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数据商评估国家标准(意见稿)发布
《信息技术 大数据 大数据服务能力评估》标准系列旨在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分类、定义关键要素和分级,构建一套系统的评估模型,帮助相关方评估和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
总体《信息技术 大数据 大数据服务能力评估》为大数据服务能力的评估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方法和标准。通过明确分类、关键要素和成熟度等级,标准帮助组织和服务提供方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提供的《信息技术 大数据 大数据服务能力评估 第1 部分:评估模型》标准文档,共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评估模型。明确大数据服务能力分类、关键要素、成熟度等级,规范大数据服务能力评估模型的构成。
第二部分:流通交易类能力评估模型。明确流通交易类服务能力评估内容及成熟度等级判定的方法,指导流通交易类服务能力评估开展。
第三部分:第三方服务类能力评估模型。明确第三方服务类服务能力评估内容及成熟度等级判定的方法,指导第三方服务类服务能力评估开展。
第四部分:咨询服务类能力评估模型。明确咨询服务类服务能力评估内容及成熟度等级判定的方法,指导咨询服务类服务能力评估开展。
第五部分:应用创新类能力评估模型。明确应用创新类服务能力评估内容及成熟度等级判定的方法,指导应用创新类服务能力评估开展。
第六部分:产品平台类能力评估模型。明确产品平台类服务能力评估内容及成熟度等级判定的方法,指导产品平台类服务能力评估开展。
第七部分:资源集成类能力评估模型。明确资源集成类服务能力评估内容及成熟度等级判定的方法,指导资源集成类服务能力评估开展。
第八部分:加工分析类能力评估模型。明确加工分析类服务能力评估内容及成熟度等级判定的方法,指导加工分析类服务能力评估开展。
第九部分:安全技术类能力评估模型。明确安全技术类服务能力评估内容及成熟度等级判定的方法,指导安全技术类服务能力评估开展
这九个部分覆盖了大数据服务能力的多个方面,从基础的评估模型到具体的能力分类及其评估方法,为各类大数据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了全面的评估和指导框架。
第一部分:评估模型《信息技术 大数据 大数据服务能力评估 第1部分:评估模型》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重要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大数据服务能力的评估。标准的起草遵循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浪潮卓数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和机构。该标准分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即评估模型,主要内容包括:
范围:规定了大数据服务能力分类、关键要素和成熟度等级,适用于大数据服务能力的评估。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相关的技术参考模型和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等标准文件。
术语和定义:定义了大数据服务能力、服务型服务能力、应用型服务能力和技术型服务能力等关键术语。
大数据服务能力评估模型:
分类:将大数据服务能力分为三大类(服务型、应用型、技术型)和八小类,如流通交易类、第三方服务类、咨询服务类等。
关键要素:包括资源、技术、管理、创新、市场和成果六个方面。
成熟度等级:从初始级到引领级,共分五个等级,描述了各等级应具备的特征和条件。
各类能力评估模型标准详细列出了各类大数据服务能力的评估模型,包括:
流通交易类:涵盖资源、技术、管理、创新、成果等要素,细化了具体的能力项和子项。
第三方服务类:评估内容包括专业资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规模等。
咨询服务类:关注团队资质、咨询工具建设与应用、项目管理、市场效益等。
应用创新类:面向行业应用场景,评估数据服务或应用的创新能力。
产品平台类:评估为行业提供的数据平台和产品的服务能力。
资源集成类:评估数据汇聚、存储及运维能力。
分析加工类:评估数据处理、建模分析和数据价值转化能力。
安全技术类:关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相关技术服务的能力。标准正文来源 |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字菁英网、互联网信息综合整理。(免责声明: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嫌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联系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