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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逻辑学研究》2023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逸仙逻辑
2024-09-23

逻辑学研究 2023 年第 4 期

第16卷(总第71期)2023年8月18日出版

双月刊 2008 年创刊

目   录



专栏:广义论证             主持人:鞠实儿


传播语境下论证设计的方法——从规范语用学到广义论证理论

陈彦瑾


从广义论证理论的视角看《庄子·人间世》的论证路径

南亚伶,王克喜


本土社会价值如何融入人工智能论辩系统——结合广义论证理论与基于价值的实践推理

余喆



❖英汉否定性违实条件句的对比研究

王莹莹,黄珊


❖名义摹状词理论及其反驳与辩护

马文忠


❖论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论证

卢俐利



论文摘要


传播语境下论证设计的方法

——从规范语用学到广义论证理论

陈彦瑾(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摘要:现有的论证研究集中在论证分析和论证评价两个方面。近年来,论证设计的出现扩展了既有的论证实践研究视域,相关工作主要由北美的语用语言学派开启并推进。该学派所实施的冠以“规范语用学”进路之名的论证设计具有显著的规范性,它直接依赖于标准的分歧解决模型,而这一模型又是建立在现代西方社会群体成员高度批判的强理性基础之上的。区别于上述依赖于强理性的规范性论证设计,本文基于广义论证的理论框架,尝试在传播语境下实施一种不具有强理性依赖特征的描述性论证设计方法。从元理论特征的角度看,基于广义论证的论证设计具有显著的文化敏感性和语境敏感性,它既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规范性模型,也并未采取受众的批判性假设。因此,采取该进路的论证设计得以较为完满地保留传播受众的诉诸权威、诉诸公众意见等能够获取显著论证效用的非理性特征。


从广义论证理论的视角看《庄子·人间世》的论证路径

南亚伶(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

王克喜(南京大学哲学系)


摘要:《庄子》是先秦时期经典的道家文本。不同于庄子以往的荒诞不经,庄子在《人间世》篇章反映的处世理念和思想追求尤其严肃慎重。囿于逻辑观的不同,中国逻辑学史界对《人间世》缺乏必要的关注。广义论证理论引入新视角,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注入活力。依据这一理论,从形成《人间世》文本的社会文化背景出发,描述庄子以独白的方式借助故事文本开展对话的过程,其中故事文本本身也是由对话构成。庄子通过如此复杂的话语方式劝说潜在听众保全自身处于世间,分析这一过程将进一步展示庄子学派借以向世人传道的重要途径。在《人间世》表述的对话中,庄子秉持“无待”追求,以“至人”为向往目标,期望于乱世中教化世人。庄子在“无为”理念下以虚构故事的形式构设语篇,按照分层结构加以刻画,可知《人间世》语篇行动实现了从“至人”到“存诸己”到“存诸人”的论证功能。由此,《人间世》篇不再是一篇杂糅的散文,而是一个体系严谨、论证有序的旨在提倡处世法则的社会互动过程。


本土社会价值如何融入人工智能论辩系统

——结合广义论证理论与基于价值的实践推理

余喆(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中山大学哲学系)


摘要:现实世界中的论辩必然发生在某种社会文化背景和动态变化的语境之下,其中涉及特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对于实践推理决策而言,参与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往往不仅在于常识和信念,更在于对社会价值的不同优先排序。本文结合考虑语境的形式论辩理论,讨论如何将本土社会价值融入人工智能论辩系统,使得持有不同价值观的参与者之间能够建立有意义的共识。在对论证实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将相关建模方法扩展到基于价值的实践推理应用中,探索如何结合形式论辩、广义论证理论等跨学科研究成果,评估考虑社会价值的实践推理论证。


英汉否定性违实条件句的对比研究

王莹莹(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黄珊(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摘要:否定性违实条件句(negative counterfactuals,简称NC)是一类特殊的违实条件句,在自然语言中普遍存在。以往的研究偏重考察这类条件句的共性,而忽视了其在不同语言中的差异性。本文从形式语言学的视角对比了英汉两种语言中的NC条件句,发现两者在句法、语义和语用方面均有所不同:句法上,“要不是”NC中的否定词“不是”既不是低位否定,也不是高位否定,整个结构不能像“if not for”NC条件句那样做拆解性分析,应看成一个构式;语义上,相比“if not for”NC条件句,“要不是”NC条件句除了表达因果关系且预设其前件为真,还预设其后者为假,不支持多个原因导致相同结果情况下的因果推理;语用上,“要不是”NC条件句表达独特的使用条件意义,即要求其中的因果关联对说话者产生影响,一般不能用于分析性推理和科学文本中的因果推理,而“if not for”条件句不受此限制。


名义摹状词理论及其反驳与辩护

马文忠(同济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在解释专名在语言中的语义作用问题上,传统的直接指称理论和实质描述理论都不能很好地处理专名的空名问题、复数与修饰问题以及共享名称问题。为了处理这类问题,巴赫发展了一种“名义摹状词理论”。该理论称出现在句子中的专名“N”语义等值于名义摹状词“‘N’的那个承载者”。但该观点遭到来自模态、认知和翻译方面的反驳。本文首先阐述了该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优势,然后分析了这三个方面的反驳,最后表明这三个方面的反驳并没有真正成功。这三个方面的反驳在某种程度上预设了专名和摹状词作指称性使用,但这种预设并没有得到辩护。存在专名和摹状词作谓述性使用的读法,即在人们对专名和摹状词完全陌生的情形中。因此,名义摹状词理论并没有被真正驳倒。


论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论证

卢俐利(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它可特指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说明。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需要解释法律,还需给出这样做的原因或理由,以说服包括当事方、法律人乃至社会舆论接受其判决之合理。这是一个提出法律解释论证的过程。传统法律三段论等法律论证模型要么混同法律规范与法律解释的概念,要么未能展开法律规范如何得出法律解释的过程。鉴于此,本文欲在分析法律解释活动的基础上区分法律规范与法律解释,以利益权衡与价值选择为特征,构建法律解释论证的权衡式结构,并结合RSA标准进行论证评价。




编辑:郭俊彤
初审:刘海林
审核:刘   虎
审核发布: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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