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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旅客进站被刷脸,铁路公司成被告→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赖佳鹃表示:汪某某购票后通过自助闸机刷脸验票后进站乘车。汪某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采集其人脸信息时,未依法作出明确告知,也未取得其授权或同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在采集和识别人脸信息以后,并没有向原告告知有没有存储原告的个人信息,也没有向原告告知有没有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
被告委托代理人:本案中的自助实名制核验闸机只是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比对人证是否一致,而我们的闸机仅仅使用的是比对的结果,有别于公众所熟悉的动物园刷脸入园,小区刷脸进门,闸机不具备储存功能。
赖佳鹃认为:通过相关证据证实,在乘客通过铁路自助闸机进站过程中,虽然采集了乘客的人脸信息,但并未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行为,并未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在进行面部识别前,并没有任何贵阳东站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采集原告的人脸信息是什么原因,也没有看见张贴的告示来告知原告人脸识别的用途以及处理方式,更没有任何人或者设备在采集原告面部信息时,事先征得原告的授权或同意。
被告委托代理人:从2019年开始,铁路部门开始使用自助实名制核验设备技术,自助实名制核验闸机已在铁路客运服务业广泛使用,并且在首次使用前通过各类的公众媒体,进行了大量而广泛的宣传,原告依据其日常的生活经验,能够知道刷脸进站就是对人证一致性的核对。
赖佳鹃表示: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陈洲介绍:案涉车站播放的“需要手持身份证、摘掉口罩”的进站广播虽隐含有“刷脸进站”用于人脸信息验证的意思,但该广播内容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告知的相关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是给予了非常严格的保护的,它要求必须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包括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要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另外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也负有更高度的这种注意的义务。因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者说非法使用的话,很容易对于人格的尊严造成损害,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所以法律上给予非常严格的保护。
重要的意义不需要取得同意却应履行告知义务
陈洲表示:本案宣判后,中国国家铁路局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告知义务,通过12306网站更新了隐私政策,设置了提示标志,提供人工通道等方式,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程啸表示:我们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它实际上是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为目的目标的。这个案件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取得同意和履行告知义务,这是两个规则。这个案件中铁路部门虽然说进行人脸识别可以不需要取得旅客的同意,但还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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