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宁夏2021.05.06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有效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可申请沟通的情形
1.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管理类别,生产企业或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
2.降低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3.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
二、沟通的程序
4.生产企业或持有人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提交《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申请表》(附件1)和沟通交流申请材料(附件2)。
5.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申请表中选择的沟通交流方式组织开展沟通交流。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与生产企业或持有人共同商定会议相关事项。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专家意见作为沟通交流意见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6.沟通交流结束后,区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附件3),并向生产企业或持有人进行反馈。
三、结果运用
7.经沟通交流后意见一致的,生产企业或持有人应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相关申报资料中需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复印件。
8.经沟通交流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生产企业或持有人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办理。
四、其他事项
9.同一产品相同变更事项原则上仅召开1次沟通交流会议。
10.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局发布新的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附件:
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申请表》
2. 沟通交流申请材料
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宁夏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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