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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者”王安石想错了什么

小西cicero 忘川边的但丁
2024-11-28

一个十一世纪“分析法派学者”的先觉与歧途。

昨天的文章《没什么特别想写的了,大家留言给我点个题吧》邀请读者朋友帮我点题,有位学法律的朋友让我能不能结合历史和法律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中国古代历史上,有没有类似欧洲的法理学萌芽?为什么它最终没有萌发呢?
本着先到先得,再加上他又预付了打赏,那就先写这个题目吧。感谢他和所有留言支持和点题的朋友们。

在中国历史上,王安石算是个性格非常刚愎自用,又想法清奇的怪咖。他主导执行的王安石变法,在传统史学上被认为是引发北宋晚期政治撕裂的最大诱因,所谓“国家一统之业,其合而遂裂者,王安石之罪也,其裂而不复合者,秦桧之罪也”。而正是他的横空出世,以及朱熹等人对他的反思,造成了明清以后的中国知识精英从此慎言“功利”。

但到了近代,因为伟大革命导师列宁在某篇文章中的一句注释里不算称赞的称赞,对王安石的评价又咸鱼翻身,很多左翼史学家对其交口称赞。
不过王安石这个人的政治思路到底是怎样的,却很少有人做仔细的辨析的。

其实在宋史中,记载了一些关于王安石早年断案的小故事,而从这些案件当中,你能对王安石当时正在形成的思维逻辑得出一二判断。
比如仁宗朝期间,王安石曾任知制诰,奉命巡视纠察开封府的一些冤狱。此时开封正好发生了一起命案,有一个少年弄到了一只好鹌鹑,他的一个发小看到了也想,那少年不给。这朋友就仗着两人的关系不错,劈手夺过那个鹌鹑就跑,两人的追逐起初就是那种朋友间纯粹的打闹(恃与之昵辄持去)。岂料这追着追着就当了真,那个被抢了鹌鹑的少年追上去把那抢鹌鹑的朋友给杀掉了。
官司闹到开封府那里,开封府觉得这案子简单啊,两个朋友嬉戏打闹,你居然因为一只鹌鹑把对方杀了,这杀人要偿命啊,就判处了杀人者死刑。

可是巡视纠察的王安石大人看了卷宗,有不同意见——你们懂不懂法啊?来我给你们分析一下哈:那个死者未经主人允许,抢了对方的鹌鹑,这是什么行为啊!这叫强盗。那主人看到自己鹌鹑被抢,跟在后边追,这又是什么行为呢?这叫“缉盗”,按照律法,缉盗杀人无罪,马上把人给我放了!(“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

王安石这个判决意见一出来,整个开封府都惊到了,因为你如果非要这么抠法条的字眼吧,好像确实是这么个意思,但所有身处当时那个环境的人都知道,案发时具体的那个情景,显然不是这样的——本来就是两个年轻朋友闹着玩么。怎么就成了强盗和缉盗的关系了呢?

所以开封府当然不服,上诉到了御史台和大理寺,所有这些部门都支持开封府的判决,后来宋仁宗听说了此时,也认为王安石没道理,命令他公开认错道歉(诣阁门谢),但王安石牛脾气上来了,就是坚持自己的意见不道歉。最后这个事儿就在仁宗皇帝和稀泥下不了了之了,宋史居然也没有记载那个鹌鹑主人有没有被判处死刑。

而宋史中还讲了王安石断的另外一个案子,说有一个妇人,平时性格就很凶悍,一次半夜起床,看见睡在身边丈夫,突然觉得自己丈夫怎么长得这么丑啊,我加了他真亏了,越想越生气,最后摸出一把刀,要把丈夫杀掉——“夜以刃斫之,伤而不死。”

这个案子当时也非常轰动,因为实在是太奇葩了,老婆嫌丈夫长得丑,就要杀他,那以后大家还敢不敢睡觉了、敢不敢信任枕边人了。于是主流意见普遍认为,应该判处这个毒妇死刑(朝议皆当死)。但唯独王安石,却又对此案有不同意见。他觉得这个妇人确实是想杀丈夫没错,但丈夫只是受了伤,没有被真砍死么。依律,应当以谋杀亲夫罪减二等处理,判处流行,不当死。

这个判处意见出来,朝廷当然又炸了,以这么奇葩理由谋杀自己老公都不判死刑,王大人你这脑回路到底是怎么构造的?

最后又是仁宗皇帝出来和了个稀泥,觉得上天有好生之德,既然丈夫没死,王安石又找出理由来可以不杀,那就免了那妇人的死罪吧。

中国历史上,除了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教化百姓”亲自主持修编的那本《大诰》外,极少有专门记载司法案例的史书,王安石的这两个判例,算是散见史册中的吉光片羽了。

但是从这两个案子中,我们似乎很难还原一个真实有说服力的王安石的执法思路,因为传统中国对官员的评价体系中,似乎只有基于儒家、道家思维的宽刑与基于法家思维的严刑两种。但基于这样的评价标准,极力主张两个死刑犯“不当死”的王安石难道是一个宽刑主义者么?这跟他后来严厉推行其变法措施时的冷面无情与执拗,似乎又是不相匹配的。

所以在传统的评价标准中,其实你找不到王安石思维逻辑的归属。

但这个归属,在现代法理学流派当中却是可以轻易划归的——以现代法理学的观点看,王安石属于一个典型的“分析法学派”的推崇者、甚至是先觉者。

那么,什么是“分析法学派”呢?

我在之前的文章当中,曾经向您多次介绍过,欧洲历史上存在过一个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从西塞罗到卢梭、孟德斯鸠、康德、托马斯·潘恩、杰斐逊,都是这个“自然法学派”的信奉者。

自然法学派相信道德与法律本质上是同律的,这个世界上先验的存在一套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人世间所有的实在法,都在向着这个自然法无限逼近和靠拢,符合了自然法,那么这个法律就是正义的、合法的,不符合这套自然法,那么这个法律就是不正义的、非法的。

所以自然法学派存在“恶法非法”的概念,认为哪怕国王和皇帝制定的“王法”,如果不符合自然法,民众也无需遵从。

这也是为什么卢梭、孟德斯鸠、托马斯·潘恩、杰斐逊这些名字,既在自然法学派的名单当中,同时也是启蒙时代思想家和革命者中的大咖——应当说,自然法学派,虽然名为一种法理学理论,但它的主张,先天就是带有号召人们走向启蒙、自由与解放的气质的。

可是自然法学派统治了整个欧洲将近两千年后,在最近两百年中却遭遇了对手。反诘自然法学派的第一枪恰恰是分析法学派打响的。

1789年,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出版了他的名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首次把法律作为一种功利的、产生实际社会效用的规则,而非自然法或道德的附属品进行了讨论。边沁认为,法律虽然是出于追寻和维护道德的动机制定的,但一旦法律被制定出来,就必须符合其自身的精确性,以达其到功利主义的目的。换而言之,就是法条必须被精细的、基于功利目的制定、且一旦被制定,就应当被严肃遵守。在司法过程当中再去考虑某个判决是否符合自然法、进而随意解释法条是不恰当的,对法律的严肃性将是一种损害。

所以边沁说:“道德科学和政治科学的真理成长于荆棘之中,要发现它们就需要有像数学那般严格的分析”。于是“分析法学派”就此得名。简单的说,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德并不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要它能“通过适当的方式颁布并运用”,就应视为有效的法律。而司法者关注的应当是“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

于是“恶法亦法”,司法者只要严格的遵循法律本身的意思,就不应再受到人们基于“自然法”或道德的谴责。

你能够看出,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刚好是针锋相对的。自然法学派者很像一个真诚的理想主义者,着重于讨论这个世界应该是怎样的,力求在道德上达成世界的最大公益。而分析法学派则推崇功利主义,看重法律的本意和其实际效用。

而用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分野,去观察王安石在这两桩案子中的态度,我们就豁然开朗了——王安石当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主张“慎刑”儒家士大夫,他是一个十一世纪的分析法学派支持者。

在这两个案子中,朝廷的公议都是把最朴素的道德认知(自然法)置于成文法律之上的——两个发小之间闹着玩,你非把人杀了,这显然不合道德。同理,妻子就因为嫌弃丈夫丑,非要拿刀杀死丈夫,这也太过惊骇物议。

但是王安石在这两个案子的判断当中,就像后世的分析法学派学者主张摒除对“自然法”的讨论一样,毅然决然的摒除掉了对道德的讨论——现行法律是怎样的?那咱就按照现行法律来断案子。只要是“捕盗”就是“虽死当勿论”。谋杀亲夫但伤而未死,就是应该减二等处置。

在王安石的评价体系当中,道德、人情这个东西是并不在场的,他眼中只有具体的法条,以及法条延伸所带来的某些功利效果。这其实就非常具有“分析法学派”的思维气质,因为边沁也同样是一个非常强调法律的“功利目的”的人。而仁宗这个看人很准的皇帝,借由这些事件,给王安石下的判断也堪称精准——此人不近人情,不可大用。

而当我们明确了王安石的这种归类,你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到了神宗朝他一旦获得专任、一飞冲天之后,能够说出“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不可法”这样惊世骇俗的言论,逆着一切潮流物议,一定要变法推行到底——从本质上讲,王安石确实是一个带有分析法学派的功利主义气质的人,这种气质让他在有能力时可以不顾及一切世俗物议,乃至自己心中的道德律,去推行一个他认为可能会在功利上有效的改革。

其实你说,以王安石的聪明,他能想不到青苗法、市易法、保马法这些法律在宋代那种行政体系下一定演化成扰民的恶政么?我猜他想得到。但他同样坚信,这些“变法”对于富国强兵是有效的,为了后一种目的,他决定付出前一种代价。

这就是王安石,一个生活在11世纪中的、有着分析法学派思维气质的人的最终思维终点——他从一个还不错的思维起点开始,却最终终结在一条“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的歧途上。

写到这里,不免有些感叹,其实在现代法理学系统中,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二者并无高下之分,两者着重关注的是法律与道德的不同侧面。甚至分析法学派对司法应该追求功利效用的主张也是没错的——只要这个功利所惠及是公众,就可以了。
甚至,诞生于18世纪末的分析法学派,在很大程度上为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助力,因为分析法学派的司法主张,更有利于达成现代司法最强调的“确权”,而确权又是近现代商业文明得以加速发展的最大基础。在这一点上,分析法学派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但是在一个前现代社会当中,一个有分析法学气质的人如王安石,却无法带来这样的变革,反而最终可能给其国家带来无可估量的撕裂与损失——归根结底,这是因为中国帝制的王法,其立法目的和功利所最终有益于的对象,并非公众而是帝制下的皇帝本人。这个根基在秦朝推行法家的时候根基已经打歪了,而一个“变法者”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再不让道德和自然法对其进行约束,而只是严守法条和追求功利,最终难免总会堕入酷吏的窠臼。

所以王安石之后,明清时代的中国士大夫在理学的影响下,陷入不敢言功利而只袖手论道德的死循环中,问题也出在这里。归根结底,不是道德错了、也不是功利错了。而是我们没有把道德和功利对象校准、缕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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