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和尚魏刚涉黑案二审宣判:收副市长为弟子、诱奸14名女性,主犯无期徒刑震惊全国
在吉林省的一个小城镇,魏刚的名字曾经是一个神秘而令人畏惧的存在。这个人不仅在佛教场所表演所谓的“神通”,还通过暴力和威胁手段,建立了一个严密的黑社会组织。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魏刚等人涉及的多项罪名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据此前报道,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魏刚等人的犯罪事实。魏刚利用佛教场所,欺骗大量洮南市及周边地区的群众,通过有组织的诈骗手段,非法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同时,他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放火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当地群众的利益,形成了一个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查明,魏刚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奸了14名女性,其中3人在案发时未成年,最小的甚至还在上小学。此外,魏刚还将洮南市的一些地方官员收为弟子,这些官员在公众场合跪拜魏刚,称其为“爷”,助长了魏刚的恶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
白城市中院判决,魏刚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2年8个月不等。判决后,魏刚等10人不服,提出了上诉。
吉林省高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所有证据均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魏刚等人辩称,他们的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法院认为,魏刚以洮南市德安禅寺为依托,在骨干成员的帮助下,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他为首的稳定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这个组织通过不断神化魏刚,诱骗群众高价购买所谓“法力加持”的法器,捐钱捐物供养魏刚,侵吞寺庙的香火收入和捐赠款,用非法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投资兴办实体企业,购买房产、林地、耕地、车辆、基金、股票等资产,不断发展壮大。魏刚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为了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该犯罪组织存续时间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次数多,社会危害严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魏刚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宣扬亲人、爱人是冤亲债主,神化魏刚,致使信众抛弃家庭、放弃事业,脱离正常的人生轨道。魏刚以破“命劫”、修“双运法”为名诱奸多名女性,其中三名被害人未成年,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魏刚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吉林省高院认为,魏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魏刚直接参与或组织、策划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系主犯;利用迷信诱奸女性,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中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系主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首要分子;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为首要分子,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吉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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