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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四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刑



严厉打击电信诈骗!

案例1


2020年7月,黄某、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其上线利用“GOIP设备”(俗称微基站设备)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不同地方架设该设备,其上线使用被告人黄某、邓某某、王某某所架设的“GOIP设备”远程拨打电话,以冒充贷款服务等方式实施诈骗,致使罗某等6人共被骗取人民币31万余元。邓某某三人分别获利1万到2万元不等。


经本院判决,黄某、邓某某、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2


2020年10月12日至29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明知其上线利用“GOIP设备”(俗称微基站设备)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在成都市温江区某地架设该设备,其上线使用架设的“GOIP设备”远程拨打电话冒充购物客服退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致使张某某等4人共被骗取人民币10万余元。李某某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万元。


经本院判决,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诈骗的手段花样百出,有群众虽未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但实际上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帮助他人犯罪,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广大人民群众需提高警惕,切莫贪小便宜,抱着侥幸心理陷入犯罪。


切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勿以恶小而为之。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不要透漏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成都温江法院出品


文稿:刑庭


发布: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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