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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曾建斌:小岛的视频一看就清楚了,幸好有录像,不然跳进黄河也洗不清(质证第二十一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范树增 我在大案现场 2023-06-30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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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摘要

2023年6月20日,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组织行为特征展开。

公诉人以之前的个案指控被告人的组织行为特征,其中仍然包括已经播放过现场视频的小岛英才学校教师公寓聚众斗殴案,曾建斌当庭说:“小岛的视频一看就清楚了,幸好有录像,不然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庭审全纪录

9:00 播放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李勤:全体坐下,现在开庭。

审判员 李俊:法警,传20名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下面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吴庆阳律师:针对昨天的证据,补充如下几点,第一点,说曾建斌、冯定慧等人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我们之前说过了,敲诈勒索这事,是个正常的民事纠纷,不能作为刑事犯罪,不能正常民事行为的正常获利作为非法获利。第二,关于以商养黑,车辆使用权的问题,很显然这是使用权,车子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四位被告人只有使用权,如果辞职,车子就不能开走,这不能认为是豢养。关于房子,包括冯定慧的房子,都是现金买的,这是公司补给她此前加班加点的福利,买房子的税票、发票都在家里,我们后续举证。因此这个房子是公司对员工的激励。关于跟投的问题,这实际上是股权激励表现,全国很多大小公司都在做。曾建斌也意识到不提高员工福利,企业发展受限。曾建斌说了是为了提高员工积极性,跟投也会有风险,所以不能证明跟投每次都能挣钱,这是正常的民事投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以商养黑。冯廷州的借款,很显然,公司有正常的财务手续,这个钱冯廷州要还,坐牢也要还,不能认为是豢养冯廷州。关于违法犯罪后,组织善后,我们认为不存在关联性。当时都有相应手续,包括在派出所有赔偿协议、手续,都应该以当时的眼光看待,而不是2021年再问笔录。那个时候风向都转了,当时看到曾建斌出事了,所以证言都是不利于曾建斌的。民法有意思自治,双方同意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吃火锅、吃米粉的问题,这就是小的不能再小的家常便饭,这些开都是员工加班给公司做事的,所以说这是经济特征,太牵强了。关于公诉人提纲中,曾和平说冯定慧等人做工程的三四千万没分配,保存在何涌泉处,不属实,我对照了笔录,公安问这笔钱在哪里,曾建斌说有四千万,也有卢善文的钱,后来也会分红,但目前还没有分。公诉机关提炼笔录后变样了。冯定慧只有在丰泰投资,后来也拿回本金和分红,公诉机关的这个失误不应该出现。综上,这组证据是缺乏关联性的,达不到证明目的。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员 李俊:其他律师是否有补充?

金琳律师:针对昨天出示的工资表,是检察2卷的,这是电子版的,而且是三汇自己提供的,没有对应的银行流水和当事人签字。文红军从未在宏坤、三汇领取过工资,所以上面即便有他的名字,不能证明文红军领取过任何报酬。

张召怀律师:工资表的问题,之前在PPT上没有工资表,提纲上有,所以补充一下。卢善文的工资统计显示从2015-2020年都有工资,但是通过庭审调查,卢善学本人和卢善文都证实,他是2015年以后才去宏坤的,所以表格记录不真实。在2016之后,这上面还显示他工资超过了8000元,这显然跟卢善学说的6000元左右不一致,不清楚这个表格怎么制作的。真实性不认可。

曾建斌:我补充,关于冯廷州的借款,我认为他应该到庭作证,他写信给我,纪委劝他,喊他找我借钱,说这样可能缓刑、减刑。我想着这么多年都认识,他老婆和儿子来借钱,说愿意拿房产证作抵押,这个情况下打了借条借款的。第二,出来之后,他也在逐步挣钱归还至于借款还到哪个账上,我确实没管。我希望冯廷州出庭作证。不存在任何豢养的问题。除了他的工资和奖金,是应得的,没有其他,没有豢养的问题

审判长 李勤:本庭已经听清楚,并且会认真核实。

公诉人 邱建波:吴庆阳律师提到曾和平供述有失误,他说到三四千万的问题。公诉人出示的笔录,是曾和平供述的内容,没有总结。

卢善文:卢善学和文红军的工资问题,当时他们是项目经理,这是财务上一种处理方式,是用他们的证件,建筑公司需要这个。并不是真的有发工资。

冯定慧:先对曾和平说一句,你有没有听清楚公诉人的话,赚的钱有没有包括我们几个人,这个钱不包括我。文红军和卢善学的工资的问题,我不管工资,公安机关问我,我让他去问王某龙。我现在回忆,2021年我分管过宏坤财务,当时的账上有文红军欠缴的账。一方面文红军的工资摆到账上,另一方面他的欠款也在账上,不清楚财务如何处理。

卢善富:赡养的问题,我从进入宏坤以来,我的工作就是保管和后勤。大家都晓得工作辛苦,不是随便拿曾建斌的钱。在绵阳市场,这个工资是中等,如果是根据工作量,是偏下的。我当过保管,也管过后勤,保管从收发材料一直要督促是否浪费等。后勤也要从保管收发、工地的函件、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也息息相关,举个例子,材料包括地材、型材也好,材料撇了会影响公司整个质量,型材也会影响工地质量、成本控制。第二,我们的工作量要从早上六七点到天黑,我们做的租赁、周转材料都要管,整个过程中,我和唐勇军、曾建斌是表亲,几个亲戚中,我连代步车都没有。

审判长 李勤:你说的在辩论阶段说,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 邱剑波:第三部分:证明行为特征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组织性,事前有开会、分工、现场有指挥等。

1.被告人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证人王某龙杨昆(化名)冯某云共同证实,在三汇装饰城强拆案中,强拆前,卢善文组织宏坤建设员工、项目经理、部分班组长统一开会,是曾建斌安排卢高翔和卢善文的组织人员参与拆除,强拆当日在集合现场是曾和平和蒲永亮在安排组织,现场还对参与强拆的人员进行点名。强拆现场有组织、有指挥、有分组。

2.被告人曾和平、蒲永亮、郭五强,证人雷某金李某滨熊某堂共同证实,在英才学校教师宿舍强行进场案件中,事前卢善文组织管理人员、班组长等进场人员开会,蒲永亮和何仕武负责具体分工安排,何仕武在开会前进行点名。事后还安排进场人员统一聚餐。蒲永亮还证实,绵中英才工地寻衅滋事案中,公司组织班组人员去扎人墙比较方便,也用不着给钱,喊各班组也方便管理,这个比在外面请人扎场子要划算和好控制得多。

3.冯廷州笔记本复印件、证人刘云(化名)唐某明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多次组织开会研究强行进场事宜。冯廷州笔记本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9日,冯廷州记录:曾建斌说一是下个星期和谈,二是强行进场。谈判的过程,不先给钱、要后给钱,要有合同。最后强行进场。2014年4月18日,冯廷州记录,曾建斌开会说挖土方是有纠纷的,要有准备,要有做好工作的信心,有威慑力。现场总指挥:卢善文、曾和平。我今天就是动员,给大家打个招呼,千万不要出现重伤的案件。卢善文:这个任务我来操作,这两方面我都接触过了,情况了解,不论用哪种形式,都是先礼后兵,这是必须的。

证人刘云(化名)唐某明的证言印证了冯廷州记录的内容。唐某明的证言证实,冯廷州记录的情况是真实的,三汇集团召开了2、3次会议商讨强行进场,参会的人员有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冯廷州、刘云(化名)唐某明等。其中,2014年4月18日,曾建斌组织开会商讨两块土地进场挖土石方的事情,公司打算强行进场施工,已经预见到进场挖土石方可能会和当地村民发生冲突,曾建斌提出公司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土地,公司是占理的,所以要强制性进场,也不用怕当地人,也提出了在与当地人发生冲突后,不能出现重伤以上的案件。刘云(化名)的证言证实,4月18日开会,曾建斌当时就预见到土方开挖肯定会和当地村民发生冲突,于是他就安排卢善文和曾和平任土方开挖的总指挥,并要求打架和当地村民发生冲突的时候不能发生重伤以上的案件。卢善文受领了工作任务还表了决心。

4.卢善文的笔记本。卢善文2015年10月20日记录“目前的形势比较好,摄像组、解释组(备好资料)、写报告组(汇报组)、报警组、扎场子组、救护组,每组3人”;2016年12月7日,卢善文、曾和平、卢善学与英才学校会商,记载“找出煽动的人”、“我们来一些逗他们,可把控”等工作记录和安排。

第二组证据,证明该组织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无视警察执法

1.证人杨某宇庄盐(化名)蒲某云的证言共同证实,新时空茶楼,曾建斌叫来的人把警察拦住,推搡警察,不让警察把受伤的蒲某云带走,警察就呼叫了增援。

2.证人黄某东钟某兵的证言证实,绿湾春新区案,三汇公司的人冲上去当着警察的面打装修工人,当时场面很混乱,装修工人躲在警察身后,警察也拦不住,就用对讲机呼叫增援,好像警察还受了伤。

3.被告人卢善学、文红军,以及证人苏凭(化名)何某文周旭(化名)证言共同证实,在丰泰案中,警察在现场,曾和平还指着一个高个子说:“就是他,给老子打”,三汇公司的人就冲上去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现场很混乱,警察劝阻不住,就喷辣椒水将人驱散。周旭(化名)还证实,曾建斌就是默许曾和平带着民工和对方打架,曾和平很听曾建斌的话,曾建斌说东,曾和平不敢说西,如果曾建斌当时说一句让我们停,我们肯定不会再继续打了。卢善富的供述证实,我们这边有七八个人动作幅度很大,警察都制止不住才喷的辣椒水。

4.证人李某兴蒋某菊李某昌的证言共同证实,在绵中英才学校案中,警察在现场劝不住打架的双方,之后又来了几十个警察,一个公安局的副局长拿着话筒对现场进行喊话。被告人文红军的供述证实,警察一开始警告我们双方人员不准打架,老百姓不准我们搭建,上来阻拦,我们站成一排把老百姓往外推,双方就打了起来,警察在来制止双方,当时还用了喊话器。

第三组证据,证明采用软暴力方式催收

1.会议纪要证实,2014年10月9日,在三汇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汇报、总结和研究小贷公司工作,主持人集团公司曾总,参加人冯定慧、罗某贵、周强、冯廷州等人。记录内容包括:可以派人24小时跟踪刘某东,可以把刘某东售房处封了,有关法院方面冯庭长做好工作;对禹某居欠款为了不影响客户看房,马上把房子锁换了;对保和富山欠款要采取强硬措施,必要时哪怕找民工堵大门等。

2.金辉小贷公司简报证实,金辉小贷采取了密集电话催收、到借款人工作生活地方催收、在借款人家门口张贴催收通知等手段不断向借款人施加压力。

3.金辉不良贷款余额明细表及清收提成方案证实,对郝某林武某财叶某福宋永(化名)高唯(化名)王明(化名)、陕西宏雅、绵阳富乐投资等上门催收;监管中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土地过户手续原件,监管天成肉食品公司、天祺商贸财务章、法人章、支付密码器。

4.冯廷州的笔记本、冯廷州的言词证据以及程化名何某廷王某华宋某俊杜某贵杜某洋尚某英谭均(化名)李某旭程某萍霍某俊刘某春冉某志禹某居代某洪李某强王某铭等人证实:金辉小贷在催收过程中采取了辱骂、跟踪、滋扰、更换门锁等方式。

第四组证据,证明该组织多次实施暴力性、群体性、公开性的违法犯罪。通过前期出示的暴力违法犯罪的证据可以看出该组织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犯罪。其中2003/2004年在曾建斌直接指挥下,多名组织成员实施暴力型犯罪,2012年为实施非法放贷利益,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方式30小时,2017年组织上百人在丰泰打砸、绵中英才、故意毁财三次群体性事件。通过前期出示的违法放贷等证据,该组织在实施暴力犯罪的同时,也实施经济犯罪,攫取经济利益,该部分证据已在个案中出示,不再赘述。

第五组证据,证明该组织多次实施经济类违法犯罪。通过前期出示的串通投标、高利转贷、强迫交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的证据可以看出该组织在实施暴力违法犯罪同时又通过大肆实施经济类违法犯罪,攫取经济利益。该部分证据已在个案中出示,此处不再赘述。

审判长,证明行为特征的证据出示完毕,请组织质证。

审判员 李俊:下面由曾建斌发表意见。

曾建斌:我等下发言。

卢善文:英才学校工地的问题,前面说了,是合法施工。包括开会各方面的,都是为了安全。都有视频为证。关于2014年8月挖土方的事情,我是去了,但是说了要和平进场,玫瑰花城进场,我们没发生纠纷。而且是我们给了村民钱,和平解决的,不是强制进场解决的。会议我记不到,他们记录是否真实我也不知道。但结果就是我说的那样解决的。学校组织开会,2015年12月7日,当时第一次进场时,我们平场的,报过警,当时王某光组织开会,有蒲永亮、曾和平和我,学校的人安排了摄像组等,包括报警小组,当时我们也说了青苗赔偿,当时我们说的是试着开工。要跟小岛村民宣传我们是合法施工,有合法手续的,在这个背景下开展的,不是所谓的强行进场。当时是王某光说继续收集证据,找公安。谢谢合议庭。

曾和平:谢谢。刚才出示的人证和书证,好多不属实。是他们个人的记录。具体来说,玫瑰花城进场,确实有工作安排,我们是要挖土方的。但是公司没有安排和组织怎么行?不是去干违法的事情,是正常的工作安排,况且玫瑰花城和人和逸景,前期我们都是吃亏了的,但是我们都解决好了的。所以有些事做些准备,比如有阻工的,那准备下是正常的。但是后续没有任何冲突。在丰泰的时候,卢善学提出的“给老子打”这个话,去了一二十人,只有他一个人说了这个话,说是我说的,这个不属实。当时我们在质问郑某义,我们去正常要钱的,他为什么喊保安打我们。当时警察都在场的,害怕发生抓扯,喊我们不要激动,当时有一两个警察的,看我们发生了口角,所以把我们分开。卢善学确实问我是谁打的我们,我说是这个人,但是没说“给我打”。警察在场,我敢说这个话吗?郑某义去门诊看了的,皮外伤都没有。只有我受伤了,身上都抓烂了,打青了、乌了,警察问我要不要处理,我说算了,都是小伤,我们吃亏了,现在被反咬一口。周旭(化名)说我很听我哥哥的话,不假,我听我哥哥的话,他是董事长、领导,在家里是我哥哥,他说的都是正常的工作。杀人放火他喊我去,我去吗?我没主见吗?警察理解的片面了。

第三,小岛的事情,说有报警组、劝解组、录像组,这是校方安排的,我们只是负责搭围墙。证明校方工作很细致嘛,怎么现在说是宏坤安排的呢?况且公安说双方要冷静、克制,而不是说不让宏坤打村民,要宏坤单方克制。公诉人说只对我们喊话,录像显示的都很清楚,不是这样的。代某洪的事情,说剥夺他人身自由30多个小时,他在这期间,可以自由出入的,还去吃米粉,还可以打电话,我们就是跟着要钱,也没辱骂、动手打他,这可能也没什么错的。你们都通过基站信息查清楚了的,现在还这么说剥夺自由30多个小时,这不是事实。其他请律师发言。

曾建斌:黄某东的证言,很不属实,在绿湾新区的案件中,我确实回忆不起来。公安当时介入了的,有记录,究竟当时发生了什么,我希望以公安为准。黄某东说的不客观。周旭(化名)的话不能信,这个人跟我开车,后来他离开了的,张兮(化名)可以作证。他跟我有个人恩怨的。冯廷州谈的记录本,说武装进场什么的,是否是英才学校和玫瑰花城进场的问题?没写明白。如果这两个地方进场的问题,在个案中说的很清楚了。特别是英才学校挖土方进场,有录像,显示的很清楚了。我认为不是强行进场,是合法进场。小岛民警说“没跟我说他们要进场”,我还要跟每个人说吗?小岛的视频一看就清楚了,幸好有录像,不然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玫瑰花城的事情,我们进场后,老太爷太老婆坐在那里组织我们挖土方,发生了一点纠纷,派出所来处理了的,是拘留了村民的。后来有人摆条跟我说过的,拘留了对方2人。行政拘留的。是他们要来挖土方,怎么解决呢?没有强行进场,息事宁人的解决。我跟他们的村领导联系的,害怕他们挖土方,每个土方是给了他们150元左右,就是为了维持挖土方的秩序。我们额外再找其他人挖土方的,我们给了村民100多万的。可以查合同的。最后挖土方顺利进行了的。息事宁人才解决下来的,不是像公诉人说的暴力、强拆那样,不是那样的。哎呀。个案说的很清楚,我哪个指挥了的?这个地方又来乱说,哎呀。合法变成了非法,非法的人变成了合法。确实很英明,录了像的,不然就说不清楚卢善文包括我在内,是合法的了。到底是哪个打了哪个,谁拦了谁的。

审判长 李勤:曾建斌你停一下,各位被告人,本庭再跟大家示明一次,刚才曾建斌质证时讲公诉机关在举证时又提到了个案的情况,公诉人这次举证和后面的举证,可能都会用之前个案在举证时,公诉机关认为有关联的证据。所以各被告人就针对公诉机关举示过的证据,可以强调。公诉机关证明目的不一样。本庭再次告诉各被告人,这组举证后面也涉及个案,是要证明公诉机关的目的,所以被告人针对这个目的去质证。曾建斌提到的这个疑问,再示明一下。

曾建斌:刚才有一份会议纪要,我不认可会议纪要,我没签字,我没说的话他们记在上面了。请公诉机关调出来,确实没我签字。我当时就说了我没安排事情。我不签字,到底是谁执行的,那就是他的责任,实际上也没按照那个制度执行。

周强:针对公诉机关显示的金辉小贷公司软暴力这组证据,我就跟我有关的说明下。禹某居贷款催收的方案,曾建斌说他没认可,我们确实没按照会议纪要实施。针对禹某居的催收,我们跟他一直沟通,2020年多次沟通协商后,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的。请收方案的情况,刚才显示的是哪一次?讯问时给我出示过2020年7月的方案,方案是没实施,2021年就被羁押了。针对禹某居刘某平,监管主体的对方。郝某林的监管方式,是针对无抵押的借款,当时是借款人保管钥匙,我们保管监管箱子,是共管。针对谢某浩等人的催收,至少我,没有跟他们有任何不愉快、违法的行为。谢某浩,也就是三台富源的主体,昨天我也说了,我们查封了800多万,最后给他们减免了40多万。刘某平是监管了他的印鉴,他以为非法集资被判,出狱后给我写信表示感谢。他给我的回信,在我家里,有需要的话我给法庭出示。这证明我在清收过程中,都是采取的合法方式。针对郝某林,这个客户,更没人对他采取暴力、软暴力。整个过程中,我一直对他比较友好。不知道他调查阶段的证言是怎么来的。因为2021年11月24日,我被羁押前两天,我还在茶楼跟他见面的,签署了催收通知书的。公安也了解这个情况。整个过程中,我都是友好跟他协商的,我这边就我自己,他还带了俩人的。当时我对他的欠款情况,包括他妻子离婚什么的,我还劝了劝他的。整个跟客户的沟通,我没有暴力、软暴力。谢谢。

曾建斌:小贷公司,我前几天说了,大约有2个多亿的本金和2亿多的利息没收回。主要原因是整个社会的诚信出了问题,有些人就是要来小贷公司借钱,他根本不去银行。他就是专业诈骗小贷公司的人。关于催收方式,我们都不敢。他们把钱借给了禹某居,当时我不签字了的,我建议不借,最后他们还是借了。收不回来后,禹某居找我,上我办公室来,我害怕跟他说话。我跑了的,他来我办公室我就跑出去晒太阳了,他就一直坐着。一句重话都没说过。杜某贵,都是他找的我,我从未去过他办公室或者家里,他天天往我办公室、家里跑。辱骂是绝对没得,说话大声是有的。我说过“你不是说拿东西来抵押的吗”,这个我说过。代某洪借了2690万,八九年了,就给了几十万利息。他总是到我办公室找我,我重话都不敢说。好多借款人我都没见过。公诉人说的暴力什么的,我如果真有,2个多亿我早收回来了。我从未主动上门催收。代某洪家在哪里我都不知道,办公室我也没去过。完毕,谢谢。

冯定慧:关于玫瑰花城和人和逸景土石方开挖的问题,都是合法取得的土地。绵阳所有房地产企业都会遇到一个普遍现象就是被阻工。刘云(化名)等人的证言说的是开土方的预案,是在分析有利和不利的情况,但不一定会发生。关于金辉小贷会议记录有我的名字,我没签字,我确实记不到开了这个会议。公安说有我的名字,我肯定就是到场了的。但是我考虑,我并不一定到场,也可能中途离开,也可能是叫我去了,让我知道小贷公司有多少欠款。以合议庭综合查明为准,其他由律师发表意见。

审判员 李俊:不要回应其他人的意见。

卢善文:建筑这块是我负责的,2014年8月这个挖土方的事情,是我去协调的,玫瑰花城我确实没搭围墙。是他们村民把我们打伤了,我们没有一个人动手,挖土方我们出了100多万解决的,给村民的。

郭进:第一,2014年10月金辉小贷的会议纪要,这时候我还没去,我是2015年1月到的小贷公司。会议上的记录,我敢肯定后面这些行为肯定是没得。在整个清收过程中,我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去跟客户商量的,我们跟客户商量、电话催收,都必须用文明用语的。当时开会,说了多次,要以客户经理为主,涉及到催收,必须有个副总在场的。杜某贵,是我们贷款公司中的一个典型,我在办公室,他就坐在那里不走,要找曾建斌,我说不符合贷款要求,杜某贵就不走,他说不给他借钱,他出了事就不能还我们的钱,我让他去其他地方贷款,他也不走。后来我给他打电话,2018年、2019年左右,我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了。或者接了电话也说是在外地。在他办公室我找过他一次,当时几个人都在场的。所以不是我们威胁他,是他威胁我们。还有个借款人是对我们表示感谢的。为什么公安要找到他们来告我们,不知道为什么突然出现这么多人。

文红军: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和公诉机关,我文红军以前说的很清楚了,但是今天确实就这个最后机会了。我要把我的意思全面说出来。新时空茶楼,我去了短短五分钟就下来了,这个车不是我开的,但是起诉书为啥说我开走的。我是去看我亲舅子卢善文的。第二,丰泰的事情,也是周旭(化名)在我前面,曾建斌家属先去的,说找不到,周旭(化名)走在前面,他个子大点,上到售楼部三楼,电梯是关着的,确实有这么回事,上去不到两分钟,确实没出手。警察就用辣椒水撒到眼睛上了。洗了眼睛我就下楼了。我作为一个当妹夫的人(审判员李俊:法庭听清楚了,你每次说,都认真听取了,不用从头到尾阐述了)谢成刚这个事情,我都跟办案单位陈述了的,也跟公诉机关说了的,签署认罪认罚的时候也说了的。第三,小岛,我去的时候是九点多了,公安、所有人、班组都去了。公安说喊工人不打,是错的。是围墙搭建好了,公安说不要把围墙整坏了,个整坏了抓哪个。吃火锅的问题,我没去吃一口。(审判长李勤:这个都记录在案的)说我是黑社会,确实是冤案,请你们做主,我屋里有七八个人,书读得少。感谢。

卢善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发表下我的意见。第一,在我去办案单位时,对丰泰的事情我一直都说了的,希望合议庭查实。第二,关于丰泰的事,我去的时候,曾和平说是我问他谁打的,这个不属实。关于“给我打”,这事都很多年了,当时办案单位问我,我说好像是个男的说的,记不清楚。关于英才学校教师宿舍进场,这是王某光根据新建综合楼进场的程序安排的,我们做综合楼的时候,三番五次没进去,村民把学校的围墙全部搞乱了。根据这个经验,教师公寓也是因为施工许可证马上到期了,作为项目经理,我们搞建筑,三通一平,建筑地块上没有东西就可以进场了。我有合法的施工手续。所以说我们是合法合理进场的,进场之前,肯定要开会安排,我认为这不是违法。一个单位周一上班前,也要说上周的情况,再安排工作,企业机关单位都有的。不能断章取义。关于2011年领取工资的问题,我签字了吗?有转账记录吗?企业的财务制度不会这么简单的。请你们仔细审查,谢谢。

审判长 李勤:这不是辩论,也不是个案质证,这组证据是围绕黑社会犯罪行为特征进行举证的。所以不是个案的举证。里面罗列了一些个案的情况,但是个案之前公诉人和被告人都举证质证了,在此不再质证。还有无补充的?

张良:尊敬的法庭,关于代某洪非法拘禁,事实上,自始至终没限制他的自由。他在自己的宾馆,是他不出去,那不应该算我们拘禁他的时间。

审判员 李俊:这个已经在个案中质证了。

审判长 李勤:现在休庭15分钟。

(10:50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李勤:全体坐下,现在开庭。

审判员 李俊:法警,传20名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下面由曾建斌的辩护人对该部分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王兆峰律师:公诉机关想证明犯罪行为的组织性、公然性、具有软暴力等内容。关于组织性,公诉机关出具了言词证据和书证,试图想证明组织通过开会、现场组织等活动,体现有组织的。第一,开会,作为一种大家形成共识、传达指令、进行讨论的形式,是中性的。开会也不是就做坏事的,也可能是做好事的。大大小小的会议我们都在开。还是要看开会的目的和内容。关于指挥,也也是中性的,我们可以组织种树去,所以要看组织了干什么事情。还要看组织的后果。首先关于组织性,公诉机关出示了一组被告人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等人供述以及冯某云等人的证言,对部分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第一起讲的是三汇装饰城的事情,首先从相关证言以及供述看得出,这些事都事出有因,是由于三汇要改造升级,向有关部门报批后,依法开展改造活动。商户的合同已经到期了,对到期的合同,合同双方有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做出这个决定后,三汇一方进行了耐心的沟通,并且提前3个月多次通知商户,分门入户通知商户,绝大多数商户都是支持改造升级的,个别商户基于自己的利益不同意,漫天要价,在这个情况下,影响到了改造升级活动的正常进行,大家就要开会。那么对于开会本身,曾建斌没参加,对升级改造他是知情的。但是改造升级本身不违反,目的正当。一群被告人的言词证据说开会时,卢善文、曾和平等人都在场。在改造升级的部署会议上,讲的很清楚,第一,公司改造原因、前因后果说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进场要注意安全。能搬动的样品,要保证安全,也不许打架。要分组,有拆迁组,有秩序保障组,保障人身安全,已经提前跟相关部门报备了,也跟警察沟通了,这个都在会议上说了。那这个会议说没说让你去伤人?没有。说没说让随意损毁商户物品?没有,是排斥的。为什么让警察来?如果是想违法犯罪,回避警察还来不及呢,那有什么理由提前请求警察到场?因此,不能认为开会本身是为了组织犯罪。这是为了组织正常的拆迁活动。曾和平、何仕武、卢善学均证实,卢善文在会议上明确说了要搬出样品,没有样品的可以拆除。宏坤分为秩序组和拆迁组,拆迁组就是负责把没有样品的门面拆除,不要损坏被人的物品,不能造成双方人员受伤。所以不是为了实施犯罪,更不是为了欺压残害百姓。曾和平、卢善文的供述也与曾建斌的供述印证。曾建斌只知道需要进场装修,对所谓的强拆以及过程中发生的物品损坏情况,他没到场,不知情,更没有指使人去打砸。所以有证人猜测曾建斌肯定知道这事,都是推测的。他们并不了解曾建斌是如何跟卢善文、曾和平安排工作的。曾建斌在庭审中讲了,他个人认为这些商户都是钉子户,要尽可能的跟有关部门汇报,请求他们帮助,事实上派出所和街道也是做了很多工作的。但是最后商户漫天要价,要求不能发生打架斗殴事情,没有指挥教唆他人。因此,只能证明宏坤在进场前开过一次工作会议,证明不了其他。还能证实,拆迁现场,警察是在场的。拆迁的活动是在警察眼皮子底下的,是三汇请求警方到场的,警察没说拆迁是违法、不应该做的,而且因为拆迁,担心有物品掉落,说让商户出去,这个行为本身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如果要进去砸伤了人,怎么办?所以有些地方挡一下维持秩序,把门封起来了。当然,可能有人误拆了,在所难免,但就此,这些人的行为代表不了公司意志,不是公司希望做的。故意犯罪是放任或者直接追求的,如果没有这样的目的,甚至还制止了,那也是过失。英才学校的事情,公诉人又举证了,举了曾和平、蒲永亮、郭五强的供述,公诉人想证实开会、分工、点名、吃饭四个事。那开会干啥了?说了什么事?当时卢善文到场开了2次会,王某光在场,王某光要求一天干完活,要求多去人,那卢善文他们布置时,确实让多来点人,但是基于小岛村民多次阻工的历史,安排人墙,维持秩序,绝不是为了打人、滋事。说的很清楚。从现场视频可以佐证会议的要求,整个情况是工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委委屈屈的站在蓝色挡板那里,村民一直往前涌。冯某云也是在那里干活的,把人家打一顿,头破血流,还有人把曾和平群殴一顿。从这个现象看,他们要是去了,身强力壮的工人打不过村民吗?根本没人打。印证了这次会议不具备犯罪性,不具备黑社会的组织性。公诉机关还举示了冯廷州的笔记本,其实这个笔记本只是说事前开会了,要有威慑力,一方面这事本身,去了人多,有无威慑的意思呢?应该有,不需要回避。围起来不让他们过来,肯定有威慑力,但这个威慑力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的。打个比方,政府门口站着武警,当然有威慑力了,是不要让别人去滋扰的。那本案也是一样的,正常施工的,警察都在维护。公安局长到场后说的是村民不要影响施工。所以冯廷州的笔录其实进一步印证了我之前讲的内容。说唐某明刘云(化名)等人证明的是玫瑰花城的事情,跟本案无关。你也没指控这是违法也没说这是犯罪,那你罗列这些证据,根本与本案无关,不应该进入合议庭合议视野。不具备关联性。第二组证据,讲的是无视警察执法,说有行为的公然性。第一是新时空茶楼的事情,说蒲某云等人的证言,其中杨某宇只能证明有人组织警察把人带走,但是这个事,到底是谁组织的?警察本身没说带走人了,那恐怕杨某宇说的可信度不高。庄盐(化名)证明曾建斌喊他去喝茶,不是去打架,他看到班组长在场,但是又说很多人不认识。说话颠三倒四的。到底他认识吗?他讲,很多人把茶楼门口挡住,双方都在场,朱某宝安某刚也叫人了,这边听说有争执,也来了一些人,在那个狭小的空间里,到底谁组织了?这个人姓甚名谁?行为如何?都是糊涂账。仅凭某个人多年后的回忆,那这事到底怎么发生的?警察当时是什么态度?如果有这个情况,警察在作证时肯定要重点说的。但是警察没说啊。就是蒲某云区给安某刚助威的,他的话有多少真实性?要打问号的。接下来是马敬云、马敬令被打的事情,说装修工人躲在警察身后,警察拦不住。那打架发生了两段,第一段是钟某兵发生了打架,后来警察来了,他们在打。因为二马说了脏话的,才打起来的。后来警察看他们打起来了,警察也喊人,在场的保安也喊人。后来来了一群人,赶过来的时候,那帮警察也来了。在这个情况下,如何认定这事,能否清楚地认定是警察在场时,他们还在打?黄某东的话前后矛盾,首先,他说曾建斌带头当着曾建斌打人,后来又说警察来了后人都跑了。他还说警察受伤了,但是根本没有警察说自己受伤。蒋军(化名)罗某平等人证实前面有人打斗,没有证据证明是曾建斌到现场后当着警察打人。那钟某兵又不是本案的被告人。丰泰的事情,卢善学、文红军等等,我就不多说了,在个案时已经说了,就说一个细节。前面是保安打了曾和平、冯定慧,警察确实来了,这边的人肯定是吃亏了,虽然打架说法不一致,但是到底打架了吗?都说打郑某义了,可是郑某义没有伤,能证实的只有眼镜掉了,可是眼镜到底怎么掉的?即便是有撕扯,也不宜把这个行为夸大为“当着警察行凶打人”。否则肯定会有打伤的,第三,我们要注意,警察到场的事情,到底怎么报警的?我一直没搞清楚。从报警的情况看,如果搞不清楚,如果是被告人报警,他们希望警察出警,那不可能说是公然抗拒国家公权力。人在争执过程中,情绪会有,但不是因此就属于公然对抗国家机关。最后都是乖乖跟着警察走了,去接受了调查。有人说“我就不跟你去”吗?没有。警察确实喷了辣椒水,不等于反证有人当着警察打人。周旭(化名)关于曾和平如何如何的说法,都是猜测性的评价。李某昌蒋某菊等人说在绵中英才,警察劝不动双方。我就不重复了。不存在被告人当着警察的面不听劝,视频显示的很清楚,到底谁不听劝?谁在抗拒?工人规规矩矩、缩手缩脚的,一个劲往前冲的是村民。第三组证明有软暴力,首先是说会议记录的书证,说三汇召开了会议,要封刘某东售楼处等等,但是辩护人要讲,这个举证时,片面了,断章取义了。会议纪要有很多东西要看看。他讲了“可以派人跟踪”,但实际上有大前提的,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这话都是有前提的。是要穷尽合法的途径,才采取私力救济了。你只是摘取了一句话,本身是不客观的。更何况刘某东欠了八千万,吃吃不还,人家要,还不行了?没有看出来要采取什么暴力、软暴力行为。周强2021年12月26日的笔录证实,禹某居是自愿将苏某思添加为房产共有人的。金辉小贷公司才会后续处置房产的。不是强行要处置房产,而是事先有约定。房子是在借款时作为担保的。会议里讲说“必要时民工堵门”,这是可能的方案,但实际上没实施过这个方案。正像是冯定慧说的,有些方案说了但是没做。不能因为有写,就有这个行为。金辉公司的简报,对关联性不认可。这里面讲的是电话催收,这没有不当,是正常的催收行为。在借款人门口张贴催收通知的问题,周强说了,债务人不接电话,找不到人,贴个通知怎么了,这都是合法的。王某明说有更换门锁的事情,这是因为当时双方商定了,而且经过了债务人授权处理的。这些工作都是在许可授权下做的,那有啥不对的?说金辉不良贷款的余额明细等,证明有42笔不良贷款中,只有郝某林等10笔是上门催收的,其他都是电话催收的。甚至叶某富这笔注明了,如果不兑现就去起诉。依法主张债权是没问题的。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提成方案能够看出,58笔债务只有郝某林等人是上门催搜的,李某红的贷款从上门催收变成了准备起诉,是因为债务人基本不配合。所以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有软暴力。上门催收必然有一定的心理影响,但不能上升为心理强制。这不是足以形成恐慌、恐惧的心理强制。包括印章监管等等,我们前面都分析了。冯廷州的笔记本以及言词证据。首先是杜某洋代某洪,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杜某洋很多是道听途说的,金辉诉讼、法院查封的行为,都被杜某洋夸大为“起诉后把我搞分居了”,还说我爸妈因为这事天天吵架,上岁数长白头发也赖人家?这不是很荒唐的吗?还说曾建斌弄的他家破人亡,夸大到这个程度。代某洪称卢善文说是曾建斌安排守着的,这个不多说了。也是夸大其词,人家根本没拘禁他。而且欠着2700多万,好多年不还人家,人家上门要也不给,还骂张良等人“小崽子,找人收拾你们”回过头还说是人家对他采取软暴力?脸皮多厚。何某廷自己的证言都没说有软暴力,程蝶的证言,她说有三次催收,但证明不了实施了软暴力。她说“一次是在曾建斌办公室,因为禹某居行贿被抓了,我就谈了谈,第二次是去老茶树,签字,当时候我没钱还,因为跟禹某居是朋友,就签了字的”王某华是共同担保人,他说曾建斌说了“还不起钱就去跳楼”,这是他自己说的,没人印证。他和何某廷是亲戚,有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实际上,张某林何某廷供公司财务,他说没遇到暴力。宋某俊证言说郭进等人催收,但是他说苗晓瑞一般给他打电话还钱。问她有无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她说没有。就是有一些辱骂,可是辱骂就是“没本事就别借钱”。杜某贵讲他和王某禄被恐吓,但是与王某禄的证言存在矛盾。王某禄只是听杜某贵说郭进要求其还钱,没有恐吓。所以说杜某贵,他是大债务人,多次借款,出事后把曾建斌说的很不堪,我就纳闷了,这么坏的人,这么坏的机构,你借一次钱还不行吗?还要多次借钱?郭进讲了,你看看他是怎么借钱的,恨不得威胁小贷公司去借款给他了。一次次非要借款,现在还不起了,说别人软暴力。尚某英证明不存在打骂,只有催收。谭均(化名)证言证实小贷公司没有暴力催收,董小伟等人就是去说不还钱就起诉,起诉过程中的查封冻结,都是正常的诉讼行为。谭均(化名)还说催收给其老婆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老婆就去世了。那他老婆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强拉因果。有死亡原因分析吗?就听他一说?从犯罪事实的证明上,达不到我们要求的标准。形不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旭所说的,证实郭进去催了两三次,当时其不在场。侦查人员问她有无暴力和软暴力,他说没有。软暴力这个词是扫黑除恶中才提出的,那证人是怎么知道这个词的?有无侦查人员引诱的可能性?辩护人高度怀疑。冉某志的证言证明,没有暴力、软暴力,态度很和善,用法律手段收拾,比打你一顿还难受,诉讼是应该承担的后果,如果违法违约还心情舒畅,说明法律没有一点威慑,就麻烦。黑社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组织性,另一个方面,要看原因,很多事情是个人行为。比如谢成刚挖人家的沙子等等,都是个人行为引发的,不具备为了组织利益的情况,而且是偶发行为。提前没商量过,除了三汇拆迁和小岛。所以都证实,不具备组织性。另外,说到行为特征里,还要注意行为是否有暴力、持续性。绿湾春和新时空茶楼,说这是标志性事件,标志着组织成立了,那2003年以前,没有一起违法事件,更没有一起暴力!暴力是黑社会行为的核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就是由小到大的,但是本案很特别,打了一次架就是黑社会了。不符合司法解释对黑社会的认定。从2005-2010年算起,一共六年,没有一起违法犯罪,遵纪守法,认真做生意。恶势力都不符合,现在说他是黑社会。第三点,暴力性,要么有暴力犯罪工具,比如过去刘汉的案子有枪,可现在什么都没有,刀片都没有,犯罪后果呢?四个轻微伤。认定也是错误的,严格来说,伤情就没有。结果,最后你非要说这是黑社会,实施了暴力行为,暴力性在哪?公诉机关说的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为啥曾建斌老说“黑白颠倒”?

公诉人 张光明:质证要遵循规范,节约时间,辩护人已经进入辩论了。

审判长 李勤:本庭也打算提醒的。

王兆峰律师:我不多说了,总而言之,不是他要残害谁。辩护意见我再充分展开。

审判长 李勤:本庭提醒,接下来的辩护人,对个案已经质证的,就不再具体分析了,可以提一下。之前辩护人已经分析质证了的,就可以简要说观点。继续质证。

唐静律师:申请提前质证。针对公诉人出示的第二部分,无视警察执法的部分,质证。新时空茶楼的证据,这个情节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即便存在,也是非常轻微的。当年都不是个行政违法。且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不让警察带人离开”是组织授意的,个别人的行为不能规则于被告人。绿湾春,钟某兵说的很清楚,是他个人被激怒的,是偶发的,不能证明有公然对抗公权力的主观意图。丰泰事件中,公诉人出示卢善学等人的言词证据,卢善学多次说了,受到了逼供,所以对证言真实性不认可。卢善学就没说过“给我打”。公诉人出示了文红军第一次供述,但他有三次供述,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供述他都没说到曾和平说了“给我打”,但是第二次笔录,也就是2021.12.6,他说了“给我打”,可是这是文红军从证人身份转换为嫌疑人后第一次的笔录,这次的笔录同录光盘11-4打不开,无法核对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除了卢善学和文红军,包括郑某义、丰泰的人、吴佳飞这个警察,都无法证实有人说过“给我打”这句话。张兮(化名)的笔录,公诉人没举证,但是他同录中体现了侦查人员就此问题有诱供,公安反复诱导他,但是张兮(化名)摇头,明确表示否认。也就是无法证实曾和平在现场喊了“给我打”,其实现有证据证实没人喊了这句话,所以不存在曾和平带头无视警察执法。绵中英才的视频说的很清楚了,我不多说了,抗拒执法的不是宏坤。这几个事情,其实都是情节显著轻微的,而且都没有证据证实这的组织行为。当年都不认为是行政违法。与此对应,杨顺昌涉黑案中,无视警察执法的暴力程度是一百多个人提着棍棒把警察打到了住院的。所以本案不具备组织犯罪的特征。

公诉人:刚才唐静律师提到了丰泰案件中,说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没有曾和平说“给我打”,其实PPT和卷宗页码都有举示了,是96卷的。包括卢善学也说到了这个情况。我们之前提供的举证提纲,是仅供参考的,庭审中可能会有调整和更正,以当庭出示的为准。

吴庆阳律师:针对这组特征,第一,有组织、有分工,是属实的,但关键是行为定性问题,英才学校和三汇强拆的本质是利益之争,被告当时为了合法利益采取了合法手段。三汇是为了改造升级,商户是为了获得补偿不搬走。英才的进场是合法的。而且现在视频也播放了,虽然我没看,但是我听到了同行说,到底谁是谁非,为什么不追究村民的责任?对定性上,可能有选择性的。关于卢善文和冯廷州的笔记本,只是记录了内容,是一种预案,但不一定就发生了。这两个事也没有重伤发生,如果有,也是三汇受伤了。第三,关于暴力催收的问题,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你说催收都不得行了?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九条就说了何为软暴力,根据刑法的原则,是从旧从轻,结论是当时,所谓的软暴力是不存在的,不能拿现在的标准去认定原来的行为。关于无视警察在场,不是黑社会的本质特征,控制不住情绪是人的本质特征,而不是黑社会的特征。综上,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14:25 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辩护人质证。

徐莹律师首先是关于第三部分第一大组的一二小组,是个案当中出示过的证据,目的是证明装饰城和英才工地施工前的开会和分工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可以看出来,起诉书起诉了十多个个案,行为特征只有两起勉强和事前组织分工沾上关系,其他的都是偶发、与组织利益没有关系的行为。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该是稳定、一贯的。出示的两小组证据,证明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强调一下观点,这两个都是正常的业务行为,为了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安全、正常进行。开会的内容都是合法施工,不能打伤人,把东西抬出来等,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开会的内容。如果不开会,可能在座被告还有一个罪,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笔记复印件,三性不认可。冯廷州笔记本,是证明2014年4月9日、18日开会研究强行进场,用以证实曾建斌经常要求强行进场。这两个首先无法证明是否是一个事情,也没有指控为违法、犯罪行为,证明笔记本记录的内容没有被评价为违法犯罪行为,是合法行为。不能用合法行为来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摘录内容是讯问人的归纳整理,也有很多字迹难以辨认,是否经过冯廷州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辩论?也没有。对内容合法性、真实性不认可。冯廷州笔记本可以看到,是研究钉子户的违法阻工行为,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不同。公诉机关出示笔记本,没有做全面摘录,简单说,笔记本还体现,2014年3月19日还有一个会,曾建斌提出,要和平进场、政府主导配合的进场,公安主导的进场,强调要录像、要有理有据,这些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应该一并出示。包括4月9日,卢善文提出,一是等政府协调会;二是尽量做补贴;尽量不走最极端的一步。体现出卢善文对强制进场持否定态度,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自力救济。包括4月18日,曾建斌说到,不要老挨打,方法得当,可以控制。体现的内容是他们施工总挨打。如果小岛视频,他们总是挨打。把内容做局部展示,希望合议庭全面审查,不要只看公安机关的摘录。

卢善文笔记本,公诉机关出示2015年10月20日和12月7日的笔记,12月7日英才学校个案出示,不重复观点。这一次出示有摘录,实际上有一些话不是卢善文说的,是学校说的,比如找出煽动的人。这样的出示方式可能导致合议庭无法区分是谁说的。公诉人强调了笔记中的“逗”,这个不是挑衅斗殴,体现的有犯罪主观目的,是合法取证的目的。10月20日的笔录,不是个案的内容,是新出示的,10月20日的进场,没有作为犯罪指控,和犯罪没有关联性,内容体现的报警、摄像、扎场子,是合法维权行为。扎场子开庭第一天到现在,是否能直接说有违法性,辩护人认为应当放到具体语境。为了闹事也可以,为了不闹事、合法目的也可以。

无视警察执法的证据,公诉方出示四小组证据,涉及四个事实,新时空、绿湾春、丰泰、英才学校,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是个案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已经说过,不赘述。提到无视警察执法,也就是说四个个案都有警察执法。恳请合议庭审查警察出示的有独立性的证词,不要听利害关系人的一面之词。具体看,新时空茶楼,公诉人出示杨某宇庄盐(化名)蒲某云,证实不让把蒲某云带走,特巡警支队的情况说明,警察说,处警民警发现围观人员多,拨打值班室电话,请求增援,原因是围观人员多,不是不让带走蒲某云。在场警力一同进入包间,没有看到涉案人员,特警人员撤离。不存在阻挠警察执法的行为。

绿湾春新区的事,是偶发事件,是钟某兵个人因为争强好胜打起来的事情。2003年和2022年都有警察笔录。2003年有立案、破案报告书,没有一份说抗拒执法等,所有当年警察文书都没有提到相关事实。2022年也有两个警察笔录,韩某辉勾程(化名),他们也没有关于无视警察执法的内容。无法证明有无视警察执法的情况

丰泰的事情,在丰泰三楼中庭是否有殴打郑某义,辩护人不认可事实,实际上没有打起来,没有肢体接触,个案说了。警察喷了辣椒水,是事实。警察谁喊来的,王还(化名)说是他报警的,王还(化名)是曾建斌带过去。曾建斌如果无视警察执法,会不会报警?丰泰这件事情,首先事出有因,没有寻衅滋事故意。这个事情也有警察笔录,吴家飞现场处置证言,明确证明是打嘴仗,相互争执,没有骂非常难听的话,喷辣椒水不是因为存在抗拒执法,只是不让局势升级。

小岛社区的事,已经播放视频,公诉人还在宣读不真实的言辞,辩护人质证也有无力感。现场视频显示,有警察维持秩序,宏坤也有维持秩序。往前推桑的是村民,主动挑衅的是村民,无视警察执法的也是村民。勾局长在现场喊话,喊了之后现场施工马上停止,没有不听警察指挥。如果拿出警察证言,也可以发现,没有无视警擦和执法。

采取软暴力催收,出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提到三笔钱,刘某东禹某居、保和富山,首先这些都是合法债务,其次,公诉人没有全面出示证据。会议纪要强调一个前提,在合法前提下采取措施,提到找罗区长、丁书记,寻求政府帮助。如果没有全面出示证据,就无法完整体现理念。罗某贵笔录明确说,觉得不合法,就没有执行。暂且不讨论是否合法,但没有执行。是否有执行,刘某东在2022年7月的笔录说,售楼部没有人闹事,周强打电话只是反复让还款,印证罗某贵的说法,没有24小时跟踪。禹某居的欠款,会议纪要提到换锁,原因是禹某居房子没有房产证。当时双方合意增加苏某思作为共同共有份额,苏某思占的比例是90%以上,作为共有人,在没有还款的情况下,换锁没有违法性。保和富山,没有堵大门的证据,且该笔欠款已经清收完毕。无法体现确实存在软暴力催收。

金辉小贷简报,补充一点。这两份简报内容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简报是谁写的,谁负责真实性,没有客观证据。

清收提成方案和不良明细表,是在电子数据中的提取,主要是33号、32号检材,检材同一性的问题,昨天说了,无法认可同一性、真实性、合法性。周强笔录明确说,这个表、提成方案是郭进制作,提到的派人守候等没有执行,也没有使用暴力、软暴力催收。这个方案没有得到正常执行,也不能证明存在软暴力。

冯廷州笔记本、证人证言,笔记本之前说了,不赘述。证人证言,全部都是与金辉小贷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人,都是信用有问题的人,如杜某贵,多次被列为老赖,证词真实性不能得到确认。借款人多次逃避债务的情况下,金辉小贷是合法催收财务。如陈某平证词说合法催收,没有暴力软暴力。李某东也说,没有威胁逼迫。相关借款人的言辞,要全面、综合评判。对于软暴力,在非法放贷质证的时候,魏军律师对131名借款人进行了分析,结论是不存在软暴力,辩护人同意这一点,不具体展开。

第四组证据,多次实行暴力性、违法性、公开性行为。首先,相关行为不构成暴力犯罪;即便构成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要达到一定程度,而这里没有一起达到暴力的程度,一起轻伤害都没有,证明目的不认可。

第五组,证明目的不认可,不构成犯罪行为。

,该组证据除了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之外,无法达到指控目的,不认可证明目的。

王兴律师对于行为特征的举证,我们强调公诉机关首先要达到的举证目的,才能知道现有的举证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他要证明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强调暴力性,有明显暴力性特征。软暴力一定不能脱离暴力的基础,如果没有随时实施暴力作为基础,软暴力也无从谈起因为无法使当事人产生恐慌、心理强制,也无法和普通非黑社会组织实施的软暴力区分。另外合议庭不仅应该关注公诉机关举示的个案,更应该关注没有举示的个案。还要注意这是1997年到2021年20多年的时间跨度,不能单纯孤立判断要整体分析。刑事审判参考第627号案例提出了区分有违法犯罪的单位和黑社会组织的区别,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实施的行为不具有经常性,不是主要解决问题的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经常性、一贯性,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先不说是否构成,我把这段念完,在座的应该也会有个判断。违法犯罪活动,后果应该能表现为欺压、残害群众,这个很重要。我们看看这个个案能不能达到欺压残害群众的后果

知道应该达到的证明目的,再看证据:

第一组证据,想证明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公诉机关只举示两组,一个是英才学校进场施工、一个是三汇装饰城的进场施工,这两起的组织特征从来不否认,也感谢没有把丰泰拿来说也有组织性。其他个案包括丰泰无法体现组织性特征,都是偶发、突然、临时性行为。更要注意到,两起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绿湾春和新时空茶楼事件,都没有被拿来证明组织性。这是认定组织成立标志性事件的事情,无法证明组织性,组织不是在标志性事件中成立,是什么时候成立的?是哪个时间点有意识成立的组织,公诉机关没有证明,那就很有意思,组织到底是否存在?还是要强调,英才学校和三汇装饰城这两起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体现的组织性,针对的人员也涵盖公司范围,不能偷换概念为组织进行活动有组织性,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本案21个被告就这两起事件单独有任何协商安排组织指挥。

玫瑰花城的事情,冯廷州的笔记本和刘云(化名)唐某明证言,这一起没有作为犯罪,也没有作为违法行为指控,但凡这个事情能够评价为犯罪或违法,不可能不出现在指控,在这里才出现。被告人在法庭发问提到了,有阻工,为什么没有单独指控为违法犯罪,公诉机关没有详细出示的刘云(化名)唐某明证言,一说就知道了。补充两个人的笔录,唐某明笔录提到,三汇公司2012年取得玫瑰花城土地使用权,当时准备进场,因为有少量青苗,国土局一直没有交付,导致三汇公司一直没有进场一直到2014年8月份,多次向政府部门汇报,政府领导多次协调,没有解决,期间多次商讨强行进场,开会后也试图进行,但都被阻拦。一直到最后,和社区达成协议,把土石方交给社区,才进场施工。然后问玫瑰花城和人和逸景是否强行进场大都制定了方案,玫瑰花城强行进场,但我们的人被打了,就没有进场。这是唐某明的证词

刘云(化名)的笔录,也差不多,采取了强行进场措施,没有进场,最后和社区达成协议,把土石方给对方,才进场。还提到,玫瑰花城进场的时候黄将(化名)被打入院。人和逸景没有强制进场。四季公园是政府土地,没有强制进场

进场是政府部门应该完成征迁工作,因为工作没有做好,影响开发商建设,村民强行阻工,还出现村民打伤员工,可能实在没法指控为犯罪。黄将(化名)之所以没有被列为被告,可能也是因为被打这个事情,觉得可怜。

这个事情虽然没有列为犯罪,也可以作为三汇经营状况的指标。在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是谁的过错,三汇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有的暴力特征。如果真的是,村民是否敢一再阻工?

还要提醒合议庭,公诉人说刘云(化名)唐某明证言能印证冯廷州笔记本,说法有问题。侦查人员问刘云(化名)唐某明,确实问了玫瑰花城。但是他们先给他们看笔记本,二人再说开会的内容和笔记本一样。是受到笔记本影响的复述,类似于串供。虽然对于定性没有影响,但做法有明显的瑕疵

英才学校进场,所有内容,至少卢善文笔记本,有涉及到摄像、报警,这是否是黑社会为了展示自己欺压、残害百姓录像,显然不是,只是为了报警、保留这个证据。如果做这个事情之前就准备好报警,谁会傻到保留自己实施违法犯罪的证据,三汇、宏坤一方不会殴打村民,这就决定了这个事情。

报警也是很明显排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指标,黑社会是对抗合法秩序的组织,是对合法权威的否定,是挑战公权力的权威,但一有事情先报警,这连小流氓都瞧不起你,怎么会是黑社会,根本不是黑社会的违法犯罪组织。

无视警察执法的证据,从证明力,公诉机关举示的都是言辞证据,主要是所谓被害人的言辞证据。但这些公安都有出警,为什么不出示公安的证明和出警人员的证言,来直接说明是否有无视警察执法,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多简单?但实际上,公安的证据没有一个说有这种情况。

新时空茶楼的增援,公安说得很清楚,因为围观的人多,才呼叫增援。即便出现个别人妨害执法,也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组织无视警察执法,查了几个层次。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组织授意,或实现培训、要求,顶多是个别人行为。即便组织成立,也只是临时的实行过当。

还要强调一点,列举的事情,前两起,是标志性事件,黑社会没有成立,谈不到组织如何。几乎所有的个罪,都是警察及时到场处置。

第三组,涉及到软暴力方式催收,我刚刚也提到了,所谓软暴力在黑社会范畴应该以暴力为基础,而且要有威胁,要以武力威胁使对方感到危险。说到以诉讼为威胁,非常不当。公安还反复问,你们为什么不去起诉,如果真的要起诉,会不会说他们是以诉讼方式威胁何冯(化名)、丰泰。三汇装饰城警察也告知他们可以起诉,是不是警察在教唆商户威胁?不能滥用这个概念。

哪些是软暴力,不能一概而论。电话催收不行、上门催收不行,什么样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催收方式,能不能给债权人一个说明,怎样是合法有效的催收,现在全部否认催收,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哪些是合法的,也没有明确依据。

具体这些证据,对于第三部分,涉及到冯廷州笔记本、言词证据,这里只说到了名称,没有说到证据内容。对于冯廷州笔记本,在卷内容非常多,几十页,涵盖了近一年的情况,不知道公诉人出示哪些内容。冯廷州笔记本如果属实,记录了很多工作,都是体现合法合规经营的内容。其中和卢善文有关,涉及代某洪的,我们也会作为辩方证据。

对于是否给代某洪贷款,他们多次开会审核,多次联系代某洪当面催缴,涉及代某洪的有10几条,到2012年10月份之后还有多次协商,之后还有多次当面协商。甚至准备起诉后,还有当面沟通还款的内容。到2014年的笔记,才提到已经起诉。2016年提到安排律师做代某洪的执行。三千万的借款,历时六七年,只收取很少的利息,还要认定金辉小贷有责任,这样的人还是受害人,这样的受害机会还有没有,我们也想要。

公诉机关也没法证明,所谓软暴力催收,是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行的内容。

第四组证据,涉及个罪不详细说。也无法体现组织性,如果能够体现就会作为第一组证据出示了。暴力性也没法体现。公诉机关提到了非法拘禁代某洪30多小时,这个和起诉书一致和法庭调查不一致,法庭调查明确说出去了,这个时间怎么计算?

不管是否实施违法犯罪,无法体现是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

公诉人邱剑波:辩护人曲解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第一组出示的玫瑰花城等,显示的是事前有分工,后来的几组,公诉人进行了简要论证,比如2003、2004年该组织两次在曾建斌领导下两次实施聚众型暴力犯罪,这也有组织性。

审判长李勤:如果对证据有问题,公诉人可以说明。

公诉人邱剑波:辩护人有曲解,公诉人要说明。丰泰是短时间内偶发,也能看到有组织。

审判长李勤不用解释了。

公诉人邱剑波:辩护人发表意见有断章取义,公诉人才会提出,回应完毕。

梁雅丽律师关于这一组证据,行为特征。简要在前面辩护人的意见下做简要补充:

第一个,三汇装饰城和小岛英才,都是合法业务,开会分工是为了保障施工进行。对于这一组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为了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三汇装饰城,前面各辩护人提到,为了维护自身和绝大多数商户的合法权益,不是犯罪。

英才学校,多次遭受小岛村民有组织的阻工,多次报警,视频也可以看出,多名宏坤的人员被围殴。这个事件中,三汇也罢,宏坤也罢,都是被侵害的一方,请合议庭关注。

冯廷州笔记本,刘云(化名)唐某明也是想证明开会组织的问题。这一组简要补充质证意见。通过公诉人出示的情况,笔记本是复印件,没有冯廷州本人的辨认,对冯廷州笔记本扣押的两份书证有异议,没有对扣押程序录像,没有见证人、保管人签字,没有合理解释,无法证明是原件,对书证合法性不认可。

在案证据是复印件,没有看到冯廷州对笔记本辨认或笔迹鉴定,讯问笔录也没有看到他对笔记本辨认说明,没有证据说明两份笔记本和复印件同一。我们审查的时候发现,冯廷州会议记录里:不能出现重伤,笔迹和冯廷州明显不符,深浅和其他笔记不一致,下方有序号一,是谁标注,不清楚

白色封皮笔记本,除了33页显示2013年,其他的没有显示哪一年。出现的2012字迹,和冯廷州其他字迹不同,深浅也不同,无法证实是谁的。有十几页有红色水笔印记,两份笔记本本身是复印件,不能真实性,三性不认可。

冯廷州的白色笔记本,基本是工作笔记本。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时间看来是2012年2月1日到2013年2月8日,好像是计算每个月工作量、工作天数,记录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做了事情,不得而知,没有冯廷州本人辨认说明,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即便是两个书证的内容来看,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两份证据充分证明,无论是小贷业务还是房地产开发、建筑业务,都想达到方式得当,事前经过管理人员决策,关于进场解决方案,就包括和平进程、政府主导进场,三是否是强行进场,字迹无法辨认。他也提到给相关部门紧急报告,尽可能和平交涉。

第二本笔记本,有关代某洪刘某东笔记,始终没有体现非法,而是多次协商后起诉。说明金辉小贷很注意规范化,不是通过暴力解决纠纷。从冯廷州笔记本的内容,曾和平没有参与决策,印证他地位不高,作用不大。

最高院法庭调查规则很清楚,书证没有经过辨认、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举示过程中,也没有法庭说明,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请合议庭关注。公诉人出示的两个内容,第一个四月九号的内容,是否是强行进场,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关于威慑力,原文是要有做好工作的信心,有威慑力,后面是不要老挨打。不要重伤的原文,前文是不要老挨打,方法得当,不排除是不要因为进场受伤,要放到笔记的上下文看。冯廷州的笔记本之前,出现了公安机关摘录的内容,我估计今天出示的也是摘录的内容。根据公安机关的辨别有节选,不是整个原文的摘录。摘录的内容不是原始书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唐某明刘云(化名)的证言,不赘述。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中说明:1、冯廷州笔记真实,当时出示的是笔记本复印件,字迹非常潦草,冯廷州本人都没有确认,显然不客观;2、对于曾建斌多次组织研究强行进场,不客观,召开会议是为了进场,不是专门商讨强行进场,请合议庭关注

第一组证据,所有哪怕是事前开会、分工,都是针对合法施工行为。包括玫瑰花城、人和逸景,唐某明刘云(化名)都证明没有强行进场的客观事实。

第三组软暴力催收,涉及到,1、会议纪要,来源合法性不认可,是复印件,没有证明和原件的同一性,涉及到刘某东债权的事实,24小时跟踪没有落实。刘某东本人2022年2月25日确认,打官司自己会输,确实没有威胁自己,拖欠贷款违约在先,小贷公司催收有正当的权利基础。

小贷公司催收的问题,恳请关注刘某东和孙眉军等人的笔录,他们都证实不存在恶意虚构债务,暴力、软暴力催收的问题。

金辉小贷公司的简报,金辉小贷的简报内容真实性没有其他人印证真实性。董某伟证言简报是金辉小贷向集团汇报,但谁编写不清楚。其中涉及到何从(化名)的借款没有何从(化名)本人证言证实具体过程;黄升(化名)的贷款催收,结合415卷李某强王某明他们对黄升(化名)贷款的催收过程,没有暴力、软暴力,没有非法催收。李某强是金辉小贷的副总,说黄升(化名)贷款到期让王某明催收,要求不能用违法手段,约黄升(化名),因为有抵押,要求用房屋抵偿。出现黄升(化名)贷款中晚上到他家,是因为白天没有人,和家属约好晚上谈债务履行。提到在家门口贴催收小广告,其中可以看到,催收通知书连小广告的大小都没有,字体很小,不足以形成威慑,恳请结合照片认定相关情况。金辉小贷的简报证明目的不认可。

软暴力还涉及到冯廷州证言和金辉小贷客户、工作人员的证言,冯廷州的笔记本,同前面的意见,不赘述,内容是否落实、是否真实发生不得而知。冯廷州在卷的言辞,有大量手写修改的痕迹,对笔录合法性不认可,没有看到同录,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会形成这么多的修改?

冯廷州笔记本,没有出现代某洪的催收。其中还提到指认后跟踪调查,对于跟踪追查财产来源,不是跟踪债务人,请合议庭关注。

金辉小贷言词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确实是利害关系人,对于失信人员证言真实性审查,请合议庭审慎。

肯定合议庭关注李某强王某明以及他们催收的书证,能够证明,换锁是为了让他人看房,减少黄升(化名)压力,督促黄升(化名)及时还款,不存在非法催收。换锁有公正、物业见证、委托书,不是软暴力。

软暴力不是说债务人害怕、形成心理强制,是以随时可能实施暴力为前提的。

第四组证据,公诉人只是说证明目的,以往个案,这些个案一不成立,二没有危害后果,没有轻伤,不能证明实施了公开性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组,确实是三汇系企业的合法行为,没有通过违法犯罪攫取利益。

这些证据,不能证明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组织性。

审判长李勤:现在休庭。

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何冰冰律师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发表三点质证意见:

第一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有组织性,从卢高翔的角度,英才学校和三汇装饰城,英才学校卢高翔没有参与,三汇装饰城卢高翔被指控涉案,但没有参与代为拆迁之前的会议,也没有到现场指挥,没有开会也没有指挥、没有分工,起诉书指控他们在现场配合,是为了防止误拆,不是为了打砸的配合。从卢高翔角度,没有参与开会、现场指挥,仅仅有的配合,是为了防止误拆的配合,不是违法犯罪中的分工;

第二点,证明无视警察执法,涉及绿湾春新区和丰泰。绿湾春新区,卢高翔是否到场存疑,没有充足证据,即便到现场也没有打架斗殴,更不能证明无视警察执法;丰泰事件,卢高翔到现场只是去现场,是出于亲属关系过去,不是为了扎场子,到场后也没有动手,到案后冲突已经结束,也没有阻挠和无视执法的情形。被指控的绿湾春和丰泰,都没有动手、无视执法的情况。

第三点,经济违法犯罪,通过高利转贷、强迫交易等,与卢高翔无关。还出示了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这里涉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毁财、敲诈勒索,卢高翔涉及寻衅滋事和毁财,在这两个事情,卢高翔没有动手、伤人、毁物,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不恰当,在法庭辩论具体展开。

王殿学律师第一组证据,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了避免冲突而开会。开会的参与人员,也不同,参与人员不稳定。提到曾建斌说比较狠的话,首先曾建斌否认说过,曾建斌说过,笔记的字也不像冯廷州写的,即便是说了,曾建斌60年里,说过狠话也不能说明什么,不能说他所有话都是怎么说的;也没有标志性事件如何组织的证据。也没有把所有行为都纳入其中

针对无视警察,第一,应当以警察的说法为准。其中不仅指控曾建斌等,还指控了警察,如果指控属实,本案的警察当年是否是包庇?现在的证词要么也涉嫌包庇,要么伪证。如果不好区分,这些证人证言,至少有两个规则,第一是证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二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显然有利害关系,有矛盾。矛盾能否合理解释,证言中没有合理解释的部分。为什么他们的话能够否定主观感受更直接的警察证言?他们是关系更远的人。应该以警察的证言为准,还警察最基本的尊严。

金辉小贷和被指控的组织到底是什么关系?除了共同的领导是曾建斌,其他人员不交叉,只是起诉放到了一起。除了有曾建斌整个共同领导,看不出来与班组长、宏坤公司有什么交叉,个别可能有。如果评价为组织行为,有几个问题解决,是哪一类,是为了组织的利益吗,看不出来明显的组织利益。曾建斌的利益不能完全等同组织利益。是否有证据明确实施,曾建斌也明确否认。不能说每起讨债都是曾建斌指挥。除了下级服从上级的规约,其他的看不出来适用于小贷。

软暴力的前提,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要有随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不听话就随时可以实施暴力,才能被评价为软暴力。讨债不是为了不法利益,是合法利益,绵阳中院全国法院都有判例,形成的不法影响不是曾建斌的目的。是否是随时实施显示威胁,显然也不是。郭进律师在讯问阶段也详细问了,员工和班组长都不同,很多是女员工,不存在以暴力威胁实现的可能性。小贷公司成立在2011年,之前的七年都没有事情,没有实现暴力的可能。对象也和明确,都是借款人。主观感受不应该是黑恶中绝对的标准,说借钱的人有很坏的感受,应该结合客观证据,一般人如何感受,借了这么多钱,什么都知道,被列为黑名单,成为老赖,法院都无法制止,怎么对他造成夜不能寐,就算是真的,也是因为无法还钱,不是因为曾建斌。

5.7亿没收回,曾建斌也很克制,电话催收,实在不行才起诉,没有采取很激烈的措施。

关于多次实施,三点意见,第一,暴力色彩很弱。在恶势力的解释中,为非作恶要求对动机目的起因判断,事出有因的不宜认定为恶势力,黑社会要求更高,本案所有行为都是事出有因,不是为了明确的不法动机。欺压百姓要求欺凌、强制压迫,这里也看不出。

第二,对象很特定,两高两部解释要求行为特征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对象为不特定人。本案都不是不特定群众,且是偶发的。最高院在孙氏三兄弟案件说得很清楚,对象多数是有经济纠纷的人,本案也是如此。

第三,包括组织特征、案件标志性事件没有太多描述,如何在03、04年形成组织。起诉书所说,两起事件是基本形成黑社会。两起事件如何评价。如果实在没有标志性事件,讲首次共同实施作为标志性事件应该是03年,这一起首先是曾建斌否认。而且把这起作为标志,其他的也不恶劣。04年造成绵阳当地造成影响,树立恶名,这个后果应该论证出来。显然在这两个事情后的七年,没有任何事情。七年当中如何形成。这些事件不是有组织的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达到不法目的实施的,对象特定,目的不是为了谋求非法影响、形成强势地位。没有把三汇和组织区分,都是公司的行为。如果是公司行为,也需要考虑公司的其他行为,比例多大,是不是离开这些行为不行。显然不是,也不是活动主要目的。

最后,这些行为,和何涌泉无关,没有关系也不知情。

魏军律师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公开征集线索,对能找到的借款人都调查,1700笔借款,存在问题只有17人。补充针对具体言辞证据发表意见。首先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谭军的问题,王兆峰律师说谭军妻子死亡和本案无关,补充其他人的证言。袁林(化名)说对方公司会来催收,来了只是谈,没有发生争吵,更没有发生打斗,和袁林(化名)说法矛盾。

举几个欠款很久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李某宏明确说,催收是合法手段,拖了一年多,最多骂几句,没有违法催收行为。宋雷(化名),借了94万,用了六七年,没有任何诉讼,白天工作人员打电话,他每个月支付利息,而且特定强调,在还部分本金的情况下,按照余下本金计算利息。张福,至今有300万没还,后来签延期合同。浩鑫公司,3000万没还,也没有让他们去其他公司借钱还款,没有非法催收。小贷公司不仅不存在违法催收,反而被威胁。何涌泉证言,因为禹某居在税务局告我们,我们达成和解的,将禹某居之前还的利息,全部作为本金还到账上。顾斌,提到每笔欠款都有延期,经常催收,虽然没有暴力,但有一次40万没还,金辉小贷的人跟我说,如果不支付利息,公司不要开了,我当时把那个人杯子摔了,后来打曾建斌电话,曾建斌来了,把问题解决了。曾建斌到场后,不仅不管威胁,反而解决了自己的员工。

三洋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证言,公安问是否要求以资抵债。2018年借款2500万,目的是资金需求,当时曾建斌没有同意。后来告诉曾建斌有160亩地工业用地,曾建斌还去考察。用了很久。曾建斌之前还要和我们合作,但因为出价低,没有同意。后来我们还了款。说明曾建斌行事还是按照商业规则,何某廷的所谓强迫不属实。

密集电话催收,辩护人要强调,首先是否有电话;第二密集是形容词,打多少次是密集,如果侦查机关认为密集,应该调取通话记录,我们在个案看到时隔多年通话记录都能看到,这些也可以。金辉小贷的工作总结,提到催收方案,一户一策,实行法律催收、友情催收、盘活催收、抵债催收等,这和方案有区别。方案可能没有执行,总结是对过去的总结,且举了具体个案,有明确事实。比如聚鑫公寓抵债,小贷公司一是大力宣传,二是找设计师涉及方案,三是找亲友,并做承诺打消购房户顾虑,收回六百万。

钟显清,借款100万,总是不还款。在贷款诉讼时效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经过多次协商,才还款。

盘活催收,举了余某权的例子,公司允许做房地产开发,要求把他们作为第一还款对象。小贷进行内部协商请示,征求律师意见,往返多次,制定方案,最终达成三方协议,为回收部分借款本金奠定基础。这么麻烦,只是给还本金奠定基础。这也印证曾建斌所说,开小贷公司的错误。

暴力、软暴力催收,在座没有人参与。如果是其他人,也应该追溯,但没有。催收方案有合法性,鉴定意见中也说明,17人中6人还款,没还的有一亿多,最少的五万多,最多的杜某贵五千多万,代某洪两千多万,平均一千多万本金。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有组织特征。

苏琴律师对五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提请法庭注意,三汇装饰城事件,强拆前会议对班组长的分工主要是项目负责人黄将(化名)进行,不是蒲永亮,蒲永亮是辅助黄将(化名),参加也是受领导安排。小岛的会议,蒲永亮的分工工作也是受领导安排。

耿昊律师何仕武开会点名的问题,不认可真实性,不展开。

三汇装饰城、英才教师公寓进场等,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合法行为,有点名也是日常管理的一部分,不是组织行为。

无视警察执法的问题,对蒋某菊等证言以及文红军供述不认可,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公安局副局长明确说不要用违法手段维护你们所谓合法权益,这句话是对小岛村民说的,针对小岛村民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无视警察执法。

王泠洁律师软暴力的发表意见,无法证实周强实施软暴力。

会议纪要,没有办法反映安排的工作得到落实,也不能证明周强参与软暴力催收。周强负责几笔催收,方式是商量延期、订立划款计划,没有软暴力。

简报的问题,没有涉及周强。其中有一句话,从借款人出发,同意展期,请合议庭注意。

清收方案的问题,周强本人明确,方案没有实施。另一个方案,提请合议庭注意,周强负责的欠款人措施,一个是李德明,签订催收和分期还款计划,目的是确保诉讼时效;另一个是与律师沟通,确定股权转让事宜,无法确认周强参与软暴力。

任星辉律师证明力都不认可。

第一组,有组织性,组织性是中性的,人类的社会活动要有效需要组织性。关键看活动目的是什么。通过前面质证,可以发现他们为什么组织,不是为了违法犯罪。三汇装饰城,除了各位律师说的,进场的权力基础,三汇尽管是业主和项目方,他们的进场有附属性,拆迁和装修外包给了王拥军和李东,不但现场负责人黄将(化名)没有涉及,王军和李化名各有二三十个工人,也准备了盒饭,他们是主力,不是说他们应该被抓起来。而是说这种追溯逻辑性、协调性何在。

蒲永亮说,组织班组扎人墙比较方便,不用给钱。正好证明组织没有不良目的,不给钱是抠,恰好证明不是豢养。班组人员方便管理,不能怀着恶意揣测,班组人员都是底层打工人,他们做事要有分寸和收益,经不起折腾,就如同唐勇军,拿着两三千工资犯不着折腾。这些被告人,都是在做辛苦钱。方便管理,方便在之前打招呼,让他们不要打人,能管得住。

第三小组,冯廷州笔记本,刘云(化名)唐某明证词,不认可证明力。如果说有什么证明力,证明当时当地营商环境出了问题,项目单位合法取得土地,有施工许可,为什么不能进场。获取施工许可是政府行为,有确定力、执行力,为什么要阻工。为什么把又政府许可的行为定性为强行进场。

还有一个合理性问题,在又正当权力基础,履行正当权利的情况下,企业的正当行为不能排除妨害,我们在建立什么样的导向,变成谁闹谁有理。如果权利所有人什么都要诉诸政府,不能自行解决,那政府将不堪重负。

03、04年的行为,通过这一组证据,发现所谓的有组织犯罪,是子虚乌有的,组织不但在05年被达成轻伤、住院,没有组织出头,打他们的人也没有承担后果。而且十多年后,涉及开工进场的大事,别人可以无理由阻工、推倒告示牌、占用,也没有任何人怕他们。

无视警察执法的证据,前面的质证,辩护人也有提及,但无视执法帽子太大,需要再说一下。来自警方的警察证言应该是最有效的,在卷这么多警察出具证言,也有那么多证言调取记录,没有借用任何记录,反而利用利害关系人证词堆砌,这在小岛案件尤其明显。茶楼的问题,钱某忠龙某彬都说,没有人阻碍警察执法。丰泰事件,被辣椒水喷的不仅仅三汇的人,还有丰泰的。现在不问丰泰做了什么,只把三汇揪出来。卢善富笔录,说动作很大,警察制止不住,警察喷了辣椒水。卢善富做了多次笔录,也有同录,根据同录,这个说法是办案人员诱导下做的推测性陈述。在当次讯问同录中,警察问为什么喷,卢善富说没有看到场面,只晓得喷了辣椒水;警察问,哪个情况需要配辣椒水;卢善富说,应该有敲门,警察制止,才喷了,问是推测还是看到的,卢善富说推测。问应该不止这两个人,答应该不止。问你大概判断有几个,卢善富说五六七八个。警察问大概七八个样子嘛,警察劝,制止不住,你感觉文红军跳得高,然后喷了。然后笔录变成了七八个,就高不就低。对公诉人出示的卢善富笔录真实性不认可,结合同录审查。

金琳律师第一,这些被指控的暴力事件是偶发、被动的,他们是遭受损失的,是有预案针对侵权行为。文红军的参加的几起,不是有组织违法犯罪,是权利受侵害,偶发性地针对侵权行为。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是偶尔被叫过去的,也不在案。

新时空的没有追溯,谢成刚案打人的保安,文红军每次到场是因为卢善富是舅子。即使按照公诉人说的开会动员,文红军也没参与,是被李某清通知。文红军参与的事情,都是临时的,除了是卢善文妹夫没有其他理由,他不是组织内的人。

本案中一直说行为,行为要对应结果。暴力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暴力行为不同,很多证人证言虚假。就算按照这些证言,动不动组织上百人实施暴力,一起轻伤也没有,雷声大雨点小,真的是黑社会,不会像家长打孩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文红军在辱骂之下,笔录和同录也不同,同录中关于小岛的供述,侦查人员问,喊你们干什么,文红军说反正不打架,拦着,警察站着,哪里打架;不打架,把他们拦着,他们来了挡在那里。从围墙有个界,警察来了,把他们拦在那里,如果冲过来警察可以过去,侦查人员经常骂。这些和文红军上午质证内容一样,没有无视警察执法的情况,请合议庭综合考量以同录为准,相信合议庭会更仔细比对。

陈家港律师没有证据证明有豢养文红军。拿文红军的笔录证实行为特征,没有道理。公诉人的每组证据包含几个案子,是拼凑行为。如果存在这些特征,应该同时具备。公诉人把正常的工作部署曲解,开会是组织性等。

刘跃律师这组证据为了指证行为特征。

第一组证明组织性特征,不能证明。第二组无视警察执法,可以理解为违法性、暴力性,这里不存在无视执法的行为。软暴力催收的问题,证明多次公开违法的行为,多次违法犯罪。关于组织性,只有三汇装饰城和小岛,这两件事的根本都是一致的,宏坤遇到阻工,不符合多样性特征。其中的所有行为,都没有主动性。没有主动性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犯罪组织。丰泰、小岛、三汇装饰城,丰泰是偶发,小岛是被阻工,三汇装饰城是被霸占导致无法施工,都是被动防御行为。

这五组证据,第三组和第五组是经济犯罪,和第一、二、四组的人相互不认识。就好像宏坤被认为黑社会,是否导致小贷公司因为是一个老板也被认定为黑社会,或者小贷被认定为黑社会,宏坤也被认为是黑社会,这种东西不符合逻辑。

公诉人邱剑波:反对这种举证方式。

刘跃律师关于卢善学,公诉人举证三性都不认可。卢善学说得很清楚,供述不真实、客观,也说明了合理理由,和其他证据吻合。

张召怀律师补充一点:

第一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两次开会的内容证明开会的地点人员不特殊,一视同仁通知班组、员工,也没有通知市场管理处、小贷公司,参加这两次会议,反映是参加公司工作安排,不能体现参加有组织犯罪。

第二,证据中冯廷州组织开会的事情,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并不在指控范围内,既然举示2014年玫瑰花城进场的证据,就应该完整调查,把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否则一个正当防卫也可能被塑造为恶性案件,比如昆山反杀案。

第三,关于无视执法,公诉机关举的都是言辞证据。在卷只要有客观证据,就可以看到不存在无视执法。三汇装饰城,商户提供视频,也是如此,不存在抗拒执法。只要有客观证据,都没有抗拒执法。

第四,关于暴力性,涉黑重要特征残害百姓、群众,对象要有不特定性。目前指控的各罪控辩双方在定性上存在争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至少每起案件当中被害人都有过错,不是无辜群众,不符合不特定性的要求。

最后说一下手电筒的问题,三汇装饰城反复提到,把他作为电警棍举示,之前也举示了。卢善学也提到细节,陈勇告诉他手电筒遗失,不能排除手电筒是公安机关事后买的,如果是事后买的,恰恰证明这个是可以随意买到的,不是凶器、是家用电器。现在把手电筒说成电警棍,如果这不算是拼凑,那反而证明实在没有暴力色彩,不能证明行为特征。

程小洋律师简单说一点,关于组织性,是否有违法性,班组长不可能知道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班组长参与没有违法犯罪的动机。事前开会分工、现场指挥,通过在案证据可以确认,是宏坤组织的行为。即使是这个行为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活动的组织这不应该是被诉的21人,而是宏坤公司。冯定楷作为班组长被通知参会,和其他未被起诉的班组长,不可以不被宏坤组织。否则会受到公司处罚,处罚也是宏坤正常施工的管理制度。在这些个案中,冯定楷和其他班组长没有差别,不应当有质的差别。冯定楷也像其他班组长,不应该成为被告人。无视警察执法,提请合议庭注意,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无视执法的事实,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的被告人有无视警察执法的存在。软暴力催收,包括电话催收、工作地点催收、张贴通知,提请合议庭注意,这三种手段,民事案件中,作为原告的金融机构,经常会举示这三种内容证明他们积极实施,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吕灵兮律师针对张良补充。第一组证明事前有分工三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不是违法犯罪活动,不展开。证据都表明是个有秩序的公司,进场前的开会分工是施工安排没有犯罪故意。同样都参加了,为什么有些是被告人有些是证人。

第二组证明无视警察执法的证据绿湾和新时空,与张良无关联性。尤其是有的说警察被打,没任何处理。不真实不合常情常理

第三组金辉小贷和张没关系。

第四组,证明该组织多次实施暴力性群体性公开行动公诉人举证证明的多次实施犯罪,前因后果个罪已经非常清楚,张良的实施事情都是事出有因不是为非作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纪要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但是这些事件暴力特征很不明显,甚至没有。

第五组,证明该组织多次实施经济类犯罪行为,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和张良也无关联。

这证据很多证人立场存在问题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对被告人不利证据应当谨慎认可

综上,对三性存疑,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李显峰律师第一装饰城事件。张良是临时被调度过来的,因为他是小岛项目的后勤和采购人员。凌晨到场,张良在卷闸门外面,警察也在场。装饰城案的录像也显示有很多警察在场。和小岛录像相似,三汇员工和班组人员一方也是被动的、防守的,没有激烈冲突。从事前开会、事中的安排,事后的处理,都看不出张良的重要性,张良也没有任何行为是暴力的、违法的或者不妥当的。与故意毁财行为更是完全无关。

第二蒲永亮笔录。蒲永亮说的并不是,公司里有个组织,组织成员可以作为骨干组织人手,而是想的找外援,找不用给钱、方便利用、方便管理的班组长、班组人员,当然也没提到要找张良、唐勇军等人,没有把他们安排在人墙处。恰恰反映,这种安排无组织,无纪律,不是组织行为特征的体现,而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组织行为,是公司管理方式、节约成本的体现,不是违法犯罪。体现几个问题:第一,公司和公司领导抠,多用公司外的人、白干活,不用给钱;第二,体现公司领导的胆小,守法,怕事,所以扎人墙。班组长郭五强是在人墙处。张良是在劝阻双方的。唐勇军基本上袖手旁观,躲着。郭五强确实也在一线,可以说是扎人墙的,但行为上是克制的、被动的。小岛事件,指控的员工、班组长就三个人,没有一个有暴力特征,尤其是张良,是劝架的角色,很平和。

第三第三组小贷公司软暴力催收的证据。恰恰说明,“组织”成员之间不联络,不汇报,事前不开会,事后不总结。如果存在一个黑社会组织,难道成员之间不联络吗?2012年就发生过代云洪的事,为什么14年小贷公司需要人手的时候,不知道安排张良、冯定楷、唐勇军这些人去搞催收?

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周大军律师补充一点,涉及英才学校唐勇军到过现场,但没动手。部分证人说到是打手,不客观。小岛视频显示唐勇军现场非常保守。唐勇军行为不符合行为特征。

杜明怀律师第一点,针对唐勇军补充质证。组织性里面,所有开会都没有通知唐勇军,不但开会通知组织外的,还不通知组织内的,说明组织不严肃。

第二个,关于无视警察的问题,在这么案件中,尤其是丰台、小岛和装饰城,唐勇军参与的只有小岛,但小岛很明确,不存在无视警察执法。这些和唐勇军无关。

第三个,再说一下代某洪非法拘禁。公诉人举证的三十个小时从何而来,合起来三十个小时,还是某一段。代某洪究竟是以何心态,还要回去。请合议庭注意。

审判员 李俊曾建斌有什么想说的

曾建斌:补充几句。说一下上午没有谈到的事情:

第一,卫生巷的事情,应该以当年公安调查为准,过了20年,黄某东的证词没有客观性。

第二,王某华何某廷的会计说哪个喊他去跳楼,我见王某华只有一两次,没有喊他去跳楼。冯定慧、郭进应该也有哪一个在场,有必要可以当庭作证。

第三,杜某贵王某禄今天上午好像说哪个喊要杀他,我们和王某禄杜某贵之间多次在一次吃饭,重话都没有说过一句,不可能有这样的语言,希望出庭作证。

第四,谭均欠我们七千多万,好像没有起诉,我的印象中没有。我们每天下午打羽毛球,他不提我就不说,说了我摆了两句。他和郭进商量如何处理。除非在几种情况下,除非时效性过了、他不认账、要赖账,不得已才起诉,否则我不会起诉他。我印象中没有起诉。

第五,李某旭李某旭老婆来我办公室,重话都没有一句,每一次他都在场,他以前是江油供销系统,有感情。

第六,冉某志,也来我办公室几次,重话都没有。

第七,禹某居,我害怕和他说话,他来我就走。

这几个人我再补充一句,涉及到组织性、暴力性的问题,我们是合法的公司,是公司的组织,没有什么暴力行为。

18:43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邱剑波:下面出示危害性特征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害人、证人共64人证实对群众造成严重心理强制,部分被害人甚至不敢控告、不敢报案。

1.被害人何冯(化名)的陈述,证实丰泰打砸事件后,其内心感到恐惧,不想和这种黑恶势力多纠缠。最终因害怕再遭打、砸、骂等,怕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保障公司、家人和自己的安全,被迫支付了超过银行几倍同期利率及复息的资金1000多万元。

2.证人何某秀赵某萌王朋(化名)的证言共同证实:丰泰事件中打人的都是年轻小伙子,从穿着打扮看着像社会上的人。旁边还有10多20个人没有动手,在现场吵闹、造势。员工感到害怕,觉得安全得不到保障,心中比较恐慌,好像有员工辞职。

3.证人康斌(化名)的证言证实,唐勇接到电话就给康斌(化名)他们说卢善文去紫金城要钱和别人发生纠纷,喊班组过去。喊这么多人过去凑人数、扎场子和示威,给对方造成害怕的心理,如果发生打架,卢善文他们喊这么多人去,也不会吃亏。

4.证人张郭(化名)的证言证实,在丰泰事件中感觉就是喊我们去扎人场,对方看见我们人多就害怕,因为这个事情,张郭(化名)感觉很不正规,第二年就离开公司了。

5.证人兰晴化名的证言证实,去的目的就是扎人场,显得公司人多,对方就害怕。并证实因为其在三汇公司领工资,如果不去就不服从领导安排,公司有规定必须要服从领导安排。

6.证人李某清赵某福熊某堂的证言共同证实,叫班组的人过去扎场子,人多了,在气势上给对方威慑。熊某堂还证实维护公司利益的事就是指,跟公司以外的人发生了冲突,班组要出人给公司撑场面,让别人觉得三汇公司的势力很强大,不好惹。

7.被害人安某刚的陈述证实:殴打造成安某刚轻微脑震荡、鼻梁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安某刚说曾建斌的行为就是个黑恶势力,黑社会,他可以有预谋的组织很多打手抢占我们的合法收入。安某刚担心曾建斌势力很大,怕被报复,不敢控告。

8.证人朱某宝的证言证实:曾建斌习惯出了事就喊人到现场来扎场子。最开始是卢善文和两、三个人过来,之后又来了一辆卡车,卡车上都是曾建斌工地上的工人,有二、三十个,都在茶楼下面的门口守着。并证实警察来之后,曾建斌对朱某宝说,今天就放过你们,这个是要还的,这个钱你要负责。

9.证人蒲某云赵经(化名)的证言共同证实:新时空茶楼案件后蒲某云听说对方是三汇公司老板,财大气粗,势力大,因怕被曾建斌报复,不敢去医院治疗。赵港也被吓到躲在外地,不敢回绵阳。

10.证人陈某清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卢善文让对方退钱,并喊了社会上的人到茶楼,还把工地上的人喊到茶楼扎场子、凑人数。

11.新时空茶楼营业员钱某忠的证言证实,茶楼的服务员看到这么多社会闲杂人员,加上本来就是到茶楼扎场子,三五成群的,看起都是黑社会的,感到害怕,都不敢去收茶钱。服务员这些都是站在一边的,战战兢兢,不敢说话。

12.证人霍某文的证言,霍某文在油坊街经营理发店,其证实看到有人从新时空茶楼跑出来,后面有很多人拿起刀、棒在追。茶楼上上下下的人有几十到一百号人,手中有刀棒,场面还是很大。打架导致油坊街拥堵,应该是油坊街近20年发生最大的事情。霍某文说:那些人虽然不是针对我们的,但我们这种正当做小生意的,还是感觉心理有点畏惧。那些人一看就是超社会的,我们做小生意的,只敢在门口看,不敢走近去看热闹。

13.新时空茶楼案目击证人李开(化名)的证言证实,看到一群人在街上跑,手上还拿着钢管,像超社会的小伙子。并证实新时空茶楼打架的事是这么多年油坊街规模最大的一次。这辈子就见过这么一次,内心害怕,也很畏惧,看到一大波特警支援,手上拿了冲锋枪,处置规模比较大。当时沿街的商户好多都看到了,街上很多人都害怕。由于油坊街靠市中心比较近,造成街上交通拥堵。

14.证人刘某军的证言证实:唐庆被故意毁坏财物案,前两次询问没有说停工损失,是担心三汇集团打击报复,让家人受到影响。

15.被害人刘某元的陈述证实,三汇集团卢善文他们那个时候太嚣张,仗着在绵阳背景厚,曾建斌有钱有势,太欺负人了,我们做小活路的老百姓哪里惹得起他们,他们连丰泰这样的大公司都敢欺负,还别说做小活路的了。

16.证人王某鹏的证言证实,听说曾建斌在绵阳很厉害,有专门的律师团队,职能部门很多领导都在帮他,基本上在法院和他打官司的人都不可能胜诉,他就像电视里面演的黑社会一样,有保护伞帮他,别人和他做生意只能一步步被他吃完。

17.宏坤公司员工廖行(化名)的证言证实,扎场子就是多喊人去,人多了就壮大声势,给对方一种威慑力,让对方觉得害怕。

18.宏坤公司员工(化名)的证言证实,英才学校强行进场案,当时去的有各个项目部经理、安全员、工长、施工员以及工人,大概有七八十个人,公司喊这么多人去,实际上就是喊去扎场子,人多了,对村民也是种威慑。

19.宏坤公司施工员证人杨昆(化名)的证言证实:英才学校强行进场,公司组织这么多人去,就知道双方肯定会发生冲突,在现场,也没有公司的人来制止打架的行为,可以说他们在放任打架的发生,他们也想通过这种方式来打击小岛村民的气焰。这次组织这么多人去,就是在激化矛盾,很容易发生大规模的打架事件,公司也没有阻拦这个事情,只是想公司利益,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当地老百姓服气,看到我们这边的实力,就不会再来继续阻工。

20.证人徐、李平的证言证实,英才学校教师公寓案,施工方包工头组织这么多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老百姓阻拦的话就让工人跟村民打架,让老百姓感到害怕。

还证实:施工方像强盗行为,跟黑社会一样。

21.证人樊某东的证言证实,施工方组织这么多人来的目的就是让这些人来扎场子,他们人多,就可以给老百姓威慑力,让老百姓不敢阻拦,他们就是想强行进场施工。

22.证人郭某清的证言证实,施工方太嚣张了,无视政府的存在,无视社区的存在,强行施工,想用武力来达到他们的目的,有人来拦就要打,即便后来警察和社区干部去劝了,都还是不理。

23.证人蒋某菊的证言证实,施工方组织上百人来强行施工,完全就是在欺负老百姓,想通过人多让村民害怕,达到他们强制施工的目的。

24.证人张某华的证言证实,没有见过这些阵仗,双方都那么多人,现场又混乱得不得了。看到这些心里还是害怕,怕双方人员打起来误伤到自己。

25.证人李某清的证言证实,瑞升物业管理很不好,保安社会气息比较重,这次打架后物业公司也不对保安进行处罚、开除,物业公司是默认保安和别人打架的事情。

26.证人赵艳的证言证实,人和天地的保安说话做事霸道,他们如此行事是因为后台硬,关系好,一般打架的事,他们的后台都要帮忙处理。

27.证人杜某贵的证言证实,曾建斌让杜某贵旗下的公司来担保,不然叫人把公司大门堵了,还要向收拾何冯(化名)一样收拾他,把他打到住院,杜某贵感到害怕,就让家人和公司人员来担保。曾建斌说他和法院的人关系好,起诉到法院的都是百分之百的胜诉。接到曾建斌的电话都很恐慌。

28.证人杜某洋的证言证实,曾建斌不像做生意的老板,反而像黑社会大哥。曾建斌在社会上势力很大,喊人在丰泰打架从丰泰拿钱,事后也没有被处罚,整个绵阳人都知道,他黑白通吃。还有很多催债的人,都是凶神恶煞的,一看就是超社会的人。

还证实当初不敢报警,害怕被报复。才开始举报曾建斌的时候,他就打电话威胁再举报就收拾其父亲杜某贵

29.证人王某禄的证言证实,曾建斌手下还养了一批看起来像超社会的人,随时举例喊几百人把丰泰公司老总打了。他本人作风也很强势,随时把打人这些话挂在嘴上,根本不像一个企业家,反而像一个黑社会老大的样子。并证实不敢控告曾建斌,他收拾何冯(化名)也没有被处理,他经常借这个事情炫耀。控告曾建斌以后,曾建斌发微信、打电话威胁杜某贵杜某贵一直担惊受怕。

30.证人宋某俊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在绵阳的势力很大,社会上的人不论做什么生意的都喊曾建斌为曾老大,曾建斌随时说在法院有关系,诉讼从来没输过,害怕告了也赢不了。

31.证人谢化名的证言证实:周强介绍了一个催收老总,感觉是社会上的人,让人害怕。

32.证人冉某志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在绵阳黑白两道都吃的开,曾建斌说他亲自带人去收拾丰泰的老总何冯(化名),把对方的办公室砸了,没过几天何冯(化名)就把钱还给他了,让冉某志知道不还钱的后果。

33.被害人马令、马云的陈述共同证实,绿湾春新区案,他们根本不顾及有警察,直接不理会,那些人当着警察和那些群众的面当街继续追打。事后,马云觉得对方很有势力,不敢得罪这些人,没再追究。马令还证实自己眉骨被打出血,医生缝了五六针,吃面的时候脸肿得根本看不到面,相当于是眯着眼睛吃的,住院3天左右。

34.绿湾春新区证人何化名、郭强的证言共同证实,曾建斌不问青红皂白,直接手一挥说“给我打,敢打我的保安”,然后跟在曾建斌身后的十多二十个人一起冲上去围殴马木匠,当时现场混乱,就像电影古惑仔里面的黑社会一样,只听见人群中马木匠在地上惨叫。何明还证实,打完人后,曾建斌坐在椅子上就像黑社会大哥一样,旁边都是十几个人,他态度很嚣张,说老子打了又咋子之类的话。

35.马敬令、马敬云的雇主蒋军(化名)的证言也证实,蒋军(化名)质问曾建斌凭什么打人,曾建斌嚣张地说,老子打了又咋子。

36.证人黄某东的证言证实,新湾春新区案,曾建斌带头开始打人,他们才一窝蜂冲上去打,曾建斌不动手,他们肯定也不会动手。黄某东说:当时事情闹得比较大,这个事情在我这一生中影响还是很大,没见过那么大的场面,记忆比较深刻。

37.证人郭生的证言证实,郭生塔吊作业的时候,不小心撞到了楼层槽钢,被何仕武和一个电工殴打。感觉项目上的管理人员就跟黑社会一样。并证实派出所调解的时候不是很想要那3000元的赔偿款,内心是想让派出所处理何仕武和电工的,当时感觉施工方实力很大,对方负责人声音很大,气焰很嚣张,就没有说处理何仕武等人的想法。

38.证人李某旭的证言证实,李某旭不愿意去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原因是曾建斌势力大,担心被收拾。

39.证人任的证言证实,曾建斌是绵阳的大老板,有钱有势,连法院的庭长都在为他服务,打官司都打不赢,报案也没有用。

40.证人宋军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太有钱了,目空一切,把谁都不放在眼里,随时都在说哪里都有关系,公检法都有人。

41.证人刘某东的证言证实,中庆公司的印章、购买土地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被管控后,刘某东办理融资、土地过户、项目报建等一切活动,都要受曾建斌的控制。并证实曾建斌这伙人对刘某东造成的损失很大,精神上一直都很压抑,在绵阳的商界给刘某东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还证实法律上的问题由冯廷州负责,有法律风险他们都会及时规避,钻法律的空子。表面上他们很正规,但只要一陷进去,就难以自拔。

42.证人李栋的证言证实,听说曾建斌把欠钱的何冯(化名)打了,带了几十上百人,把办公室砸了。心理产生了很大的恐惧。曾建斌在绵阳势力很大,不敢告他,怕他报复。应诉后才知道曾建斌在司法界有通天的本事,外面所有人都知道曾建斌打官司都是赢,他的借款合同都是他请人打造的,无懈可击。

43.证人羊鑫、敬祥、李某强的证言共同证实,曾建斌的法律顾问是冯廷州,他是老法官,在绵阳民法界影响很大,曾建斌让冯廷州来公司目的就是让冯廷州处理法律事务,想规避放贷的法律风险,给他出谋划策,在诉讼中取得优势。羊鑫还证实曾建斌利用个人影响力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绵阳老板圈子里都很怕曾建斌,曾建斌对内骂员工,对外有时候还要动手打人。丰泰公司老板欠曾建斌的钱,曾建斌叫了人去打丰泰的老板,花园市场商户搬迁,曾建斌叫人去打砸强搬。

44.被害人代某洪的陈述证实,卢善文和曾和平带人到宾馆堵代某洪,不让他出宾馆,卢善文说这个事是曾建斌安排的,当时觉得他们太凶了,不敢控告。代某洪还证实冯廷州是曾建斌的法律顾问,冯廷州在绵阳很出名,司法界的朋友也很多,这些资源都是曾建斌的资源。

45.被害人王强的陈述证实,曾和平直接组织人打砸,做事作风相当霸道,有点像黑社会,感觉就是通过这种暴力行为让王国强害怕。

46.证人陈化名的证言证实,在三汇绿岛做工时,被项目部的人电话纠集多人实施殴打,致陈平受伤住院,打他的人放话称看到陈平一次就打一次。陈平因担心被报复,未回三汇绿岛工地上班。

47.证人何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对内在治理三汇集团上非常武断,喜欢骂人,很多员工都很怕他,对外很多企业家都知道曾建斌“黑白通吃”,在政界关系非常好。告他告不到,打官司打不赢,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一提到曾建斌也没人敢较劲,曾建斌经常给别人说:你们去告我嘛,我不怕,去哪儿告也告不到我。

48.三汇装饰城商户彭芳的证言证实,三汇市场管理方给商户说,曾建斌有的是关系,如果不配合,要把他们抓去关起。彭某芳觉得曾建斌黑白两道通吃,所以事后门面强拆也就想着算了。

49.证人李英的证言证实,强砸门面太霸道,在凌晨鼓捣把商户们拉出来、把门面砸了,很野蛮,就像香港电影里面抢码头的行为,就是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当晚李英、张平、何蓉等人在市场里面守夜,是在睡梦中被人拖起来拉到市场外面去的,事后商户们害怕被报复。

50.证人张平的证言证实,组织来强拆的人就不是正常人,是疯子、恶霸,现在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曾建斌,还是害怕实话实说了等曾建斌以后出来会收拾我们。

51.被害人何蓉的陈述证实,曾建斌不说话,怎么会聚集这么多人来打砸商铺,这群人行为非常恶劣,是黑社会性质,一般人不可能聚集这么多人,只有他们这些黑恶势力才会在一夜之间组织这么多人来,让普通老百姓无法反抗。

52.证人张向的证言证实,强拆就是一个黑社会行为,当天晚上组织那么多人,为什么半夜来,这就是强盗的行为。

53.证人谭均(化名)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在绵阳的势力很大,听说曾建斌把何冯(化名)打了,还喊了几百人去打的,还有代某洪没还钱把代某洪关在房间不准出去,所以谭均(化名)从心里很害怕曾建斌,听说法院的专委都是他的法律顾问,肯定惹不起。并证实自己之前不敢报案。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证实对群众生产、生活、经营的影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1.被告人蒲永亮、冯定楷、唐勇军、张良的供述和辩解共同证实,英才学校强行进场,当天冲突现场人很多,双方有几百人,场面非常混乱,交通瘫痪,人和车都不能通行。对社区商家、学校教学造成了影响。蒲永亮还证实,丰泰案中去那么多人,对丰泰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经营状况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何冯(化名)的心理、身体造成了影响。三汇公司采用这种跑到别人公司去闹的方式要钱不像是一家企业做的事,成了人多的欺负人少的,实力强的欺负实力弱的,完全没有法制观念。还证实在三汇装饰城故意毁坏财物案中,业主的财产有损失,他们的心理也受到了伤害。冯定楷还证实,在代云洪事件中,卢善文、曾和平喊冯定楷等人通过这种的不合法途径,到代某洪经营的宾馆去要钱,让代某洪心理上产生恐惧,达到他们要回钱的目的。

2.被告人陈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谢成刚被寻衅滋事案,曾和平、卢善文叫我们几十个人去的目的肯定就是为了扎场子,让对方看到我们人多,让对方害怕。扎场子就是发生了打架需要去凑个人数,显示人多,起到震慑威胁的作用。如果现场对方有过激行为先动手之类的,我们也就会上前帮忙动手打架。

3.被告人唐勇、郭五强、文红军的供述和辩解共同证实,丰泰案喊各个项目的施工员和班组长去,就是人多给对方施加压力,造成购房客户不敢进去,丰泰公司员工不能正常工作。郭五强还证实,英才学校强行进场,当时场面非常混乱,声音也很大,交通完全堵塞,对学校教学产生了负面影响。扎场子公司不付钱,纯粹就是尽义务,卢善文说这是要维护公司的利益,大家就应该付出。英才学校事件虽然会上说了不准打人,但是这个过程必然会发生肢体冲突。戴安全帽后,外人会以为是正常施工人员,具有一定迷惑性,其本质和在外面请社会上的人来扎场子是一个道理。郭五强还供述小岛教师公寓进场遇到老百姓阻拦,不应该要求我们班组去跟老百姓解决矛盾,公司的人都在后头指挥,而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好,按程序进场施工,包括花园批发市场这次是同样的道理,仗着班组长在公司做活路,强行要求班组组织人员去参与,就是把班组长、民工当免费的炮灰,跟老百姓冲突的是班组长、民工,最终收益的都是公司。

4.被告人何涌泉的供述与辩解,其证实在新时空茶楼案,正在包间打牌时,特警冲进来喊抱头蹲下,特警是拿着枪的。

第三组证据,证人、被害人共计54人,证实该组织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多家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多名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及其关联企业员工、购房业主等群体的权利受侵害。

1.证人黄化名、陆德、曾建的证言共同证实,唐庆被故意毁坏财物案,何仕武叫黄程、陆某德等人去阻止对方施工,目的就是扎人场,对方看见人多就害怕。砸板房的行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施工人员公司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影响了施工进度。

2.被害人唐晴化名的陈述证实,工地主要损失为管理人员工资、资金占用费、被砸坏物品损失、班组误工损失,事后三个月都是停工的,共计损失在12万到16万余元。

3.被害人王强的陈述及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谢成刚被寻衅滋事案案发当日小松牌挖掘机物损金额为4.1万余元,曾和平直接组织人打砸,事后由王国强承担。

4.证人王、严、任琼、钟云的证言共同证实,造成丰泰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看房的客人被吓跑,员工很恐慌,还引来了很多围观群众,影响了过往的交通和行人的通行。钟云还证实丰泰一楼售楼部被很多人围了,黑压压的一片,把人吓惨了。聚集闹事给集团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对公司名誉页造成了影响。

5.证人张兮(化名)的证言证实,到现场的工人都是曾建斌在去的路上喊人安排来的,这些人就是过去震场子、壮声势。影响了紫金城售房部正常经营秩序及销售秩序,对何冯(化名)和被殴打的那名男子的身体、心理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6.证人王的证言,230卷P77-81

证实:三汇公司的人来浩兴公司销售部催收,强行索要销售数据,掌握浩兴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了一两个月,对销售工作产生了影响,工作人员压力很大。

7.被害人何某廷的陈述证实,造成何某廷的财产和股权,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多家公司的账户被查封,资金无法流动,发不起职工的工资,导致何某廷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曾建斌以收拾何冯(化名)、非法拘禁代某洪,威胁曾兴成等事件恐吓他,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恐慌。曾建斌利用何某廷欠款和控制公司印章,堵死了何某廷与其他人交易的途径。

8.证人张琳的证言证实,何某廷和曾建斌之间的债务问题,实际上是曾建斌等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收取高利息,同时曾建斌等人采取控制印章的方式,进而控制远翔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把公司搞垮从而侵吞公司资产。

9.证人夏飞的证言证实,曾建斌以金辉小贷公司的名头,来吸企业的血,让企业背负高额利息和本金,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甚至变卖。

10.证人邓杜某洋的证言共同证实,曾建斌把杜某贵告到法庭,控制企业印章,冻结了账户,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生产经营,员工拿不到工资。

11.证人杜某贵的证言证实,由于曾建斌控制了杜某贵公司印章,使杜某贵公司无法到银行正常融资。曾建斌、郭进等人多次找杜某贵还钱,在电话里辱骂、威胁杜某贵。郭进还要求杜某贵签息转本的合同,并说假如你不签,你公司都没法运转,你公司的印章都在我们这里。并证实曾建斌、郭进等人的行为造成杜某贵恐惧害怕,天天不能正常上班,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导致公司1200多个员工失业,超标查封引起银行正常融资的抵押物不能正常贷款使用,给银行、供应商、员工造成恐慌。

1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楼下有人堵门,茶楼没法正常经营。茶楼外面聚集多人,对交通秩序也有影响。

13.新时空茶楼案的证人顾蓉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做这个事情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强盗行为,大张旗鼓的带人在茶楼上处理自己的私事,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有权有势的无视法律,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不安定的不良影响。

14.曾建斌的驾驶员罗某平的证言证实,我们那么多人守在茶楼下和楼上,没有人敢上来喝茶,肯定是影响了茶楼的生意。社会影响也是很不好,而且我们这边还叫了社会上的人还带的管制刀具,一旦真的打起来双方肯定会有死伤。

15.证人谢里、谢的证言证实,查封了谢公司名下的三宗土地,购房客户因为不能正常办理房产证,多次向三台县政府信访,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16.证人宋某俊郝某林的证言共同证实,金辉催收非常频繁,导致宋某俊精神压力非常大,他们的利息算那么高,之前说好了还本金,结果周强还是算成了利息,这笔钱就一直还不清,所以就因为这些压力让宋某俊郝某林离婚了。曾建斌在社会上名声很大,势力很强,宋某俊怕得罪了他们,自己在业界也混不下去。郝某林还证实,金辉小贷监管了郝某林两家公司的印章,公司基本停止了运转。谢某太证实,金辉小贷找借口强行让郝某林还钱,实际跟旧社会江湖上那一套是一样的,凭他们的嘴巴和社会势力说了算。

17.证人王某禄的证言证实,曾建斌管理公司印章后,导致很多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开展,企业停滞不前。通过法院查封了公司5个亿的资金、机器设备和生产原材料,导致银行不能正常放贷,公司直接停止生产,发不起工资,几百名员工被迫下岗。冻结了王某禄的银行卡,借钱维持生活。

18.证人何能、敬祥的证言证实,何能和敬祥因债务纠纷被限制高消费、公司账户和所有财产都被查封,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生活也受到极大影响。查封了敬祥的汽车、房子,把敬祥列为失信人员。

19.证人王、魏兵、谢的证言共同证实,谢某浩、谢、谢等7人名下银行卡被冻结,并被限制高消费。

20.证人王某华的证言证实,王某华个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被冻结,导致个人所有消费无法进行,对生活影响很大。曾建斌一伙人就是仗着在黑白两道有实力,所以才很强势的和远翔公司谈判。曾建斌还对王某华说,你还不起钱就去跳楼。此证言也得到了证人张寿、王梅的印证。

21.证人邓文的证言证实,曾建斌在绵阳老板圈子里属于比较厉害的人物,在法院也有关系,和曾建斌打官司,赢的永远是曾建斌。

22.证人孟、李的证言证实,金辉小贷对借款人收取高额的利息,利用法律漏洞打压、威胁借款人、担保人,冻结查封相关人员的财产,让借款人、担保人家里鸡犬不宁,担惊受怕,他们就是披上了合法外衣的不法分子。证人蔡虹、李等人的证言共同证实,蔡虹、李、李、孟房产车辆被查封,银行卡被冻结、被限制高消费,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23.证人雷的证言证实,金辉小贷冻结了蓝腾公司账户,锁定车辆,查封了房产,导致公司的一辆汽车和其妻子的一辆奔驰车因无法年审报废,损失了200万。

24.证人任春的证言证实,在金辉小贷公司借款,支付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造成元春公司倒闭。

25.证人禹某居的证言证实,曾建斌这个小贷公司影响很不好,他们利用法官、律师这些专业人士来钻法律的空子,恶意偷税,造成别人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想尽一切办法把别人的财产变成他自己的财产,何冯(化名)的事情在绵阳营商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26.证人李栋的证言证实,郭进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让李华栋使用公章,以至于李华栋的公司没法在绵阳海关年审,没有印章也终止了和其他公司的合作。

27.证人尚某英的证言证实,金辉小贷控制了尚某英公司的印章、U盾等,给他们的经营造成了很不良的影响。曾建斌还给尚某英说过他向何冯(化名)收钱的时候喊了几百人打架了的,尚某英理解的曾建斌以打架暗示她的意思。

2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在绵中英才学校案喊这么多人的目的就是造声势,在开会时,卢善文说,汉龙集团以前都没有把小岛这个硬骨头啃下来,我们宏坤既然接了这个工程,就要把这个事情做好,才能体现宏坤的能力。

29.证人李娇、赵金、雷某金冯某云、潘华、胥、郑、徐的证言共同证实,英才教师公寓案冲突中心差不多有200多人,外围有三四百人,场面非常混乱,现场交通完全瘫痪,影响了学校的正常上课,居民就会觉得绵阳的治安很差,心里恐慌,没有社会安全感。雷某金还证实,组织100多人强行进场,想通过人多的气场来镇住当地的老百姓,让他们害怕就不阻拦。双方也各有不同程度的肢体冲突,卢善文等人也没喊这边停工,而是想通过班组的积极表现和强硬的态度来震慑当地村民,也就是说班组跳得越凶,是卢善文他们越想看到的。

30.被害人赵群的陈述证实,三汇装饰城案,深夜4点组织人打砸,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黑社会性质打砸犯罪行为,他们太嚣张,强拆后导致商户不停上访,很多商户觉得斗不过曾建斌,就接受几千元赔偿没有继续上访。其余商户拉横幅、找媒体、找政府、写上访信都告不赢曾建斌。

31.三汇装饰城楼层管理人员谢的证言证实,有些新装修的也不赔偿,商户经济损失很大,不把商户的钱当钱,没有取得同意就拆除,也没有法律上同意拆除的依据,这就是一个强拆,人家商户也很心痛,作为一个外人都感到心痛,装修了几个月,投资了那么多,说拆就拆。这个行为不合法,强人所难、霸道,感觉法律在他们面前就有点不存在。强拆就是强盗行为,和现在网上报的黑社会没有任何区别。听说商户告到扫黑除恶、告到巡查组,才开始进行赔偿工作。

32.证人叶的证言证实,看到几个施工单位的人往一楼拉一个商家,商家不配合又跳又闹,当时场面很混乱,二楼叮叮咚咚的声音,像放火炮一样,响声相当大。不应该强砸、强拆,现在这个社会不应该这么做,这是电视剧演的黑恶势力的动作。

33.证人朱娟的证言证实,他们才残忍了,根本不考虑商铺业主的感受,没有一点人情味,特别是当时在现场看到商铺被砸坏的那个场景,整个人又急又怕,对商家造成影响比较大,好多人把自己一家人的生计搭在商铺,说强拆就给你强拆了,太霸道了。

34.证人刘虎的证言证实,这次强砸门面是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打砸的行为,是很恶劣的,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行为,觉得三汇集团有权有势有关系,砸了就砸了,要是真的有什么后果危害也奈何不了三汇公司。

35.宏坤公司保管员张的证言证实,商户的装修、个人财产等物品以及个人心理受到了侵害,宏坤公司应当尽力协商,不应当采取这种强硬的手段达成目的。

36.门窗班组王强的证言证实,去三汇装饰城后,蒲永亮分了几批在点名,他还指挥工人将几个商户架出去,然后工人们使用各种工具对商户的装饰物、完好的门窗等物品砸烂。王生强当时看情况不对,意识到这样简直就跟黑社会差不多,就带着自己班组的3个工人躲到一边去。曾建斌搞出来的三汇装饰城强拆这个事情明显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给绵阳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四组证据,证实组织犯罪后,妨害作证,干扰司法秩序。主要表现在三汇装饰城强拆后,卢高翔、陈勇受曾建斌的安排给三汇装饰城被强拆的商户拿钱,让他们去法院、公安机关撤案。该部分证据已经出示,不再赘述。

第五组证据,证实该组织应付民工工程款而不付,利用金辉小贷公司将拖欠的工程款转变为借款,收取民工、班组长利息,盘剥民工、班组长,多名民工、班组长被逼无奈、忍气吞声。

1.赵某福、王强、林等8名班组长的证言均证实,卢善文、曾和平以决算没有做出来、财务人员更换等理由,不给班组结工程款,卢善文说是曾建斌的要求让班组长去金辉小贷借款,月息按照1分5或2分计算,班组长为给民工发工资,以及能继续在宏坤公司做工程,迫于无奈在金辉小贷公司借款。多名班组长还证实不敢控告举报曾建斌。赵某福还证实,作为宏坤公司的班组长,靠他们吃饭,借钱的事情也是敢怒不敢言,如果去告了,活路就不可能再做了。王强证实,他们心太黑了,他们以各种理由压着我们几十万的工程尾款,他们也没有给我们支付利息,反而让我们去金辉公司借款,他们三汇公司确实挣了钱,我们班组长就苦了。林还证实,知道曾建斌在绵阳社会关系很广,很多当官的都是他的朋友,听说绵阳市中院的一个领导退休了还在给他当法律顾问,绵阳不管再大的老板都怕曾建斌。作为一个底层的人怎么可能把他告到,只能忍气吞声。叶还证实,在金辉小贷公司借钱,明摆着是想吃他们的利息,压低他们的工程利润。班组长都很怕曾建斌,得罪他以后就没有活路做,叶刚在2018年离开宏坤公司的原因一是单价比较低,二是迟迟拖欠尾款,三是三汇公司的有些做法不认可,比如三汇装饰城拆迁、丰泰公司打架,四是公司内部勾心斗角。袁刚还证实,曾建斌在绵阳的经济实力很强大,社会关系庞大,包括三汇装饰城、丰泰等事情,闹那么大,曾建斌都是摆平了。胡平证实,曾建斌在绵阳社会影响力很大,黑道白道都吃得通,听说有个法官就在他的小贷公司上班,作为底层的打工人怎么可能去告曾建斌。文证实,曾建斌心太狠了,金辉小贷、宏坤建筑都是他的公司,班组都是挣血汗钱,连班组长的钱都要克扣,宏坤欠工程款,还要去小贷公司借款,给利息,简直不合理。文辉还证实,2017年1月在金辉小贷借了80万元,2020年还清,支付了402520元利息。文辉多次找卢善文、曾和平要求结算劳务费,但他们都不结,文辉多次向劳动部门申诉,曾和平找到文辉要求签订班组结算协议,按照行规做水泥都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但协议是按照测绘面积计算,文辉就不同意,但曾和平说如果不签,就将文辉2016年付了20万元首付买的人和逸景的房子收了,并转达曾建斌的意思说欠的51万的房款,要给利息30万。文辉觉得他们太黑了就去劳动部门告,后曾和平又来找文辉协调,将房款利息降至16万元,最后文辉被迫签了结算协议,导致文辉多年在三汇做活路没赚钱,还亏了几十万,文辉本想告三汇公司,但想到三汇公司和曾建斌在绵阳的影响力,还听说曾建斌的法律顾问是法院的,凭自己一个小老百姓不可能告到他。

2.卢善文的供述证实,文辉他们在宏坤公司做工程,还有工程款没结,所以不担心他们没有钱还贷款,如果确实没钱还,公司可以从工程款里面扣钱。

3.文红军的供述证实,班组在三汇做事的时候,曾建斌总是不按全款拨款,或者延期拨款,班组要支付人工工资就找曾建斌要钱,曾建斌就说他没有钱,给这些班组说可以到他的金辉公司借钱,但要支付1.5到2分的月息,有的班组为了让民工不闹,就只有在金辉公司借款,工程款下来之后,就再用工程款偿还贷款,或者他们直接从班组的工程款中扣在金辉的借款,卢善富知道有5个班组借过钱,知道名字的只有文辉。

4.郭五强的供述证实,2011年以后,三汇给我们工地上所有的班组进行决算就喜欢拖班组的工程尾款,2010年左右,郭五强的班组在做人和天地一期项目时,所有的班组都按照承包合同定时定量的完成了工程,因为很多班组长给农民工发不出工资,班组都去找宏坤公司项目的预决算部门问决算的事情,但宏坤公司就以他们太忙了,决算没有搞出来,就这样这笔工程款拖了四、五年才给,合同上的内容都是交工后六个月以内支付工程尾款。因为宏坤公司把决算拖到一直不结算,这些班主自己又要掏钱垫支工程,还要垫支农民工工资,所以被逼得去找卢善文处理办理决算以及找金辉办理贷款,班组长又不敢惹他们,只能吃哑巴亏,很多班组只能去金辉贷款,认一些利息,把这些利息算起,班组长累死累活也挣不到多少钱。

5.宏坤班主借款清单三份,证实罗某光、黄某祥、吴某才、胡某平、赵某福、杨某虎、袁某刚、叶港、唐生、文慧11人共计借款234万元,卢善文于2017年1月23日在借款清单上签署由宏坤公司付班组款时扣除以上借款,曾建斌在卢善文签字后签署由卢善文或曾和平担保方可贷款,并通知基建财务,到时负责扣款。

从之前暴力犯罪的示证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被盘剥的班组长同时也被组织参与了违法犯罪,如赵生福、林敏、袁贤刚、胡定平、文辉参与了小岛案,赵生福、袁贤刚、文辉都参与了丰泰案,王生强、袁贤刚、文辉参与了三汇装饰城案,反映出该组织不仅盘剥了班组长,还利用班组民工实施违法犯罪。

第六组证据,证明组织者、领导者曾建斌及组织成员向多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国家公职人员请吃、送礼、行贿,围猎干部,致使多名公职人员受刑事处罚、党纪处理。

1.被告人曾建斌、冯定慧、曾和平、郭进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冯廷州的言词证据,证人刘禄、张宇、蒋树、李升、李俊、何富、唐某明张兮(化名)、刘军、周旭(化名)、谭斌、张君、谢明的证言证实,曾建斌、曾和平、郭、周强、冯廷州等人为了组织利益分别向市供销社、建设工程质监站、金融工作局、规划局、高新区住建局、法院、财政局、税务局等单位相关公职人员行贿、请吃送礼的情况。如曾建斌为了感谢市供销社主任刘某禄在花园市场开发、建材市场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帮助,2003年至2012年,曾建斌给刘某禄送了共计407万元。曾建斌为了得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蒋某树对三汇金府项目的关照和支持,2021年11月,给蒋某树送了3万元。曾和平为了蒋某树在检查验收中给予关照,2021年初给蒋某树送了2万元。在曾建斌的安排下,冯定慧等人给高新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送了2000元,冯定慧安排苏某思给高新区税务局分管小贷公司的负责人送了3000元。又如曾建斌为感谢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副局长张某宇建设方案、协调进度等方面的帮助,2007年至2020年期间给张某宇送了70万元。

2.被告人卢善学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到工地来检查的时候,曾和平就会安排项目经理,也安排过卢善学现场对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现金行贿。

3.证人刘某太的证言证实,在三汇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针对规划局、消防、人防办,存在送礼送红包的情况。曾和平对接质监站、卢善文对接城管。质监站来验收前,曾建斌都会安排刘某太给验收人员送红包。

4.绵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曾建斌与国家公职人员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情况说明证实,曾建斌向绵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颜超行贿25万,向绵阳市供销社原主任、市粮食局原局长刘某禄行贿407万元,向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副局长张某宇行贿70万元,向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科原科长蒋某树行贿3万元。曾建斌与79名国家公职人员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共计274.8347万元,涉及国土住建领域44人,涉案金额199.7798万元,涉及公安司法领域9人,涉案金额16.9549万元,涉及金融领域13人,涉案金额21.3万,涉及党政机关13人,涉案金额36.8万元。2005至2011年期间,曾建斌与10名公职人员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共计169万元。

5.领款单、借条证实,曾和平、周强领款的情况,领款事由为经开城管、经开住建、城管、执行事务、法院费用等,冯廷州领取任磊案执行活动费11.5万元。

第七组证据,证明组织成员向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送礼、送红包,谋取竞争优势,金融系统工作人员推荐贷款客户到金辉小贷公司借款,严重破坏小贷行业的正常经营和竞争秩序。

1.被告人郭进、周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羊某鑫的证言证实,利用郭进、周强之前在银行工作的关系,很多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推荐客户到金辉小贷公司借款。羊某鑫证实在年终会给这些银行工作人员发红包。2014年到2021年,信用社黄顺鹏、农行王建刚等多名银行人员介绍过贷款客户给金辉小贷公司。

2.证人范环、杨化名等14名银行人员的证言均证实,向郭进、周强、羊某鑫介绍了客户到金辉小贷公司借款。郭进给范环送了一些年货、茶叶等,羊某鑫给他送了2000元红包。羊某鑫给多名银行人员送过红包。书证证实,多名银行人员被记过处分、批评教育处理,甚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

3.证人张化名、蒲化名的证言证实,三汇房产公司员工张给绵商行客户经理、涪城支行行长叶红等银行人员送红包,送红包的钱是冯定慧给张的。

4.证人杨、刘、田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工商银行新华支行在贷款利息方面给三汇房地产公司予以优惠,贷款办理优先考虑。行长杨和冯定慧吃过一两次饭,收受了张给的红包2000元,田洹和曾建斌吃过两次饭。刘收受了张晖送的1000元。

5.其他小贷公司的证人包括杨斌、冯、王、李的证言证实,小贷公司的正规流程,不会提前收取利息,贷款利息不会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不存在阴阳合同等。并证实金辉小贷公司在民营小贷行业名气很大,他们非法放贷的行为严重扰乱小贷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6.通过收取砍头息,高利放贷,非法催收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1600余笔非法放贷的证据已经在个案当中出示,不再赘述。

第八组证据,对建筑施工、房产开发等领域形成重要影响。

前期已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曾建斌等人通过金辉小贷公司对多家房产、建筑公司非法放贷,并控制企业印章或土地使用证等,不仅增加借款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经济负担,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通过串通投标,损害其他建筑公司公平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组织上百人在绵中英才教师公寓进场施工,与村民发生抓扯、推搡、殴打,破坏社会秩序;在丰泰集团紫禁城项目中,既不进场施工,又恶意阻工,还组织百余人聚众造势,敲诈勒索强行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借款索要高额利息;曾建斌还以此事向其他借款对象施压,对其他借款的房产建筑公司负责人形成心理强制;对建筑施工、房产开发等领域形成重要影响。该部分证据已出示,不再赘述。

第九组证据,曾建斌获取政治身份、行业协会身份。

1.被告人曾建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曾建斌是绵阳市住宅商会的会长,绵阳遂宁商会的监事长,绵阳市房地产协会的副会长,绵阳慈善总会副会长,涪城区政协委员,2011年至2020年是绵阳市工商联副主席。

2.被告人郭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曾建斌为了给自己添加政治光环,在政界有话语权,就去竞选了政协委员。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听说有人举报曾建斌期间,他还当选了涪城区政协委员,看来在绵阳商界和政界的影响力不小。

上述组证据证实,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对群众造成严重心理强制,甚至不敢举报,不敢控告干扰害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在违法犯罪中无视警察执法,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向多名公职人员请吃送礼行贿,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向银行工作人员送礼包礼金,谋求小贷行业竞争优势和正常经营,大肆开展非法放贷,严重破坏金融秩序通过向建筑公司非法放贷,控制印章、影响正常经营,又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对建筑施工房产开发等领域形成重要影响,其中通过实施非法放贷获利5.67亿元,通过高利贷贷非法获利1655万余元,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造成泰集团直接经济损失1150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组织上百人造成三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符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议纪要关于形成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综上曾建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涉12个罪名的28起犯罪活动和非法放贷的大量违法活动,已经具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足以认定该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审判长证明危害性特征的证据出示完毕,请组织质证。

审判长 李勤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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