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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是在污化和丑化检察官

案例指南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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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是在污化和丑化检察官






电影《第二十条》热播,女儿昨天跟她表姐去看了,我在厦门,让她写一写观后感。女儿说很好看,但写不出来。


今天看到李靖梅律师和吴老丝的文章,我读了文章,看到韩检察官儿子见义勇为被当成故意伤害治安案件时,想通过利用关系方式来处理,看到韩检察官将公交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认定故意伤害罪,张贵生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入狱三年,出狱后不断上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韩检察官在处理这起案件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于是,内心有了观看这部电影的冲动。


我花了二十几分钟的时间看了看了140分电影的梗概,发现几个问题后,便有了写作的冲动,我怕如果不及时写出来,等看完之后,就写不出来了。所以,就暂时根据我所看到的三十几分钟的故事梗概中的部分内容,写一写我的观后感:这是一部很贴近司法现状的电影,也是污化检察官的电影!




一、利用关系而非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处理案件。


检察官在自己的亲生儿子遇到伤害案件时,对自己儿子见义勇为的辩解都不听取,而是偏听偏信,试图利用自己是检察官,自己的妻子是公安干警的近亲属的关系,来劝说对方撤案。


作为一名检察官,不是普通老百姓,遇到事情时,甚至是自己亲生儿子的事情,连听取儿子的辩解意见都不肯,更不要说要求公安机关或者学校方调查事实真相,而是企图用自己和妻舅是市公安局干警的身份来影响案件的进展,还向对方家长送礼,要求对方撤案。这样的检察官合格吗?而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检察官是不是比比皆是?最高检对于电影中检察官这种形象,是否认同?否则,为何能够过审呢?


二、贿买证人的方法取证。

在王永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吕玲玲检察官对于王永强供述的担心刘文金到车上拿刀这一供述深信不疑,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侦查人员认为线索不够,被夸上天的吕检察官跟韩检察官去找证人取证时,竟然不出示检察官身份证书,不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甚至还花钱贿买的方式向店老板取证,而且,听到的是店老板“道听途说”的证据说刘文金还让王永强喝尿,刘永金父子是村里恶霸。在我参加辩护的一些黑恶势力犯罪的辩护中,遇到的基本上都会有听说某某人是黑社会,是恶势力,横霸乡里,欺凌百姓这种道听途说的证据。而不是被取证的证人本人或者本人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欺霸乡里的事实。连检察官都采用这种刑诉法明确禁止的方式进行取证,更何况是公安机关。而且,在取证时,当证人的妻子现场干扰取证,污染证据内容,已经偏离取证应当个别进行的原则时,还试图用贿买的方式继续取证。



三、韩检察官听从领导办错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在张贵生见义勇为案件中,因为韩检察官错误理解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导致张贵生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服刑3年,入狱服刑后,因为上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在承办王永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又听从领导的指挥,要将一个正当防卫的王永强当成罪犯起诉到法院去。最终因为王永强的妻子被逼着跳楼,还有吕检察官的坚持,最终才对王永强作出不起诉决定。韩检察官在这两起案件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或者是徇私枉法导致张贵生被判三年徒刑,导致王永强的妻子跳楼的严重后果,难道韩检察官对这两起案件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四、儿子被打,竟然认为不能立案不报警,简直就是法盲


当韩检察官的儿子被张科叫来的四个年轻人殴打之后,回到家中,韩检察官竟然说因为伤达不到轻伤立案标准,所以不报警。之后,他妻子与张科的爸爸在一次争吵中,导致张科的爸爸手腕骨折(轻微伤),却要被行政拘留。难道他对于儿子被打尽管达不到轻伤的立案标准,但看他身上的伤痕,至少是轻微伤。且不说张科和那四个人可能涉嫌的是寻衅滋事,至少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应当达到治安处罚的标准。为什么韩检察官说达不到立案标准所以不报警呢?


五、和稀泥而不是依法办案。


遇到农民工围堵检察院大门,竟然用和稀泥的方式,毫无原则和底线。这种围堵大门的方式,即便围堵企业单位的大门,都很大可能被认定为黑恶势力,更何况是堵检察院的大门,而且检察院跟这些农民工没有一毛钱关系。原本应当报警,让公安出面处理,却采用息事宁人的方式。检察院都不敢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老百姓。


在电影《第二十条》的观众纷纷说美化检察官的一片声音中,我可能是提出,这部电影是丑化污化检察官的极少数的观众吧。





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观看这部电影之后,能够关注我提出的这几个问题,让检察官在办理每个案件中,都能够恪尽职守,依法还原事实真相,而不是利用关系,为了一己之私,盲从领导指示罔顾事实,让老百姓真正能够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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