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做毒资,海归跨境购毒被公诉!检察官揭秘新型毒品犯罪特点
案件特点
●毒品种类多样,隐蔽性高。
我国已列管18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整类芬太尼、整类合成大麻素物质,这些新型毒品大多掺杂在药品、饮品、性用品之中,伪装成“聪明药”、“减肥药”、“邮票”、“电子烟油”、“小树枝”、“G点液”等,不易察觉,迷惑性强。
●网络触毒多发,区域跨度大。
与传统毒品面对面交易不同,新型毒品交易主要依托网络,以网络软件聊天、电子支付、寄递交货的方式达成交易,因此贩毒者与购毒者分处不同区域,新型毒品案件涉及全国多省市,甚至涉及跨境毒品交易。
●零包贩卖较多。
零包贩卖较多,所涉毒品数量较少,一般不满10克,通常表现为几颗、几板。
●涉毒人员年轻化。
今年以来的78件新型毒品案件中,有64件的涉毒人员为18-35岁的人员,占比82%,其中不乏高学历、高收入人群,在校大学生沾染毒品的案件增多,还有留学生利用在境外生活经历沾染新型毒品。
典型案例
1. 网上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国家禁毒委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列管的新型毒品,但仍有贩毒人员在国家新管制条例颁布并且施行后,在金钱的驱动下,依然罔顾禁令,以“上头电子烟”为噱头在网络上贩卖国家管制的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的电子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男,电商工作者。2021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网上结识购毒人员,2021年7月下旬吕某某明知其出售的电子烟的烟油中含有违禁毒品成分,仍通过微信微店交易,采用“顺丰”邮递的方式,以人民币360元价格将电子烟套装一套,卖给位于居住上海市的购毒人员。经称重,上述电子烟净重0.32克;经鉴定,上述电子烟中检出MDMB-4en-PINACA成分,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杨浦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浦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重点关注
本案涉及的“上头电子烟”是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今年5月,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并于7月1日起施行,中国成为全球第一个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国家。然而在金钱的驱动下仍有人对新施行的管制条例置若罔闻。吕某某明知其出售的电子烟的烟油中含有违禁毒品成分,仍通过微信微店贩卖。这是新管制条例实施以来杨浦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电子烟的案件。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贩毒人员以“上头电子烟”为噱头,声称这种电子烟更具快感、既不上瘾也不犯法,但实际上,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是一种新型毒品,不是普通的电子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一样,系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对植物大麻而言,虽然制作成本更低,但是致幻性更强、成瘾性更强,对身体的伤害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并且,今年7月1日,国家已将“上头电子烟”中的主要成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吸食这种毒品既上瘾又违法。贩毒人员无视国家颁布的管制条例,企图利用现下发达的网络购物、快递行业,以“不上瘾也不犯法”的噱头来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终将被绳之以法。
2. 倒卖伪装成性用品的“0号胶囊”
新型毒品隐蔽性较高,大多掺杂在药品、饮品、性用品之中,一些无业人员以性用品作为伪装倒卖新型毒品,例如以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为主要成分的“0号胶囊”,并以此为业获取非法利益。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男,无业。2019年潘某某在网上看到有人贩卖毒品“0号胶囊”,因为没有工作,在明知道“0号胶囊”是毒品的情况下,仍打算通过倒卖毒品“0号胶囊”来赚取差价,并以此为业。潘某某从上家处购买5200元的“0号胶囊”后,在“贴吧”和外网“推特”等网站上发布“广告”,吸引吸毒人员添加其微信并购买“0号胶囊”。潘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沟通并使用快递将购毒人员所需的毒品“0号胶囊”寄往购毒人员提供的地址,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收取购毒人员的毒资均用于日常生活花销。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并经杨浦区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某。
重点关注
“0号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属于色胺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色胺的衍生物,其结构与神经递质5-羟色胺(5-HT)类似,对各类5-HT受体具有激动或部分激动作用,从而产生致幻作用。在我院查获的毒品案件中,毒品“0号胶囊”以及“犀牛液”的主要成分即为色胺类物质。“0号胶囊”与“犀牛液”,以及合成大麻素烟油等新型毒品常伪装为性用品,宣称可以带来性刺激,尤其在同性恋群体中使用较多,实际上刺激是毒品的强致幻性所导致。许多无业人员发现贩卖此类毒品获利甚多,在宣传中宣传使用该物品可以获得性刺激,倒卖含有毒品成分的“性用品”,以此为业并获取非法利益。
检察官寄语
新型毒品常常以各种形式伪装,掺杂在药品、饮品、性用品之中,不易察觉,迷惑性强。但实际上,这些毒品都有强致幻性,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伤害,绝不是普通的、无害的、仅仅只是追求刺激的物品。贩卖“0号胶囊”,绝不是贩卖普通的性用品,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贩卖毒品罪。无业人员应当通过自己的双手、从正规渠道获取正经工作、获取正当利益,通过倒卖新型毒品来获取非法利益,即使使用性用品作为掩护,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3. 留学归来跨境购买新型毒品“邮票”
毒品是万恶之源,与之有染,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罚。本案中的行为人从国外留学归来,拥有研究生学历,有固定、稳定且前景良好的工作,却因沾染毒品而从此坠入毒网,走向监狱,断送了自己美好的人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某,男,某国企驻沪办员工。2021年1月,曾某某因为好奇,利用其在英国留学时注册的境外社交软件“telegram”的账号,与境外贩毒人员联系,以相当于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通过比特币支付的方式,向境外贩毒人员购买了购买5帖含有毒品麦角二乙胺成分的纸片(俗称“邮票”,简称LSD毒品),并由境外快递至其在上海的住处。经称重,上述毒品净重0.0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
重点关注
LSD毒品的主要成分是麦角二乙胺,是一种致幻剂,这种外形像“邮票”的纸片微量吸食就会使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产生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的幻觉,较传统毒品对人体的伤害性更大。本案被告人曾某某因为好奇,在明知道“LSD邮票”是毒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留学时使用的境外社交软件账号联系境外的贩毒人员,并通过跨境寄递方式送达国内的住处,原本拥有的前景良好的工作也因为沾染毒品而毁于一旦。
检察官寄语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了自己吸食毒品而向他人购买毒品,毒品由境外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其行为符合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毒品的构成要件,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没有跨境交易,吸食毒品亦会受到行政处罚,最高可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新型毒品以各种形式、噱头在网络传播,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去尝试,换来的是受损的健康和刑罚的惩罚。大学生、留学归来人员拥有大好前程,要倍加珍惜自己的人生,自觉远离毒品,防止染上吸毒的不良嗜好,而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
编辑:辛少雄
审核:吴清辉
审批:黄孝庆
审核:吴清辉
审批:黄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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