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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亡近3年,一省原副省长被追赃上千万

点击关注→ 新黄河 2022-03-26

今天,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布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检例第130号为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公开资料显示,任润厚,山西代县人,出生于1957年,2014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曾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据最高检案件通报,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能公司董事长,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70万元用于贿选;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

资料照片


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港币43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英镑100镑;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55件。

任润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835万余元,港币800元,美元1489元,欧元875元,英镑132镑;物品20件。任润厚亲属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说明来源。

2014年9月20日,任润厚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12月2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利害关系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请参加诉讼。2017年6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元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

通报中指出,任润厚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调查期间因病死亡。检察机关认为,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旨在解决涉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不同,违法所得没收作为特别程序主要解决涉嫌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涉及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虽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本案中,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重大犯罪,虽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仍应予以追缴,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定,依法应当申请没收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为人民币1265万余元、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冻结在案的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为人民币1800余万存款、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余万元存款产生了169万余元孳息。关于如何确定应当没收的孳息,检察机关认为,可以按该笔存款总额中违法所得所占比例(约1265/1800=70.2%),计算出违法所得相应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请没收,剩余部分为合法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其近亲属。法院经审理予以采纳。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还介绍,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诉58122件73488人,其中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



其他典型案例



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某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白静伙同樊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白静逃匿境外,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调查,并针对涉案11套房产和部分银行资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中2套房产和银行资金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经商监察机关同意,对其他9套房产提出没收申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据悉,2013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白静立案侦查,查明白静已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3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白静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国际刑警组织对白静发布红色通报。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

某市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曾任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彭旭峰单独或者伙同妻子贾斯语及弟弟彭某一等人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和美元12万元。除安排彭某一在国内购买房产、借给他人使用外,彭旭峰和贾斯语还安排彭某一通过地下钱庄把大量赃款转移至境外,用于在4个国家购买房产、国债以及办理移民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提出补证清单,完善固定相关证据。经审查研究,对其在境外的涉案房产及有关联的境内财产,一并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据悉,2017年4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彭旭峰立案侦查,查明彭旭峰已于同年3月24日逃匿境外。同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彭旭峰决定逮捕,同年5月1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彭旭峰发布红色通报。

2020年1月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彭旭峰实施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受贿、洗钱犯罪境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黄金制品以及境外违法所得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及孳息、50余万美元及孳息。同时对贾某、蔡某提出异议的38万元解除扣押,予以返还;对邱某某所提意见予以支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处置。

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原某市物资总公司(简称物资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艳兰使用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以全额付款或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大量房产。为隐匿房产及避免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其将涉案房产分别登记在自己亲属和朋友名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艳兰亲属和朋友对检察机关没收申请提出异议,对自己名下财产主张权利,检察机关在庭审中针对异议重点举证、质证和答辩,有效反驳其无理要求。同时,三家办理抵押按揭贷款的银行提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担保债权,申请优先受偿,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对担保财产系违法所得不知情,依法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对其主张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法院对检察机关意见均予以采纳。

据悉,2002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黄艳兰立案侦查,查明黄艳兰已于2001年12月8日逃匿境外。2002年8月16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艳兰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决定逮捕。2005年5月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黄艳兰发布红色通报。2016年12月23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施某某、邓某某、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申请参加诉讼,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2018年11月1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没收黄艳兰实施贪污犯罪所得23套房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及利息,依法向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支付贷款欠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利害关系人施某某、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运恒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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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黄河客户端、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邵猛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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