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管理要求的通知
苏药监审批函〔2021〕160号
省局各检查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局审评中心、省局审核查验中心,各设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与原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产品。
二、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按申报原则(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见附件2)有关要求向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申报。省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实施一门受理、并联办理。省局审评中心负责开展技术审评;省局审核查验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和评定,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安排和风险判定;省局检查分局负责开展抽样,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省局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对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予以变更,并对药品注册信息予以更新。
三、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同时,如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注册管理事项一并发生变更的,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应说明其他变更有关情况,省局将在注册信息变更中标注:“该药品同时发生(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变更,获得批准或备案完成后方可生产上市”。
四、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现场检查一般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现场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和生产现场核查,省局审核查验中心依风险确定检查内容,相关检查可同步实施。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涉及高风险品种、特殊剂型制剂、生物制品、新建生产线以及委托生产等情形,省局将通知检查分局开展抽样。样品由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江苏省内所在地设区市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国家规定由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药品除外。
五、未完成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研究的品种,确需更新生产场地信息的,持有人应向省局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经省局研究同意后,对药品注册信息予以更新,并注明该药品未完成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研究、不得生产上市等内容。
六、生物制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要求执行。
七、已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原料药登记人应当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
附件:
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申报原则.zip
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申报资料.zip
一、变更后生产场地对应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以及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均未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1.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向省局同步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和GMP符合性检查资料。2.省内持有人委托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持有人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和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受托生产企业同步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和GMP符合性检查资料,完成审核后再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载明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车间和生产线信息。3.省内持有人委托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后,持有人再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和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4.省外持有人委托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同时提交GMP符合性检查资料。二、变更后生产场地对应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已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但相应生产车间和生产线未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1.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向省局提交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和GMP符合性检查资料,完成审核后再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载明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车间和生产线信息。2.省内持有人委托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持有人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和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受托生产企业提交GMP符合性检查资料。待持有人委托生产批准后,受托生产企业再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载明相关受托信息及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车间和生产线信息。3.省内持有人委托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后,持有人再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和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4.省外持有人委托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同时提交GMP符合性检查资料。三、变更后生产场地对应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已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且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已经通过符合性检查的。1.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向省局提交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2.省内持有人委托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持有人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和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待持有人委托生产批准后,受托生产企业再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载明相关受托信息。3.省内持有人委托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后,持有人再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和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4.省外持有人委托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报资料
5.生产车间概况和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及依据、生产工艺流程(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拟共线生产情况;8.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方和受托方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本省企业系统自动获取、外省企业需上传复印件);5.拟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6拟委托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受托方共线生产情况;7.拟委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11.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以及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12.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方和受托方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本省企业系统自动获取、外省企业需上传复印件;委托方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5.拟接受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6.拟接受委托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共线生产情况;7.拟接受委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10.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资料应列目录,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2020年第12号通告)要求整理,并根据国家药监局最新要求进行更新。申请人应按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同品种多规格的,按一套资料申报。(一)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证明性文件:按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 第15号)《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 第19号)和《关于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40号)提交资料。(二)生产场地变更事项综述:应说明药品现生产的情况(包括药品质量引起的召回、退货等)、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原由(包括生产场地变更后恢复生产的情形)、新生产场地的状况(如:新旧场地是否同地址、车间的新/改/扩、是否涉及生产许可证变更及GMP符合性检查等)、是否有同期申报品种、同品种不同规格生产场地情况等。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应说明开展后续研究的情况。(三)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根据相关变更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的总结,包括新旧场地申报品种的处方组成、生产工艺及关键工艺参数(包括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及过程控制)、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质量研究、稳定性、原/辅/包情况等的对比研究汇总。应说明此次变更有无相关其它药品注册管理事项的变更及变更事项、类别等。(四)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生产工艺信息表,请参照国家局的相关要求、格式填写。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为此次申报变更进行研究、验证的相关信息,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中未研究/不涉及的项目填“不适用”,其中需进行抽样检验的品种应按一式二份提交,并在表中附件或备注说明拟送检的药品检验机构。无国家局核准下发生产工艺信息表的品种,应按工艺信息表的格式要求整理提供,其中申请人变更生产场地为新增、新建生产线且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的品种应按一式二份提交。(五)药学研究资料: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及具体要求进行研究,并提供资料。生产场地变更的同时,原、辅、包材一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新供应商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辅料、包材登记平台信息)、质量标准、供货协议及供应商审计报告等复印件。(六)委托研究资料:如有委托其它机构进行研究、检测等情形,应提供委托合同、受托研究方相应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等,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