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多套房+16亿账面净资产,公诉人:建议没收曾建斌全部财产(质证第二十四日:程序证据、财产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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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摘要
2023年6月26日,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就程序性和财产性证据展开。
据查实,作为绵阳地产大佬的曾建斌的相关财产包括名下三汇房地产等十几家公司,公司账面净资产16亿余元左右,还有3000多套待售商品房,对此,公诉人建议全部予以没收。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像曾建斌这样的民营企业家,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享受了改革开放的红利,如果这样没收,打土豪分田地,会严重创伤民间企业家的信息,会对经济造成重大危害。“
庭审全纪录
9:00 播放法庭纪律
审判员 李俊: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张光明:程序性和其他综合性证据举证。
曾建斌:昨天听了一圈,被告人一句话都没说,想发言。
审判员 李俊:同意。
曾建斌:昨天上午,听了公诉人的发言,也听了辩护律师的发言。听了公诉人的发言,感到很绝望、恐怖。但是使我欣慰的是,合议庭到今天为止已经开庭接近一个半月,试图要弄清楚这些事情的本来面目。如果不是想弄清楚的话,也不用花一个半月时间,如果加上庭前会议,将近两个月了。
在恐惧中看到一丝丝希望,感受到了人间一丝丝温暖。我们就说昨天说到起,审判长说不说的事情,我不得不说,小岛录像的事情。公诉人说恰恰证明了什么什么,辩护人也说通过视频也证明了想证明的。两个不同的,一个想证明阻工非法,一个想证明非法阻工合法。究竟录像能够证明什么,我想合议庭也罢、在座的人大政协代表也罢,应该心理有一杆秤。我今天在这里斗胆说一句,如果我曾建斌真的像公诉人所说的、取证的,相信那些所谓被害人的证言,那么我的人、一个公司那样胆大妄为、罪恶滔天,如果是真的,我认为也是罪大恶极,是我不对,我曾建斌随便怎么判,马上枪毙我毫无怨言。但客观事实是这样的吗。我简单说,谭君(化名)借我们的钱,个人也罢、公司也罢,几千万,这么多年的时间内,我连让他还钱的一句话都没说过,我估计有七千万左右,没说过让他还钱的话。他找我说,我就摆两句,不说我提都不提。我们是朋友关系,经常在南河体育馆二楼打羽毛球,我说你找郭进就对了,他们都是银行出来的。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反正是无中生有,黑白颠倒。借了几千万不还,还住在几千万的豪华别墅,在小岛的水边,建了几千万的独栋、豪华的别墅,别墅号码五十号还是五十一号。天理何在,人心何在。说他老婆死和谁有关,我可以坦白说,和我们百分百没有关系。他老婆是借了某个人的钱,他们自己借了钱心里有压力,他老婆死了我请他吃饭安慰他。我知道有人给他催收过,但我们没有,他自己心理有压力。这些话他也敢说,当然,是否这些话是否是他说的我不确定。
这些案子有大量言辞证据,证据主要来源于所谓受害方。调查对象主要是所谓受害方,这是第一个类型。那么我在想,要把事情搞清楚,装饰城99户客户,有十几户钉子户,为什么不找钉子户以外的人调查,说明是在做案子。我的司机,周旭(化名),由于修车的过程中,有经济不干净的地方,办公室建议人事辞退。他找我,我说找办公室、人事。他就作出这样无中生有的证词。
我的司机还有一个,唐维(化名),为什么不找他证实一下?我的生活秘书,找了张希(化名),也是工作不负责任,让办公室发现了几次,辞退了。我现在还有一个生活秘书,为什么不找他。
千方百计,挖地三尺找和宏坤有矛盾的人调查。凡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调查。
杨某清,做房地产找我借钱,我没借找他作证。张某斌和我没有矛盾,为什么不找他。
我们那么多班组,只找公平竞争后没有中标的。比如文慧(化名),合作了很多年,为什么现在不合作,主要原因是他心太黑,每平方恨不得赚十几二十块,人家赚五六块,别人赚五六万,他恨不得赚三四十万,包不到工程,开始报复。为什么不找其他班组,不找一点合作愉快、长期和现在也在合作的人。
再一点,有些人是害怕自己进来,千方百计污蔑对方,保全自己。这个例子我不说了,已经说的很清楚。
再一点,全靠回忆,而且是第二天公安就调查过,20年过后的调查的内容比第二天调查的更详细,而且口径统一,难道这些证据可以采纳吗。
还有人心,墙倒众人推。这个社会的人心,万丈深渊总有底,唯有人心不可测。
何某廷,我今天说都是有针对性地,不是故意发言。为什么2021年,调查何某廷的一批人,当时朝南说,2022年又调查却朝北说,两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采信2022年的证词,不采纳2021年的?2021年我认为基本是事实。好在天底下还有公正的人,说良心话的人。王某梅,我和他没有任何交情,是何某廷的律师顾问。问王某梅有没有强迫,王某梅知道做伪证违法,他的证词说没有任何强迫行为。我和大家说一句老实话,我真不想买他的股权,反而想让他找人把我的股权买了。人家是因为害怕他,反而不敢买我的。然而,2022年的证词就被公诉人采纳了,我感到恐惧和害怕,真的。
同录那么多问题,相信他们,仅凭一句相信。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原来我真的不知道同录这么多问题,通过辩护律师断断续续透露,我知道了。发生在我身上的问题,不很突出。我也听到在座被告人在庭上说的话,我终于相信了。仅凭公安的话,我们可能就是天堂和地狱的差别。很多没有录像,很多有诱导,很多逼供。让我拿证据我拿不出来,可能在座的被告人能拿出来一些。
司法鉴定,相信它。一个小学五年级的水平都没有,收入等于利润,还相信?收入难道等于利润吗。一个小学五年级都知道的公式,在公诉人那边是正确的。司法鉴定写的非法获利,相信这样作出的鉴定,难道是合法吗?基本经济常识都没有,不晓得这个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怎么当起的。而且法庭还在调查,他早已经认定我们是非法贷款,逻辑怎么说得通呢,逻辑在哪里呢。你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判罪。判罪是法院的事情,然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判罪?
还有,昨天说到起,我在场,我在公安、这个地方我都陈述。小岛是有人通知我看热闹,但我记不得哪一次了。我没有撒谎。公安和这里我都说过,有人告诉我公安要执行任务,我记得总共有两三次公安执行任务。小岛是有预谋、策划的阻工,我是看热闹,没有指挥哪个打哪个,仅此而已。也把这个当成一个点,恐惧,真的是恐惧。
我没有说从来没去过,去过,忘了是谁通知我的。
说到改制的事情,公诉人说这是第一桶金。我老实说,花园市场的改制,不是第一桶金。如果按照当时那种情况,在绵阳日报招标,没有人敢要,包括我在内。买到之日就有可能是马上破产之时。这个企业马上可能破产。今天我搞好了,交了二十几亿的税,解决两万多就业,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每一天工作不低于15小时,包括周末。买了公司只能埋头苦干。当时,我们免费找客户,还给奖励引荐的人,都没有人去。我们包了一个车宣传。绝对没有第一桶金。
真的第一桶金,是后来买了三汇装饰材料市场,负债买了九百多万,这是我人生的第一桶金。买了第二天,我到山东、大连考察,看到人家做装饰城,我觉得我这个地方可以,花了四十多万改造,这是我的第一桶金。
后来我搞房地产、搬到花园市场附近,也赚了。当然,后来改造后,花园市场也赚了钱,是事实。但当时没有人看到花园市场要繁荣,看到的是马上要破产。供销社想赶紧卖市场,恨不得甩掉包袱,因为马上就要到期要回购。各位,昨天听了一天,公诉人和我们辩护人的发言,我耽误大家几分钟,说一下我的感受,谢谢。
审判员 李俊: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张光明:公诉人下面对全案程序类和综合性证据,统一出示:第一组证据: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
1.2021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对“2015.12.29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2.2021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对“代某洪被诈骗案”“禹某居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3.2021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对“绵阳市三汇实业、三汇房地产、政峰实业等公司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
4.2021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对“郭进、周强、何涌泉等人诈骗案”立案侦查。
5.2021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对“2017.6.19三汇装饰城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
6.2022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旭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7.2022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对“何某廷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8.2022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冬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
9.2022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栋被诈骗案”、“杜某贵被虚假诉讼案”、“刘某东被诈骗案”、“何涌泉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何涌泉等人洗钱案”立案侦查。
10.2022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对“何某廷被强迫交易案”、“唐清(化名)被故意毁坏财物案”、“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
11.2022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对“英才学校教师公寓工地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12.2022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对“任雷(化名)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13.2022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卢善富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14.2022年5月7日,公安机关对“谢某刚等人被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15.2022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对“杜某贵被诈骗案”、“宏坤建设四季公园建设施工项目串通投标案”、“刘某通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16.2022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对“郝某林被诈骗案”、“雷港(化名)被诈骗案”、“冉某志被诈骗案”、“尚某英被诈骗案”、“谢某浩被诈骗案”、“袁向(化名)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17.2022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对“邓某文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18.2022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对“曾建斌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
19.2022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宏坤建设公司在绵阳中学英才学校项目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
20.2022年6月9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国被故意伤害案”、“何某荣、唐某军、刘某明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21.2022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对“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22.2022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对“卢高翔、陈勇等人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
23.2022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对“宏坤建设公司在绵阳市经开区开发项目串通投标案”、“三汇.四季公园项目3期被串通投标案”、“绵阳中学英才学校小学部看台项目被串通投标案”、“信鸿公司被串通投标案”、“绵阳中学英才学校教师公寓项目被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
24.2022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对“何某能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程序合法。
第二组证据:强制措施材料:
被告人基本情况中已载明,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户籍信息,第1-3卷
证实:被告人曾建斌、冯定慧等20人主体身份情况,详见被告人基本情况。
第四组证据:被告人刑事处罚记录:
1.被告人文红军因犯开设赌场罪,2022年7月14日被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被告人张良因犯诈骗罪,1990年9月4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证实:被告人文红军、张良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第五组证据:到案情况:
1.抓获归案: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何涌泉、郭进、蒲永亮、何仕武、周强、冯廷州、卢善富;
2.自动投案:卢高翔、陈勇、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张良、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
第六组证据:被告人量刑相关证据
1.被告人蒲永亮的立功材料,第22卷、第81-2卷,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蒲永亮的讯问笔录。
2.关于被告人文红军、陈勇的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提交法庭进行核实。
第七组证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证实:本案电子数据取证合法,具体电子数据证明详细内容已在个案中出示。
第八组证据:扣押、搜查等程序文书
证实:本案的扣押、搜查、检查程序合法。
审判员 李俊:持异议的被告人发言。
何涌泉:我简单说两句,昨天三被告曾和平辩护人梁雅丽律师说,司法鉴定说我U盘、表格是我做的,我再次澄清,我连打字都不会,说我表格自己做,做不来。
还有一个问题,我是在办公室十一点半回家,别人给我打电话,说公安找我,我饭都没吃就过去了,有一个公安说我应该算自首,我不知道是不是。
文红军:我想说一下我赌博案的问题,现在不在这个里头。这个赌博案,确实是人家喊我去的,我出了两万块钱,不到二十四小时。
审判员 李俊:这个事情不在法庭陈述。
文红军:那我和谁说呢。这个事情我也就不说了,你们在座的都在里头,我了如指掌。
审判长 李勤:文红军,你说的本庭听清楚了,还有要说的吗。
文红军:没有了。
周强:起诉书指控我抓获归案,也没有认定为坦白。事实上在2021年11月26日前,我多次接受调查。11月26日,公安通知我调查,我也去了。27日下午,才拘留。调查期间,我也如实回答。我是否是抓获归案,是否有坦白,请合议庭决定。
张良: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想说的是,诈骗案是1989年不是1990年。当时年轻,不懂事,去了。这个事情是我主动向侦查机关陈述的,而且侦查机关每次通知我,我都提早到侦查机关报道,是否是投案,请合议庭决定。
郭五强:我到案的时间,何仕武是我通知他到案的,宋检察官也核实了的,是今年五月一号还是二号,他也和何仕武核实了的。当时也不是抓捕归案,是我自己去派出所的。当时去我家里抓我的警察,我很早就出去上班了,我打电话给他们,他们说他们是公安。我当时开曾和平的车,开到路边后就去找警察了,应该是自首,核实了的。
曾建斌:这方面的东西我不懂,我简单说一个事实。当天公安到三汇金座,我不在。我在经开区管委会开座谈会,办公室说公安找我,我立即去办公室了,我陈述这个事实,具体如何认定我不懂。我从经开区会上离开了,就去办公室了。
审判长 李勤:你说你是从经开区会上离开去办公室了?
曾建斌:经开区开房地产座谈会,是在管委会办公室。
审判长 李勤:你是回到你的办公室?
曾建斌:办公室通知我,我就马上去我办公室了。
审判长 李勤:当时警察在吗?
曾建斌:在。
审判长 李勤:是从办公室把你带走的?
曾建斌:是的。
审判员 李俊:辩护人质证。
王兆峰律师:立案决定书、受案通知书,三性不认可。这些相关犯罪,涉及到决定书的,在事发当时已经经过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而且已经处理完毕,案结事了。其中比如谢某刚寻衅滋事,2015年12月29日的聚众斗殴、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当时都进行了全面调查,认为就是行政案件。根据行政案件处理规范,有些调解结案,有些给予相应处罚。三汇毁坏财务的案件,公安明确不立案,时隔多年再次立案,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规则,合法性不认可。
三汇绿湾春寻衅滋事,没有新的立案文书,虽然公诉机关一直说2003年以来没有撤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时接受报案的单位是涪城公安分局,卷宗也没有移送文书,现在侦办单位是绵阳市公安局。就算退一步,承认没有撤案,也应该立案或移送。否则侦查权从何而来,显然程序不合法。
强制措施、被告人户籍信息,不持异议。
第四组,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记录,公诉人举证时,实际上对曾建斌意义不大,曾建斌没有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的记录,也反映了他在法律评价上一贯遵纪守法。
第五组,到案情况,曾建斌也做了陈述,当时是参加相关会议,得知单位的人说公安在找他。而且在那个时间点,曾和平、冯定慧等早在之前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公安让他去,曾建斌是也可以预见后果的,他主动回到单位,见了侦查人员,被带走。我们不是说,就此认为曾建斌构成犯罪。只是从到案情况,认为曾建斌主动到案。
蒲永亮立功,没有意见。
文红军的立功,公诉人说庭后提交,目前辩护人没有意见,看了后再说。
电子检查工作记录,一共有三份,普遍存在共性问题。根据两高一部电子证据规定、公安取证规则,收集、提取原始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移送,但工作记录第六页,送检材料没有封存。相关检材存在被增加、删减、剪辑的可能。根据相关规程、规范,检验前,应当启动杀毒软件杀毒,但是该工作记录能够证明,侦查人员检验前没有杀毒的记录。如果取证设备有毒,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一定破坏,从而失真。
第三,根据电子数据固定方法,检验设备是计算机,应该用杀毒软件查杀,但没有。侦查人员对检验材料均没有杀毒,违反规程。
第四,根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7.1,应当计算获取文件的哈希值,验证一致性,确保文件和原始文件相同。我们在获取电子文件,对于原来数据文件的哈希值要计算,提取的数据也要计算,两个要进行同一认定。但本案没有计算原始数据哈希值,只计算提取后的哈希值,两者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两者也可能不一样。仅仅是在提取后计算哈希值。无法确认数据完整性。
第八组,扣押、搜查等程序文书,涉及到曾建斌的,曾建斌个人随身物品文书合法性、真实性不认可。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80条3款,因为客观原因没有见证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侦查机关扣押的时候,没有见证人,也没有注明情况、写明是否有录像。扣押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冯廷州住所搜查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26条第一款,搜查情况应当记录笔录,有见证人签字。但在案证据没有搜查住所的笔录,也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的问题。搜查到底是否合法、规范,都没有记录。搜查行为不合法。
搜查何涌泉的住所,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按照前面说的,应该有相关人员的签名,侦查人员邀请易某琼作为见证人,而易某琼是何涌泉夫人,根据司法解释,易某琼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签字,也不规范。搜查何涌泉办公室的文书,问题一样,邀请高敏,三汇工作人员,也有利害关系。
周强的扣押文书,找了苗某瑞作为见证人,但苗某瑞没有签字,只是记录苗某瑞是见证人。对扣押蒲永亮手机的问题,第一没有扣押笔录,第二根据相关规定,刑诉法解释86条第2款,相关文书也没有见证人签名,侦查人员也没有作出说明,对扣押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不认可。
扣押卢善富手机,也没有笔录,只有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也不合法。
涉案车辆扣押,邀请刘洪(化名),刘洪(化名)从2005年开始在三汇,12年开始管理车辆,也不适宜担任见证人。这是程序性事项的质证意见。
吴丹红律师:因为王兆峰律师补充的比较详细,不重复,补充两点:
第一,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存在先定性后侦办,先抓人再找证据的问题。而且扣押大量无关物品,扣押全部财产。
第二,2021年4月,公安机关抓捕曾建斌半年之前,已经进行调查,结论是曾建斌等人不涉嫌犯罪,曾建斌不涉黑。
时隔半年,公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重新侦办,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说明公安完全是根据主观判断,和事实没有关系。
徐莹律师:综合意见,对该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受案登记表,存在一定形式上、内容上的瑕疵。受案登记表是为了体现合法性,除了前三份登记表载明接报民警等信息,其他的都是空白。甚至郭进等诈骗案中,来源项是空白,没有选择。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合法性无法证明。
除此之外,辩护人还发现,受案登记表中,大量来源都是工作中发现。但看不到什么工作中发现。没有具体描述,案件来源合法性无法确认。
大量受案登记表的案情描述,发现定性描述,如是否构成轻伤、犯罪、损失等。体现公安机关已经先入为主,先定性再侦查的思路。
前面王兆峰说到未立案侦查,提到了绿湾春新区的案子,除了这个之外,丰泰也没有立案。只看到12.29的立案和唐清(化名)的立案,敲诈勒索没有立案,侦查没有合法性。
部分案件存在先侦察后立案的情况,黑社会的罪名,立案时间是2022年5月,但大量证据在5月之前收集。也印证先定性再侦查的思路。
第七组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补充。前面在个案提到,大量电子数据没有持有人和来源,只是u盘、移动硬盘,如相关检材都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就如同何涌泉当庭陈述,苏某思的电子数据u盘,记录各被告人分红和工资,何涌泉说不是他做的,那么到底是谁做的,因为原始介质不清楚,无法印证内容完整性、真实性。第二,部分送检材料没有封存,检查记录也有载明,部分材料封存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封存收集,要切断电源、阻断信号等,但相关照片很清楚。如卢善文收集,只是用普通纸质档案袋,没有封存功能,存在封存程序不合法。
电子数据存在删除、修改的情况,也请合议庭关注。如丰泰个案,冯定慧手机照片不完整,郑某义把曾和平逼到墙角的照片没有。冯定慧的邮件,钟林的邮件内容没有提取、展示,都证明本案中电子数据存在删除、修改的缺失情况。
王兴律师:对于相关程序性事项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除了重复立案的问题,辩护人要强调,本案一共立了18个诈骗案,但17件诈骗案是在2022年5月23日涉黑案之间,我们知道涉黑依赖个案,但是17件都不是个案,是否印证原来公安核查报告的真实性,不存在诈骗。那么所谓被害人是否存在诬告陷害。依据这些基础的涉黑立案,涉黑立案的正当性、合理性是否就存在。是否就不应该顽强的坚持立案。通过庭审也可以知道,涉黑立案显然错误。
2021年11月19日,卢善文到案。录像显示,给卢善文出示了传唤证,公安也载明卢善文是传唤到案。但录像显示,办案人员在卢善文注射胰岛素后,给卢善文带手铐。这是违法使用戒具,不能以这种方式强制传唤。
本案大量存在,以传唤方式到案却强制押解的情况。
唐静律师:补充发表意见:
第一组立案决定书等,三性不认可。恳请合议庭关注,李某旭被诈骗的立案决定书,这份登记表、决定书,右上角都有一个二维码,这是公安机关警务综合平台的验证码。也就是说四川省2012年开始推行警务综合平台,所有受立案都是通过这个方式。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第一个通过警务平台受立案的是李某旭被诈骗案,这个受案登记表中,是行政、刑事通用的登记表。所以受案登记表的字号,2022年358号,下一页是34号,不一致,不符合受立案的规律,所以立案决定书字号和受案字号不一样。回到本案最早的1229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和受案登记表,这个都没有验证码,验证号是手写的,立案字号和受案字号一致,都是2021年9281.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代某洪、禹某居诈骗案,高利转贷案等,五组登记表都有这个问题。
提请合议庭关注,郭进等人诈骗案的受案登记表,2021年的年份明显是2022年改的。
接下来是2022年2月15日李某栋诈骗案,案号延续了2021年的字号。我们相信公诉人后续会补相关文书,说有两套文书。但提请合议庭注意,时隔两个月,字号是相连的,明显不可能。
2022年4月14日,英才中学的立案,变成2022年的9284号。
提到的这八项手写字号,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字号一样。到2022年的文书,又变成了2021年的字号。这几个案子的受立案登记表存在明显认为干涉。吴丹红律师提到,本案存在先定性后侦办的问题,而且相关文书明显是后补的,严重违法。
强制措施的部分,对这一部分的真实性、程序问题有异议。根据卷内移送文书,绵阳市公安局将1229聚众斗殴移送游仙区分局,明确只移送1229,但抓捕曾和平、出具到案情况的是绵阳市公安局,出具拘留文书的又是游仙分局。
2022年7月7日游仙分局将1229移交回绵阳公安局之前,侦查的都是绵阳市公安局人员。移送案卷材料的文书,相关内容也是空白的,也就是说只有文书的移交,无法确认办案机关。
逮捕文书和侦查手续,没有看到三台市检被指定的文书。只有在批捕文书中提到了依据是市检移送。根据卷内文书,之前游仙分局已经把1229移送绵阳公安,在这之前郭进等人的案件还在绵阳公安。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要报送同级检察院,也就是说,郭进等人的报捕是违法的。查询绵阳市政府官网,直属分局没有独立职能,对外代表绵阳公安局。
这些充分证明,公安机关在报捕、报延期等问题上都是违法的。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刑事侦查权的是绵阳公安。将1229移送游仙分局,是为了尽可能把全案纳入绵阳市政法机关的掌控范围。包括三汇等案件,在系统外立案的文书,都是后补的,由此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曾和平归案的情况说明,对周衡(化名)和将套(化名)两个警官关于到案情况不予认可,办案机关是游仙公安,而盖章的是绵阳公安。没有向曾和平出示传唤证,直接带走,出示情况说明的二人是否是办案人员,是否具备出具情况说明资格,不得而知,对三性不认可。
梁雅丽律师:电子数据,第七组,证明电子数据合法性的材料,不认可。审查的是依据两高一部电子数据的规定,公安部电子数据规则、电子数据检查规则,对电子数据有五个内容。第一,关于原始数据,来源不明。虽然说卷宗有16份密封袋,但检材有34份,显然不对应。也本案扣押清单也没有一一对应,因此来源不明。
相关检材只有33号写了周强,其余的都不知道原始持有人。而且,封存不符合规定,如usb接口等没有封存,手机没有屏蔽、信号阻断。使得电子数据可能被修改。尤其是何涌泉提到的,现金日记账不是他本人的。
这些原始介质移交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没有移交清单、使用记录,不知道移转程序是什么,是否有同一性。
对电子数据检验的时候,检验方法只记录检材拆封后的状态,没有之前的状态,更没有比对。
电子数据的MD5值,在卷显示的是提取数据压缩包的哈希值,没有显示原始数据的状态
第五,两次电子数据的检材,移送人员只有一人,这个检查也是侦查活动,应该有两人参与。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无法证实本案所有电子数据提取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真实性、同一性有异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八组,扣押程序性文件,这一组中,主要关注的是冯廷州和苏某思的相关无证扣押。搜查、扣押程序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尤其是搜查,必须有见证人。没有见证人要做笔录、同录,来代替。本案大量搜查、扣押没有见证人。比如冯廷州的搜查扣押,没有见证人、笔录、同录,冯廷州的笔记本扣押程序不合法。
周强、刘洪刚、何仕武、苏某思等,都没有扣押笔录。本案中,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有见证人签字盖章,也没有同录,合法性有异议。
没有扣押、查封笔录的,如苏某思的部分材料,其中扣押了电脑主机、金辉小贷日记账、贷款明细、往来账明细、笔记本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没有见证人、录音录像的,如曾建斌的扣押笔录。
笔录中没有看到见证人,也没有同录的情况,如曾和平的搜查笔录,没有对见证人情况说明,没有注明是否有录音录像。
落款仅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字的,比如卢善文、冯定慧、郭五强的搜查笔录,只有一名侦办人员签字。这一组的搜查扣押,尤其是涉及到u盘、手机、电脑、财务资料,程序不合法,辩护人有异议。
14:11 继续开庭
审判员 李俊: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徐莹律师:向法庭补充说明,上午程序性证据中,第八组扣押搜查文书,卢善文的扣押文书,当时到卢善文家中搜查,卢善文和孩子一起居住。当时公安机关没有核实案外人物品,把所有物品搜走后才制作清单。有些物品是案外人财产,如两台电脑主机,是卢某光和卢明的合法财产,请合议庭核实,查清后返还案外人。
审判长 李勤:徐莹律师说的这个事情,下来向财产所有人核实,让他们做一个说明。
王兴律师:补充一下,还有一些物品,包括财务凭证、电脑等,也是案外人财产,请公诉人让公安机关尽快发还。
王殿学律师:只对何涌泉到案经过质证,案卷显示到案经过是传唤,写的是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何涌泉到场,传唤其到场参加询问,其在过程中没有暴力反抗,这是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和公诉人出具的抓获不一致,不知道抓获是哪里来的。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这是主动投案。如果认为其构成犯罪,应当认定构成自首。
何冰冰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强调一点,卢高翔到案情况是电话通知,元月二十七日做过笔录。请合议庭着重审查,其在第一次就如实供述三汇装饰城改造的情况,市场管理处和卢高翔在事件中参与的情况也都记录清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行进场打拆等,卢高翔也供述了向曾建斌汇报的进展情况。卢高翔在笔录也没有说他在玫瑰花园项目部开会的情况,我们也没有认为他有参与开会,起诉书也没有认定他参与开会。最后一点,卢高翔在笔录中也提到了存在配合的情况,比如他提到通知市场水电到场保障有点,二楼建材城铺面钥匙已经交还,其都如实供述了。电话通知到案后,其把三汇建材城和其他情况讲清楚了。只是到半年以后才对卢高翔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七月份通知他到案后,说你黑定不定得了要看他的表现、检察院认定,说明公安对他的认定,是否是骨干、积极参与者,有酌定考虑。
耿昊律师:对何仕武到案情况真实性不认可,其到案方式是自动投案。何仕武被侦查人员带走前,公安通过何仕武手机与其通话,问其所在地点,之后何仕武在工地等待,下午被公安带走。这一情况郭五强也多次陈述。当时办案人员问郭五强案件情况,是否认识其他人,他说认识何仕武,公安用他的手机打电话。何仕武是接到电话后,原地等待。根据最高院解释,明知他人到案,现场等待没有拒捕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接到电话后,何仕武就在等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其有机会逃走不逃走,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地情形。
另外,起诉书认定其成立坦白,加上自动投案,应当认定其自首。
金琳律师:就文红军的个人情况发表意见。针对到案说明和强制措施,他是2021年10月3日电话通知到案,他说明了丰泰、教师公寓等事情,2022年5月23日对谢某刚案件做出供述、6月8做出了关于新时空茶楼案的供述,9月16日做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架构的供述,但是文红军的强制措施是在2022年10月12日,前期他作为证人配合调查,和李某清、黄将(化名)的角色是一样的,为什么在谢某刚的案件后,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抓了。
关于文红军的前科的意见,从这份判决书可以看出,因为开办赌场,2021年10月8日被高新分局取保,但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与涉黑案件的侦办是高度重合的,丰泰案是在2021年10月29立案,10月12日在传唤的时候,就已经直到他涉案了,后期更是知道他是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了。谢某刚更是在2022年5月立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22年5月23立案,都在文红军被判处开设赌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司法厅发布的社会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第13条,法院在判处缓刑之前,是可以委托调查评估的,在判处缓刑之前,是进行过社会调查的,这本身说明了,在本案调查黑社会案件期间,文红军没有什么恶名。还有个问题,这不是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新罪而要撤销缓刑,而是原本在侦查期间就存在的情况,不能因为侦查人员的处理方式让文红军承担后果。
文红军在个罪上成立自首,他是主动到案,他对参加的丰泰、新时空茶楼案件都是认可的,之前辩护人指出了同录和笔录不一致的问题,辩护人仍然按照认罪认罚的协议,没有说他对于丰泰和新时空的案件不真实的情况,辩护人当时说的是小岛的笔录不真实,,文红军自己也承认了相关的事情,应当认定他成立自首。
张召怀律师:针对到案情况。第一,卢善学的到案经过能显示是电话通知主动到刑侦支队。笔录可以看到,他接了电话知道是什么事情。第二,卢善学被指控的三个事情,2021年12月第一次笔录,他就提到了小岛和装饰城,但是这两个案件的立案事件,2021年12月15日对三汇装饰城立案,2022年4月14日对英才小岛立案,他的供述是在立案之前,从内容上看,装饰城的内容是和公诉人指控一直,构成自首。小岛中,他在第一次笔录中说自己在水电组,和视频内容相符,也可以认定他构成自首。
第八组证据,搜查扣押笔录,显示里面没有针对卢善学个人物品的收回清单和发还清单,在庭前会议,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显示扣押了他的手机后发还了家属,客观上他的手机是有扣押情况,但是清单里面没有,也没发还。而且根据卢善学的说法,他的手机里有对他有利的证据材料的。
吕灵兮律师:对第一到第八组证据三性存疑,对第五组证据可以证明张良是电话传唤到案,张良第一次询问笔录2021年11月15日,前六次做的都是证人身份,询问笔录,直到2022年6月27日,都是询问笔录。有被拔高凑数的嫌疑,尤其是英才学校聚众斗殴案。
第六组证据中,关于文红军、陈勇的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公诉人说庭后提交情况说明,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文红军、陈勇为什么有个单独的情况说明,也不在卷。希望可以保护其他辩护人的知情权。
李显峰律师:关于张良前科犯罪,和本案关联性不大,指控张良涉黑,不排除公诉机关考虑选择性涉黑。
审判员 李俊:你是辩论观点。
李显峰律师:希望合议庭包容看待张良的前科问题。到案经过说,在侦查丰泰案过程中,发现张良有参与。这个表述有误,张良并没有参与,丰泰他并没有被指控,这也反映了公安入罪标准比较低的问题。
立案程序的问题,第一个立案是代某洪被诈骗案,代的案子茶不下去,3个月后,公安机关继续按照非法拘禁对此案进行调查。为什么3个月前,代并不强调自己被非法拘禁?其实通过调查,也发现了不存在非法拘禁,这也说明他的证词不可信,他的第一次诈骗、第二次非法拘禁都是虚假陈述,提醒合议庭注意,公安立案不规范的问题。
杜明怀律师:简单说一下唐勇军的情况,他是电话通知到案,在2022年6月7电话通知到案,3月份、5月份他都如实接受了询问,到案后他也如实陈述了谢某刚案、代某洪案、小岛的情况,只有一起唐清(化名)的事情,他不记得。所以指控的这几组都应当是自首。
审判员 李俊: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蒲琳:涉案财物的举证提纲:
涉案财物举证提纲
第一部分:公司股权
曾建斌实际持有三汇房产公司股权,三汇实业股权,政峰实业股权,宏坤建设股权,奥华置业股权,万升实业股权,德阳宏业市场股权,德阳宏业物管股权,云鸿建材股权,中庆实业股权,北川华兴硅业股权,久汇实业股权,瑞升物业股权,重庆骏汇股权,重庆三城益汇股权,四川千城惠网络科技公司股权,绵阳商业银行股权,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权。
曾建斌实际持有金辉小贷股权,冯定慧持有金辉小贷的股权,周强持有金辉小贷的股权。
冯定慧持有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5823股股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名单、股东信息表等、冻结文书等,补充材料卷。
证实:曾建斌持有三汇系公司股权及其他公司、银行股权情况,冯定慧、周强持有股份情况,侦查机关依法冻结上述公司股份。
2.证人证言:
(1)曾某琼(曾建斌妹妹)、曾某蓉(曾建斌妹妹)、曾建新(曾建斌堂兄弟)证实:个人持有三汇系公司股权均系帮曾建斌代持。
(2)罗娟(绵阳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舒莉莉(绵阳农商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三汇公司持有绵阳商业银行6.5%股份,持有绵阳农商银行1.0476%股份。
3.被告人供述
(1)曾建斌供述,证实:曾和平、卢高翔、卢善文、曾某琼、曾某蓉持有的三汇系公司股份均系帮其代持。金辉小贷除冯定慧和周强实际持股外,其余股东均系帮其代持。其实际控制的三汇房产还持有重庆骏汇公司股权,重庆三城益汇股份,绵阳商业银行股份,绵阳农商行股权,四川千城惠网络科技公司股权。
(2)曾和平、卢善文、卢高翔、何涌泉供述,证实:持有三汇系公司股份系帮曾建斌代持。
(3)周强、冯定慧供述,证实:冯定慧持有金辉小贷的股份,周强持有金辉小贷的股份。
(4)冯定慧供述, 摘要:我也买了30万左右的股份,是在六里村信用社买的,我买的时候是为了帮信用社完成任务。我还持有金辉小贷公司的股份,是我和王月(化名)共同资金投资的320万,不是代持股。
4.鉴证意见
证实:曾建斌实际控制的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公司截止2022年7月31日账面的资产合计金额65亿元、负债合计金额49亿元、净资产合计金额16亿余元。
金辉小贷于2011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发放贷款金额共计831299.0883万元,已收回本金773663.335638万元,尚未收回本金57635.752662万元,收取利息56748.93233万元。
处置意见:依法没收。
第二部分:土地
德阳宏业市场名下所有德阳市城南市场等市场共10宗土地被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德阳宏业市场不动产—土地表,德阳宏业市场土地明细,查封文书。
处置意见:随德阳宏业市场股权一并没收。
第三部分:房产
第一组:三汇系公司名下:三汇房产名下玫瑰花城878处房产、三汇金座211处房产、三汇人和逸景496处房产(494+2)、三汇绿岛247处房产、三汇英郡391处房产(10+381)、涪城区临园路80号1处房产。奥华置业名下人和天地412处房产。政峰实业名下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4号233处房产、长虹大道中段77号3处房产。宏坤建设名下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4号91处房产、三汇英郡32处房产。三汇实业名下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0号7处房产、海南陵水清水湾1处别墅。久汇实业名下涪城区西山南路24号2处房产。金辉小贷名下聚鑫公寓15处房产。
三汇房产名下玫瑰花城等房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司不动产明细表、三汇房产项目未售明细表,查封文书等,证实:三汇房产、三汇实业、政峰实业、宏坤建设、奥华置业、久汇实业名下房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查封。
2.绵阳市住建局房屋合同备案摘要、个人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查封文书证实:从绵阳市涪城区房管局调取证据显示,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1号聚鑫公寓2栋1单元9楼2、3号,10楼2号共3处房屋网签备案在罗某贵名下;
聚鑫公寓2栋1单元12楼2、3、4共3处房屋网签备案在被告人周强名下;
聚鑫公寓2栋1单元18楼2号、17楼4号共2处房屋网签备案在苏某思名下;
聚鑫公寓2栋1单元10楼3号、11楼2、3号共3处房屋网签备案在李某强名下;
聚鑫公寓2栋1单元14楼1、3号共2处房屋网签备案在周单(化名)名下;
聚鑫公寓2栋1单元22楼1号网签备案在周某谷名下;
聚鑫公寓1栋1单元12楼4号网签备案在曾某红名下;
聚鑫公寓2栋1单元18楼4号房屋网签备案在罗瑞(化名)名下。
上述房屋中15套被绵阳市公安局依法查封。
3.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周强供述
(1)罗某贵:2012年2013年左右,聚鑫房产公司老总贾某万、总经理叶某庆要借款1000多万,提出用聚鑫公寓房产销售备案。曾建斌同意后,聚鑫房产公司就把几十套新建房屋抵押到金辉小贷公司了,分别划到金辉小贷和三汇公司员工头上,我头上也划了三套,在聚鑫公寓9楼10楼。
(2)李某强:我2012年到金辉小贷任副总,当时周强在办聚鑫公寓的业务。聚鑫公寓有一套房屋办不到预售,造成资金链断裂,来我们公司贷款。周强具体在操作先将聚鑫公寓几十套房子以预售方式抵押给公司,然后再以预售方式迁到我们金辉员工头上,我名下有二三套。2018年我离职后周强问我要不要房子,我当时觉得价格高,产权办不到,就没有要。现在房子还在我名下。
(3)周强:聚鑫公寓房屋,是聚鑫公司当时抵押给金辉小贷的,分别登记在公司不同员工名下。我名下有2栋。
(4)苏某思:聚鑫公寓有3套房子,都是抵押到金辉小贷公司的,只是在房管局网签登记写得我的名字,其中1套周强卖给一个叫陈实的了,另外2套房子还在我名下。
(5)周某谷:我在聚鑫公寓有三套房产,这三套房产不是我买的,是大约2015年我们公司有人给我说有人欠曾老板的钱,就用房产抵账,这些房产挂在我们员工名下。
(6)曾某红:聚鑫公寓开发商欠金辉小贷公司的钱,就用聚鑫公寓房产抵债,但是公司领导决定把这些房产挂在我们员工名下,所以我名下有三套。
(7)罗瑞(化名):我是金辉小贷驾驶员,我没有在聚鑫公寓购买公寓,登记在我名下的3套公寓我不清楚怎么回事。在金辉小贷上班的时候签了很多字,有时候没看具体内容。
处置意见:随公司股权一并没收。
第二组:曾建斌及妻陈某宇名下位于三汇绿岛等5套房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信息查询结果,查封文书,证实:曾建斌及陈某宇名下房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查封。
2.证人证言
(1)左某绮,摘要:三汇绿岛17栋3单元301房屋是曾建斌2005年交给我使用的。房子产权是曾建斌还是三汇公司我不清楚,最开始曾建斌说会把这套房子过户到我名下,但后来不知道是不是他忘了就一直没有过户,一直都是我在使用。
(2)陈某宇,证实:瑞阳商住楼1栋1楼25-26轴商业房、26-28轴商业房、A-E轴商业房门面,是2020年左右金辉小贷工作人员过户至其名下的,经开区南红街树高威尼斯二期2栋1单元15层2号系老公曾建斌购买。
3.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散材料。
证实:陈某宇从韩某军处购买了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20号英郦庄园17栋4号房屋,2018年4月28日办理转移登记。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曾和平、何涌泉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补充材料。
证实:2018年4月11日,何涌泉账户向英郦庄园17栋1-4号房屋前房主韩某军支付150万,代陈某宇支付购买英郦庄园该房屋定金;2018年4月24日,曾和平账户向韩某军支付971.5万元,代陈某宇支付购房款。
处置意见:依法没收。
第三组:曾和平代曾建斌持有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1号3处房屋、花园小区1处房屋、剑阁县剑门关1处房屋。本人名下所有绿湾春新区1处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查封文书,证实:曾和平名下持有房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查封。
2.曾和平的供述、妻子罗某先的证言,证实:曾和平名下只有卫生巷绿湾春新区房子是自己本人出资购买,其余的位于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1号2栋1单元22层3、4、5号3处房屋,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C7栋1单元4楼1号房屋,广元剑阁县剑门关驿栈A1负一层3、4号商铺,不是曾和平本人所有,是代曾建斌的公司所有。
处置意见:对代曾建斌持有的房屋依法没收。对曾和平本人所有房屋的个人财产部分予以没收。
第四组:冯定慧名下所有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0号房屋1套、长虹大道102号房屋1套(王月(化名)名下)、海南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6号房屋1套。【冯定慧名下位于云南元谋一套小户型未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房屋信息查询证明,花园市场门面购买合同及发票,证实:冯定慧名下房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查封。
2.冯定慧的供述、丈夫王月(化名)的证言,证实:临园路西段80号花园市场门面是王月(化名)妹妹王美(化名)出资购买,登记在王月名下。长虹大道102号房屋是王月(化名)购买单位的房改房。海南陵水一套30多平方的房屋系夫妻2012年共同出资购买。
3.王美(化名)的证言,摘要:我个人在花园市场购买了两间门面和旁边另外一个和冯定楷合伙购买的小门面,这个小门面我给了7万多,剩下的就是冯定慧说的是冯定楷给钱和我一起购买的。冯定慧说的是花园市场本单位人购买门面有优惠,建议用她的名字办理登记,我觉得可以所以就写得她的名字。
处置意见:对冯定慧个人财产部分予以没收。
第五组:何涌泉名下所有绿湾春新区房屋1套、海南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6号房屋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查封文书,证实:何涌泉名下房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查封。
2.何涌泉的供述,妻子易某琼的证言,证实:绿湾春新区房产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处置意见:依法处置。
第六组:郭进名下所有三汇英郡房屋1套、车位3个、储藏室1个、涪城区毅锦街西部现代物流房屋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房屋合同备案信息查询记录,证实:郭进名下持有房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查封。
2.郭进的供述、妻子黄莹(化名)的证言,摘要:我个人和家庭资产就是我和我老婆共同所有的,名下绵阳市涪城区三汇英郡小区9栋1单元2楼2号一套房产,面积95.5平方米,购房总金额110多万,附带3个车位以及一个储藏室。在毅德商贸城2区6栋1单元(1-2)5号有一处门面,面积77.65平方米,单独在我名下,购买价格40多万元。
处置意见:依法处置。
第七组:周强名下所有聚鑫公寓房屋1套、南河路9号房屋1套、三汇英郡房屋1套、车位2处、高新区火炬北路32号房产1处、临园路西段80号商铺1处、顺和公寓房屋2套。周强妻子王某云名下位于海南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6号海韵陵河假日5号楼205号房屋1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查封文书,证实:周强名下持有不动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查封。
2.周强的供述、妻子王某云的证言,摘要:我名下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延平观街6号三汇英郡10栋-1层2048号、-1层634号、高新区火炬北路32号1栋1单元3楼4号、临园路西段80号B3栋1层176号,是我自己出资购买的。我和王某云名下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延平观街6号三汇英郡12栋2单元3层1号、绵阳市涪城区顺河前街8号顺河公寓二期4栋1层5、6号,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9号2幢2单元3楼2号房产,是我们自己出资购买的。
处置意见:依法处置。
第八组:卢高翔名下所有三汇绿岛房屋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房屋合同备案信息查询记录,查封文书,证实:卢高翔名下房产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查封。
2.卢高翔的供述,妻子胡某蓉的证言,证实:该房产系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处置意见:对卢高翔个人财产部分依法没收。
第四部分:车辆第一组:查封扣押三汇房产名下所有川B5LK22奔驰戴纳肯G500小型越野车、川BD06860比亚迪电动轿车、川BD09005比亚迪电动轿车、川BQA992本田艾力绅越野车、川BB6661路虎揽胜小型越野车、川B062GT奔驰商务小客车共6辆。三汇实业名下所有川B028BG奥迪A6小轿车、川B0AM96路虎揽胜小型越野车、川BV6848奥迪Q5小型普通客车、川BCC288凯宴越野车共4辆。宏坤建设名下所有川BJJ288凯宴小型越野车1辆。政峰实业名下所有川BDP019凯宴小型越野车1辆。德阳宏业市场名下所有川FNM601大众牌汽车、川F2G0L5埃尔法汽车、川F08666保时捷凯宴汽车、川FBA997长城牌汽车共4辆。金辉小贷名下所有川BAE678大众途观小型越野车1辆。奥华置业名下所有川BBD055宾利慕尚汽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机动车买卖合同、行驶证、销售发票、税票、注册登记信息、保险购买发票、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查封扣押文书,三汇公司司机及车辆管理员刘洪(化名)的证言,处置意见:随三汇系公司股权一并没收。
第二组:查封冯定慧名下川BLX882大众朗逸轿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查封文书、冯定慧的供述、冯定慧丈夫王月(化名)的证言,证实:冯定慧名下有一辆2013年买的大众朗逸轿车,车牌是川BLX882,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处置意见:对冯定慧个人财产部分依法没收。
第三组:查封郭进名下所有川B7CG33宝马轿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查封文书,郭进妻子黄莹(化名)的证言,郭进的供述,证实:郭进名下有一辆川B7CG33宝马轿车,2015年左右购买,其妻黄莹(化名)在使用,购车50多万元,黄莹(化名)也出了一部分钱。
处置意见:依法处置。
第四组:查封卢高翔名下所有川BD2436蓝色丰田汽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查封文书,卢高翔的供述,卢高翔妻子胡某蓉的证言,证实:卢高翔名下一辆川BD2436蓝色丰田汽车是自己出资购买,现交给亲戚在使用。
处置意见:对卢高翔个人财产部分依法没收。
第五部分:银行存款
第一组:冻结陈某宇遂宁银行存单5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冻结财产文书,证实:依法冻结陈某宇在遂宁银行定期存款5000万。
2.三汇房产公司会计张会(化名)的证言
摘要:我主要是给三汇系所有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三汇系公司的存单质押贷款目前剩下一笔是使用陈某宇的5000万遂宁银行存单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为了给宏坤公司支付工程款,现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冻结。质押贷款的资金都是冯定慧、曾建斌安排如何使用。
3.陈某宇的证言,证实:曾建斌被拘留后其才知道名下在遂宁银行有一笔5000万定期存款,用于质押贷款。其不知道5000万的资金来源。
4.曾建斌的供述,2022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讯问笔录。
证实:陈某宇名下遂宁银行5000万存单是何涌泉保管的钱以陈某宇的名义存的,然后用存单质押贷款。
处置意见:依法没收。
第二组:冻结赵轩(化名)农业银行账户余额654.33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赵轩(化名)农业银行尾号0934账户存款654.3344万元被冻结。
2.赵轩(化名)的证言(情况说明),摘要:我在金辉小贷工作,2022年2月24日受金辉小贷羊某鑫领导安排,将金辉公司的一笔现金654.3344万元存入我的个人账户,该笔款项不属于我个人所有。
处置意见:依法没收。
第三组:冻结曾建斌名下银行卡6张共计240万余元,曾和平名下银行卡15张共计916万余元,冯定慧名下银行卡15张共计344万余元人民币、1321.79英镑,何涌泉名下银行卡14张共计1542万余元,郭进名下银行卡7张共计26万余元,卢善文名下银行卡11张共计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冻结财产文书,2.曾和平的供述,摘要:我名下绵阳商业银行尾号555的卡、农业银行尾号8675的卡、建设银行卡尾号5813的卡,是我本人办理和使用的,其余办理的卡应该公司拿我的身份证去办理的,公司在使用。
3.何涌泉的供述,证实:受曾建斌和冯定慧安排,用私人银行卡收钱,其商业银行卡内1500多万资金是公家的。
4.冯定慧的供述,证实:其名下银行卡内资金是其本人和丈夫王月(化名)的共同资金,是其本人在使用。
5.郭进的供述,证实:其在农业银行有20多万元的存款。
6.卢善文的供述,证实:其名下有两张银行卡交给何涌泉在使用,记不清是谁安排的,不是曾建斌就是冯定慧,一直放在何涌泉处,其他银行卡是自己开户并使用的。
处置意见:对郭进账户内资金依法处置,其余被告人账户内资金依法没收。
第四组:冻结何涌泉实际控制、使用的蔡某江、董某伟、苏某思、曾某琼、卢某光、卢某斌、叶港(化名)、文某丁、曾名(化名)名下13张银行卡共计367.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搜查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冻结文书,证实:从何涌泉、冯定慧处扣押涉案银行卡。
2.证人证言
(1)陈某宇舅舅蔡某江,摘要:2018年的时候我侄女陈某宇让我拿一张卡给何涌泉用,何涌泉和我一起到绵阳商业银行剑南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23670100005205462的银行卡。我还有一张农业银行的卡被何涌泉拿去使用了,到现在都没还给我。我没有问何涌泉拿这两张卡干嘛,他也没给我说。
(2)董某伟(金辉小贷客户经理), 摘要:我在金辉小贷上班期间,向金辉小贷、三汇公司及关联人提供过富民村镇银行卡、在江油办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和尾号3916的农行卡,还有信用社一张尾号5313的卡。
(3)苏某思(金辉小贷会计),摘要:我向何涌泉提供过一张建行的尾号为8025的银行卡,还有一张绵吴路的农业银行开的一张农行卡,尾号4578,我自己没有钱在这张卡里面使用。
(4)曾某琼(曾建斌之妹),摘要:尾号1386的商业银行卡是2009年8月4日开户,是我的工资卡,何涌泉要用这张卡,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他,何涌泉用完后再归还给我。
(5)卢善文之子卢某光,摘要:6223670600000001378这张银行卡是我2014年1月7日在绵阳商业银行剑南路支行开办的,这张卡办好后我就交给何涌泉了,一直都是他在使用。何涌泉在使用这张卡的过程中,冯定慧喊我去签过字,我虽然内心不愿意,但是因为曾建斌是我舅舅,碍于情面我不好拒绝。
(6)卢某斌(曾某蓉丈夫),摘要:我账号为080000044272的绵阳商业银行卡在何涌泉那里。何涌泉给我说公司领导要借我一张银行卡用,用我的名义给公司转工程款,当时因为卢善文是我亲戚,我又在他们手中承包工程,不好拒绝。我把卡上余额取干净后把卡给何涌泉了。我不知道这张卡用途,只是通过我的手机短信发现这张卡在走账,有几十万上百万的资金在上面转。
(7)叶港(化名)(水电安装承包商),摘要:我本人只在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9213的卡,还有两个账户不是我本人登记办理的,也不是我在使用。
(8)金辉小贷出纳文某丁,摘要:邮储银行尾号9071的银行卡是2016年底郭进或者周强安排我区开的卡,开卡后我就交给安排我的郭进或者周强了,我一直没有使用过,这张卡的用途我不知道,卡在哪里我也不知道,是否注销我也不知道。
(9)个体户曾名(化名),摘要:2017年10月份,曾建斌喊我跟何涌泉、卢善文、卢某光一起到绵阳商业银行剑南路支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开卡成功后,何涌泉喊我把卡给他。每次他们有大笔资金的时候,他们就通知我到银行去签字,事情办完了他们又直接把银行卡拿走了。我不知道这张卡现在是什么状态。
3.被告人何涌泉供述,证实:从其处搜查扣押的11张私人银行卡,均是曾建斌、冯定慧安排其办理后用于收取利息的。
处置意见:依法没收。
第五组:冻结周强名下银行卡15张共计4万余元,何仕武名下银行卡8张共计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冻结财产文书 ,被告人周强供述 457卷139-145
处置意见:追缴周强违法所得后,依法处置。对何仕武名下资金依法处置。
第六部分:保单及证券资产
1.冻结曾建斌子女名下保险共计3089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财产查询、冻结文书,购买保险申请单,证实:曾建斌子女购买泰康人寿保单情况:曾子恒名下保单金额1068341元;曾泷阅名下保单金额1010540元;曾曦莹名下保单金额1010475元。
处置意见:依法没收。
2.冻结曾和平东方财富账户内证券资金2713293.87元,现金资产131138.87元;冻结郭进华西证券账户内证券资金167992.14元,现金资产41.14元。
认定证据:冻结财产文书,补充材料。
处置意见:对曾和平证券资金依法没收,对郭进证券账户资金依法处置。
3.冻结卢善学华西证券账户资金70万余元。
认定证据:冻结财产文书,卢善学的供述,证实:华西证券股票账户是卢善学2021年6月份开的户,用于炒股,账户资金是其本人的钱。
处置意见:依法处置。
第七部分:动产
1.查封楠木材质乌木一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清单、查封现场照片、平武雪宝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之子李某(化名)的证言、曾建斌的供述,证实:存放于平武雪宝顶茶叶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楠木是曾建斌本人出资250万左右在平武购买,曾建斌2012年左右暂存于雪宝顶茶叶公司厂区内,委托雪宝顶茶叶老板的儿子李某(化名)看管。该楠木长约14米,大头直径2.4米左右,小头直径1.1米左右。
处置意见:依法没收。
审判员 李俊:被告人质证。
曾建斌:我等一会儿再说。
卢善文:合议庭,我卡上还有七万多块钱,有两张卡是我在用,是建行、中国银行的卡,是我和妻子的共有资金,请帮我核实一下。
曾和平:我这个,有几张卡,应该是我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我定了罪,包括卫生巷的房子,也是共有财产,炒股的钱,是我老丈人的钱,也给我冻结了。
冯定慧:第一,作为我所有的财产、存款,是我和我老公几十年以来的共同财产,不是一个人的财产。农商行的股权,也是共同财产,我不知道为什么没收。小额贷款公司从2015年以后,是大力发展的,之前我们没有非法收入,本金也要没收,反正我只是提出来。
零碎房产,房子和车子,都是共同财产,特别是车子,买的时候14万,是我丈夫王某的车,只是当时他不会办手续,我让驾驶员帮忙办的。这个车虽然不值钱,但我要说明。包括零碎的财产,也是在2011年之前买的。
存款里面,还包括我的退休工资卡,难道退休工资也要罚。
第一,我所有的财产,因为我老公不管钱,都是我在当家。所有的钱,都是在我账户上。他基本没有掌管屋头经济。这些财产,基本都在我名下,都是共同财产。79号房产是他妹妹的。
就财产的问题,我赘述几句。我跟着三汇公司,也是打工的,都是正常工薪收入,我们的待遇跟同行业比较,就我个人而言,是偏低的,就三汇公司而言,我们是居中。在我们心目中,没有违法。当时小额贷款的投资,是公司鼓励的,如果不鼓励我们不会投资。曾董事长没有给我们超过工资以外的奖励。他这个人,第一,很抠,你再苦再累,他说工资已经给你了;另外,你想得到额外奖励不可能,他要一碗水端平,我们没有任何特殊奖励。我和我的家人,也没有一分钱高消费,当时买海南房子也是举全家之力,希望让老人去过冬。公诉人列举了这么多,请合议庭区别合法财产和违法财产,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员工和被告人。对外家庭的合法财产,不应该没收。
第二,我刚刚看到赵轩(化名)账上有六百多万,公诉人说要没收。我看到这个金额,和我知道的一笔钱差不多,也许是我们被抓了后,小贷公司委托羊某鑫安排赵轩(化名)的钱。我不知道这个钱是不是小贷公司在案发之前,对聚鑫公寓房子进行处置收了六百多万钱,如果是这样,很多买房的人要受损失,请合议庭核实。要如何处置十几户买小贷公司房屋的人,请合议庭考虑。
何涌泉:第一,我的银行卡,1542万多,其中我还欠三个出纳,百万几十万,欠花园市场郭燕几十万,具体我记不清,我给他们打了借条,可以查账,这个是公款。
第二点,冯定慧被查封的工行卡上,有三十多万,是人和天地的办证税费,这个公款如何处置,请合议庭考虑,这些可以查证。
第三,冯定慧说的六百多万,是放在保险柜的现金,我不知道后来是怎么处理的。二十万现金如何处理的我也不清楚。
我卫生巷的房子,买了20万,海南的房子大概40万,这是2012年小贷公司成立之前买的,我认为这之前我的工作是正当的也是符合社会价值标准的。我做过市场管理员,也做过会计,绵阳的房子我办过两千多套。我认为我在2012年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请合议庭综合考虑。
审判长 李勤:何涌泉,你刚才向法庭陈述的时候,你说欠外面的债是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
何涌泉:我说的这些人都是公司财务,很多公司的钱归拢到我这边。如果这些钱没收了,不可能是我个人还。还有一部分钱,是人和天地的办证税费。
冯定慧:我补充一下,他说的欠相关出纳的钱是公司的钱。有些时候其他出纳的人不在,他帮人家收了,有的时候账上没钱借别人的,也有可能,这些都是公家的钱。小贷公司对外出售房屋的钱,应该是六百多万,跟赵轩(化名)说的金额差不多,但不知道赵轩(化名)金额不知道从哪里来的,需要法庭核实。
收到我的十几张卡,他说卡上有三十多万的卡,都是当时我们当时房产公司交房的时候,代客户跑腿办证税费,代收的。何涌泉保管,因为怕过后被套用,都是我们用信用卡交的,使用的是我的卡。为了资金安全。如果他们大量使用现金,银行向我核实,我向何涌泉核实,就可以用。当时税务局没有条件可以直接交,这是遗留问题,当时已经说清楚了的。
周强:尊敬的合议庭,这个查封财产这个事情,第一,关于股权,110万占了0.73%,这个是我的合法收入和我配偶贷款的钱投入的。第二,银行账户方面,其中有一个在游仙农行信用社的存折,当时我的名字开户给我父亲用的,当时他还在我羁押期间,存了2000,这是他的生活费。聚鑫公寓名下房产,我注意到有15套,和我个人的两套有重复,还有没有其他已经销售给外面第三方的情况,有待查证。我刚才注意到12栋2、3号在我个人资产和金辉小贷都有记录。
房产方面,为了不耽误合议庭时间,我列了一个明细表,希望提交合议庭。
由于聚鑫公寓这个事情是我在办理,包括当时为了处置抵债资产,也对外销售了二十多户。如果法庭有需要,为了避免出现差错,对于聚鑫资产的清理,或其他借款人的清收,我愿意提供协助和帮助,我作出这个陈述。
卢善学:陈述一下我华西证券的钱的问题。当时公安机关问我是不是我自己在用,我说是,是我的钱。我在工商银行有两张卡,这张卡是不对外的。还有一张卡是我儿子、儿媳他们用我的卡收账,收到后我就转到华西证券绑定这张卡。我儿子结婚十几年,我们一直没分家,这个卡是我一家人的卡。关于丰泰的七万块钱,是2013年-2014年的劳动报酬,当时是14个月。当时我是现场负责人,一个月只有5000,这个钱当时没有发给我。我认为这个不算违法所得。我当时没有拿到劳动报酬,他们当时拖欠我的钱。我这张卡里面华西证券的钱,是全家人所有。
我还请求一个事情,请审判长安排我见一下律师。
何仕武:尊敬的法庭,我把我财产问题说一下,我们家有特殊情况,我老婆有精神疾病,她开茶馆的,儿子在打工,我卡里的钱是我们全家的共同财产。没有给我儿子管,他乱花钱,所以是我在当家,里面有我儿子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给我。茶馆里转账我也收了。我18年退休,退休工资也在里面,总共27万左右。希望明察,没有非法所得。我的律师帮我说,另外休庭时候,希望见一下我的律师。
王兆峰律师:涉案财产包括股权房产动产、楠木木料等,涉及曾建斌的部分,财产处置建议都是没收。我做一个整体上的质证,对于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提出意义,对于关联性不认可。
辩护人不认同公诉机关指控,对没收关联性和处置建议不认可。
第二,要分清几个关系,1、曾建斌个人和公司的关系。公诉机关反复讲,公司不是犯罪组织;2、公司本身和个人不能划等号,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有他的债权债务人,个人也有他的,不能划等号;3、公司是否参与相关犯罪行为中,这里也要搞清楚。除了个人和公司的关系,还要考虑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关系。曾建斌有家室,有妻有子,其中是否有共同财产。一概全部没收,辩护人认为这种处置建议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退一万步,要认定他构成涉黑犯罪,公司本身也不是犯罪组织。公司的收益不是犯罪收益。不能把公司收益和犯罪组织收益混为一团,否则逻辑有问题。公司不是不是犯罪组织,其收益就不能说都是非法收益。既然收益是合法的,作为家庭成员对其中的合法收益有共有权益,对曾建斌个人的财产进行裁判,对其家庭成员尤其是妻子必要要给法律保护,不能全部没收。
由于你所认定的犯罪,是有时段的。是否有涉及之前说的几类资产,是否有03年以前形成,且以后和组织行为没有关联的。这些是否必须要甄别。也应该得到保护。
坚持这几点,将来对这个事情的处置,能做到是公平的。
当然,前提不是要区分公司和个人、合法和非法,家庭和个人,就认可涉黑犯罪的成立,大前提是不认可。对所有没收持有否定评价。
吴丹红律师:完全认同王兆峰律师的意见。补充,对公诉人出示的这组涉案财物部分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辩护人也认为本案不构成涉黑犯罪,其他个罪也不成立,本案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所得,所查封的所有资产都应当返还给各被告。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这个案子没有区分合法和非法财产,家庭和个人财产,甚至不分青红皂白查封案外人财产。配偶、家庭财产,甚至保险都查封冻结,这些很多和本案都没有关系,也没有说是违法所得。只有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还有资助发展壮大的财产,才能够认定为涉黑财产、被没收。
德阳宏业的财产、小汽车,和犯罪无关,也不应当没收。
第三,陈某宇在本案不涉嫌犯罪,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宇名下全部财产是犯罪所得。存在银行的钱也没有用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也不应当没收。
曾建斌子女购买的泰康人寿保险,不应该被查扣冻。保险法23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限制取得赔偿金的权利。相关人员的人寿保险,不是涉案资产,也不是转移资产,是保护其个人合法权益的财产,应当返还人寿保险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他们的保险既不是涉案资产也不是转移资产,应当返还给保险人个人。2018年最高院一号文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造创业创新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要严格区分非法资产和个人资产,在处理企业犯罪,不能处理个人资产和家庭资产。还有《最高法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财产问题的处理意见》,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无法证明有很多财产属于涉案财产,把财产和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准备予以没收,会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像曾建斌这样的民营企业家,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享受了改革开放的红利,如果这样没收,打土豪分田地,会严重创伤民间企业家的信息,会对经济造成重大危害。
徐莹律师:首先请检察院释明,辩护人发现起诉书的财产清单,和庭前会议提到的财产,和今天的提纲,有出入,是否以最后的提纲为准?(蒲琳:(点头)以庭上出示的为准)
首先同意辩护人的观点,不构成涉黑。第二点,昨天辩护人也注意到邱检察官提到,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三汇是犯罪组织,而是利用三汇为平台,基于这个观点,应该区分合法和违法财产。三汇是合法运营企业。
卢善文名下银行卡,11张里面的19万,公诉机关建议没收。按照卢善文供述,除了两张卡放在何涌泉处,其他是其合法劳动报酬和合法财产。
何涌泉处卢某光的银行卡,这张卡里有30万是卢明的个人资产,是2017年,卢某光承包了福地阳光的项目,挂靠宏坤,这个项目发生垫资,需要宏坤支付,2021年,宏坤公司财务要求,卢某光就向陆某寄了30万,打入了卡中,是福德阳光的工程暂借款。这个也经过了卢某光和财务人员的对账。这个钱还没给,还在尾号1378的卡里,所以这个属于卢某光个人资金应当返还。
王兴律师:辩护人涉黑举证就说过,公诉人只出示了财产产权情况,没有证明和犯罪的关系,没有证明是违法犯罪所得,也没有证明是犯罪工具。不管是2009、2015年还是2019年的解释中,都违背了。必须要甄别所谓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与案件是否有关。只有涉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追缴,黑恶组织成员非法聚敛,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其他单位个人资助或提供的财产,合法财产中用于黑恶组织活动的部分,其他应当追缴的部分。
这意味着,必须要进行甄别。即便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也不是一笔糊涂账,不管违法合法全部没收,要甄别哪些是追缴没收的,哪些是应当没收的个人全部财产,不能让法院这样过去。而且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假设真的发生判决曾建斌构成涉黑,要没收,也要区分开,不能没收他配偶的那一半,如何区分那一半,我们不能破坏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当然享有一半。
我们在其他案件遇到过,要求配偶证明他有一半。我认为很胡闹,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配偶自然有一半,必须区分开配偶的一半,这是婚姻存续的基础。不能发生之前已经发生的,涉黑成员基本成员生活都有问题。
这样一股脑举证,让人不寒而栗,摧毁民营企业家信心,破坏产权制度。
公诉机关举证三汇股权之外,单独举示房产,辩护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这些不是公司代持的曾建斌房产,为什么不举三汇的电脑等财产,单举房产。股权是曾建斌持有的财产,但法人名下的财产是其独立持有的,曾建斌只持有个人股权。至于一并没收,也是对公司法的破坏。
唐静律师:我真对曾和平的财产补充,首先是房子,这是曾和平夫妇购买于2003年以前,这套房子的购买时间是早于所谓犯罪组织的形成时间的,是合法收入支付了首付,通过贷款购买,不属于罚没的范围。第二,关于曾和平的银行卡,曾和平自己说了,绵阳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一共冻结了十五张,十二张供公司使用,他自己三张总共是17万,是夫妻共同合法财产。接下来是曾和平东方财富证券资金,刚才曾和平也做了一个陈述,虽然名字是他的,但是里面的钱属于包括岳父岳母的一个资金,2011年岳母跟他们一起长期生活,包括岳父的遗产、岳母的部分,都是曾和平管理,希望合议庭甄别。对于案外人的财产予以返还。
秦舰律师:同意冯定慧和前面律师的意见。补充,公诉人没有认为三汇公司系统包括金辉小贷是犯罪组织。冯定慧在三汇集团工作二十多年,作为管理几十亿财产的财务老总,一年有几十万工资,是非常正常的,不是犯罪组织的酬劳。冯定慧的财产是合法来源
另外,在举证中第一部分是股权,冯定慧在金辉小贷的投资是自己除了320万真金白银,是其夫妻的合法收入投资。这部分股权没收没有道理。
绵阳农商行的股份,也是夫妻合法财产购买,不知道为什么要没收。
关于房产的问题,长虹大道的房子,是1993年冯定慧丈夫王某房改房的过程中购买的;花园市场的房子,是王某妹妹王美(化名)出自购买的,不是冯定慧财产。银行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被没收。
目前的几笔财产,除了丰泰案有敲诈勒索嫌疑,其他的所有收入,包括金辉小贷分红都是合法收益,这种一概没收个人财产的建议,我们认为不正确。
何冰冰律师:涉及到卢高翔三汇绿岛三期的房子,公诉机关建议没收,在调查环节,卢高翔说到这个房子不是赠与的,是合法收入抵得,是合法收入获取得,建议保留。
王殿学律师:首先公诉人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根据证据规则应该推定都是合法财产。合法财产适用财产刑,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必须区分后再没收
公诉人这组证据还有概念混淆,有的好像没收全部,有的是没收个人份额,实际上没收只能针对个人份额。建议法庭要不然就对所有财产进行判断,再判决,要不然只能没收个人份额。否则这违反刑法和刑诉法规定。
这里还牵涉民事合同,如保险、赠与,这些也要区别。
扶养人也要保留必要份额。
何涌泉的部分,其具结书写的是罚金,没有没收。建议公诉人明确,是否是交完罚金依法返还,不存在处置问题。
魏军律师:针对郭进强调两点。公诉人有两种表述,依法处置和依法没收,对郭进都是依法处置。辩护人的理解是返还。辩护人强调一下,郭进被扣押的财产,都与所谓的犯罪无关,当然辩护人本来也做无罪辩护。但即使构成犯罪,财产也与犯罪无关。
耿昊律师:何仕武银行卡来源于其打工、其儿子打工和妻子开办茶楼的收入,以及养老保险,和犯罪无关。根据财产处置意见,以及他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财产不应当被没收。
张召怀律师:卢善学的财产是个人财产,我们后续会出示证据。这里说一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关,应当三日返还,而且卢善学是被指控一般参加,不适用没收。而且其妻子身体有问题,请合议庭尽快解除冻结返还给卢善学家属。
审判长 李勤:今天庭审结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