目驚心的情節,但卻留下了很多伏筆來告訴讀者真相。


『紅樓夢』開篇不久,第二回就交代了寧、榮二府的家族情況:寧國公賈演和榮國公賈源是一母同胞弟兄兩個。寧國公居長,寧國公死後,賈代化繼承了爵位。賈代化有兩個兒子,長子賈敷八九歲時就死了,次子賈敬繼承了爵位。賈敬迷上了修道煉丹,幻想長生不老,他讓兒子賈珍繼承了爵位,自己去城外道觀修道去了。賈珍是寧國府的第四代傳人,只有一個兒子,名叫賈蓉,今年十六歲。“如今敬老爹一概不管。這珍爺那裏肯讀書,只一味高樂不了,把寧國府竟翻了過來,也沒有人敢來管他。”(第二回)


寧國府是賈府長房,賈珍繼承了爵位,就成了賈府實際的族長,他的父親什麼事都不管,他又沒有兄弟,所以他在寧國府的權力是不受任何制約的。整部『紅樓夢』裏邊,賈府裏的男性除了賈寶玉和他的父親賈政之外,形象都是比較污濁的,其中賈珍的形象尤其醜惡。他不務正業,專好吃喝嫖賭,荒淫無恥,有很多姬妾,和他的兒子一同淩辱女性,父親死去守孝之時卻聚眾嫖賭、玩弄孌童。上樑不正下樑歪,有賈珍這樣肆意妄為、無法無天、毫無廉恥的家長,整個寧國府都是一片腐朽沒落的淫亂氣息。『紅樓夢』第六十六回中柳湘蓮曾向賈寶玉說:“你們東府裏除了那兩個石頭獅子乾淨,只怕連貓兒狗兒都不乾淨。”(第六十六回)這話雖然是憤激誇張之詞,但正說明賈珍主導的寧國府污穢到了何種程度。


在人類社會眾多的淫亂行為中,亂倫是最令人厭惡和反感的。可是在寧國府,亂倫的淫亂行為不斷上演,在這個貌似一片昇平的富貴之家中,有一股無形的黑暗力量在其中吞噬著人性。


『紅樓夢』開篇不久,第七回王熙鳳和賈寶玉來到寧國府做客,和尤氏、秦可卿歡聚,賈寶玉見到了秦可卿的弟弟秦鍾,兩人一見如故,親熱異常。到了晚間,管家派老僕人焦大送秦鍾回家,焦大的怒罵打破了賈府的繁華表像。


焦大的發怒源於寧國府總管賴二深夜派他去送人。焦大這樣的老人,又是寧國府的功臣,放著那麼多年輕僕人不派這活,卻派他去,不能不讓人疑心賴二是個小人,焦大經常直言可能得罪了他,他就借機報復焦大。焦大剛剛喝多了酒,登時就爆發了,又看賈珍此時不在家,索性痛罵賴二,賈蓉回罵了兩句,讓人把他捆起來,焦大趁著酒勁又罵到賈蓉。小廝們只得上來幾個,把焦大揪翻捆倒,往馬圈裏拖。就在這時,

焦大越發連賈珍都說出來,亂嚷亂叫說:“我要往祠堂裏哭太爺去。那裏承望到如今生下這些畜牲來!每日家偷狗戲雞,爬灰的爬灰,養小叔子的養小叔子,我什麼不知道?咱們‘胳膊折了往袖子裏藏’!”眾小廝聽他說出這些沒天日的話來,唬的魂飛魄散,也不顧別的了,便把他捆起來,用土和馬糞滿滿的填了他一嘴。(第七回,著重號為筆者所加)

書裏說得非常清楚,焦大這番怒罵的對象就是賈珍。焦大怒罵之時,寧國府的很多僕人都在跟前伺候著,賈蓉也在他跟前,尤氏和秦可卿都在內室聽得清清楚楚。尤氏也許可能此時還不知情,或者裝作不知情,秦可卿聽到這話卻是無法躲避的。脂評本『紅樓夢』有多處批語寫到,“焦大之醉,伏可卿之病至死。”寧國府的平靜已經徹底被打破,焦大的怒罵撕破了這個墮落的貴族家庭溫情脈脈的面紗,過去一直被隱藏的罪惡已經被無情地從黑暗中揪了出來。


秦可卿的形象在『紅樓夢』中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賈府裏上上下下都對她讚不絕口,“賈母素知秦氏是個極妥當的人,生的嫋娜纖巧,行事又溫柔和平,乃重孫媳中第一個得意之人。”(第五回)尤氏評價她:“他這為人行事,那個親戚,那個一家的長輩不喜歡他?”(第十回)王熙鳳是個十分老到世故的人,在她看來秦可卿是非常自律非常懂禮節的,賈敬過生日寧國府慶祝的時候秦可卿因病未能出席,王熙鳳就覺得她肯定病得很重了:“我說他不是十分支持不住,今日這樣的日子,再也不肯不扎掙著上來。”(第十一回)秦可卿生病之後來了很多大夫看病,書裏寫她每次都掙扎著起來換衣服,一天換了四五次,這也說明她教養非常良好很顧體面。另一方面,作者似乎又在暗示秦可卿在男女關係方面不太檢點,說她“生的形容嫋娜,性格風流”。(第五回)第五回寫榮國府的人到寧國府來看梅花,寶玉想要睡午覺,秦可卿就帶他去自己的臥室休息。一個嬤嬤說道:“那裏有個叔叔往侄兒媳婦房裏睡覺的禮呢?”秦氏笑道:“不怕他惱,他能多大了,就忌諱這些個?”(第五回)這話說得很圓通,但卻能看出她不太忌諱儒家文化中那些關於兩性的禮節。最奇特的是作者對秦可卿臥室擺設的描寫,明顯帶著諷刺筆調,作者似乎在調侃秦可卿的臥室是一個很香豔的地方。


 清代的親屬相姦罪與清律中的“被害人有罪論”

自從俞平伯先生考證出這個結論以後,秦可卿之死就成了『紅樓夢』中的一個八卦事件,如果根據現代社會的情形去看待這個事件,人們很自然地會得出這樣的結論:秦可卿和她的公公有染,這是嚴重不道德的行為,這事情敗露了,所以她就自殺了,純屬咎由自取。


假如真想理解秦可卿之死到底意味著什麼,必須回到作者曹雪芹生活的時代來看待這件事,必須瞭解在那個時代法律是怎樣處理親屬相姦和自殺行為的。傳統中國自隋唐以來,法律都嚴懲親屬相姦,親屬相姦被列入”十惡”重罪,歴朝刑法都處刑很重。在傳統中國,明清兩朝都有“威逼人致死”的罪名,除了因公務導致的自殺以外,因為戶、婚、田、土、錢、債、口角糾紛、暴力犯罪、性犯罪等各種原因導致他人自盡,都被視為刑事案件,引發他人自殺的人很多情形下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依據清代的法律,秦可卿的自殺在賈府是一樁可能引起軒然大波的法律事件,假如官府發現她是自殺的,官府應該調查她自殺的原因,是可能有人要為此負刑事責任的。


傳統中國的刑法是家族主義本位的,法律以家族倫理為立法依據。親屬之間的兩性關係因為嚴重破壞了家族的內部秩序,被視為禽獸行,都是犯罪行為,雙方的親緣關係越近,刑罰越重。公公和兒媳婦之間的兩性關係是“親屬相姦”罪中情節最重的,屬於“十惡”重罪中的“內亂”罪,根據清代法律的規定,“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姦夫姦婦各決斬。”(『大清律例·刑律·犯姦·親屬相姦』)公公和兒媳婦如果通姦,雙方都應處斬。如果是公公強姦,理論上只會處罰公公


從現存的清代刑事司法資料來看,親屬相姦在當時的性犯罪中並不罕見。傳統中國女性是受到嚴格禁錮的,她們一般不能受教育,也不能拋頭露面去工作,參加生產勞動一般也都是在家庭內部,很多公共活動她們也是不能隨便參加的。傳統中國的女性接觸異性的機會是很少的,她們最常接觸的異性就是家族成員、親戚和鄰居。現代社會的性犯罪,熟人作案很多,受害人是女同事、女同學、女學生的都不少;但是古代社會的情形完全不一樣,古代社會的性犯罪,熟人作案也很多,最有可能的被害人就是家族成員、親戚和鄰居。學者王躍生利用清代乾隆朝晚期的刑科題本檔案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例做了詳盡的實證研究,在100多個性侵個案中,陌生人作案只有4例,佔3.2%,街坊鄰居作案62例,佔49.6%,丈夫的熟人(生意往來、雇工幫工等)作案18例,佔14.4%,親戚族人作案共有41例,佔32.80%,接近總數的1/3。在親戚族人作案的個案中,多起是公公試圖性侵兒媳的個案。


『刑案彚覽』中專門收有兩卷「親屬相姦」,其中一卷幾乎全部是翁媳相姦,其他各類型共收一卷,翁婿相姦是其中佔比近50%的最高發類型。法制史學者楊曉輝指出,清代在嘉慶道光年間分別對子婦因拒姦致傷、致斃公公的情形專門擬定了例文。例文跟現在的司法解釋有些相似,清朝刑部專門就兒媳婦為拒絕公公的性侵犯自衛將其打傷打死的案情擬定例文,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時的社會這類犯罪並不罕見,在同類犯罪中甚至是佔多數的。


傳統中國家長的權力是很大的,家長在家族內有司法權和執法權,家長對子女、兒媳、孫子女都具有生殺予奪的權力,家長的特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卑親屬打傷或殺死家長,處刑非常重。清代法律明確規定:“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淩遲處死。”(『大清律例·刑律·鬥毆·鬥毆』)反過來,家長打傷或打死卑親屬,處刑則非常輕,家長毆打子孫之婦,如果不構成殘疾無法律責任,致死才判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家長能證明自己是合理管教卑親屬將其打死,不負法律責任。公公和兒媳婦在家族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對等的。按照清代法律,公公假如對兒媳婦有性侵犯,兒媳婦自衛將其打傷、打死,自己固然保全了名節,但依據法律反倒會受到制裁。『刑案彚覽』中收入了幾宗兒媳婦因拒姦殺死公公的案例,刑部最後的處理都是請皇帝定奪,在法律規定的淩遲刑之下減輕處理,改為斬立決或斬監候。反過來,公公因為兒媳婦拒姦把兒媳婦打死、打傷的,處刑一般就要輕得多。現實中可能還有一些案件,兒媳婦自衛不成被打死,自己被侵害的真相也被掩蓋了。


從這些真實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清代法律一方面強調要保護婦女的貞節,一方面又十分嚴格地保護家長在家族中的特權和尊崇地位。在發生了真實的親屬相姦犯罪時,這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但是法律還是更傾向於保護家長的特權。身為家長的公公如果對兒媳婦有性侵犯,他在法律上的風險比其他的親屬相姦罪要小得多。這樣自相矛盾的法律規定導致兒媳婦在家族中成了一個非常弱勢的群體,如果順從公公的性侵犯就構成通姦,按照法律要處死,如果抗拒自衛將公公打死打傷,按照法律仍然有很大的可能被處死。清代法律還有一項特有的罪名:誣執翁姦,特指兒媳婦誣告公公強姦,如果兒媳婦告發公公強姦又沒有足夠的證據就構成誣告,處以死刑。清代法律對家長權力的保護是近乎變態的,家長的權力很難受到有效的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發生異化。清代法律幾乎沒有為翁媳相姦中的被害人提供正常有效的救濟途徑,所以翁媳相姦成為清代親屬相姦中最常見的罪行就一點也不奇怪,兒媳婦一旦遭遇了這樣的侵害,順從、自衛和告發都有可能是死路,在這樣的犯罪中,兒媳婦幾乎沒有可能是主動通姦的一方。


傳統中國的社會組織是父權家長制的,法律對官員、家長和男性的特權都有全面的保護。官員犯罪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比照平民犯罪的同樣情形降低刑罰,還可以用繳納罰金、降級、罷官等形式折抵刑罰。法律還嚴格保護男性、尊長、家主不被女性、卑幼、奴婢控告的權利。妻對夫、卑幼對尊長、奴婢對主人提起訴訟,就是犯罪,稱為“干名犯義”罪。按照清代法律的規定,奴婢赴衙門告家長,子孫告父母,妻告夫,處刑杖一百徒三年,誣告者判絞刑。所以有權有勢的男人犯罪被懲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地位低微的人要通過訴訟去達到懲辦有權勢的犯罪者的目的,也是非常困難的。賈珍是世襲三品爵威烈將軍,又是賈氏族長,在他的家族裏邊,他基本可以不用擔心任何家族內部的人去控告他的罪行。


學者程鬱指出,“翁姦子媳本為亂倫,其言行尤醜,但由於尊犯卑,故遇到具體案例,官府多為掩蓋”,晚清著名律學家薛允升甚至明確指出這類犯罪很難懲辦,還不如刪去這類律條:

即如父兄調戲子弟之妻,照此例問擬,即應滿流,在父兄固屬罪無可辭,而試問子弟之心安乎否耶?為子弟者,將代伊妻伸訴,抑代父兄隱諱乎?即不然或袖手旁觀,坐視不理乎?且由何人告官?何人質證耶?其婦女仍給親屬完聚,抑令離異歸宗耶?種種窒礙難通,殊覺未盡允協,似不如仍刪去此層為妥。

薛允升將這類犯罪中被害人難以得到救濟的原因說得再清楚不過:按照“親親相隱”的儒家倫理準則,家醜不可外揚,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兒子去起訴父親是違背家族倫理的,在他看來,這類事情還不如不要懲處。現存清代刑事司法資料中收入的翁媳相姦案多是發生了严重後果的。比如被害人或其娘家親屬打死打傷公公,或被害人自衛反被公公打死打傷,或被害人憤而自殺。在清代的真實社會生活中,這類事情不出人命一般是鬧不到官府的,被害人更得不到任何救濟,但是她們可能在公公死後被丈夫和族人用休妻、賣妻甚至私刑的方式進行制裁。


秦可卿之死引發了無數現代讀者的關注和好奇心,假如讀者用現代人的眼光去看待這件事,可能根本就無法理解在曹雪芹生活的年代。在這個畸形的關係中,秦可卿和賈珍的地位是多麼地不對等,他們因此所承擔的風險也根本不能相提並論。賈珍可以毫無廉恥為所欲為,秦可卿卻必須顧忌她的丈夫、賈府族人對此事的看法和輿論。即便她不用擔心賈珍在世的時候她會受到懲罰,假如賈珍死後,她可能會被他的丈夫和族人怎樣對待?傳統中國家族內部的執法和私刑是法律允許的,對於名譽毀壞的婦女,丈夫和族人實施私刑將其處死的事情非常普遍,丈夫將妻子賣掉也時有發生。


通部『大清律例』,為性犯罪定下的基調就是“被害人有罪論”:“犯姦之罪,本重在姦夫,然必姦婦淫邪無恥,有以致之”。清代法律對於性犯罪的立法基本沿襲了明律的條文:“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大清律·刑律·犯姦·犯姦』)所不同的是,順治三年(1646)修律時在這條正文後加入小註,明確了對強姦罪的證明標準:“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這條修改對強姦罪的被害人課加了十分嚴苛的證明義務,要求被害人必須大聲呼救,有證人聽見,或必須拼死反抗,留下反抗的身體證據(損傷膚體、毀裂衣服)


1646年新訂的這條法律解釋對於性犯罪的被害人是十分不利的。清代法學家袁濱在其『律例條辨』一書中對此條提出了質疑,認為這樣的證明標準就是逼迫無法證明的被害人事後以自殺來證明清白,因为强姦不成立就成了和姦,被害人会遭到刑罚:“事屬暗昧,訊者茫然,勢必以自盡者為強,而不自盡者為和,是率眾強而為和也。夫死生亦大矣,自非孔子之謂剛者,誰能輕死。”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司法官員都能懷有袁氏這樣的悲憫之心,『大清律例』立下的“被害人有罪論”基調就能代表當時社會對女性貞節的近乎變態的道德潔癖,貞節在這樣的倫理天平中遠遠勝過生命的價值


乾隆中期的幕友王又槐著有『辦案要略』,其中概括了他對於性犯罪的認識:

強姦者,律註載明:“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乃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十五歲以下之幼女,或可強合,十六歲以上之少婦難成。但婦女孤行無伴,多非貞節……黑夜一人行強而成姦者,果係貞節烈婦,雖不能抵禦強暴於當時,必不肯忍垢蒙恥於過後,本婦姦夫身上定受有傷,傍人得以聞知。若以“刀槍禁嚇,手足架壓”,畏而不言,忍而成姦,膚體毫無損傷,過後不尋自盡者,仍是以強合,以和成,非強論也。但黑夜一人而行強,亦多不成。

王又槐做刑名師爺多年,他對性犯罪的認識並不代表他個人的偏見,而是當時刑事司法中官吏們的流行觀念。按照這種觀念,女性遭遇了性侵害只有當時冒著生命危險拼死反抗(有傷痕可以驗證,有人聽見呼救)或者事後當即自殺,才能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否則就成了“和姦”(通姦),自己也成了犯姦的姦婦。


王躍生根據乾隆朝的刑科題本檔案婚姻姦情類檔案做了詳盡統計,在其中的131個強姦案中,“受辱後自盡者(包括上吊、投井、投塘,其中以上吊自縊形式居多)和被害者共67例,在總數131例中佔51.15%。其中自盡者49例,佔總數的37.40%;因拒姦而被害者有18例,佔總數的13.74%。它表明,在清代中期,婦女受性侵害後的反應是比較激烈的。”這些激烈的反應說明當時社會對貞節的宗教式崇拜對女性形成了強大的社會壓力,被害人如果不拼死反抗,就只有用自殺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按照清代法律對性犯罪中婦女的嚴苛要求,性犯罪的被害人如果沒有家中的男性親人保護,幾乎根本都沒有為自己尋回救濟的途徑,她們遇害了以後,名節從此就被毀了,再次遇害的時候就被定義為“犯姦婦女”,就像已經貶值的商品一樣。如果她們當時無力反抗,事後想要捍衛自己的名節,唯一的選擇就是當即自殺。如果她們沒有這樣選擇,她們活下來就要遭到輿論的唾棄和圍獵。


天香樓的真相

就在焦大怒罵後沒幾天,秦可卿就病了,寧國府請了很多醫生來看病,都沒能看好她的病。


焦大是寧國府裏一個執拗古怪的老人,不招主人待見,寧國府的奴才多是勢利眼,這麼一個又老又不招人待見的人,不會有多少人和他來往,他這樣資訊途徑很有限的人,都知道了賈珍和秦可卿不名譽的關係,看來寧國府裏人人都知道,只有賈蓉和尤氏要裝作不知道。清代社會對貞節的推崇和對性犯罪被害人的不寬容是登峰造極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輿論往往更多地譴責女性,也對女性更為不利。


說者無意,聽者有心,就是焦大的這一通怒罵,讓秦可卿知道她已經成了賈府裏千夫所指的淫婦,平時對她尊敬無比的下人們就是這樣在背後鄙視她的,而她還無法擺脫這個罪惡的家庭。那一天之後,她的心境就如同入了真正的地獄。


假如用悲憫的眼光去看待秦可卿,在這樁亂倫的罪惡中,她是受害者,她是一個自律很強很顧體面的人,也是一個並不貪圖財富的人,更是一個很敏感心很細很在意輿論的人。第十回寫她剛生病時,尤氏對親戚這樣解釋了她的病情:“雖則見了人有說有笑,會行事兒,他可心細,心又重,不拘聽見個什麼話兒,都要度量個三日五夜才罷。這病就是打這個秉性上頭思慮出來的。”(第十回)尤氏很清楚她的病因,她是因為人言可畏,憂鬱成疾。第十一回,王熙鳳和寶玉到寧國府去看她,王熙鳳驚呼:“我的奶奶!怎麼幾日不見,就瘦的這麼著了!”(第十一回)她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因為恐懼和羞恥感而憔悴得不成形了,面對著和她最知心的王熙鳳,她說的話讓人落淚:“這都是我沒福。……我自想著,未必熬的過年去呢。”(第十一回)


“我自想著,未必熬的過年去呢。”這話意思再清楚不過,秦可卿已經有心要死了。她的病是心病,用現在醫學的標準來看,秦可卿的病就是重度的抑鬱症,她因為恐懼流言陷入了抑鬱,已經有心想死了。脂評本『紅樓夢』有多處批語寫道:“焦大之醉,伏可卿之病至死”。秦可卿的死並不是因為在天香樓敗露了姦情導致的,而是因為焦大的怒罵把她推到了寧國府輿論帶來的恥辱之中。焦大的怒罵暴露得再清楚不過,寧國府盡人皆知她和賈珍的關係,但她自己此前並不知道這一點。秦可卿是個很要強的人,她一個貧家女嫁到寧國府,衣食無憂,長輩親人都是寵著她,下人也都尊敬她,她有什麼可憂慮呢?她憂慮的正是自己身敗名裂,成為賈府族人切齒咒罵的淫婦,被釘在恥辱柱上。


清代“威逼人致死”罪中有一類是因為性犯罪導致的,稱為“因姦威逼人致死”。如果因為親屬相姦導致家族中的女性自殺,導致自殺的人要承擔法律責任。清代法律明確規定:“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照親屬強姦未成例科斷。親屬和姦,律應死罪,若強姦未成,發邊遠充軍”。(『大清律例·刑律·犯姦·親屬相姦』)按照這條法律規定,公公侵犯兒媳婦導致兒媳婦自殺的,要判刑流放邊遠地區充軍。『刑案彚覽』及其他刑事判例中有四起性侵子媳、孫媳致被害人自殺的案例,罪犯都受到了發邊遠充軍的懲處,其中三起經過請示刑部以後還受到了加重處罰,雖然罪犯都沒有被處死刑,但是受到的處罰也是很重的。


親屬相姦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但法律又十分嚴格地保護家長的權利。這樣的法律規定是自相矛盾的,這導致女性在這類犯罪中成了絕對的弱勢群體。女性如果遭遇了禽獸公公,順從、自衛和告發都有可能是死路,都有可能被處死刑。但是假如她選擇自殺並留下控告,一方面能向輿論證明自己的清白,一方面還有可能讓禽獸公公受到法律的嚴懲。嘉慶二十五年(1820)的那拉氏自殺一案說明了這一點。旗人婦女那拉氏上吊自殺身亡,從她的遺體棉襖裏襟內發現了一個狀紙,其中敘述她在丈夫亡故後立志守節,她的公公常亮經常調戲她,因為她不願意順從,常亮就經常找碴折磨她,還逼迫她改嫁,她不甘失節,自殺以表明自己堅貞的志向。那拉氏自殺後,她所在的鑲黃旗滿洲統領向官府報告,官府派人來驗屍,發現了藏在棉襪裏襟的狀紙。經審理查明屬實。常亮是刑部衙門的官員,此案經向嘉慶帝請示,嘉慶帝下旨予以加重處理:常亮被判在鑲黃旗先戴枷示眾一個月,再發配新疆充當苦差。


在寧國府這樁親屬相姦的罪惡中,秦可卿是絕對的弱者,她的自殺固然是因為對痛苦的塵世不再有任何留戀,但也是唯一可能反抗罪惡的理性選擇。


秦可卿在這樣的精神和身體狀況下,還會有心情和賈珍幽會嗎?天香樓的那一晚,秦可卿不是要和賈珍幽會,而是和他談判,希望終止這種可恥的關係,甚至可能提出希望離開寧國府。但是賈珍這樣毫無廉恥的禽獸怎麼可能被她打動呢?他們的談判肯定是以秦可卿的再次屈服告終,賈珍在寧國府是個無法無天不受任何約束的惡霸,他不會願意讓秦可卿逃離他的魔爪。也許他們發生了爭吵,最後不歡而散。賈珍走了,秦可卿絕望了,決定自殺擺脱恥辱和恐懼。她早已有心自殺了,並不是這一天才起意的,只是選擇了這個時刻和場所,為了更好地證明在這個恥辱的關係中她是無辜的,也希望娘家的人能為自己出頭伸冤。女性選擇在夫家而不是其他場所自殺,這本身就是對夫家人的控訴。“在夫家死去的女性埋葬之前,必須由娘家人驗屍。驗屍通常由死者的兄弟姐妹來進行。這個風俗見於中國各地。如果發現屍體有可疑之處,如可能是自殺或被虐待致死的話,娘家是不允許屍體下葬的。這時夫家要和娘家協商交涉,在取得娘家人同意後才能埋葬死者。由此可以推斷,在中國,在夫家受虐自殺的婦女們相信,死後通過自己的屍體,娘家人可以為自己報仇雪恨。”


瑞珠﹑寶珠與尤氏的困境

秦可卿就這樣死了。賈珍應該很清楚,他們的關係不僅是為禮義廉恥所不容的,也是國法所不容的。賈府是位高權重的貴族,犯了法也不怕官府,奴婢和平民不敢隨便到官府控告賈府的人,照王熙鳳的話說,“便告我們家謀反也沒事的!”(第六十八回)可是現在出了人命,秦家的人雖然地位低微,寧國府仍然需要火速處理,讓他們不再聲張把事情擺平。


『紅樓夢』中多處出現“胳膊折了往袖子裏藏”一語,第七回焦大酒後怒罵時最後說到“胳膊折了往袖子裏藏”,第六十八回王熙鳳因為賈珍國孝家孝中為賈璉主婚偷娶尤二姐到寧國府大鬧,賈蓉說到“胳膊只折在袖子裏”,都表明奴婢和卑幼十分清楚自己不能到衙門告發家主和尊長的罪行,即便去告發得實也是得不償失的。賈珍並不會害怕家族裏的人知道他和秦可卿的關係,丫鬟是賤民,是這個家族中地位最低賤的人,主人把她們打死可能都不用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但是賈珍會害怕外人知道秦可卿的真正死因,原來她不是病死的,而是自殺的。秦家的人、和賈府有過節的政敵假如知道這件事,都有可能讓他陷入牢獄之災。秦可卿處事向來考慮周全,她既然選擇了自殺,應該會留下遺言說明她的死因。


秦可卿自殺了,第一個發現她的遺體和遺言的人是貼身服侍她的丫鬟瑞珠和寶珠。瑞珠和寶珠不可能是到這一天才發現賈珍和秦可卿的關係的,她們肯定早就知情。但是現在發現秦可卿自殺,她們陷入了極度的恐懼,她們不得不報告了賈珍,可能也報告了尤氏和賈蓉。秦可卿上吊了,她的遺體應該是賈珍指使瑞珠和寶珠卸下來以後安放的,遺體很快就被處理包裹,以免來祭奠的人發現不正常。瑞珠和寶珠成了這個事件最清楚內情的目擊證人,除了她們,賈珍、尤氏和賈蓉都不願意再有第六個人知道秦可卿的真實死因:原來她不是病死的,而是自殺的。瑞珠和寶珠害怕會被滅口,於是一個選擇了立即自殺,一個選擇了去鐵檻寺守靈逃離賈府。寶珠是個很有智慧的少女,她很清楚賈珍這時最害怕她和秦家的人接觸告訴他們真相,她表示要作主人的義女,在喪禮上極盡悲痛,用這種態度表明她是忠於寧國府的,就可以打消賈珍的疑慮,也可以在喪禮上全程參與一直去到城外停靈的鐵檻寺,眾目睽睽之下沒有人能暗害她。整個喪禮,寶珠用盡了自己的智慧在與賈珍週旋,一直去到鐵檻寺逃離了魔爪。作者設計這樣一個人物,本意應該是要在後文讓她起些關鍵的作用的。她應該得到了秦可卿的遺言,會在後文成為關鍵的證人。


『紅樓夢』的寫法是很有章法的,作者寫出很多大場面,不可能去還原每一個場景,但往往用不多的幾句話就交代出其中的脈絡。尤氏這時候突然不出來見客了。她在寧國府雖然是女主人,但其實是一個地位很尷尬的人,她是賈珍的繼室,並不是元配,賈蓉不是她的親生兒子,她沒有子女。她的家族地位很卑微,父親可能是一個普通的平民,父親已經死了,母親也早已死了,還有一個繼母。繼母改嫁時帶過來兩個和她沒有血緣關係的妹妹,尤二姐和尤三姐。所以,實際上她沒有任何有血緣關係的親人,也沒有任何家族的力量可以保護她,在寧國府她的地位可能還不如秦可卿,對於賈珍,她是不敢有任何違逆的。假如賈珍先她而死,她無權繼承他的財產,她在家族中的生計要依靠她的繼子賈蓉,所以她一直小心翼翼地和賈蓉處好關係。『紅樓夢』中寫到,後來她的兩個妹妹來到寧國府,任憑她的丈夫賈珍和繼子賈蓉欺辱,尤氏不敢替她們說一句話。焦大怒罵的那個晚上她也在場,作者這樣的寫法分明在暗示:尤氏和賈蓉都是早已知情的,但他們也都是賈珍統治下的奴隸,不敢因此有任何不滿。尤氏這時候稱病不出來是因為秦可卿的死是一個可怕的事故,是可能給寧國府帶來麻煩的。她是個弱女子,此時手足無措,不知道這時該怎樣應對外人的疑問,尤其是秦家人的疑問。清代傳世的女性自殺案例中,媳婦被婆婆辱罵後自殺也是很高發的類型,如果一個女性在夫家自殺了,娘家的人首先就可能懷疑她和婆婆的關係出了什麼問題。尤氏在這個問題上不會心虛,但她覺得自己沒有義務出來接受秦家人的質疑。秦可卿生前和她的關係處得很好,此時這樣死了,她的內心深處應該是感到同情的,這樣她就更不願意出來見客人了。


整個葬禮,賈珍成了主角,從名分上說,他是家長,應該出面主持,從因果上講,這個悲劇是他造成的,這個攤子應該他來收。尤氏不敢和他爭吵,但很清楚這個利害,她明智地選擇了裝病不出來見人。尤氏用自己的沉默表達了她的真實態度:秦可卿的死與我無關。賈蓉也不是在這時毫無傷心的,但他不是家長不應該主持喪禮,他這時最不願意見到的也是秦家的人。

這是一個非常豪華的葬禮,寧國府為此不惜代價。“賈珍哭的淚人一般”,(第十三回)還向族人表示:“如何料理,不過盡我所有罷了!”(第十三回)這樣的描寫是帶有諷刺意味的,是在譏諷賈珍毫無廉恥,不顧體統,如果這樣安葬自己的兒媳婦,以後該怎樣對待他的父親呢?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賈珍這時極盡奢華、逾越禮制的操辦喪禮,到底出於什麼動機?是出於極度傷心感到內疚自責希望以此補償死者嗎?『紅樓夢』寫人物是很客觀的,即便十分反面的人,作者有時也會寫出他們某一點閃光的品性。但是對於賈珍,作者極力鞭撻不遺餘力,賈府裏的男人恐怕沒有比他更無恥的了。賈珍喪禮的表現,更可能是另外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給死者的親屬有個交代,讓他們平息疑慮,二是他心虛恐懼,害怕受到死者的詛咒。


秦可卿的出身並非顯貴,父親秦業是個小官,家境並不寬裕,早年因為沒有子女從養生堂裏抱養了她,秦鍾是秦業五十歲時生的兒子,不是她的親弟弟。秦業和寧國府有些淵源,就和賈珍結了親,把秦可卿嫁給了賈蓉。所以秦可卿和尤氏一樣,沒有任何和她有血緣關係的親人。寧國府的老少當家人,都娶了一個近乎是孤女的寒門女子,他們在這家族裏邊乾淨壞事,都不用擔心姻親會對他們有什麼不滿。相比尤氏,秦可卿的境遇還稍好一點,她的養父好賴還是個官,假如她們父女情深,這時她死得很突然,秦業還可能深究原因給她討個公道。


秦業把秦可卿嫁給賈府,應該就是為了攀附賈家的權勢。可是秦可卿來到賈府以後也沒給自己的父家謀取多少財產。書中寫得很清楚,秦鍾要去賈府的義學上學,秦業很高興,可是實在拿不出來多少錢,東拼西湊給先生準備了二十四兩銀子的拜師禮,可見秦家並不寬裕。細讀『紅樓夢』,作者其實悄無聲息地交代了在秦可卿葬禮上賈珍和秦家人的博弈,讓讀者領悟到底發生了什麼。秦可卿死後不久,第十六回就寫到,秦業因為秦鍾和智能兒私通,打了秦鍾一頓,氣得老病復發,沒幾天就死了,秦鍾本來就體弱,這時痛悔不已,也病倒了,他的魂魄彌留之際,“又記念著家中無人掌管家務,又記掛著父親還有留積下的三四千兩銀子。”(第十六回)原來秦可卿死後,秦家突然有錢了,有了三四千兩銀子的鉅款,這錢從哪里來的呢?原來秦可卿死了不久他的父親就氣死了,真地只是為了兒子不爭氣這一個原因嗎?脂評本『紅樓夢』在“三四千兩銀子”這句下有一句批語,“更屬可笑,更可痛哭。”“更屬可笑”是說秦家的人懦弱無能,只能拿了賈珍的錢息事寧人,所以很可笑;“更可痛哭”是說秦可卿死後她的家人不敢為她討還公道,只能接受了賈珍給他們的錢從此閉嘴,所以讓人痛哭。秦可卿以這樣的死為她的家人換來了一筆鉅款。她的父親應該是很愛她的,也許懷疑她的死因,但是已經年邁無力,又膽小怕事不敢聲張,再看著兒子這麼不爭氣,沒多久就氣死了。秦鍾病倒之後不久也死了,臨死只見了寶玉一面。秦家的人就這樣一家都沒了。


 原型何人

寧國府這樁親屬相姦致人自殺的罪惡就這樣被掩蓋和平息了。秦可卿的死絕不是什麼香豔刺激的八卦劇,而是一個貧家女子嫁入豪門遭遇淩辱含恨而死、也毀了她的整個家庭的莫大的悲劇。在清代社會男尊女卑、官尊民卑的社會背景下,這樣的悲劇可能在很多貴族家庭裏上演,秦可卿並不是唯一的受害人。『刑案彚覽』中收入了二十餘件翁媳相姦的犯罪,這些是被官府發現也得到處理的案件,但在當時的社會中,應該還有很多像秦可卿這樣的被害人,她們的自殺事實被掩蓋了,導致她們自殺的罪惡可能也被永遠掩蓋了。


瞭解了清代關於親屬相姦和自殺的法律,俞平伯先生提出的那八大懸疑都能迎刃而解:瑞珠並不是因為看到了秦可卿和賈珍的通姦去自殺的,而是因為看到了秦可卿的自殺,恐懼滅口所以自殺的。寶珠也是因為同樣的原因,選擇了用曲折迂迴的方式逃離了寧國府。尤氏也不是因為知道了秦可卿和賈珍的通姦而鬱悶不願意出來見人的,而是因為秦可卿死得不明不白無法應對她娘家人的疑問。賈蓉也不是在這時毫無傷心的,但他不是家長不應該主持喪禮,他這時最不願意見到的也是秦家的人。


曹雪芹寫了這樣一個悲劇,用草蛇灰線的筆法揭示了這悲劇的前前後後,但是他本來寫得更詳細,後來不得不把其中一些比較直接的情節刪去了。根據脂硯齋的批語,曹雪芹塑造秦可卿這個人物可能真有原型。這個女子應該是作者和批書人都認識至少是知道的人,這件事情也是當時很多人都知道的,批書的人覺得這樣寫出來會讓知情的人看到以後很難受,所以就讓曹雪芹“大發慈悲心”把這一段給刪了。


『紅樓夢』是小說,不是實錄,但是可能會利用一些同時代的素材。脂評本『紅樓夢』的批語說明,秦可卿可能真有原型,但她的原型是誰並不重要。即便秦可卿真有原型,作者在創作時也肯定經過了創造性的加工,以讓這個故事更具有藝術震撼力。作者把一個真實的親屬相姦加工成了小說中的情節,讓讀者看到清代社會常見的一種罪惡,揭露當時黑暗的法律現實,這比秦可卿的原型是誰重要得多,因為秦可卿的死代表的不僅僅是她一個人的悲劇,而且是當時社會很多女性遭遇的共同悲劇。


紅學家戴不凡先生認為:最初作者寫的秦可卿之死應該沒有那麼早,而應該是在七十多回賈府行將衰敗之時。在批書人建議下作者被迫改寫,秦可卿的死就被提前到了第十三回。

『紅樓夢』第十三回秦可卿死後“賈蓉之妻”這個人物仍然出現過很多次,但書中從沒有交代賈蓉何時續娶了。從『紅樓夢』故事的整個節奏來看,賈府的罪惡一直是和人命案相伴,而且惡行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出格。張金哥、金釧兒、鮑二家的、尤三姐、尤二姐先後自殺而死,秦可卿的自殺應該在這些事件之後更符合小說本來的節奏。


有一些十三回以後的『紅樓夢』抄本異文也能印證原本秦可卿晚死的可能性。『紅樓夢』第六十七回列藏本中有一段別的版本中沒有的文字,寫王熙鳳聽平兒說了賈璉偷娶尤二姐的事,找來旺兒興兒問明了實情,氣得面如金紙。她向平兒怒罵賈璉好色,平兒勸她說“這都是珍大爺的不是”。王熙鳳就開始數落尤氏和賈珍,說到賈珍毫不客氣:

若論親叔伯兄弟中,他年紀又最大又居長,不知教導學好,反引誘兄弟學不長進,擔罪名兒,日後鬧出事來,他在一邊缸沿上站著看熱鬧。真真我要罵,也罵不出口來。再者他那邊府裏的醜事壞名兒,已經叫人聽不上了,必定也叫兄弟學他一樣,才好顯不出他的醜來。這是什麼做哥哥的道理,倒不如撒泡尿浸死了,替大老爺死了也罷了,活著做什麼呢。

列藏本這段異文真偽向來有爭議,但也有論者認為這是『紅樓夢』的早期乾隆抄本殘存下來的,其他各版本的第六十七回應是在這個更早的抄本基礎上修改而成的。這裏王熙鳳說“他(賈珍)那邊府裏的醜事壞名兒,已經叫人聽不上了”,如果秦可卿已經死去了,王熙鳳和她生前關係很好,怎麼可能在死者死後言及與死者有關的不名譽的事?一種可能的推測就是:列藏本中這段異文是根據一個較早的抄本抄出,那時曹雪芹還沒有修改秦可卿的死亡時間將其提前到第十三回,寧國府裏傳出了賈珍亂倫的風言風語,榮國府裏也傳言甚眾,王熙鳳本來不願議論此事,可是此時賈璉偷娶了尤二姐威脅到她的利益,她發現是賈珍在攛掇這樁婚事,心恨不已,就對平兒說出了這番話。


另外,『紅樓夢』第六十八回寫道,王熙鳳得知賈璉被賈珍父子攛掇偷娶尤二姐的事,心生毒計,決心報復賈璉和賈珍父子,她讓心腹僕人旺兒指使張華到衙門控告賈璉和賈珍父子。都察院受理之後,不敢到榮國府傳賈璉來問話,只派衙役傳了旺兒來問話。但是到寧國府,衙役卻敢去傳賈蓉問話。“都察院又素與王子騰相好,王信也只到家說了一聲,況是賈府之人,巴不得了事,便也不提此事,且都收下,只傳賈蓉對詞。”(第六十八回)『紅樓夢』的作者顯然很瞭解清代的相關法律,知道官員有權不躬對訴訟,衙門不可傳官員親自來答話,所以不敢傳賈璉來。但是賈蓉在第十三回秦可卿死時也已有了官職,是五品的龍禁尉,為什麼這時衙門就敢傳賈蓉來答話呢?一個合理的解釋是:秦可卿在原本中的設計是在第六十八回以後死的,尤二姐事發時賈蓉還沒有官職,後來中途改寫,將秦可卿之死提前到第十三回,後文出現的很多紕漏還沒來得及一一改正彌合,所以才出現第六十八回賈蓉被傳去答話這處矛盾。


綜合種種跡象來看,戴不凡先生的這個結論是很有道理的,秦可卿臨死前托夢給王熙鳳,一直在憂慮賈府會由盛轉衰,她非常懇切地說:“如今我們家赫赫揚揚,已將百載,一日倘或樂極悲生,若應了那句‘樹倒猢猻散’的俗語,豈不虛稱了一世詩書舊族了!”(第十三回)這樣的話在第十三回就出現是不太和諧的,所以作者最初寫的秦可卿之死應該是在二尤故事以後,賈府已經顯示出各種醜惡和弊端,已經離垮不遠了,連王熙鳳、尤氏都已經看不下去了,寧國府的祠堂外都傳來了先人的歎息,秦可卿關於賈府敗落的預言在她死後不久就應驗了。


紅學家王崑崙先生認為,其實『紅樓夢』中秦可卿的塑造是一個敗筆,中途刪改,又沒有完全銜接上,導致出現很多矛盾的地方,尤其是她的性格出現了矛盾。曹雪芹因為受到了批書人的干擾,打亂了自己的寫作計劃,其實他可能不願意這樣刪改,但為了顧忌批書人的感受被迫刪改了。有些地方他還是堅持不願意改,比如焦大的怒罵,比如瑞珠的自殺、寶珠的離開,留下了一些原本的蛛絲馬跡,但是畢竟留下了缺憾。


脂硯齋的批語對於理解『紅樓夢』的創作過程很有幫助,但對於這些批語不能過高估計,不能用它們來代替作者本人的創作。從『紅樓夢』中很多批語都可以發現,批書人的思想境界和作者本人是無法相提並論的,很多時候批書人都站在封建禮教的角度評頭品足,見解陳腐甚至庸俗。批書人的干擾顯然對作者的寫作形成了很大的障礙。批書人可能覺得應該為尊者諱,另外,自殺在清代就是人命案,曹雪芹把這事過於真實地寫出來能讓讀者看出這是誰家的事,也是可能給這家人帶來麻煩的。批書人的見解也顯然更符合當時的流俗,認為在這樁真實的罪惡中過錯更多在女性。曹雪芹精心設計的情節被刪改,他肯定是感到鬱悶的,也許就有些不太負責任了,就寫出一些調侃的筆調,比如描寫秦可卿的臥室。


王蒙认为書中秦鍾的死寫得很不負責,有些潦草,大約攤子鋪得太大了,為了主線情節,就早早安排這個人物去死了。『紅樓夢』中秦家的名字都安排成了諧音,秦業(情孽)、秦鍾(情種)、秦可卿(情可輕),秦家人在秦可卿死後不久也都很快死去。這樣的安排也許不是作者最初的設計,而是因為此事有原型,批書人堅持要讓作者刪改,作者無奈就只有故弄些玄虛,編出這麼幾個古怪的名字,還安排這家人都很快死去,以免露出原型的痕跡。很有可能,他為了應付批書人的監督,也給秦可卿寫了一篇敷衍了事的批語,批書人堅持要他把秦可卿塑造成引發這樁罪惡的禍水,他就只有給秦可卿作了一個紅顏禍水的結論:“情(秦)天情(秦)海幻情(秦)身,情(秦)既相逢必主淫。”脂硯齋批語中出現的“秦可卿淫喪天香樓”也未必是作者本來設計的第十三回回目,脂批暴露出作者和批書人在這一回的寫作上發生了很大的爭議,最終的結果是作者屈服,按照批書人的意願刪改了,“秦可卿淫喪天香樓”有可能是批書人為作者擬定的回目,而並非作者的本來設計。


作為一個文學人物,秦可卿的塑造的確留下了缺憾。但是曹雪芹能寫出這樣的悲劇,絕不是為了記錄某一個貴族家庭的軼事給讀者提供八卦的素材,而是為了揭示當時社會的黑暗和女性在其中可能遭遇的苦難,這樣的悲劇不僅僅屬於秦可卿一個人,在當時的社會,有很多女性都在遭遇類似的苦難。


在『紅樓夢』已經失傳的八十回後真本中,在曹雪芹最初設計的寫作中,秦可卿的含恨死去可能是導致寧國府垮臺的重要原因,這件親屬相姦致人自殺的案情會被翻出來,仍然在世的寶珠會成為重要的證人,賈珍會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寧國府也因此徹底敗落。這樣的創作才是合乎邏輯的。



 餘論

秦可卿已經成為『紅樓夢』中被現代人最嚴重誤讀的一個人物,現代讀者倘若不去還原和認真審視作者所生活時代的社會真實,很難不用獵奇的心理去窺探其中淫猥陰暗的含義。這個故事在寫作中發生的創作者與評點者之間的激烈衝突和作者最後的屈服,更使得這種誤讀難以被校正。


五四時的評論家俠人對『紅樓夢』的慈悲筆法有十分透徹的領悟:

且中國之社會,無一人而不苦者也。置身其間,日受其慘,往往躬受之而躬不能道之。今讀『紅樓夢』十二曲中,凡寫一人,必具一人之苦處,夢寐以為褒某人,貶某人,不知自著者大智、大慧、大慈、大悲之眼觀之,直無一人而不可憐,無一事而不可歎,悲天憫人而已,何褒貶之有焉?

『紅樓夢』開篇不久就表達了哀歎女性命運的慈悲含義,『紅樓夢』塑造了“千紅一窟(哭)”“萬豔同杯(悲)”的女性眾生相,作者並無意去苛責她們其中的任何一人,也無意分別她們的賢愚高下,只是表達了對她們命運的由衷同情与至深悲憫。


[責任編輯、校對:林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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