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梳子姐 燕梳时评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只要法治光芒如炬,就无惧阴霾晦暗。
今天,68岁的沈德咏被双开,这是他的政治死刑。
通晓法律的他,还将接受法律的庄严审判。
无法想象,一个曾经审判别人的人,站到审判台接受审判时,会是怎样一种反差和讽刺。
沈德咏对外一直呈现出学者型官员形象,出版10余部论著、文集及法律工具书,理论造诣和法律素养深厚,并且还在一线亲自指挥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件审判,司法实务业绩突出。
光鲜的背后,竟是见不得人的勾当。
通报中讲,沈德咏“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
这也印证了此前的推测,落马前一周,沈德咏两任秘书同时被带走调查,其中一个秘书下海办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子标的超千亿元。
老爷堂上断案,师爷暗输款曲,这样的衙门谁敢进来?
关键的关键,沈德咏干了18年的最高院副院长,是国家首批授予的大法官。
在法律殿堂的最高岗位上知法犯法,这是动摇根基的颠覆性行为。
任何人搞腐败都不怕,大不了逮了、关了、杀了,可是大法官搞腐败怎么处置都是麻烦事。
因为他掌握着终极审判权,他所徇私枉法的行为足以变生为死、指鹿为马、认是为非。
纵是将沈德咏千刀万剐,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案件的错判错审如何纠正?
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落马后,经过全面逐案审查,她干预过的案件有5起依法启动再审纠正程序。
沈德咏干涉的案子又该怎样处置?
把庄严的审判结果拿来翻烧饼,这种打脸方式是法治的耻辱。
如此不只是无谓地消耗司法资源,而是透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对法治的尊崇信任。
法院都这样了,天底下还有正事吗?
半年前,沈德咏刚刚落马时,法律界流行一个自嘲的段子:
他们说自己拿着吴爱英的证、读着黄松有的书、看着奚晓明的司法解释,接受傅政华的领导,刚买了沈德咏任组长编纂的民法典……傅政华都熟悉,由公安部副部长晋升司法部长,委身于孙力军团伙,目前尚未宣判。这些人前腐后继被抓,执掌司法的人出了问题,让人如何坚定对正义的终极信仰?除了颠覆公平正义,他们违法乱纪还会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大法官不干净,小法官就受污染,部长带头坏规矩,司法部门就找不到方向。上行下效,有样学样,金字塔顶的污秽会侵蚀整个基座。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当他们职业道德的天花板崩塌时,何以自处,何以自洽?当最不该腐败的人也腐败了,黑暗的铁幕会窒息整个社会的希望和活力。好在揪出了一只只老虎,拍下了一个个苍蝇,艰难地恢复着最后的信心。9月7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沈德咏于今年3月21日官宣落马。通报指出,他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沈德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沈德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沈德咏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1972.02-1975.02 江西省修水县白岭公社团委副书记1975.02-1977.12 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1977.12-1980.09 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干部、团总支书记1980.09-1983.08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1983.08-1988.09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干部、调研室副主任1988.09-1993.0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2.02-1992.06江西省委党校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3.03-1997.0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5.09-1996.01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6.09 正厅级)1997.02-1998.10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1998.10-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1998.12-2006.1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其间:1999.09-1999.1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5.03-2005.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6.11-2008.04 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08.04-2018.03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2018.03-2018.06,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8.06-,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受贿1.7亿,死缓!
据微信公号“广西高院”9月7日消息,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港市委原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厅长李新元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新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李新元,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江苏泰兴人,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政工师。李新元早年曾在广西柳州空压机厂、柳州压缩机总厂、柳州联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柳州空压机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多年,2003年起历任柳州市经委主任、柳州市发改委主任、来宾市副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等职。2011年,李新元履新广西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2013年1月调任钦州市委副书记,次月获任市长。2015年2月,李新元转任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同年12月获任市委书记,直至去年2月职务调整。经查,李新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价值观严重扭曲,官商勾结、大肆敛财,甘于被围猎。毫无党性原则,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活动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任用干部;生活腐化、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建设、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去年12月2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韦武斌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李新元受贿一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梁毅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十八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李新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做出了深刻忏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