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笔录做暗号、录像上留痕:北京前纪检干部的审讯自救
欢迎关注姊妹号
让我们别走散
转自:“天下说法”公众号
作者:刘虎
【吴老丝按】这是我近年代理的多起职务犯罪中比较奇葩的一起,完全没有犯罪事实却历时近四年一审未判。作为曾做过私募基金合伙人且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我,深知本案根本就不具备行受贿的基本逻辑,监委认定事实的基础都是错误的,却靠各种刑讯方式获取口供。
以这种方式办案,让被调查人承认刺杀特朗普也是有可能的。但如果这样的案件认定有罪,判决书公布出去,会成为私募圈的笑话,荒唐至极!所以记者报道后面,附了一篇我助理吴昙律师撰写的办案手记。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智洋在2020年12月被留置,官宣落马。2021年4月被大庆市检察院以受贿700万元起诉。但这位国企干部的“斡旋受贿案”迄今三年八个多月了,仍没有做出判决,这在全国刑事案件中极为罕见。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案件呢?01
祸起光大发行的两只私募基金2020年12月4日,黄智洋在光大实业集团的办公室被黑龙江省监委调查人员带走,此后以涉嫌受贿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留置。12月8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官宣了这个消息。2021年4月16日,大庆市检察院对黄智洋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黄智洋在担任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朱慧民帮助私营企业主乔相鸣、柳军投资光大实业公司发起的基金项目,从中收受乔相鸣和柳军共计人民币700万元。”“被告人黄智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24年1月4日,黄智洋案在大庆中院迎来第一次开庭。拖延三年多,原因很可能他自认无罪的坚决态度:自从离开留置点,送往看守所后,他见到主办检察官就说此前笔录是假口供,不真实。结果是,被吓一跳的主办检察官此后近三年间,一次都没有提审黄智洋。2024年6月20日,第二次开庭,黄智洋当庭陈述了他在留置期间办案人员是如何对他威胁、恐吓、引诱、指供并编造假口供,陷他入罪的全过程,满堂震惊。02
笔录上写暗号,录像留下异常画面“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43天,调查人员杨X、郭X伟、席X对我威胁、变相体罚,致使我三次胃出血、昏迷、送大庆市中医院抢救,我每天呕吐,身上长满疱疹。”黄智洋自述,调查人员恐吓他要“株连九族”,又说,已经空出来五个监室准备抓他的老婆、儿子、父母等家人,并询问他的兄弟姐妹住在哪里,让黄智洋跪下来求他们。黄智洋被折磨到多次试图自杀。2020年12月30日,调查人员得知黄的父亲在病危状态,告诉黄智洋说:“如果你配合,你父亲快不行了,可以让你和父亲视频,如果不配合,不让视频;如果配合,我们知道闫XX对你不好,可以查他。”大庆市第一和第二看守所。刘虎 摄
根据黄智洋的回忆,2021年1月16日上午,办案人张X对黄智洋说:“我是副组长,我有权决定,我可以封你的社保账户、卖你的房子!”当天晚上,三名办案人员到2号监室让黄智洋说出父母叫什么,儿子叫什么,妻子叫什么,哥嫂叫什么,住在哪里,说要抓他们……办案人拿着打印好的假笔录逼迫黄智洋签字,又说:“你先签个字,你只要配合,你家人就好,你不配合,你家人就失望;你签完字,咱们再商量接下来怎么录像。”黄智洋痛苦地回忆,考虑到家人安全和自己的生命安全,1月17日,他违心在假笔录上签了字。1月18日,张X、刘X举、席X开始逼其配合录口供录像。当黄智洋没有按照17日晚上的笔录说,而是按照真实的情况说,张X拍案而起:“你反了!你不按我们的意思说,你是不是要让你的家人失望啊!我们会让你比朱慧民还惨,让你们黄家比朱家还惨!我们要把你判18年,把你和杀人犯、强奸犯关一起,让你去重刑犯监狱里服刑!在黑龙江我们能协调。你要想让你家人好,你就得配合,你一定要认识到这个问题!”重重压力之下,黄智洋开始背诵假笔录。“对我的有罪录像,均是先彩排,再录像。”从黄智洋被留置,到出现第一份认罪笔录,足足经历了一个半月,其间案卷中没有任何笔录,“原因是,办案人员拿不到理想口供就不录像、不做笔录。”但即便是被逼认罪,黄智洋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抵抗。据其法庭上讲述,2021年1月20日、21日对其彩排后再录像的过程中,他一直呕吐,两次跑到厕所吐血。他感觉自己死不瞑目,就偷偷在喝水的杯子上写上字:“假的、背的、逼的、记的”,录的时候故意一低头一抬头,并把有字的杯子对着录像示意了十几次;当办案人员拿着不真实笔录逼其签字时,他在名字前面写了英文NO(不),同时在自己写的“以上笔录和我说的相符”后面画了连笔问号。在制作1月22日的笔录中,他在写“和我说的相符”时,把“说”字写为“记”字;在制作录音录像时,黄智洋将办案人员提供给他的一张背诵提纲藏了起来。黄智洋说,之所以做出以上记号,他担心自己如果死在里面,冤情永远无法让社会、单位、同事知道。03
“我们50个人(办案)不能百忙活两个月,让我们查你1万元也行”庭审中,黄智洋当庭表示:“某办案人员说是领导定的,在我这儿要查3000万元,判我10年。结果金额一再降,从3000万元到2000万、1000万、500万、100万、50万、10万、5万,最后对我说‘我们50个人(办案)不能白忙活两个月,让我们查你1万元也行’。”黄智洋说,他曾经问办案机关苏X:“为什么要让乔相鸣说我的‘借款有可能还也有可能不还呢?”苏X说“这样才能查你!没有这句话,我们查不了你,领导不给签字”。2021年1月23日晚上,三位办案人告诉他:“今后是大庆市检察院和大庆市法院审你的案子,我们让今后办这个案子的同志检查了笔录,他们都是专家,告诉我们‘如果你不带着乔相鸣、柳军去找朱慧民的话,你就没有间接的利用他的职权,加上这些内容今后好判你的罪,我们觉得司法机关比较专业,他们提的有道理,之前你签的口供不完整,所以笔录里必须加上!”黄智洋说:“如果我不签呢?”这三人就说:“如果不签,就抓你的孩子和家人”,席X威胁:“你的家人安全状况你不考虑了吗?”经过一晚上的威胁、恐吓,黄智洋最终在严格具备完美犯罪要件的笔录上签了字。当黄智洋在假笔录上签完字,席X把写好的《忏悔录》也拿来逼他抄写签字。刘XX和席X对他说:“老黄啊,这个字你一签,我们也听了今后办案人员的意见,你就是打官司打到中央,你也打不赢了,不读个本科8年你是回不来。”这种做假笔录的办法,不仅只用来对付被留置的黄智洋,对两位“行贿人”也被多次带往各类办案点,要求在写好的假笔录上签字,否则就威胁带往黑龙江办案点留置,或查其公司。黄智洋家人称,2021年4月,“行贿人”柳军把监委办案人员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如何威胁、恐吓并让他在虚假笔录签字的过程告诉黄智洋家人,同时向他们表达了愧疚心情。在重压之下,“行贿人”不得不违心签署了不实笔录。黄智洋家属对此做了音像取证,并愿意提交给相关部门作为证据。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监委主办的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难度极大,但就该案来说,有极其特殊的金融行业门槛值得深入分析——也就是,帮助他人联系购买对外公开募款的基金产品,是否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智洋当庭回忆了介入这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推广的前因后果。2016年8月左右,黄智洋在光大信托工作,时任光大实业资本总经理陈岱青两次找到黄智洋,说实业资本准备发行连连科技和数梦工场两只基金,他们已向其它金融机构和基金公司等打电话、发邮件进行募资,但回复很少,主要原因是早期项目,风险较大,希望他能向他们推荐一些客户资源。04
刑法学专家:帮助购买该基金产品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投资早期项目的PE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并非适合全部的投资者,也并不能确保盈利。因此,具体到光大实业资本管理团队发起的这两个基金项目,黄智洋当时是看好的,否则也不会推动朋友购买,并愿意借钱跟投,但绝不可能存在所谓确定性的利润。事实上,这两个项目投入多年至黄智洋被留置时,均未能上市,期间也从未分红,两家企业均连年亏损。庭审后,2024年6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江溯就黄智洋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研讨,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参加研讨的法学专家经讨论后一致认为:乔相鸣、柳军均是在满足投资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投资了光大实业发起的私募基金项目。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案涉私募基金存在并未足额募集到位的情况,不存在挤占他人投资机会的可能。因此,乔相鸣、柳军通过朱慧民投资两支私募基金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智洋居间介绍的行为因而也并未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刑法第388条的受贿罪(斡旋受贿)。“不能把高风险、不确定的投资行为与确定性采购行贿混淆。”黄智洋的辩护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无论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定性以及指控逻辑方面,均存在错误。吴丹红律师认为,指控完全忽视了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性质,将具有高风险的、无法确定利益的商业投资行为混淆误认为是具有竞争性质的、能确定获得高额利润的采购行为,这是起诉书最大的逻辑漏洞。认定黄智洋构成受贿罪必须满足三项条件,缺一不可:首先,黄智洋必须是利用其职权、地位的便利条件为乔相鸣、柳军谋利;其次,黄智洋为乔相鸣、柳军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再次,黄智洋确系收取了乔相鸣、柳军给予的款项。但上述三项条件均不具备。首先,黄智洋被指控“帮助乔相鸣、柳军投资光大实业发起的基金项目”。投资私募基金的行为是具有极高商业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可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对私募基金的所有监管规定中都是对私募基金发行者的限制和约束,所有涉嫌的违规、犯罪都是针对发行人、融资者的。对于投资者而言,只需要识别风险,因此对其资产量和收入做了一些限制。由于合格投资者本身稀少、私募基金又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募资并不容易,常常出现募集资金无法达到发行备案的资金量。因此,购买私募基金这种投资行为与需要通过“招投标”层层审批等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琼证词显示:“光大实业没有制定过关于外部投资方的标准,工作中都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要求为标准。“天津宝图投资中心和天津致远泰丰投资中心都是投资人,私募基金项目我们只需要对投资项目做尽职调查,投资人是给我们钱的,我们不用对投资人做尽职调查。”这证明了光大实业从未对投资方设置门槛,从未限制外部投资方出资的比例和上限。也就意味着外部投资者之间没有竞争和限制。而且投资人是给光大钱的,光大没有理由将投资人拒之门外。黄智洋、朱慧民的笔录中都显示当初乔相鸣想投资3000万元,朱慧民要乔相鸣投资1个亿,乔相鸣为此还联系其他投资人一起投资。《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补充决议》显示:天津宏垠基金总规模为6.31 亿元至10.51亿元,但最后只募集到4个多亿,没达到计划规模的最低标准,不得不以贷款补足。05
所谓行贿,系刑讯逼供而来的非法证据如前所述,黄智洋无论庭前会议还是庭审中都明确表示其在监委所做笔录不实,均是办案人员提前打印好材料让其背诵而来。他还强调,是给陈岱青推荐的投资者,而不是给朱慧民。乔相鸣和柳军根本就不是通过黄智洋认识接触的朱慧民。黄智洋在庭审中表示,乔相鸣和柳军是主动要求给黄智洋借款配资,他们知道私募基金的风险高,如果黄智洋敢一起跟投,会增强他们投资的信心,否则,黄智洋介绍了项目,自己都不敢跟投,乔相鸣、柳军凭什么相信黄智洋的介绍?黄智洋回忆,当时,乔相鸣提出可以1:1配资,进行专项投资,并希望黄智洋投资50%押在他的公司,配资50%作为借款,期限5年,年息8%。黄智洋遂用房子抵押贷款加工资350万元,又向亲戚筹集150万元,共500万元分两笔转入致远泰丰,分别签订了《借款协议》两份,其中一份借款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另一笔为2017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两笔配资均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逾期则支付滞纳金。另一笔借款客户柳军,他投资实业项目也希望黄智洋一起跟投,因黄智洋已无资金投资,柳军表示可以借给黄智洋200万元,年息8%,并要求必须投到他专门成立的专项公司进行控制,资金不得出账户,并跟投到项目基金里,到期还本付息,办理了借款手续。这两笔借款,由于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多,黄智洋计划到期前用卖掉郑州的房子加上工资收入进行偿还。06
“受贿人”被羁押将近四年,“行贿人”至今逍遥法外?黄智洋的家人质疑:乔相鸣、柳军笔录中分别承认行贿1000万元和400万元,乔相鸣同时还犯有职务侵占1000万元,行贿人乔相鸣、柳军的犯罪事实也早已查清,受贿人黄智洋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三年八个多月了,而该两行贿人目前却依然逍遥法外。这是为什么?2021年9月8日,中纪委国家监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意见》强调,要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而黄案中办案人员执法犯法、故意包庇、放纵重大犯罪嫌疑人,公然和总书记、中纪委的要求背道而驰!他们这样的违法做法,唯一的理由就是用免除对行贿人不处理来换取他们对黄智洋的污蔑!”“大庆市检察院、大庆中院都知道应该行受贿一起查,为什么都不管呢?因为都清楚:这两个行贿人如果说实话了,如果出庭了,黄智洋的案子就办不成了,办案机关想污蔑、陷害黄智洋就做不成了!”该案的程序问题也令人诟病。2021年4月开始,辩护律师就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2023年10月庭前会议,律师们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传唤关键证人陈岱青出庭,要求通知两个证人出庭质证,要求调查人员出庭,大庆市检察院、大庆中院都不允许。2021年3月4日,黄智洋被从留置点移送去看守所的路上告诉主办检察官聂树平,他的口供都是假的、不真实的。遗憾的是,此后三年多,他就再未见过该检察官。黄智洋的家人表示,“近四年来,我们经历的这一切痛苦和折磨,是用言语无法描述的。黄智洋一直坚持无罪,我们支持他,就算是判最重的刑罚,我们也要无罪申辩下去!”延伸阅读:
吴昙律师撰写的关于该案庭审情况的文章
最近和吴老师参与了几起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这几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被告人都坚决不认罪、被告人都当庭怒斥监委违法办案、违法逼供。巧合的是,这几起职务犯罪案件都集中在了今年上半年开庭,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都赤裸裸暴露在公众视野。每次会见被告人,第一句话都是告诉被告人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事实,如果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辩护人会为被告人争取最轻的量刑,绝对不可能怂恿被告人翻供,如果不存在犯罪事实,辩护人会从事实和证据角度出发,帮被告人还原事实真相。无论是王现敏案、高飞案,还是今天文章中的黄某洋案,被告人都非常坚定地告诉辩护人,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承担怎样的后果,我都要坚持还原事实真相、我相信法律、相信正义!(上述办案手记作者系本人助理吴昙律师)
(点击蓝字即可浏览)
缘分天空长在
欢迎关注常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