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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应注意的三大法律风险

高枫 高云合同 2024-07-01


笔者近几年代理过多起教育培训合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从整体上看,大部分争议焦点都是培训机构中途撤离、没有了培训场地,未尽到当初承诺时达到的效果等等。最近几年因为政策及疫情、市场等的众多影响,多数机构存在营业收入上不去,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破产现象。而这类机构往往牵扯众多学员、人数众多,具有广泛性的特点。下面就从学员的角度来论述下其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目的


首先,从合同的目的来看。


学员提出因培训机构未达到承诺的效果,或未达到预期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张三报名了某机构英语培训班,合同目的是可以通过某专业考试或得到出国机会。经过学习后发现老师讲课敷衍、课时安排不合理、课后无人答疑等,张三不想继续上完剩余的课程,要求退费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课时安排不合理、课后无人答疑、未按约定期间上课,学员可以适用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合同。机构中途撤离、培训场地不存在,或无缘由的卷款跑路。我们可以基于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这种情况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有可能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格式条款的应对


其次,从格式条款的应对来看。


一般学员在报名时会和培训机构签订书面的培训协议,这类协议约定往往比较简单,且对学员的权利限制很多,如上多少天后不能退费,如中途退课要支付违约金等等,让人看上去条款很不公平,学员会对这些“霸王条款”望而却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从法理上看,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第497条规定的是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这两个条文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当然也完全适用于格式条款。合同首先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合同条款中的某些格式条款不成立,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般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倾向于认定格式条款不成立,而非认定无效。有些法官会认定合同约定非格式条款,但是不能对双方当事人适用,因可能存在显示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未达到无效的程度,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最后,从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里有个一年的时限,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一年之内不行使的解除权就不能再行使,也就是丧失了受法律保护的诉权。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不能延长、中断、中止的。而且期限也较短。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可以中断、中止,如债务人起诉债权人或催讨债权等方式,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中断后的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如小吴向小明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是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后小明将10万元转账支付给小吴,一年后小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按期归还欠款。小明起诉小吴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借款期间小明出具了催债的短信记录及通话记录,因此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他仍然具有胜诉权,他的权利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解读


原告李四诉称:2015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课程注册合同》,学费为42000元,其中刷卡支付22500元,原告通过银行贷款交纳19500元。为保证学习效果,双方非法律因素,不可解除此合同。原告上课后发现教育环境嘈杂,练习无法进行联系,课程登陆不了,与被告的宣传完全不一致,原告遂向被告申请退学,但被告予以拒绝。现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课程注册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学费42000元。被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应当扣除贴息费用及服务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上部分课程的学费。详见(2015)东民初字第17083号。


针对上述案例,笔者运用前文提及的教育培训合同应注意的三大法律角度浅作分析。


第一,从合同目的上看,学员报名培训机构上课,是想获得英语水平的提高,能通过专业考试,但培训机构教学有严重问题,没有必要的师资,学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学员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解除合同也具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学员的请求。


第二, 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看,协议中约定了“开课后不能解除此合同”、“如解除合同学员要支付机构违约金”等条款。本案审判中《民法典》还未生效,当时适用的是《合同法》,法官的审判思路是没有认定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但也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基于培训机构未完全履约及合同条款未显示公平,法官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机构退还部分学费,保障了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合同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这里解除合同应适用除斥期间,也就是不能中断、中止。除斥期间的计算应从学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在此期间内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仅从三个角度简要分析了培训合同中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点,针对多发的、普遍性的问题做了阐述。其中还有一些要点未充分阐述,最后一定要记得任何权利都要及时行使,签订任何合同都需谨慎,出现问题后及时向专业人士请教。




作者:高枫,现北京星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开始执业,曾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精通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丰富的劳动案件办案背景,同时在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也颇有心得,参与办理过200余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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