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章程》
第一章 总纲领
第一条 大理院是为响应神的旨意而成立的审判机关,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理制度为己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不为任何种民或组织负责,监督并裁决全体种民和组织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和裁决范围
第一节 种民
第二条 所有种民一律平等,享有基本人权,享有自由选择加入、退出、发起任何组织的权利。
第三条 不得违反神的旨意。
第四条 种民加入任何组织后,应遵守该组织内部章程。
第五条 种民若违反神的旨意、违反所加入组织内部章程,大理院有权规训、惩戒、取消种民资格。
第二节 组织
第六条 不得违反神的旨意。
第七条 不得侵犯种民的基本权利。
第八条 自行制定其规章制度,可向大理院申请协助,交由大理院审查并备案后生效,已生效的规章制度若需再行修改,应于14日内再行提交大理院审查并备案后生效。
第九条 应严格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承担其组织内所有职能部门和种民的行为之责任。
第十条 组织及其职能部门若违反神的旨意,侵犯种民基本权利,违反其规章制度,违反其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流程,大理院有权要求其自查、修改、直至取消其成立资格或解散其组织。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条 一方、双方当事人(种民或组织)提交申请,或由第三方种民或组织提交申请后,经大理院审查属于受案范围,裁定立案。
第四章 前世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大理院监督、裁决案件优先参照适用前世界中国法。
第十三条 经争议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提出请求,并由大理院批准,可参照适用前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由提请一方或双方提供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第五章 组织设置
第十四条 大理院设置审判团,审判团包含大理官1名或3名,承担监督和裁决职责;司理服务团队不限人数,承担为涉案种民或组织提供辩护职责。
第十五条 大理官实行终身任职制。
第十六条 大理官以响应神的旨意为最高行动准则,以《大理院章程》为最高行动纲领,监督并裁决大理院受理的监督及裁决案件。
第十七条 注册成为司理服务团队成员需填写申请表,由审判团公示后生效,一经注册终身任职,接受大理院设置审判团、种民及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涉案当事人(种民/组织)有权自由选择司理服务团队成员为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辩护,司理服务团队成员应以维护紫色行动为最高行动准则,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涉案当事人(种民/组织)亦可自我辩护。
第十九条 若大理官或司理服务团队成员有违反神的旨意、违背大理院章程或其他失职行为,全体种民可对大理官或司理服务团队成员发起弹劾提议。全体种民对该提议投票,过1/3赞成则进入弹劾程序。
在弹劾程序中,暂时剥夺该名大理官或司理服务团队成员任职资格,弹劾案的审理由临时审判团进行审理。
成功发起弹劾后3日内,全体在册种民中随机抽取12名组成临时审判团,临时审判团过2/3赞成,则达成失职判定,弹劾成功,永久剥夺其任职资格。
大理官经弹劾后人数不足的,由12名临时审判团推选相应人数的大理官,替代其工作。
第六章 生效日期
第二十条 本《大理院章程》2021年9月1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