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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致信:中国政法大学,请求其收回对一家仲裁委的奖项

案例指南 2024-05-16 00:00 河南

作者   刘虎  张梦云



5月9日,贵阳礼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礼龙公司”)向中国政法大学去函,请求收回对贵阳仲裁委授予的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改革创新奖”。

该函称,贵阳仲裁委与中铁五局集团及旗下三家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中铁置业西南公司、中建四局一公司西南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及旗下子公司,与贵州省一级金融单位、贵州的较大专业协会等涉诉一方当事人存在战略合作,对贵阳仲裁委公信力的影响具有毁灭性。而该公司也是贵阳仲裁委这种“战略合作”的牺牲品,在仲裁中惨败。

贵阳仲裁委。刘虎 摄

01  

劳务公司称央企拖欠工程款申请仲裁


礼龙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它从央企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铁五局”)手中分包劳务。完成工程后,礼龙公司向贵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追讨中铁五局逾期欠付其工程款1280余万元,被裁决驳回。

4月19日,礼龙公司已向贵阳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贵阳仲裁委已与中铁五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仲裁机构应当中立、公正的基本要求。“礼龙公司与中铁五局在贵阳仲裁委进行仲裁,结果可想而知。”

相关资料显示,案涉项目为贵阳经开区陈亮村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下称陈亮村项目)。中铁五局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后,将该项目中的1-5号楼劳务分包给了礼龙公司。

其中,2014年9月1日,中铁五局与礼龙公司签订《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陈亮村项目4、5号楼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礼龙公司。双方约定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综合劳务单价按418元/㎡计算。

2016年4月12日,中铁五局与礼龙公司再次签订《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陈亮村项目1-3号楼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礼龙公司,双方约定“劳务报酬采取以工作成果的综合劳务单价计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未约定具体价格。

合同签订后,礼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劳务。至2017年底,礼龙公司分包的五栋楼全部完工,约2018年下半年交付使用。
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贵阳陈亮村棚改项目。刘虎 摄

2020年1月14日,中铁五局陈亮棚户改造项目部(下称中铁五局项目部)向礼龙公司出具了两份《主体工程项目决算书》,其中4、5号楼决算金额为1788万余元,1-3号楼决算金额为4365万余元,合计6154万余元。

同日,中铁五局项目部与礼龙公司签订《封账协议》,确定礼龙公司总计完成劳务工程总产值6154万余元,截至协议签订之日中铁五局已经支付3988万余元。中铁五局在本协议签订后180日内向礼龙公司清偿全部工程款,逾期按照国家贷款利息计息。

但礼龙公司久未获得工程款。2022年2月21日,该公司迫于无奈,向贵阳仲裁委提起仲裁称,中铁五局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清偿工程款义务,尚欠其1280万余元,请求依法裁决中铁五局支付该工程款及利息等。

仲裁案审理过程中,中铁五局对陈亮村项目4、5号楼工程款1788万余元没有异议,但对1-3号楼工程款4365万余元不认可。经中铁五局申请、贵阳仲裁委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1-3号楼工程造价为2422万余元。礼龙公司对该鉴定金额不认可,认为应以《决算书》和《封账协议》确定的4365万余元为准。

2023年11月14日,贵阳仲裁委作出的“(2021)贵仲裁字第2245号”《裁决书》(下称《2245号裁决》)采信了鉴定机构的鉴定金额,认定本案工程价款为1788万余元(4、5号楼)+2422万余元(1-3号楼),合计为4211万余元。中铁五局已经向礼龙公司支付的款项加上以房抵款金额已超过本案工程价款,裁定驳回礼龙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02 

项目部盖章的决算书和协议不算数?


仲裁过程中,中铁五局项目部和礼龙公司签订的《封账协议》、向礼龙公司出具的1-3号楼《决算书》虽然都加盖了中铁五局项目部的印章,中铁五局亦不否认印章的真实性,但对结算金额不认可。

中铁五局辩称,对礼龙公司主张的《封账协议》结算金额不认可,双方从来没有进行过结算,礼龙公司提交的《封账协议》不是真实的结算。该协议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该项目的基本交易习惯。礼龙公司主张的利息也不应当支持,本案双方没有完成结算,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不具备,并且根据付款情况,中铁五局连同抵债资产已经超付了,因此不存在欠付事实,也不存在逾期利息。

中铁五局对《封账协议》不予认可,认为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受访者提供

中铁五局对该协议中加盖的中铁五局项目部印章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没有中铁五局任何项目人员或公司人员的签字,不是中铁五局签署的文件,中铁五局没有查到任何用章记录。中铁五局所有的《封账协议》都是加盖合同专用章,项目经理部章不具备结算的效力。

对1-3号楼《决算书》,中铁五局也不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该《决算书》没有中铁五局项目经理签字,中铁五局亦未查到任何用章记录。陈亮村项目的结算方式为累计每期验工计价单金额后签订《封账协议》,而非《决算书》。

对此,礼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向仲裁庭陈述了《封账协议》和《决算书》的形成过程。2020年1月,何礼去中铁五局项目部办公室找黎部长结算,黎部长拿了两份《决算书》和一份《封账协议》给他。黎部长在协议上加盖了中铁五局项目部印章,何礼要求黎部长签字,黎部长说他不能代表项目部签字,要求何礼让项目经理孙某签字。何礼给孙某打电话,对方说他在深圳,签不到字。


03  

鉴定意见被指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有巨大出入


仲裁案中,中铁五局认为1-3号楼总产值为2819万余元,对结算金额4365万余元不认可。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中铁五局申请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仲裁庭认为,公司印鉴即使真实,但若盖章的人员为无权处理且缺乏相应权利外观,也不可简单地根据加盖公司印鉴这一事实就径行认定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鉴于《决算书》在形式上亦与常规结算资料具有较大差异,故该《决算书》不能替代结算。仲裁庭对《封账协议》和1-3号楼《决算书》的来源存疑,因此对中铁五局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2023年2月22日,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陈亮村项目1-3号楼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2422万余元。

鉴定结论不仅比双方结算金额4365万余元少了近2000万元,而且比中铁五局自己认可的2819万余元还少了近400万元。”礼龙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认为该鉴定意见不能反映双方结算的真实情况,连中铁五局的结算意思表示都不能代表,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该鉴定意见中,签字人员刘某平没有造价师资质证书,但却在声明和鉴定人处签字;鉴定负责人根据公开信息叫李某文,但签字的负责人不是李某文。除程序瑕疵外,该鉴定意见漏洞百出,最基本的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都有巨大的出入。”礼龙公司代理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官强说。


04  

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不予准许造价鉴定


贵阳仲裁委《2245号裁决》认为不应采信《封账协议》和1-3号楼《决算书》,而应当采信造价鉴定结论,认定中铁五局实际付款已经超过了礼龙公司的产值,裁决驳回礼龙公司的请求。

然而,《2245号裁决》又认为,中铁五局对礼龙公司持有的主要证据《封账协议》、1-3号楼《决算书》中中铁五局项目部印鉴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中铁五局在项目管理中缺乏审慎的工作管理行为,对引起本案讼争负有过错,裁决鉴定费由中铁五局承担。基于礼龙公司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且上述文件形成过程存疑,仲裁费由礼龙公司承担。

“礼龙公司持有的两份《决算书》和《封账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礼龙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仲裁庭的观点明显不成立。本案中,中铁五局并没有否认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且认可4、5号楼《决算书》的结算金额,那么1-3号楼《决算书》和《封账协议》显然也是真实的,《决算书》和《封账协议》本身就是对项目的最终结算。仲裁庭既然确认了印章的真实性,并认为中铁五局印章管理有过错,也就意味着礼龙公司持有的《决算书》和《封账协议》合法有效。仲裁庭认可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却不认可印章效力,认可《决算书》和《封账协议》的真实性,却不认可其载明的结算金额,裁决理由与裁决结果自相矛盾。

“仲裁庭认定礼龙公司持有的《封账协议》不符合交易惯例、《决算书》与常规结算资料具有较大差异,完全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中铁集团建设项目的结算惯例就是《封账协议》,仲裁庭推翻《封账协议》才是真正的不符合交易惯例。”

礼龙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本案明显不能启动鉴定程序,且鉴定结论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有《封账协议》,显然不能启动鉴定程序。

其次,代理人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中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涉案项目有《封账协议》的,中铁方面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均不允许鉴定。“此为法院的司法案例,本案也不应当进行鉴定。”

第三,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权威仲裁机构联合编撰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亦指出,“对结算协议不予认可的发包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期用鉴定意见直接取代结算协议……在结算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已经明确,申请鉴定并无意义。”根据该权威解释,《封账协议》被撤销方可进行造价鉴定,但本案的《封账协议》并未被撤销。


05 

当事一方与仲裁委存在战略合作关系


礼龙公司随后向贵阳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贵阳仲裁委仲裁裁决,已获受理。

礼龙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贵阳仲裁委多次打着“诉源治理”的幌子,与包括中铁五局在内的中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签订所谓“战略合作协议”,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仲裁机构应当中立、公正的基本要求,且仲裁委和仲裁员的收益均来源于案件受理费,礼龙公司与中铁五局在贵阳仲裁委进行仲裁,结果可想而知。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贵阳仲裁委与中铁五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就不应当受理与中铁五局存在纠纷的仲裁案件,而应当集体回避。
贵阳仲裁委与多家大型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恶评如潮。网页截图

其次,仲裁案中,中铁五局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系贵阳仲裁委仲裁员、建设工程仲裁院委员,与贵阳仲裁委有长期交流沟通和业务往来,具有影响仲裁公正的客观情形,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贵阳仲裁委《2245号裁决》显示,2022年2月21日,礼龙公司曾提交《仲裁员回避申请书》,以本案仲裁庭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对《封账协议》明确的工程款进行造价鉴定不符合司法惯例等为由,申请本案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集体回避,被贵阳仲裁委驳回。

第三,中铁五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礼龙公司曾经向仲裁庭申请责令中铁五局提交其向陈亮村项目业主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但中铁五局并未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06  

致信中国政法大学请求收回对贵阳仲裁委奖项


笔者看到,礼龙公司发往中国政法大学的函件称,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提高仲裁公信力”要求,中国政法大学与法制日报社联合推出的“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系重大科研成果,甄选获奖人应当具有严格的标准。而在全国数百家商事仲裁机构中评选出来的获奖仲裁委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公信力应当无可挑剔。但是,贵阳仲裁委行为恐伤及其公信力。

函件称,贵州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近几年,贵州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存在较为严重债务问题,贵州中下游企业或民企在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商业合作过程中,政府和国企存在较为普遍的逾期付款问题。而贵阳仲裁委挑肥拣瘦般与国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可谓在贵州不理想的营商环境更是加了一把霜”。

笔者注意到,2023年7月7日贵阳仲裁委与贵州建工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在其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宣传,引起广泛关注。微信公众号“在法言法”文章《贵阳仲裁委为贵阳建工集团保驾护航,对方当事人惊呆了》指出:不知道该委有没有走访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有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

5月13日,笔者致信贵阳仲裁委主任卜贵荣,询问其如何评价被请求收回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改革创新奖”的函件,以及礼龙公司在该委的仲裁败诉事件。截至本文发布,卜贵荣未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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