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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薛法官声明的几点意见商榷

2022年3月16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就乌克兰起诉俄罗斯一案,发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命令,这实质是一项临时措施,全面的判决书还有待时日。

这份裁决命令的核心内容有3点:(1)以13:2多数票通过,“俄罗斯联邦应立即停止其于2022年2月24日在乌克兰境内开始的军事行动”;

(2)以13:2多数票通过,“俄罗斯联邦应确保其所指挥和支持的任何军事或非正规武装部队,以及可能受其所控制或指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进一步(1)军事行动”;

(3)全体一致通过,“乌、俄双方应当约束自身行为,避免进一步使争议扩大或加重或更难解决”。

令人意外又遗憾的是,薛法官在前两点内容上都投票反对



编者按:旧闻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11日和12日,国际法院法官换届选举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举行,中国籍候选人、国际法院现任副院长薛捍勤女士再次当选,成功连任国际法院法官。

薛捍勤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设在荷兰海牙,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每三年改选5名法官,法官可连选连任,候选人必须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支持方可当选。

据公开简历,薛捍勤1955出生于上海,1980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毕业后进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工作,历任条法司科员、副处长、处长、副司长,于1999年出任司长。2002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2003年,被任命为中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2008年任中国驻东盟大使。

2008年12月,时任外交部发言人介绍薛捍勤任中国驻东盟大使的消息时曾表示:薛捍勤为首任中国驻东盟大使,“薛大使是资深外交官和国际法专家,曾任外交部条法司司长、中国驻荷兰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薛大使就任中国驻东盟大使,将为促进中国-东盟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作用”。

2010年6月,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举行的国际法院法官选举中,薛捍勤高票当选,成为这一权威国际司法机构中首位中国女法官。同年,她还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62届会议主席,成为该委员会历史上第一位女主席。

据《中国妇女报》:2010年6月29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进行国际法官的补缺选举。在安理会的选举中,薛捍勤获得全票15票;在联合国大会的选举中,152个与会国,她竟然获得了150票,只有2票弃权。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手中的赞成票、也把一份信任一致投给了这位候选人。

据报道,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学习英语时,薛捍勤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外交部工作期间,薛捍勤曾到北京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深造,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她还出版和发表了很多中、英文国际法著作和论文,在国际法学界获得赞誉。2005年,她当选为布鲁塞尔国际法研究院院士,2009年被推选为亚洲国际法学会会长。

“按照通常的看法,外交官是男性职业,而法律专家、律师亦是。作为一位著名的女外交官兼资深的国际法专家,薛捍勤曾幽默地表示,我确实进入了‘双重的男人世界’;‘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富有男性色彩’的工作中,才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2013年12月,薛捍勤曾回母校北京外国语大学访问,并发表题为“法律人才的国际视野与专业攻向”的演讲。

在演讲中,她回顾了自己从一名外语专业毕业生成长为国际法院法官的经历。她寄语年轻一代的学子,无论学习何种专业,都要以“专业精神”,追求一流水准,把业务学精;踏上工作岗位之后,仍然要秉持追求卓越的“专业精神”,完成好每一项工作;在前行的过程中,始终不忘将个人的理想融入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的宣誓就职要求,法官们从任职开始,不代表其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国家,应当独立履职。所以我们从理论上相信,薛法官的反对行为代表的只是她个人意思。

从薛法官的履历来看,她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毕业,又在北京大学进修国际法,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一路升任司长。2005年当选布鲁塞尔国际法研究院院士,2009年被推选为亚洲国际法学会会长,2010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同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现为国际法院副院长。她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后,有段话说得很好:“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自己将秉承《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任何人都必须相信,这是一位具有高深法学知识和理论素养的、热爱世界和平和安全的优秀女士,也是中国国际法学领域的权威人物。

然而,2022年3月16日,在联合国大会决议已经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明确定性为侵略行为的情况下,

在一份仅仅要求立即停火的国际法院临时裁决书上,

精通国际法、爱好和平的薛法官,

毅然决然、义无反顾投下了历史性的反对票

 

投完反对票后,薛法官发表了声明解释她为什么要反对。现就其声明内容逐一进行商榷:

1、她说她完全赞同立即停止俄罗斯在乌克兰的军事行动。但是她认为国际法院临时裁决停火的两项措施实际上与乌克兰起诉主张的权利可能无关,仅要求俄罗斯采取停火措施无助于解决乌克兰危机。她还认为法院要避免对案情作出预先判断。

请问,你既然赞同立即停止俄罗斯的军事行动,为什么要对裁决俄罗斯停止军事行动的法院决议投反对票?

你认为这裁决书中的两项措施和乌克兰主张的权利无关,依据是什么?

你认为仅仅要求俄罗斯停火是没有用的,依据又是什么?

任何一个明眼人都能看到,正是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才引发这场危机,如果俄军停火,怎么会无助于解决危机呢?你的分析逻辑是什么?

你认为国际法院要避免对案情作出预先判断,请问在对案情事实进行调查前——尽管案情事实早已经联合国大会决议确认——首先不就应该停火吗?

2、她说乌克兰申请的目的显然是寻求法院裁定俄罗斯的军事行动是非法的。因此这不是一个真正的种族灭绝案件。她认为这似乎不属于《种族灭绝罪公约》管辖范围。

请问,你如果认为这不是种族灭绝案件,那是否认为这是乌克兰在虚假起诉或恶意起诉?

即使乌克兰起诉目的如你说述,但法院的裁决书内容并没有认定俄罗斯军事行动是非法的,只是要求停止军事行动。裁决内容没有触及你的反对观点,为什么你依旧要反对?

你为什么要说“似乎”而不说“肯定”呢?既然自己都存疑,为什么不同意立即停火再做调查呢?

3、她认为乌克兰对俄罗斯军事行动立场描述存在错误,理由是俄罗斯的军事行动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和习惯国际法的规定,俄罗斯进行自卫显然不受《种族灭绝罪公约》的约束。

请注意,联合国大会正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否认俄罗斯是自卫行为,确认俄罗斯是侵略行为。

一个国家可以入侵另一个国家自卫吗?岂能将侵略行为和自卫行为合二为一作出新的理解?

你口口声声说要避免对案情预先判断,但你自己已经作出了预判——你认为俄罗斯的入侵是自卫,可以不受《种族灭绝罪公约》的约束!

4、她认为乌克兰的主张其实就是一个问题,国际法是否允许在种族灭绝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因此乌克兰对俄罗斯的不满直接关系到俄罗斯根据国际法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而不是种族灭绝。

请注意,在种族灭绝的情况下国际法当然允许使用武力——波黑战争便是先例。可现在乌克兰不存在种族灭绝,或者至少是存疑有待调查,这种情况下凭什么不经过国际调查,俄罗斯就能越俎代庖对乌克兰使用武力?

如果乌克兰对俄罗斯不满,俄罗斯就有了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吗?请问你的说法是根据哪里冒出来的国际法?

5、她认为国际法院以往的案例提醒面前的国家——乌克兰和俄罗斯,对于任何争端必须以和平手段解决。

请问,这里的逻辑是不是有点混乱?乌克兰和俄罗斯的争端要以和平手段解决,不首先应该停火吗?停火了才能谈和平解决啊!你现在投票反对停止军事行动,这是鼓励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做法吗?

6、她再次强调这项裁决预先判断了案情(相当于立场先行)。这项裁决的影响有待观察。

请问,不知道这里是不是混淆了事实判断和立场判断?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是众目睽睽的事实,联合国大会早已决议确认。即便此时国际法院认定俄罗斯是侵略者,也完全是一个事实判断,更不可能扯到自卫问题。

即使俄罗斯的入侵是被逼无奈——虽然说起来很可笑——那也顶多作为从轻情节,丝毫不影响事件的定性!

国际法院这项裁决预判的是事实,而非立场。否则,为什么这份裁决要点仅仅是要求俄罗斯立即停止军事行动,而没有对俄罗斯进行定性谴责?

最后,回顾下薛法官对裁决内容第三点投赞成票,我很好奇也很纳闷,一方面薛法官反对俄罗斯停止军事行动,另一方面薛法官又要求俄罗斯和乌克兰共同约束自身行为,避免争端进一步扩大或加重或更难解决。

这种奇葩的逻辑,请问俄罗斯能做到吗?俄罗斯继续进攻叫做约束自身行为?

乌克兰该怎么做?面对俄罗斯的继续进攻,乌克兰必须如何约束自身行为?

所以,你的声明没法解释你投反对票的行为,太牵强了,想来你也是绞尽脑汁了吧?







国际法院(和平宫)

联合国国际法院(ICJ)(不是那个名声不好的国际刑事法院)3月16日在海牙作出裁决,要求俄罗斯及其控制或支持的任何武装势力都立即暂停在乌克兰的军事行动。裁决获得13票赞成、2票反对。投反对票的为俄罗斯籍的现任副院长和中国籍的薛捍勤法官。另有4位法官虽然投了赞成票,但也附上了自己有不同看法的独立意见。薛法官也就为什么投反对票专门附了声明,英文全文如下图:



我尝试全文翻译如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思考下哪方意见更有法理依据,哪方意见更侧重政治考虑。重点法理依据我已标黑。

1. 虽然我个人完全赞同呼吁:在乌克兰境内进行的军事行动应该立刻停止,乌克兰国内和地区的和平应该尽快得到恢复;但是我对裁决中的前两项临时措施持有保留意见。与法庭已有的判例不同,这些措施事实上与乌克兰能够根据《种族灭绝罪公约》合理提出的权利请求无关,法庭界定的(乌克兰)所谓合理权利不能根据该《公约》取得(参看裁定第60段)。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导致乌克兰和俄罗斯之间发生冲突的复杂环境,单方面要求俄罗斯采取措施不能导致冲突得到解决。我认为,法庭对于支持乌克兰的诉求应该谨慎,特别要避免在审理案件前就作出定性。

2. 虽然乌克兰是根据《种族灭绝罪公约》提出诉求,但显然乌克兰提出诉求的目标是要法庭裁决:俄罗斯承认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州为独立共和国以及在乌克兰进行军事行动是非法的。乌克兰辩称俄罗斯指控乌克兰实施了种族灭绝行为,实际上只是俄罗斯进行非法侵略的借口,这同样给本案究竟是否与种族灭绝有关打上了问号。看起来乌克兰不满的行为-即俄罗斯承认乌克兰的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地区独立和俄罗斯在乌克兰境内的军事行为,并不能直接通过解释和适用《种族灭绝罪公约》得到解决,这些议题与国际法中关于(外交)承认和使用武力的规定相关,并不属于《种族灭绝罪公约》的调整范围。(参考判例)

3. 根据俄罗斯总统2月21日和24日的声明,乌克兰认为俄罗斯在乌克兰发起军事行动的唯一合理理由是:《种族灭绝罪公约》给予了俄罗斯人“权利,甚至是义务和责任”阻止和惩罚在乌克兰境内的种族灭绝行为。然而乌克兰的观点,实际上是对俄罗斯发起军事行动的理由做了错误判断。根据俄罗斯提交给法庭的文件,俄罗斯发起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以及国际惯例法授予的自卫权。俄罗斯并没有根据《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权力,去使用武力阻止和惩罚种族灭绝。当前情况下,俄罗斯是否像其声称的那样拥有自卫权,显然不应该适用《种族灭绝罪公约》。

4. 虽然俄罗斯在其官方声明中提到了在乌克兰的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地区内的种族灭绝行为,但看起来种族灭绝的议题,或者说乌克兰声称的俄罗斯发起军事行动的理由,并不是一个可以从乌克兰和俄罗斯两国间的政治争执中单独拿出来讨论的问题;这个议题是两个国家关于地区安全争端问题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克兰的诉求最终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在种族灭绝时是否可以根据国际法获得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乌克兰对俄罗斯的不满,与俄罗斯是否根据基本国际法有合法使用武力权相关,与《种族灭绝罪公约》无关。所以我的观点是:乌克兰根据《种族灭绝罪公约》主张权利和义务是站不住脚的。

5. 这不是本法庭第一次裁决使用武力导致悲剧发生的案件。在使用武力是否合法的案例中,哪怕没有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法庭也曾提醒当事国

“如果因为当事国之间的争议,导致可能违反包括人权法在内国际法的行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该行为是否合法,由当事国之间选择和平方式解决。”(列举法庭相关判例)

6. 当前乌克兰形势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平解决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的争端。而我对法庭的裁决感到遗憾,裁决过早对案件进行定性(参看裁决第56-59段)。不仅这样,在武力冲突中,如果只有冲突一方需要采取临时措施,这有什么意义?又会有什么实际效果呢?当前环境下,迫切需要推动冲突双方严肃地开始谈判,找到迅速解决冲突的方案。本裁决在其中能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签名)

翻译得比较仓促,我本人虽然是学国际法的,但已经有整整17年没有接触过英文法律文书了。

提到薛捍勤大法官,与我本人还曾有过几面之缘。我上研时,当时还是外交部条法司的薛司长给我颁过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辩论赛的最佳辩手奖;我到海牙工作时,薛大使正在交接她驻荷兰大使的岗位;后来她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后,也见过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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