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了学校的便利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暄观 Author 努力的小王
文章来源:暄观
编者按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要求每一位法学学子在熟练掌握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能够做到学以致用。本文作者用一次颇有意思的诉讼经历为我们展示了民事诉讼的部分流程以及法学学子维权的尝试。一起来读读看吧!
正文
这个故事得从今年的春天讲起。
当时,终于赶在最后一刻交上毕业论文终稿后,本打工人又在为论文答辩、结课论文忙得焦头烂额。顾不上吃晚饭,我就到学校军都服务楼的物美便利店,用“多点”扫码买了一个饭团、一瓶“快乐肥宅水”。
坐在法渊阁,正准备美美地享受碳水+碳酸的双重快乐时,包装纸上的一行小字映入眼帘:“保质期至:4月17日下午15点”!而现在已经是晚上19点了!也就是说,保质期只有48小时的饭团,已经整整过期了4个小时!
无语、辛酸、痛苦、无奈、愤怒……一连串的情绪闪过后,张钦昱老师讲过的经济法课突然在脑海里浮现起来,被饿昏了的我才突然反应过来:这哪里是过期的饭团?这分明就是1000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直接与物美协商?请学校出面调解?去法院起诉?在种种维权方式面前,作为一个学了四年的法学生,我选择了参与司法实践最直接的方式——起诉(后面经提醒,才知这给本就忙不过来的法院添了麻烦,抱歉抱歉~)
根据之前的课堂笔记与法考资料,我迅速拟定了自己要做的3件事:确定被告主体信息、整理证据材料、撰写起诉状!
STEP 1 确定被告信息
在大学四年里,虽然军都的物美便利店为我的体重增长持续不断地作出贡献,但我从未了解过它的真名叫什么?去网上查查?天眼查上输入“物美”,蹦出来的搜索结果一大堆……
于是,我采用了最笨拙的办法——线下实体考察。在军都的物美店里,营业执照被悬挂在收银台旁边的墙上。我试图用手机拍下来,但光线不好、照片模糊。这时收银员小姐姐发现了我的困窘,非常热情地接过了我的手机,帮我拍下了高清的营业执照,还附加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军都的物美全称是“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府学路店”,它是一家分公司。那么问题来了,起诉谁呢?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其中就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民诉》48条及《民诉解释》52条),就本案来说,“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府学路店”作为合同相对人,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也是本案适格被告。
起诉时是否要把总公司拉进来呢?援法而言,固然可以,但从实际出发,无此必要,毕竟本案的标的额仅为1000元,分公司清偿不能的概率微乎其微;即使清偿不能,那么也可以选择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总公司,因此,我决定仅起诉分公司。
STEP 2 整理证据材料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需要证明双方订立并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履行有瑕疵,以及提供相关主体资料。因此,我可以提供的包括饭团实物、多点APP购物截图、支付宝支付截图、以及通过多点APP开具的发票。
(备注:从第148条的文义上看,本案需要检视四个构成要件:(一)合同成立并生效;(二)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三)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经营者明知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因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举证难度被大大降低,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文章最后内容)
这一步总体上看似是非常轻松的,但我突然被一个问题牵绊住了:如何证明我在法庭上出示的饭团即是我当时在便利店购买的饭团呢,或者说,如何确保案件核心证据的关联性呢?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物证——饭团,该证据需要满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大标准,本案中可能被质疑的,就是证据的关联性。如果法院判定我出示的物证不具有关联性,那么我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将无法成立,我的诉讼请求也就无从谈起。
资料显示,对于证据三性的判断是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质证过程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个案判断,法规并没有规定普适性的判断规则(沈德咏主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78页)。
既然法官对于证据的关联性的判断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那么,法院在过往判例中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如何就至关重要。于是我在裁判文书网上,针对北京地区法院以往的判决进行了类案检索。
结果显示,北京地区法院的倾向性(甚至是绝对性)观点为,原告提交的商品实物和购物凭证足以证明证据的关联性;对于被告提出的相关抗辩,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毫无例外地无法举证证明案涉商品是被告从他处获得的,因此被告相关的抗辩都无法成立。当然,亦有少数外地法院否定了证据的关联性,例如沃尔玛(大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与耿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实践的分析表明,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法院否定食品证据关联性的可能性尽管因为自由裁量权而存在,但根据先前判决,这种可能性处于极小的状态。就本案而言,我作为原告,只需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即可。
STEP 3 撰写起诉状
现在有很多提供起诉状格式的资源,比如戴鹏老师的法考书、最高人民法院网(www.court.gov.cn)等等。
然而,昌平法院却退回了我按照上述格式写好的起诉状,理由是:起诉状中未列明案由。平日课堂学习、法考复习中再三强调的知识点“案由不是起诉状中的必要部分”,在实践中意外遭遇了滑铁卢hhh
STEP 4 漫漫维权之路
完成上述工作后,我就计划起诉了。如今立案很方便,不用奔波,只需鼠标轻轻一点“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sspt.bjcourt.gov.cn),便可享受“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阅卷、递交材料、联系法官、电子送达、信访投诉、证据交换、网上开庭等”“全方位、网络化、智能化诉讼服务”。
如前所述,在经历了因未列明案由被退回等波折后,4月底,我终于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成功提交了所有诉讼材料。根据规定,法院应当在7日内通知我是否立案。但实际情况是,直到5月底,我才收到法院的决定立案通知。然而,法院仅告知了案件的承办法官与案号,其他信息则一无所知,随即又进入了漫长的等待。(听说坊间的一个说法是,北京地区法院从递交立案材料到送达开庭传票,一般需要3个月时间,而到开庭则需要半年左右,这一段时间又被戏称为“冷静期”。)
春天过去,到了盛夏。7月底,我收到了昌平法院的开庭传票,通知我于9月底参加庭审。收到传票没多久,我果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很快,物美与我达成了和解,在收到1000元的赔偿后,我向昌平法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8月底,昌平法院向我送达了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备注:有意思的是,裁定书上写的是8月9日,实际上我是8月23日收到的)
从4月买到过期饭团,到8月底案结事了,我用四个月的时间体验了一次民事诉讼的部分流程(还没开庭就和解了)。在这次准备诉讼的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困惑与挑战,感谢校图书馆提供的丰富资源与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北大法宝、威科等等),也感谢郭春飞师姐的点拨迷津、里脊师兄的经验分享,同时,也要感谢昌平法院的辛勤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次亲自参与诉讼的体验,让本法学菜狗体会颇深。但我想,这种体验必定是送给一个法学本科生最特别的一份礼物。路漫漫其修远兮,以后还要继续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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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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