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天下奇闻!“桃江老板”转单平账本金息降一分成诈骗——带读判决书之罗树中涉恶第二案解读 | 特别观察5

春雨安在 微言法谈 2023-10-12

微言法谈011期

2023/09/10


本案庭外辩护由长沙杨金柱法律咨询公司接受委托。安在独立进行特别观察。感谢师傅诚邀参与并给予自由空间。
本期带读是判决书78页到100页,分述恶势力罗树中、罗通才、罗通虎等对龚某先“诈骗”1707.129216万元的情况。
天啊,数额惊人,真是人神共愤!然而,完整看完这一部分,安在一边羞愧自己的贫穷,一边作为法律人感觉啼笑皆非。为什么笑,一起来看看。我们边述边评,黑体为评述。
案情与评述:2014年7月29日,资华公司董事长龚某先因急需资金,通过王佐良介绍,向罗树中(实际出资为王佐良85%,罗树中15%)借款1000万元,期限2个月,息2%,逾期4%。收取砍头息后转账940万元。龚某到期未还款,一直按照罚息给付。
9月15日,再次向罗树中借款70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3%,逾期4%。龚某到期未还,龚某一直按照罚息给付。
以上两笔借款均通过罗、王账户向资华公司账户转账,砍头息为直接扣除。
重点来了,判决书这样记录,依照罗树中的计算方法,至2015年8月13日,龚某先尚欠罗树中上述两笔借款的本金和违约金1691万元。
多说几句,此处还真的不是依照罗树中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罗树中与龚某先共同的计算方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合意,砍头息虽然在原《合同法》第200条,现《民法典》第670条均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也不禁止双方合意。毕竟,资金需求与收益、融资渠道畅通与否,决定资金成本的接受程度。打个比方说,一亿的投资如果欠缺资金一千万,能够在短期变现,利润足够覆盖资金成本,即使利息超过国家保护最高限,资金需求方也是愿意的。
龚某的信用确实不错,每月自公司账目归还罚息。所以罗、王敢于短时间两次借大额资金给他,估计考虑到资金风险,第二笔借款提高了利息。
王佐良虚构“桃江老板“,以从桃江老板处借款利息、违约金较低,诱使龚某先转借桃江老板借款归还罗树中,共借1780万元,收取砍头息89万元,虚增了(89万元)本金。
对此一部分,有三个看法,一是王佐良确实采取了虚构桃江老板身份的手段,但是人家龚某先明白啊,在95页人家自己说“……我与罗树中的借款关系变成了与王佐良的。“对此,王佐良的说法判决书没有记录,罗通才说得是太熟悉,不要讨要,就编了一个。
二是在法院判决书没有写明虚增多少本金,安在根据前后文加上89万元。
三是法院本应在此写明月息是多少,期限多少,违约金多少。然而,却极其诡异地没有写,后面书证部分也没有。安在查到95页言辞证据部分,龚某先陈述,此份合同期限为3个月,月息2%,违约金日千分之一,换算成月息3%。看完这里,安在不禁有一个猜测,怪不得法院不写,转签了这份合同后,按照当时法律政策,龚某先资金使用成本大幅度下降,且完全合法,谁见过这种情况的诈骗?估计法院没脸写。
2015年11月16日,王佐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资华公司与龚某先归还1780万元利息、违约金到全部还清之日。双方达成调解,确认资华公司在2015年12月17日偿还王佐良1842.3万元,逾期未还则按月2%归还。因龚某先未执行调解书,王佐良邀请被告人彭浩、罗通才等扮演桃江老板代理人找龚还钱。后几次还清,最后一次为龚名下益阳通程酒店100个地下车位,作价886.35万元,抵清尾款934.839万元。
各位朋友,您看笑了吗?这是什么诈骗?随着时间的发展,先是转单平账未去砍头息双方均认可的本金1691万元,又在双方均明知情况下,与王佐良虚构出来的”桃江老板“签订借转协议,对利息与违约金各降一分,降低了使用成本。在诉讼后,在自愿调解法院主持的情况下,再次降低了利息与违约金。综合来看,除了砍头息违背民法要求,却是双方真正意愿,没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权益,不是强制无效事项。所谓的诈骗过程是一步一步向有利于借款方方向发展。
彭浩、罗通才参与进来,是为了督促执行具有强制力的调解书。
向“桃江老板”转单平账本金息降一分,执行调解,预计收益减少,却是诈骗!
这也太可笑了吧?!真真天下奇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6.23)》相关条目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