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事关校长老师交流轮岗
今天,“微言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部署“公参民”学校规范工作。
同日,北京市召开教育“双减”工作新闻发布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规则公布。
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教育部等八部门细化规范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重点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通知要求加强规划引领,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同时,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规范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
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
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规则公布
一是充分考虑实际,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是在原有教育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基础上有序流动,市级层面会加强统筹指导,区级层面根据区域实际,科学编制交流轮岗规划和计划,再具体落实到学校和教师。
二是切实加强保障,确保老师业务发展、学校服务质量提升、孩子的实际获得均有所收获,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具体体现在,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和工作绩效作为校长职级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晋升,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评选、评优评先等方面工作条件之一。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
三是纳入督导评价,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范围,作为各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督导评价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