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人们为什么遵守或违反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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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或社会规范,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人的遵守,就不可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一般认为,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法律制裁的恐惧,因为法律是具有国家暴力做后盾的强制力。如果不遵守法律,则会遭到惩罚;抗拒法律判决,更是罪上加罪。贝克尔等经济学家通过实证发现,刑罚的变化会对犯罪行为的上升和遏制起到明显的调整作用,“日益增长的关于犯罪的经验研究文献已表明,罪犯就像他们真是经济模型的理性计算者那样对以下情况变化产生反应:机会成本、查获几率、惩罚的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1]。但最近的研究则表明,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国家暴力并不是人们遵守法律的充分条件,法律的合宪性(legitimacy)是人们遵守法律的根本动因[2]。如果法律本身不合理,不符合人们认可的基本正义和社会规范,就很难被普遍遵守。“法不责众”常常是法不合理的表现。
人们为什么遵守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没有国家暴力作后盾,人们为什么要遵守社会规范呢?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社会规范是在长期的相互博弈中人们之间达成的普遍共识:一个人要在社会中生存,要获得与他人的合作机会——哪怕是他人的尊重,就得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否则,就会变成孤家寡人、众矢之的。理查德·A·波斯纳在1997年的论文中总结了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四个理由:[3]
第一,有些社会规范是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所谓自我实施,就是这个规则会由于当事人的自利行为得到执行,而无须经过第三方的强制力。自我实施实际上是纳什均衡的特征,所以,如果一个社会规范是一个纳什均衡,就可以自我实施,如错车时的交通规则。有些社会规范从一次博弈看不构成纳什均衡,但在重复博弈中构成纳什均衡,所以也可以自我实施。比如打牌、下棋等游戏规则,没有人来执行,但如果你不按照规则行事,打牌总是耍赖,下棋总是悔子,就不可能有人愿意和你玩。所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你最好是遵守游戏规则。许多职业规范也有类似的特征。
第二,有些社会规范是依赖于他人的情绪化行为来执行的。情绪化行为通常发生在所观察到的行为出乎预期从而令人生气的时候,生气甚至会使人失去理智。情绪化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非理性的,因为它们不是基于个人成本-收益的比较而做出的决策,冷静下来之后行为人常常会后悔,但它们对维护社会规范有重要的作用。社会规范是人们预期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方式,如果你的行为方式与别人的预期不同,对方可能采取情绪化行为来加以报复,出于对这种情绪化报复行为的担忧,人们会按照合理的社会规范提供的预期来行为。比如说排队问题,在所有人都在按顺序排队买票的时候,如果某人不守规矩加塞,就可能遭到其他人的斥责,甚至大打出手。这是维持排队秩序的重要力量。情绪化行为最极端的例子体现为“鱼死网破”,或“鸡蛋碰石头”。因为有人愿意用鸡蛋碰石头,所以即使绝对的强者在决定是否违反社会规范时也会顾忌三分,不至于过分肆无忌惮,随心所欲。古代欧洲贵族之间的“决斗”也可以理解为情绪化行为,本来这种“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行为是不符合理性人假设的,但很多人会采取这种行为[4]。当然,如果从声誉的角度考虑,情绪化也可能是非常理性的选择,因为在冲突频繁的地方,建立一种情绪化的声誉是有利的。
第三,有些规范是由社会认可(approval)、讥讽(ridicule)、驱逐(ostracism)、信誉(reputation)等执行的。讥讽和不认可会使行为人感到难堪,产生心理压力。比如说,在开会别人发言的时候大声喧嚣,会受到周围人的鄙视;在隆重的仪式场合穿不合适的衣服,会使别人投来异样的目光;在公共车上与老年人和小孩争座位,会被认为没有教养;不按规范的语言说话,会受到别人的耻笑。所以,任何讲面子、有自尊心的人都会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
社会性的驱逐或者反对(objection),是指如果不遵守社会既定的游戏规则,就会受到排斥,甚至被驱逐出社团或者社区。这种处罚非常常见,比如:家庭中的放逐,比较严重的可能是“宣布脱离父子关系”,或者比较轻微的,父母“偏向”另外的子女;群体中的驱逐,古代有将违反乡规民约者开除出社区,现代有将不守规矩者取消会籍的做法。古代法律中有类似的刑罚,比如发配到边疆,在俄国等欧洲国家称之为流放。
声誉约束对人们遵守社会规范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最基本的力量,因为人们通常只愿意与声誉好的人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比如一个人借钱不还,以后再要借钱就很难。一个人越在乎自己的名声,就越守规矩。一个社会中重视名声的人越多,社会规范的执行就越好。在学术界,正是学者们对名声的重视维持了学术规范。
第四,有些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的道德,人们出于负罪感(guilt)和羞耻感(shame)而自觉遵守它。社会规范本来是外部力量对个人的约束,但这种外在约束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变成个人的习惯,成为内在的行为规范。当一个人做了与社会规范不相吻合的事情,常常会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心里会有负罪感,或者感到羞耻。这时候,社会规范就成为内在化的道德规范,即使没有了外部的监督,个人也会自觉遵守。比如说,即使不会被人发现,一般人也不会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因为否则的话自己会感到内疚。教育对社会规范的内化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自古以来人们重视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道德规范的形成是长期潜移默化的结果,所以父母的言传身教对人们遵守社会规范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们为什么违反社会规范
尽管有多种力量使得人们遵守社会规范,但观察表明,也总是有人违反社会规范。那么,为什么有人会违反社会规范呢?芝加哥大学的艾瑞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在其《法律与社会规范》一书中列举了如下四种理由:[5]
第一,对内在的短期利益的重视,超过了对声誉的重视。这是我们从声誉模型中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如果一个人只追求短期利益,而不在乎未来长期的合作,就不会愿意遵守社会规范。许多不道德、不守规矩的行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对未来不在乎、不重视。
在过去的农村,一个人有没有子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能不能让人信赖;因为一个人有孩子,说明更重视未来,而如果你是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光棍汉,别人就不会太相信你,这是因为你没有对未来进行“投资”。
如果当事人不注重自己的声誉,即便是法律也很难发挥作用。我和柯荣住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海淀区法院的600多个案例,发现绝大部分的案例都非常简单,并且重复率非常高,很多债务人不还钱根本就没有理由,甚至根本不出庭答辩,尽量耍赖,案子判决之后,拒不执行[6]。原因就在于当事人根本不在乎声誉,如果法院一一强制执行的话,这样的社会成本要多高?显然,脱离了声誉机制,法律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再举个例子。有一家城市银行,客户公司在它那里存了800万元,过了两周,客户发现795万元都不见了,一查,原来是银行的某个职员和外面的人勾结起来,偷走客户留在银行的印模,把钱取走了。客户要求银行赔偿,银行不肯承担责任,辩解说是职员的个人行为,不是银行的责任。最后客户只能起诉银行,法院判决银行应当赔偿[7]。为什么这个简单的问题要到法院解决呢?因为银行不重视自己的声誉。如果银行在乎自己的声誉,不仅会赔偿客户的损失,还要赔礼道歉,尽量把影响限制在一个小范围内,以免损害自己的信用。
第二,其他人没有办法对违反社会规范的人实施惩罚。比如说,如果违反社会规范的人地位比较高,或者非常富有,或者是有权的人,“万事不求人”,别人就很难制裁他。过去在农村中,一个女孩子在结婚之前如果有不规矩的行为,因为名声不好,以后嫁出去就比较难,因此一般家庭中,父母对女儿管得比较严。但这样的问题对大户人家就可能不会太严重,因为总有人想攀高,即便是女儿名声不好也会有人抢着要,所以就容易干一些不守规矩的事情。某个人拥有别人不具有的权力,就比较难以被驱逐,社会规范对他的约束力就很弱。农村的土霸王就属于这一类。
这是儒家文化里面的难题。对无法驱逐的人怎么约束,儒家没有给出好的办法。正如法家的商鞅所指出的,“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8]。儒家的方法和工具就是教化,使人成为自觉自知的君子,但这不能保证“无法被驱逐的人”成为君子。特别是当这个有权力、无法被驱逐的人是皇帝的时候,“德行天下”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儒家文化的社会治理缺乏有效的工具对付无法被驱逐的人,还造成了管理者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的主流舆论和主流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则更多地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则。由此,官场政治中的“阴阳两面”、“当众说假话,私下吐真言(public lies, private truth)”,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不受约束的权力会破坏信用和社会规范,同样也会破坏法律规则。如果政府官员不受法律的制约,老百姓没有办法驱逐他们,社会规范、法律规则就很难成为真正有效的治理机制。
当然,从社会变革的角度讲,不受规范制裁的人对推动社会规范的变革可能起到积极作用。文艺复兴时期,如果不是富有的商人开始追求更为世俗的生活,享乐、放纵,违反宗教规范和禁忌,自由主义的人文精神也不会替代宗教的禁欲、压制而成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当时欧洲有数百个小政体,它们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人们可以自由迁徙,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政体能有效惩罚叛逆者,这是文艺复兴——事实上是文化革命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存在着不同规范的治理人群,或者规范变化太快。对群体中的人进行驱逐、制裁,如果他/她离开了对其制裁的群体,仍然有替代的群体接纳他/她,制裁就不会带来很大的痛苦,也会变得无效。如果存在着不同规范的治理人群,就是一个空间上的替代;如果存在着一个规范变化太快的人群,就是一个时间上的替代。这两种情况下,那些最容易迁移到其他社团或者最有希望在新的规范中获益的人,就最有可能选择不遵守原有的社会规范。这个原理对法律也是适用的。
举例来说,近代中国的女性解放,在农村里面肯定是受到排斥的,但因为出现了城市以及新的社会群体,即便是在原来的乡村受到了排斥的人,在城市里面仍然可以找到群体接纳,甚至受到城市群体的鼓励(如加入革命队伍)。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三从四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穿奇装异服等社会规范就不会得到执行。
同样,社会规范变化很快,也会导致对社会规范的违反增多。这里面包括最初违反旧有传统社会规范的人,随着社会规范的变化,成了先锋派;也包括一些转换节奏比较慢的人,会因为跟不上社会节奏而违反新的社会规范。中国20世纪的剧烈社会变动,导致了社会学中所说的“集体性失范”。
第四,有时候违反社会规范是为了表达对特定群体或者组织的忠诚。这是由社会规范在不同组织之间的不同造成的,以及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现了不同的身份(identity)或者特性。违反某一个群体或者团体的规范,是为了表达自己属于另外的群体和团队,或者成为属于另外的群体或者团队的承诺(commitment)。
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说,年轻人为了和整体的叛逆性形象相一致,和同龄人相一致,一定要与上一代人不同;在过去的政治运动中,有些人告发父母、配偶或亲朋好友,划清自己和家庭的界限,是为了表明自己对“革命”的忠诚。最典型的例子或许是梁山“好汉”的“投名状”,想加入黑社会一定要先干点坏事,等等。
本文选自作者《博弈与社会》第13章第4节,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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