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偷越国境相亲案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经他人联络授意在聊城经营婚介服务公司期间,自2019年以来先后组织14人以商务考察、旅游等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多次到巴基斯坦等国家相亲。期间,收取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费用,大部分费用交与他人办理出入境手续、联系相亲等。被告人徐某因本案违法所得196000元,退还被组织相亲人员交纳的费用共计424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秩序,安排、授意他人虚构商务考察等事由,隐瞒赴巴基斯坦等国家的真实目的,骗取出入境商务签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官后语】
很多人对偷越国(边)境的理解还停留在没有护照私自翻越陆路边境或藏匿集装箱内通过海路越境的旧有观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本案中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秩序,安排、授意他人虚构商务考察等事由,隐瞒赴巴基斯坦等国家的真实目的,骗取出入境商务签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即属于该条第(四)项的情形,属于偷越国境的行为。
此外,需警醒广大市民,参与跨国相亲风险很高,极易导致人财两空。组织跨国相亲的“媒婆”更有可能触犯多种法律。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一经发现,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宋明军校对:郭艳娜 颜莉审核:陈桂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