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黑”犯罪及利用情报打击预防方式
浅谈“网黑”犯罪及利用情报打击预防方式一、新型犯罪“网黑”的概念
新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传统犯罪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越来越普遍,自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更多的犯罪转向互联网领域,其中一些网上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已经到达认定为黑恶犯罪的程度。
但是与传统的多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黑恶犯罪不同,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都其独有有的特点,涉网黑恶犯罪的打击面临更多复杂的挑战。
“网黑”是一个新名词,这类型的案件也是一种新型案件。在新事物面前,我们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法律,也要做好对新型犯罪的打击治理。
新型犯罪“网黑”的特征
与普通涉黑犯罪不同的是,网黑案件因集团化的运作方式、卡对卡的资金支付模式使得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格外清晰。
相对的,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犯罪行为的非接触性使得“网黑”案件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在认定上造成了困扰。结合赖某某涉黑案,我们看一下以上两个特征。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犯罪行为上,要求以暴力或者软暴力的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欺压、残害。
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信息网络意见》)第十二条又要求行为特征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不排除单纯的线上行为)”。
总的来看,不管是以往的司法解释还是《信息网络意见》,从本质上都要求行为特征要体现暴力或者软暴力的行为手段,且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不管是该组织的暴力、软暴力行为还是线上线下行为,都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该组织为扩大影响、非法敛财、逞强耍横,通过上述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侵犯了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二百九十四条四五款第三项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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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特征
受迫害对象除经济损失外在生活、交友、工作等方面也造成了严重破坏。气焰嚣张、直接挑衅国内司法权威,致使被害人对国内的司法制度及司法能力产生质疑甚至丧失信心。行为直接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及现实社会秩序。
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友平台引诱被害人LUO聊而后敲诈,对正常的网络交友平台及交友环境造成破坏和不良影响;而在现实社会中,该组织肆无忌惮、敲骨吸髓式的敲诈使得被害人抑郁、网贷未结、断供卖房、提前退役、社交恐慌甚至有自杀倾向。
利用情报打击与预防“网黑”的小建议
利用多种情报应对“网黑”犯罪的方式
简易收集利用开源情报的工具
开源情报的挖掘在生活方方面面涉及很多内容,与其他领域也有许多交集,包括vpn、虚拟身份、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图像情报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工具的范围从简单到需要相关技术指数才能使用,许多网站已经收集了OSINT工具。
如:①Maigret,该工具可以帮助使用者从大量网站上通过用户名来收集目标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时建立个人档案。
②weibo-search-master,该工具针对我们国内微博中的信息资源的快速获取,并可以生成CSV文件、MySQL数据库或MongoDB数据库,方便分析。(以下为weibo-search-master工具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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