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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为民:所谓“原罪”与民营企业的性质

周为民 辛庄课堂 2022-10-15


黄土地上望星空

窑洞文化撞击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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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开放最具实质意义的成果之一是民营经济的生长和发展。同时,那些陈旧落后的观念、意识对改革开放的干扰和阻挠也突出地表现在对民营经济的种种怀疑和非议上。其中,一个颇为流行的说法是很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民企当初都是靠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起家的,其“第一桶金”来路不正,所以都是有“原罪”的。多年来,这种含义的“民企原罪论”一直是一些人诋毁、打击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尤其是其中若干佼佼者的一根大棒,故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



 “原罪”指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被歧视

  原罪一词本是一个神学概念,来自基督教,说的是人类初祖亚当、夏娃还在伊甸园的时候,因受蛇的诱惑而偷吃智慧之果的罪过。这个罪过使亚当夏娃被上帝逐出伊甸园,此后便有了人类。而祖先之罪就成了人类的原罪,即所有人天生就是有罪的。所谓“原罪”,就是指本源的、先天的、人类基因中所带有的这种罪性,而不是指现实的、具体的人实际犯下的什么罪行。  把原罪概念与中国民营经济联系起来,据我所知,源自万通集团创始者冯仑。大约二三十年前,我曾就中国民营经济问题与冯仑作过一次专题对谈,在对谈中冯仑提出了民营经济的原罪问题,而我们都是在原罪的本义上用这个概念来讨论中国民营经济之艰难生长的。我们的讨论是说,中国民营经济虽因改革开放而起死回生,但民营经济、所有民营企业生来就背负着沉重的原罪,这就是在长期左的僵化思想支配下,它生来就被人为贴上的所谓“姓资”的标签、生来就被限定的异己的身份和只能列名“另册”因而遭受歧视的地位。民企的这种原罪身份,大概只有种姓制度下的低种姓身份差可比拟。我们认为,要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就要继续推进思想解放,破除观念障碍,为民企正名,祛除陈旧错误的意识形态加诸民营经济的这种“原罪”。但后来若干年中,直到现在,原罪一词却被人用作对民企的指控,说什么众多民企的创办和最初积累是靠违法犯罪实现的,原罪成了民企的实罪。对原罪一词的这种曲解和滥用,已成为近些年来一些人在意识形态上重拾左的僵化教条对民营经济一再发难的手段之一。

1984年11月9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了姜维的民营公司,从此一家名叫光彩实业的民营公司成立。姜维担任法人代表,至此新中国的第一家民营企业诞生,第一个民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随之产生。


  因此,必须按其本义来澄清原罪概念,要讲民营企业的原罪,仍应是在上述意义上讲民企被旧意识旧观念所强加的天然遭歧视的不平等地位,目的是要重新扫除那些重又泛起的思想沉渣,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排斥,确立民企与其它企业平等的地位,而不可以继续混淆视听地滥用这个概念来作为对民企的欲加之罪。



什么是民营企业?

  近年来,对民营经济的非议、攻讦时有甚嚣尘上之状,一次次对民企投送“闹心丸”,于经济全局殊为有害。有鉴于此,从决策层到很多专家学者,也不断作出澄清,一再让民企“吃定心丸”,尤其是以“五六七八九”的事实来力证民营经济的重要性。所谓“五六七八九”,指的是民营经济在税收、GDP增长、技术创新、就业、企业数量上分别占有百分之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十的比重,这的确是很能说明其重要贡献的。实际上,在有些地区,民营经济的作用已远超“五六七八九”,而是五个九,即在这五个方面都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诚然,从民营经济的作用、贡献上来肯定其重要地位无疑是对的,也是好的。然而这又是很不够的,因为仅仅以民营经济的作用来强调其重要性,只是从功利目的上论证了对它的需要,这不足以破除长期存在的意识形态偏见,不足以破除左的错误观念振振有词的攻击(它甚至会从反面利用“五六七八九”来宣扬“私”和“资”破坏“公”和“社”的严重性),因而不足以作为长效“定心丸”来打消社会、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疑虑、担忧甚至一有什么风吹草动便如惊弓之鸟一般的那种恐惧。既然只是出于功利目的来肯定、支持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人们就不无理由地会想,一旦民营经济被认为不再有这么大的作用(尽管只要坚持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目标,其作用只会越来越大),是不是就要让它离场了?就像有的民营企业家(其实,在企业家前面无须冠以民营二字,因为企业家本就是民营经济的概念)说的:利用我们是现实需要,消灭我们是伟大理想。因此,为了真正排除思想观念障碍,确立民企和企业家对生存环境的足够信任、对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和充分信心,除了在功利意义上肯定其重要性以外,还需要从基本理论的逻辑上对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性质从而对其正当性合理性作出确切的说明。

在1984年成立的知名民营企业还有:联想集团、海尔集团、万科、德力西、TCL、健力宝等等。


  什么是民营企业?那就是民众各自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劳动、资本、土地(现实中是土地的使用权)、技术、企业家才能等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自主订立的契约结合到一起而形成的经济组织。什么是民营经济?那就是民众自主举办企业,自主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这就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根本性质。它的存在以民众拥有自主的财产权为前提,也是民众拥有自主财产权的直接表现。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民营企业实质就是民有企业,所谓民营经济实质就是民有经济(胡德平先生曾有专文论述民有经济概念)。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正当性合理性即由它的这种根本性质而来。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基本的市场主体,民营企业在中国已成为普遍的一般的企业形态,在企业数量中占90%以上,这是合乎规律的,它构成中国经济的活力、竞争力与创新能力的最深厚的源泉。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



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存在与“消灭私有制”的主张是什么关系?

  第一个问题,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存在与“消灭私有制”的主张是什么关系?  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最为严重地妨害了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要清除这种致命的影响,首要的一点在于不能把私有制当成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要知道,私有制是有不同性质的。马克思说得很明确,由私有者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这一点所决定,私有制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即劳动者靠自己的劳动挣得财产的私有制;另一种则是非劳动者的私有制,马克思认为其最后的也是最完备的形态是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即“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社会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的那种私有制。《共产党宣言》本来说得也是清楚的:“共产主义的特征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并驳斥了笼统地说共产党要消灭私有制的论调。从马克思的驳斥中明明可以看到,笼统地说共产党要消灭私有制,是资产阶级对共产党的攻击,它和攻击共产党要共妻、要消灭个性消灭家庭完全是同样性质的。但在苏联教条化理论的长期影响下,人们却一直把私有制当成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并丢掉前言后语,孤零零地抽取出消灭私有制这一句话,以至把资产阶级对共产党的这个攻击接过来,真当成是共产党自己的正面主张了。这是一件错得何等离谱的事情!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是怎么出现的?是靠消灭了绝大多数、十分之九的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而形成的吗?当然不是,正相反,它是在向社会开放了财产权,为民众能够自主获得财产而确立权利的基础上生长发展起来的。这分明是与“资产阶级私有制”直接对立的,怎可把事情的性质弄颠倒了?
  但是,共产党的理想不是共产主义吗?共产主义不是没有“私有制”、私有财产因而没有民营企业吗?既然如此,主张防范、限制民营经济并争取逐步让它离场,不是符合这个理想目标的吗?又何错之有?的确,共产主义是没有私有财产、民营企业,不仅如此,而且连财产的概念也不存在了,但是要知道,按照经典理论,在那里不仅不存在民营企业,同样也不存在国有企业,而且连国家也不存在了,同时也没有政府,没有政党,那叫“自由人联合体”,“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既然如此,难道你能够说,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国家、政府、政党的,所以必须不断限制、削弱以至消除国家、政府、政党的作用,这是由我们的理想和目标所决定的,是符合我们的发展方向的?不言而喻,没有人会得出这样耸人听闻的荒谬结论。当国家、政府、政党还是社会的基本组织方式时,正确、合理的结论只能是,必须很好地发挥国家、政府的作用,很好地发挥党作为领导核心的作用。在民营经济问题上,事情的逻辑是完全一样的,当财产还是独立的经济范畴时,当企业、市场还是基本的经济组织方式时,正确、合理的结论只能是,必须认真对待人民的财产权利,必须充分保障人民举办企业创造财富的自主活动。



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的发展是什么关系?

  第二个问题,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的发展是什么关系?  如同在私有制问题上一样,这个问题的要领也在于不能把公有制当成是一个笼统的概念,须知公有制是有多种形式的。首先,不应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简单、笼统地等同于国有制。我们知道,国有制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所有制形式,只要有国家存在,它就可能存在。所以,在古代中国也有官办官营的国有企业,甚至还是主要的形式,直到近代中国,也是这样,自强运动(洋务运动)中的机器制造局、机器织布局等等都是官办的国企。在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所以,一个社会的国有制、国有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从它本身是得不到说明的。你要说明一个社会的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性质,你必须首先全面地分析说明这个社会的真实的基本的经济关系,然后你才能说明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国有制、国有企业的性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观点。不是说国有制天然就是社会主义,天然就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否则,就像恩格斯说过的,俾斯麦就成了社会主义的先驱了。

江南机器制造局、汉阳铁厂

  在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这要由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整个过程来说明)之中并体现了这种经济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上,国有制可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乃至是它的一种重要形式(当然,在市场经济中,相对于民营企业这种普遍、一般的企业形态,国有企业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但是,既然经过改革开放实践的教育,我们已经认识到公有制是有多种形式的,那么,除了国有制这种重要形式以外,其它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哪里呢?当然就在非国有经济中了。所以,就像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简单等同于国有制一样,也不能把非国有经济一概地看成是非公有经济。生产的社会化一定要求并一定导致资本的社会化,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来历,它是生产社会化和资本社会化的要求和结果。公有制为什么一定会有多种形式呢?这是因为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生产力的水平不同,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不同,因而资本社会化的方式和规模自然就不同,在财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上说,也就是财产联合的方式和规模会因之不同,所以一定形成多种形式的公有制。在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的趋势中,非国有经济或者说民营经济中必然存在并不断发展着多种形式的公有制。当然这里需要立即强调一点,这决不是说要人为地强制地对民营经济实行“公私合营”式的、“收归国有”式的改造,要让民营经济退场,而是说不能笼统地把民营经济一概当成是非公经济,它是“非国有经济”,但不等于是“非公有经济”,更不等于是社会主义的异己的成分。当年,王国藩“穷棒子社”的财产联合只有三条半驴腿的规模,毛泽东就说它是社会主义的了,现在民营经济中大量企业的财产联合规模何止其百千万亿倍,却反倒要被看作是“非公”的?实际上,民营企业通过员工持股、社会公众持股等股份制形式实现的资本社会化程度越高,它本身就越具有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性质。越是能做大做强的民营企业,就越具有这种性质。



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是什么关系?

  第三个问题,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是什么关系?  上述讨论实际已回答了这个问题,这里还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民众拥有自主的财产权因而得以自主举办企业自主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是人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表现,是人的自主活动的最基础的方面,因此构成社会主义的最基础的方面。社会主义是干什么的?就是为人民的自主活动提供制度条件和保证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质是什么?就是人民的自主经济。什么是人民当家作主?首要的和作为基础的是人民在获得财富的方式、活动(就业、创业、投资等)方面能够自主选择,能够当自己的家,作自己的主,也就是拥有自主获得财产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设想,没有这种权利和自由的人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中当家作主。所以,人民以自主选择来实现要素结合,举办企业,自主创造财富,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事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是人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这就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根本定位,是其根本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之所在。而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管理,则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社会共同需要的外部条件方面,为包括人民自主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在内的人民的自主活动提供支持和保证,这就叫为人民服务。至于这种领导和管理(亦即服务)作用的好坏、大小,就要由是否为此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和保证,能否让人民的自主性、活力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来衡量,也就是要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这是因为,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都是人民创造的。

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提出“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


  由民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民营经济越发展,社会主义就越发展。如果不是这样来看问题,那岂不等于是说,民众自主举办企业、自主创造财富的活动发展得越好越成功,提供的就业、税收越多,对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贡献越大,人民因此获得的财富越多,就越不是社会主义的?因此,把中国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有意无意地将其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并对之妄加攻击的一切言行都是错误。

  应当郑重指出,在当代中国,如打击民营(民有)经济,就是打击人民的自主活动,就是打击社会主义和多种形式的公有制,就是打击中国的现代化。


  周为民,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社总编辑、马克思主义理论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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