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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事件从头离谱到尾

徐稷业 外语研究社 2023-01-29 14:53 Posted on 江苏

胡鑫宇的基本介绍:

胡鑫宇,2007年7月生,生前是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2022年10月14日傍晚,胡鑫宇离奇从校园失联。至1月28日12时25分找到尸体已经过去106天,三个多月了。

这其中疑点重重。

一、怎么失踪的?

2022年10月14日视频监控显示,胡某宇下午下课后到食堂用餐,晚餐后17时40分独自回到306寝室短暂停留,后上到五楼阳台停留2分57秒,往睢园和校外树林山岗方向张望。17时45分走出宿舍楼,打篮球的同学与其简单对话,监控显示其往睢园方向走去;17时49分胡某宇再次返回宿舍楼,未回寝室,17时50分到达五楼阳台停留13秒。17时51分30秒胡某宇从宿舍楼走出后,打篮球的同学再次与其打招呼,并看到其走上睢园台阶,17时51分58秒在睢园方向离开视频监控范围之后再未发现胡某宇轨迹。10月15日,该校又对校内所有房间、水池、楼顶、阁楼和化粪池等进行查找,甚至将学校内人工湖的水都抽干,仍没有胡鑫宇的踪迹。

这么多记录就两点比较重要:

1. 胡鑫宇住在宿舍3楼,但是在5楼停留了一会儿,并遥望睢园和校外树林山岗。

2. 胡鑫宇在睢园方向离开监控后就消失了。

胡鑫宇走到五楼去眺望远方本不奇怪,但是结合他在睢园方向消失这一事件就显出其奇怪之处,感觉他像是在做去睢园方向的准备。

警方第五次通报提到,“睢园所在的南侧围墙外树林山岗区域无监控视频”,从睢园离开学校,只需要翻越一道围墙,而“学校的师生和校外周边居民反映,偶有学生从睢园翻越围墙出入校园”。

这里我们大致可以肯定,在监控内容没有经过篡改的前提下,胡鑫宇应该是从睢园翻墙出去了。随后从树林山岗中离开。

但疑点在于,他一路前行最后到达西南方向步行距离51.3公里处的金鸡山,为何没有一处视频监控可以发现他的踪迹?就算这块区域全是农村,也应该有车道,有车道就有监控。胡鑫宇总不可能一路都是在山林里穿行,步行十几个小时到达金鸡山而一顿饭也没有吃,一口水也没有喝吧?(吃饭喝水肯定得去买,而附近没有商店称遇到过胡鑫宇)

(上图中致远中学在地图正上方标注“17”处,而金鸡山在西南方向钥匙图案标注处)

对此,我的解释是他是坐车去的,且是私家车或出租车接送。他翻越围墙后在树林附近上的车,因此无人知道他上的哪辆车,也就无法发现他的踪迹。我这个“坐车”可以理解为他自己主动搭上了一辆车,也可以理解为他被人强行拖上了一辆车,也可以是他和别人商量好坐车,也可以是他被杀害后尸体被拖上车,等等等等。但总而言之他应该是坐车走的。

当然如果我们对监控产生怀疑,觉得是学校篡改监控内容,那就很难说了。会牵扯到更大更严重的问题,对此我不谈。

很多人说金鸡山就在学校旁边,那是因为铅山县还有一个金鸡山,就在学校附近几百米(如下图)。在这种情况下,胡鑫宇的踪迹于这片小小的金鸡山竟然在上百天的大力搜寻下没有被找到,属实诡异。

而且这种说法更符合警方通报的“河口镇金鸡山”,上述第一个金鸡山是不属于河口镇的,只属于铅山县。

这样说来,胡鑫宇就没怎么离开过监控较多的镇区(河口镇金鸡山就在镇区),却丝毫没有被监控拍到,实在是不知道怎么感慨。


二、为何警方不予立案?

失踪立案的标准如下: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拐卖,也需要立案。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胡鑫宇就很惨了。

1. 没有证据证明胡鑫宇是被人带走的,或者是遭到侵害。

2. 一开始胡鑫宇失踪也未满三个月,不足以立案。

3. 胡鑫宇15岁了,满了14周岁,但不是女性,因此不算在拐卖里面。(这个就离谱,14岁以上的拐卖对象确实大多数是女性,但是男性也会遭到拐卖,给法律上添上一条男性拐卖很占用公共资源吗?)

4. 胡鑫宇没有机动车,也没有钱。

5. 胡鑫宇只是成绩下滑比较焦虑,也没有和别人有重大矛盾。

所以说胡鑫宇的失踪无法立案。警方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胡鑫宇是被强行带走的,于是推定他为自行离校,不予立案。这个就很离谱,应该是有证据表明他是自行离校才能推定他是自行离校,而不能反着推啊。

不过1.28胡鑫宇尸体找到了,警方就立案了,因为现在有证据表示被害人死亡,因此要查。

属实可笑。

只有等人死了才会去查ta是怎么死的,那死都死了我再怎么查也最多只能查出个凶手来,死者还能复生吗?这样的立案标准实在太滞后了。


三、称呼问题

胡鑫宇在1.28的通报中被称为“胡某宇”,称呼为某的我想应该只有犯罪嫌疑人吧,为何受害者也要称呼为某?或许是我无知,我也没有查到相应文献资料。犯罪嫌疑人称呼为某是因为当时还不能确认是否犯罪,于是把名替换成某来维护嫌疑人隐私。但一旦获得足够证据定罪则不会再加上某,比如赖小民等贪官在审判后通报时就不会加上某。

被害人,尤其是已经去世的、知名度高的,比如胡鑫宇,变成了胡某宇我都觉得是对他的侮辱,让人联想到犯罪嫌疑人。

既然大家看了这个通报里面的胡某宇,就知道这是胡鑫宇的尸体被找到了,那为啥不干脆说是胡鑫宇,非要说是胡某宇呢?即便是遵循一个惯例,那也得变通一下吧。


四、死亡状况

“缢吊”是自己上吊,还是他杀后给他上吊挂着了?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不难判断吧,许多法医都表示自杀上吊和他杀后上吊是不难区分的。

此外,尸体成什么样了?是已经腐烂了,还是还没怎么腐烂。死了多久了?这些也应该是很快就能推断出来的,但是警方却不说,非要等到日后仔细调查透了再把所有消息一块儿说。

而且这样的尸体到了警方手里保密,不公开透明给社会公众的一些专家人士、记者,谁知道最后死因能编出个什么东西出来,公信力实在是有待提高。



最后我实在是不愿意见到胡鑫宇就这样死了,也不愿意在未来再想起索尔仁尼琴的话:“他们在说谎,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但是他们依然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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