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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节能减排 ,如何选择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模式?

中瑞恒 中瑞恒科技 2023-02-03

前言

4月22日,“世界地球日”之际,习主席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采取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一系列举措,持续造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各国人民。”


节能减排任重而道远,那么,对于能耗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管理运营方,如何选择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模式呢?


本文介绍了国家及市场上现推的主流合作模式即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概念及优势,供广大客户及业界同仁参考。

概述

能源费用托管型综合能源服务是以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主体,面向用能企业提供能源管理、机电运维托管、设备管理、能源费用托管、区域用能规划咨询、节能技改、多能互补能源站建设与运营的一站式设备与能源综合管理的综合能源服务。该服务模式强调面向用户用能需求提供覆盖安全用能、能效提升、供能和用能设备运行维护维保的系统而全面的服务。该服务模式以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主体,同时相对于单纯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和系统。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一种能源管理模式。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是集能源费用、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是合同能源管理三种主要合同模式之一,由于这种模式具有规划系统、覆盖全面、责任清晰、持续优化、互利双赢等特点,是目前国内比较推荐的服务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系统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
我国从2010年开始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发展速度很快。2010年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同时,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202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积极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服务模式。

(二)主要服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多种类型。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为主要采用的服务类型。

0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在项目期内用户和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02 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量保证型:用户投资,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03 能源费用托管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推广早期,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服务模式被较多采用,随着项目的深入执行,这两类模式逐渐显现其不足之处:
1、节能量保证型由于需要用户大量前期投资所以推行较为困难。同时,由于实施前评估不足或为竞标需求而过分承诺节能量,导致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承诺的节能量常常难以达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核算方式、核算标准难以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执行产生纠纷。节能改造工作完成后,由于服务公司撤场,用户缺乏专业节能能力,常常导致后续节能效果无法保持。这些问题导致该种服务模式难以持续,目前已经较少采用。
2、节能效益分享型采用服务公司投资的模式,在用能客户资金紧张或者项目投入不足时,具有明显优势。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由于节能核算和效果评价的问题,常常导致服务公司前期投入难以回收。同时部分服务公司为了快速获取项目机会,在前期能源审计和诊断过程中过分乐观,以及为了获取竞争优势,而过程承诺节能分享比例,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投资回收期远低于预期。从实际市场情况来看,大量的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资金问题而倒闭,从而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法持续执行。对于用能客户而言,单纯的节能服务无法满足用户综合能源管理的要求,常出现为了节能而不顾安全运行和运营需求的情况,过度的改造也会带来不可逆的设备系统损坏,用户常常得不偿失。随着年限增长,这类服务模式的问题越发凸显。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服务模式的优势和特点

能源费用托管型服务模式相对而言是一种更全面、更可持续的服务模式。
1、能源费用托管型服务模式不需要用户额外投入节能改造资金,对于用户不会造成额外的负担,易于接受和推广;
2、托管模式强调的是集能源费用、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要求服务公司站在更高的维度系统规划用户的用能和运维需求,避免为了节能而节能,更强调安全运行、保障运营、高效运维、系统节能;
3、对于服务企业而言,统筹调度设备、人员和运行维护可以系统的开展能源管理服务,可以技术节能、管理节能双管齐下,最大程度的提高能效。
4、对于用能客户而言,全托管模式清晰界定了责任主体,减少了纠纷和扯皮。核算标准和评价体系的完善,让合同执行过程更加清晰规范,避免了纠纷。
5、周期性的能源费用结算模式,既没有增加用能单位的额外负担,也保障了能源服务企业的现金流和持续收益,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
6、托管模式一般建议十年左右的服务周期,较长的合同期有利于促进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系统的规划能源管理工作,通过周期性的节能量审计、实时诊断和分析,有利于建设有序改进、持续优化的能源管理体系。
基于这些优势和特点,越来越多的行业客户选择能源费用托管型服务模式,和能源服务企业一起开展综合能源管理。

(四)能源费用托管型服务模式的前景和价值

结合托管模式的优势和特点,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正是现代大中型公共机构后勤管理要求的集中体现:托管模式强调能源费用、设备、人员、运行维保的全托管,正在践行了“一站式”服务要求;全托管也是后勤服务社会化具体体现;综合能源管理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节能降耗。以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主体,更加顶层和系统的规划和管理供能、用能、设备运维和管理的综合能源服务是最适合客户的服务模式。(本文封面等图片来自网络) 

中瑞恒以”让建筑更节能、让环境更舒适“为企业使命,以能源费用托管型综合能源服务为主营业务之一,期待与您一起应对好全球气候环境挑战,把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留给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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