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平等,乃是上帝赋予人类的不可让渡之权利。
——杰斐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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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韩国女作家韩江,她有一部名为《素食者》的作品,曾经是饱受争议的。
因为简单的讲,《素食者》讲述了一个女主“作死”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慧英,在某天做了一场噩梦之后突然决定自己要“做一棵树”,从此之后再不吃肉了。她的丈夫和家人在得知她的这个决定之后先是不解,而后暴怒,从最初的规劝慢慢转为用最强硬的手段强迫慧英吃肉。然而,丈夫和家人越是如此,慧英越是激烈的拒绝。于是慧英先后经历了与丈夫分道扬镳,与父母决裂,出轨艺术家姐夫,在人生的最后阶段,她依然受到了遭遇自己背叛的姐姐的照料,但此时的慧英已经决定彻底“做一棵树”,不仅拒绝吃肉,甚至拒绝吃任何东西,于是就这样走完了一生。《素食者》在刚出版的时候,在韩国国内曾经遭遇一篇批评乃至责骂,但最近这些年赞许它的声音越来越多起来,很多人觉得该书象征着长期受压的韩国女性对父权的一种反抗以及一种“我的身体我做主”的向往极致自由的追求。正在对《素食者》争论还没有得到结果(可能也不会得到结果)的时候,诺贝尔文学奖被颁给了韩江,诺贝尔奖委员会用它的权威给韩江的选择强行做了一次背书。昨天《我觉得,自杀的沙白,曾活的很塞涅卡》一文我提到,我想写一篇专门的文章来聊一聊近期赴瑞士自杀而引发全网热议的沙白(网名沙白白)女士,我在读到她的故事的时候,常常想起《素食者》。我觉得沙白在中国引发的争议,本质上与《素食者》所引发的争议是同律的。更或者说,沙白的死亡选择所呈现的现代道德悖论,几乎一个现实版的《素食者》。根据视频里的自述,沙白在20岁时就被确诊为罹患系统性红斑狼疮,这是一种现代医学尚未完全攻克,甚至被很多人称之为“不死的癌症”的病症。患病者需要长期遵医嘱服用激素类药物。可是激素类药物副作用巨大,它不仅会带来相当大的服用痛苦,而且会引发严重的肥胖、让服用者走样。可是沙白是一个非常有主见的上海女生,她想要在自己有限的生命中“活出宽度”,不想为了苟活而承担痛苦尤其是让自己变丑的代价。于是在治疗过程中,她曾违背医嘱多次断药。这导致红斑狼疮反复七次在她的身上爆发,最终引发严重的肾衰竭(俗称尿毒症)危及其生命。在病症走到这一步后,沙白认为与其忍受病症带来的进一步痛苦,不如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沙白的幸运,在于她的家境相当殷实,家庭资产可能过千万,她自己早年受过相当精英化的教育,并前往新加坡留学,毕业后在国内找了相当不错的工作。有家境打底,她在决定自杀后她可以选择去法律允许“协助自杀”的瑞士进行一趟“自杀旅行”,那里有很多“自杀诊所”专门为寻死者提供无痛结束自己生命的“治疗方案”。沙白更大的幸运,还在于她有一位充分理解她,无条件支持她选择的父亲。完全不同于《素食者》中慧英的父母掰开她的嘴巴强行给她吃肉,或者说,很像《素食者》中的姐姐遭遇慧英背叛后依然为她送终。年近八旬的父亲在沙白作出自杀选择后,决定陪女儿前往瑞士,陪她走完人生中的最后一程。在沙白公布在其视频号上的视频中,有一段我看的特别揪心——在自杀前,为了享受好最后一段人生,沙白和父亲在瑞士旅游。女儿在父亲面前依然撒娇卖萌,父亲看到女儿兴致很高,就趁机轻声说,“女儿,再陪爸爸一年好不好?”但是面对父亲的这种请求(说的跟确切的说,乞求),沙白依然坚定地表示了拒绝。她在自己的一个视频中曾坦诚自己的确自私,但却有认为这种自私无可厚非。因为“人就是为自己而生活的”,只有当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怎样活,甚至活与不活的时候,人才能活出了自我。10月23日,沙白在个人视频账号发布视频称准备于当地时间10月24日下午4点在瑞士安乐死。她在视频账号上留下了最后的遗言,并选了几样东西上路,包括一本书、一条围巾和一条项链。她的父亲陪伴在她身边。她介绍说:这里就是尊严机构(Dignitas) 外面,环境很好,旁边还有一个小池塘。截至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沙白个人账号暂无进一步更新,但头像已由彩色变成了黑白。这个事情眼下在中文互联网上引发了极大的热议,评价极端两极分化。赞颂者认为沙白“活出了生命的宽度”,是“我的人生我做主”的典范,反对者则指责沙白“不孝”、“作死”甚至是“彻底的精致利己主义者”。很显然,这是一个比前两天我斗胆去聊的杨笠更加两极分化的议题,因为它不是“男女”而是“生死”。其实,抛开家境富足还是普通、主动选择不吃肉还是不吃药这些细节出入不谈,你可以看出,现实中的沙白和小说《素食者》是高度同律的,它们在中韩两国各自引发的争论本质上也涉及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人固然应当自由,但这个自由是否存在某个边界——比如你是否有权自由的放弃自己的生命。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现代法学虽然尊重人的权利,但权利本质上是分为两种的。一种被称为“非自然权利”(或者“社会权利”),这种权利的突出特点是可放弃和可让渡,最典型的例子,比如物权——当我说我拥有一栋房子、某些财物,那么就同时意味着,我可以自由的出售、转让、出租甚至毁坏这栋房子和这些财物,他人是没有任何理由干涉的。所以物权与完全支配、使用物品的自由高度同律。但与之相对应的,这个世界上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其实比很多人想象的多,比如生命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肢体和器官的使用权等等。这些自然权利的特点是无法进行让渡,持有者并不完全享有支配、出租或损毁它们的自由。明晰了这种区别我们可以解释很多法律现象,比如为什么大多数国家在法理上都必须定义自杀为非法,即便沙白所前往的瑞士,也只是判定“协助自杀”不违法,而不敢将自杀合法化。因为一旦自杀合法化,承认人连放弃自己生命的自由的都拥有,会彻底否定“自然权利”的存在,随之带来一系列灾难性的法律问题。再比如性交易(卖淫)是否应当合法化的问题,本质上也是在讨论肢体的器官的使用权和人身尊严权是否是一种“自然权利”。如果上述二权是非自然权利,那么人“出租”自己的某些器官(哪怕是性器官)为自己牟利,似乎就应该是天经地义,他人无权干涉的。而反之,如果人对肢体和器官的使用和人身尊严是“自然权利”,那么它就是不可被转让、出租的。这,是大多数现代国家定义卖淫为非法的法理基石。同样的争论还涉及代孕,代孕是否合法的本质,其实就是一个更纯粹的(不涉及人身尊严权)的身体使用权到底是自然权利还是非自然权利的问题。因为代孕的妇女本质上可以认为“出租”了自己的子宫。她有没有自由如此使用自己的权利呢?再退一步讲,劳动者的休息权、最低工资保障权,是否是一种“自然权利”?一个劳动者可不可以说——我自愿放弃劳动法赋予的休息权,996加班,领取极低的工资,以换取一个工作的机会?你可以看到,如何划定自然权利和非自然权利的边界,其实就是现代社会大部分法理争论的实质,而沙白和《素食者》引发的争论之所以如此巨大,就是因为她们自愿放弃生命的行为颠覆了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生命权——如果生命都是可以由个人意志自由放弃,那么“自然权利”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不存在的,人的权利与自由完全同律,所有权利都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自由放弃。那么卖淫、代孕、契约奴、无最低工资劳动等等行为都在法理上应该是合法的。事实上,这也是瑞士为什么只敢判定“协助自杀”合法而不敢判定自杀合法的真正原因所在——合法自杀这个“扣子”一解,整个用以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法理大厦就崩溃了。人类对自然权利不应放弃、和如何界定的思考,走过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在很多古代文明中,为了架构社会秩序的方便,个体的权利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被否定掉的。比如《孝经》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本也。”这句话的实质意思,就是否定掉了个体对其自身的所有权——你的生命和身体都不是你自己的,它属于你的父亲,而你的父亲的一切则属于他的父亲,这样一条所有权链一路上追上去,我们创造了一个概念:祖宗。所以所有古代中国人,下至平民百姓,上至皇帝,他们都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自由人”,甚至严格意义上说,他们都是奴隶——自己祖宗的奴隶。宛如《三体》中的“水滴”用强相互作用力把每个原子钉死在自己位置上纹丝不动一样,古代中国也用“孝”、用祖宗拥有一切所有权而个体一无所有的伦理认知,将每个人牢牢地钉在自己位置上,丝毫不敢“举动自专由”。这就是典型的儒家叙事。作为构建一个社会的工具,它显然是有效的,但缺点是每个生活在这种叙事中的人都是非常呆滞而痛苦的,整个社会在这种架构中也彻底丧失了活力。而与之相对应的,古希腊-罗马哲学则完全承认了个体的自由,昨天我在文章中,为您介绍了塞涅卡和他所代表的斯多葛主义。应当说,斯多葛主义其实就是古希腊哲学对“人生而自由”这个问题思考的终点。就像沙白在她的视频中所自述的那种信念,走到塞涅卡时代的斯多葛主义,完全承认了个人对自己生命的支配权——我的生命是我自己的,我想怎么活就怎么活,想活的多么精彩就多么精彩。甚至,当我的觉得我的生命质量已经下降到我自己无法忍受的时候,我有主动选择去死的自由。如昨天文章所述,塞涅卡本人,就是在受到尼禄逼迫时选择自我了断的,并且死前自陈自己已经度过了满意的一生。享受完全的自由,甚至无惧生死,作自己生命的主人。希腊罗马哲学的这个思考终点虽然辉煌而伟大,但却留下了一个巨大的Bug——那就是,如果所有人都奉行这样一套“完全自由”“作自己人生的主人”的哲学,整个社会秩序是无从构建、甚至会迅速崩溃的。历史上,暴君尼禄是塞涅卡的学生。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尼禄的糜烂与堕落,恰恰击中了他老师的斯多葛主义哲学无法回答的那个软肋——塞老师,既然“我的人生我做主”,那岂不是意味着只要投胎投的好、我的人生想怎么过就怎么过,因为我不需要为任何他人负责,等到要为自己的行为付账的时候,大不了一死了之。顶多再感叹一句“一位多么伟大的艺术家就要死了啊!”尼禄就是这样生活的,而他“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的气质也预告了整个罗马帝国中后期奢靡、腐朽、堕落。虽然塞涅卡本人的斯多葛主义哲学从未鼓吹过享乐主义,他所提倡过的是一种有节制的生活;更虽然,塞涅卡不赞同在不到万不得已时的自戕。但塞涅卡把这两件事情说圆了的方法是“智慧与勇气”。他认为一个有智慧的人不应该过度沉溺于声色犬马的享乐,有认为一个有勇气的人应该直面人生的苦痛与残酷。可问题恰恰在于,不是所有人都像塞涅卡和其他哲人一样拥有“智慧与勇气”的。我们要对自己诚实、而不可高估了人性,大多数人就是很愚蠢的,他们就是把声色享乐看做人生的至高享受。而大多数人也是胆怯的,若给他们自由,他们就是没有勇气忍受人生的残忍,而宁可一死了之。于是罗马帝国后期,塞涅卡式的斯多葛主义迅速劣化为了尼禄式的享乐主义。罗马的贵族男性们不再热衷于从事公共事务,驰骋疆场或辩论于元老院为共和和公益而服务,转而沉溺于无休止的宴饮,为了在有限的人生中享用更多的美酒和珍馐,用催吐剂把已经吃下的食物再吐掉。等到在醉生梦死中等到蛮族打上门来,再拙劣的效仿塞涅卡割腕自杀,一死了之。而罗马的贵族女性们则为了享受性的欢愉,不惜蒙面但裸体常驻于妓院,为了享受生活却不承担妊娠的痛苦,她们不惜用烧熟的粪便倒灌自己的子宫,期待用这种“偏方”达到避孕、绝育的目的。于是曾经辉煌的希腊罗马古典文明,就在这种绝对自由的极致追求中盛极而衰了,无人保卫也无人生育的罗马最终陨落,沦为了一片文明的废墟。很多人可能奇怪,试图“让罗马重新伟大”的君士坦丁大帝为何要选择当时看上去非常“老土”的基督教作为罗马的新国教。又为什么要在尼西亚大公会议上,把有着相当斯多葛主义气质的诺斯替派打成“异端”,而“钦定”了我们今天看到的这个基督教主流神学。实际上,现存的基督教神学恰好是对已经走到极致的斯多葛主义的一种回调和“反正”。斯多葛主义认为:人的生命完全应该由他自己来做主,活的精彩我就活,活的难以忍受,我有终结我自己生命的自由。但希波的奥古斯丁所确立的基督教神学则反驳说:不对的,人有自由意志,可以自由决定很多事情,但有一部分最重要的权利,是你无权自己做主轻弃的。因为这部分权能属于上帝。上帝给与了你生命,你不能自己说放弃就放弃掉。上帝让你经历如此的人生,无论欢乐还是痛苦,都对你灵魂的试炼,你不能逃避这种试炼,提前到灵魂的候判所去报到。所以中世纪的基督教义严格禁止自杀、并且反对过度享乐,欧洲呈现了一种与希腊罗马时代截然不同的思想气质。你可以认为用“神赋人权”这种叙事钉死了“人有生活的义务”这件事很“封建迷信”,它的确远不如塞涅卡用智慧抵御享乐、用勇气直面人生的哲学观那样符合理性。但你不得不承认,从实用角度来讲,基督教的这种回调对拯救已经陷入死胡同的欧洲文明来说,是异常有效的。更为关键的是,从奥古斯丁开始,“神赋人权”这个叙事已经在隐隐暗示:“人有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这件事了。在近代启蒙主义勃发之后,启蒙主义思想家们把这个道理更明晰的表达了出来——对于个体权利来源的问题,启蒙主义产生了两个支流,一个是进步自由主义宗师卢梭的“天赋人权”论,另一个则是保守自由主义宗师埃德蒙·伯克的“史赋人权”论。但我们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两者的源头和本质,其实依然是基督教所奠定的那个“神赋人权”观念。卢梭讲“天赋人权”,主张人生而拥有若干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权利,他所说的这个“天”其实就是基督教上帝的一种自然法异化。而埃德蒙·伯克主张“史赋人权”,认为人类通过历史累加与演进,一点点的获得了若干不可再被剥夺的权利,而历史和传统之所以在他的叙事中拥有某种“神圣性”,说到底,也是因为它是一种“上帝的安排”。可以看出,无论进步主义的“天赋人权”观,还是保守主义的“史赋人权”观,两者之中比较“正经”的流派,都依然认为:个人有若干权利属于自然权利,它们是哪怕个人自己也无权放弃、让渡、和自我剥夺的。这其中,当然包括生命权。所以现代国家,无论左翼进步,还是右翼保守,自杀都是违法的。自然权利不可放弃、让渡和自我剥夺,这是现代社会一条共同的底线。不要小看了这条底线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它,很多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常识,是无法成型的。你可能知道,政治学有一本奠基名作叫《利维坦》,在这本书,作者托马斯·霍布斯提出过一个问题:如果这个世界没有规则制定者,就会陷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当中,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黑暗森林”。
霍布斯认为,为了防止这种最差的结果出现,人们必须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上缴给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也就是君主所掌管的国家。可是这样一来,岂不是任何国家无论多么权力集中、多么狄克推多,都是合法且必要的了吗?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对霍布斯为狄克推多制辩护的反驳,恰恰就是使用了“自然权利不可放弃”的理论。洛克论证说,每个人无论多么高贵或者低贱,都有一部分自然权利是他自己也无权放弃的,我们固然可以因为对“黑暗森林”的恐惧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政府,但由于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的存在。政府通过集纳个人自愿上交的权利所获得的权力,一定是有限的。它不能侵害个体自己也无权让渡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基于洛克的理论,我们才能解释为什么像二战之前,希特勒所建立的那样一个纳粹政府,即便它是通过魏玛共和国的投票选举产生。但依然是非法的?原因就在这里。现代社会承认并严守自然权利的底线,不允许一个公民自愿放弃他的“自然权利”。比如,你不可以用民主赋予你的权利,完成“民主的自杀”,投票支持纳粹上台。
通过严守这个底线,我们不仅用以规避了罗马帝国末期那种自由极致化后的沦落,也在预防社会陷入另一种极端——既所有人自愿并彻底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形成一个法西斯式的反乌托邦。“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平等,乃是上帝赋予人类的不可让渡之权利。”不可放弃的生命权,它并不单纯是信仰或者只关乎你自己权利的事情。好吧,说了这么多,想得出的结论只是,基于上述观点,我不能同意沙白我知道,有些读者会认为我这样评价沙白女士过于严厉了,因为在很多人看来,沙白为了美丽而拒绝接受治疗,并在病情加重到难以忍受后主动选择自杀,这都是她个体的自由,毕竟“她这样做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当然,最容易想到的反驳,是她这样做伤害了爱她、并无条件尊重、支持她的八旬父亲。可是如前所述,这种“有违孝道”的指责,是可以通过“人只属于他自己,人不是父母、伴侣或祖宗的附属品”进行反驳的。很多人也就只想到了这一层,于是认为沙白的死无可指摘。韩江的《素食者》也就因为写到了这一层,才被认为对反思韩国过度严密的传统忠孝叙事有其价值。可是我们再深想一层,反驳了“有违孝道”的指责,并不等于论证了自杀者“没有伤害任何人”,从而变的无可指摘了。扥沙白的自杀,和这次自杀的被过度赞许、肯定,的确正在伤害人——我指的是,我们还活着的所有人。如前所述,在一个现代社会,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可自弃的,这是一条文明的底线。挑战乃至破坏这条底线,如本文所述,最终将会造成的后果将是非常灾难性的。因为你我他,我们所有人只要还想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生活,就必须依靠“人的自然权利绝不可让渡”这个文明的基石。而沙白女士的自杀和被传扬、甚至赞许,无疑动摇了它。谁又能说,这不是一种对他人的伤害呢?很多人看了沙白死前录制的那些视频,觉得她把赴死的理由,说的如此完满,让人信服。但我想说,这些理由在塞涅卡时代,当然是完美到无可辩驳的。沙白说的那些理由,非常“斯多葛”。一个现代人,一个受过足够高等教育的现代文明人,如果在有了历史的后见之明之后还依然作如此的选择。那他毫无疑问,即不配称得上“活明白”了,也是一种对社会、对文明的不负责。好吧,也许我们可以退一步,对于一个病痛到无法忍受、决定了结自己生命的自杀者,既然斯人已去,我们应抱持一份善意、谅解与宽容。但如你打着“自由”的旗号过度肯定并赞扬这种行为……我必须说,这是对自由怎样一种浅薄的曲解,如此的荒腔走板?!自由不是这个样子,或者至少可以说,现代社会的自由,早已不应这样使用了。实话实说,无论《素食者》作者韩江的获诺奖,还是沙白女士的自杀受到很多人的过度追捧和美化。这些事情近年来的集中发生,都让人看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隐忧——那个人类用一千多年从文明的废墟中重新奠定的文明基石,正在后现代的冲击中被严重动摇。费了一番功夫,总算把这个故事背后的逻辑为大家理清了。我知道这篇文字会冒犯进步自由主义者,也不会讨那些传统守旧者的好,但我说了我该说的。愿您看懂并喜欢,为文不易,喜欢请三连支持,您的支持是我创作的动力,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