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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近日,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数字云南建设,促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对公共机构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上级数据主管部门已制定的,从其规定;对公共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建议等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及人员;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收集清单和规范;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等工作。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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