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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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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8月2日,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发布《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全文
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制度在激发数据要素创新应用中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确保社会数据资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重庆市数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在社会数据来源合法、安全合规、授权明晰的前提下,西部数据交易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发放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形成数据资产目录,结合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社会数据资产在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的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以下简称为“社会数据资产登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社会数据资产登记遵循合规流通、安全发展、制度创新、分步推进、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原则。


第四条 【术语定义】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登记机构,是指根据本指引提供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服务的西部数据交易中心。
登记平台,是指由登记机构运营管理,支撑社会数据资产登记全流程工作与服务的信息化系统。
登记主体,是指享有社会数据资产,并在登记机构申请社会数据资产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对社会数据资产合规性及权利归属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或对社会数据资产进行技术验证、盘点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出具相应审查报告的机构。
社会数据资产,是指市场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通过合法的数据处理或数据交易享有的数据财产权利。
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对社会数据资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其权利归属和其他事项记载于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行为。

第二章 登记主体与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五条  【登记主体的义务】

登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如实注册登记账号;
(二)应当按照登记机构要求如实提交社会数据资产登记申请材料,确保登记申请材料及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应当签署承诺书,确保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授权明晰;登记主体对社会数据资产的合规性、真实性、权属争议等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根据本指引及登记机构其他登记实施细则,配合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社会数据资产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社会数据资产的合规性、真实性及权利归属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六条  【登记主体的权利】

(一)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和数据来源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登记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使用、处分社会数据资产。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探索数据资产登记证书作为登记主体融资担保、社会数据资产出资、社会数据资产信托、社会数据资产确认与流转、数据交易、社会数据资产入表、社会数据资产信托、政府补贴、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数据生产要素核算等事项的可信凭证依据;提高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进行事实认定、产权确认等事项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职责与义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等条件,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一)应当遵循独立原则,依法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应当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干预;
(二)应当遵循规范原则,履行必要审查程序,对社会数据资产合规性、真实性及数据权利归属与行使限制进行必要、审慎地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应当依据本指引及登记机构其他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的合规性、真实性及数据权利归属与行使限制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出具违法、不实的审查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开展服务前,应当在登记机构备案,接受登记机构的监督,参加登记机构组织的培训;应当签署承诺书,确保遵守法律法规、本指引及登记机构其他实施细则。


第三章  登记行为


第八条  【登记类型】

登记类型分为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登记主体通过登记平台办理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是指社会数据资产的第一次登记,是对社会数据资产权利归属及相关情况的记录。
申请首次登记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组织机构类型、营业期限、营业执照等;
(三)社会数据资产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社会数据资产名称及简介、所属行业、覆盖地域、类别、级别、应用场景等;
(四)社会数据资产盘点情况,主要包括存储方式、存储量、数据表数量、数据项数量、数据记录数量、数据总数量、数据周期以及数据字典表等;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社会数据资产真实性审查报告;
(六)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权利信息,包括社会数据资产权利内容、类型、数据资产上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及其抵押权主体等;
(七)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社会数据资产合规及数据权利归属与行使限制审查报告;
(八)登记主体承诺书,承诺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信息符合登记申请材料的描述,承诺确保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授权明晰,承诺对社会数据资产的合规性、真实性、权属争议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九)社会数据资产合规性、真实性、数据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限制的佐证材料;
(十)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领取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引或登记机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抵押登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社会数据资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与社会数据资产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内容包括社会数据资产登记主体与抵押权人基本信息、社会数据资产信息、主债权金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是否禁止或限制处分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日期与期限等项目。
登记机构可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及抵押登记申请,同时登记多个抵押权信息。
抵押权人与社会数据资产登记主体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
社会数据资产抵押权人开展社会数据资产抵押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社会数据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查询社会数据资产的权利负担状况,对社会数据资产抵押的真实性、合规性、权属争议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数据资产抵押合同;
(三)社会数据资产抵押权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组织机构类型、营业期限、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四)办理社会数据资产抵押登记承诺书,承诺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抵押信息符合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的描述,承诺对社会数据资产抵押的真实性、合规性、权属争议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引或登记机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转移登记】

登记主体转让社会数据资产,受让社会数据资产的登记主体与原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受让社会数据资产的登记主体与原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受让社会数据资产登记主体身份佐证材料;
(三)社会数据资产权利主体转移的佐证材料;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于社会数据资产转移合法性的审查报告;
(五)受让社会数据资产登记主体承诺书,承诺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信息符合登记申请材料的描述,承诺确保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授权明晰,承诺对社会数据资产的合规性、真实性、权属争议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引或登记机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让社会数据资产的登记主体与原登记主体应当根据登记机构制定发布的《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社会数据资产流通交易实施细则》转让社会数据资产。
受让社会数据资产的登记主体与原登记主体应当参照登记机构制定发布的《数据流通交易示范合同》,签订《数据资产交易合同》,明确数据内容、提供方式、数据处理范围和要求、数据处理终止后的数据处置方式等。《数据资产交易合同》应在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留存。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原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需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数据资产的基本信息、权利信息、社会数据资产盘点相关情况发生变动等情形,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内容需提交的材料,参照本指引第九条相关规定;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主体承诺书,承诺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信息符合登记申请材料的描述,承诺确保申请登记的社会数据资产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授权明晰,承诺对社会数据资产的合规性、真实性、权属争议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引或登记机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

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导致注销登记的情形如下:
(一)数据灭失的;
(二)登记主体放弃社会数据资产相关权利的;
(三)社会数据资产被依法没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社会数据资产相关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流程为申请、审查和销证。
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引或登记机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撤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社会数据资产登记,并宣告已颁发的社会资产登记证书失效:
(一)登记主体违反其承诺、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
(二)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时冒用他人名义获准登记;
(三)登记主体出现重大数据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社会数据资产登记:
(一)不符合本指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指引登记类型规定的;
(三)社会数据资产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社会数据资产所涉数据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心数据的;
(五)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六)登记主体违反其承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登记主体填写的登记申请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补齐的;
(八)登记主体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异议处理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主体入驻】  

登记主体需通过登记平台完成账户注册及实名认证。


第十七条  登记流程

登记主体、登记机构按照登记申请、登记审查、登记公示、登记证书发放等流程组织实施社会数据资产登记。
(一)登记申请
登记主体应当根据登记类型在登记平台提交相应的登记申请材料。
(二)登记审查
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登记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首次登记、变更登记二十日之内完成审查,其他登记类型十日之内完成审查。
登记机构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登记申请材料填写及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合本指引及登记机构实施细则规定,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登记平台通知登记主体在十日内进行补正修改或说明。
审查未通过的,登记机构应当自作出不予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登记主体,并说明原因。
(三)登记公示
登记机构对经审查符合数据资产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内容包括社会数据资产名称、权利类型、权利期限(若有)、所属行业、覆盖地域、登记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开始时间、公示结束时间等信息。
探索区块链、数字水印、数据指纹等技术支撑的社会数据资产登记公示方式。
(四)发证及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在公示期满后颁发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并在登记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异议处理及其登记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及其登记】

公示期间,任何人可以实名对社会数据资产登记的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异议未附必要的证据材料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附有必要证据材料的异议后,及时将异议内容转送登记主体,登记程序中止;登记主体可与异议人协商解决或证明异议不成立,应于收到异议内容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登记平台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人同意撤回异议的证据材料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
登记机构收到登记主体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转送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收到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登记平台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成立的补充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咨询出具相应审查报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异议成立的,终结登记程序;异议不成立的,恢复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将异议处理结果反馈登记主体和异议人。

第六章  登记服务


第十九条 【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

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记载登记证书编号、登记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数据资产名称、数据类别、权利类型、权利期限(若有)、数据持有状态、数据权利是否设定担保及其抵押权主体、登记证书有效期、登记机构、登记日期、上链Hash值(若有)等信息。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及办理换证】

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社会数据资产权利期限早于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至的,以权利期限为准。
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社会数据资产权利期限未届满的,登记主体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社会数据资产证书的换证手续。换发的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原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登记机构仅办理一次换证手续。换发的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有效期满,社会数据资产权利期限仍未满的,登记主体应另行申请社会数据资产首次登记。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数据资产证书的换证手续。
未按本指引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登记平台注销社会数据资产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范登记行为及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规范登记行为】

参与社会数据资产登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事项,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社会数据资产登记证书。
登记主体不得恶意或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诚信原则,申请社会数据资产登记。
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或恶意对社会数据资产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保密】

登记机构或其他参与社会数据资产登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办理:
(一)登记主体查询其有关数据和资料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和登记机构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登记机构负责解释、修订。



 来源   上海证券报



数据要素信息参考(7.2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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