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该如何执行?

请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是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的现实体验,尤其是增加罚款规定、提高罚款标准,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然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罚款只是处罚措施之一,还有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保护耕地的顽强决心和坚定意志,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造福子孙后代。那么针对行政处罚事项,9月1日该如何实施呢?尤其是面临的巨额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该如何实施?下面咱们来分析一下。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罚款作了哪些修改

1.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增罚款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2.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由非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为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条) 

3.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以及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由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五条)

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由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第五十六条) 

5.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条)

6.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条)

7.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标准明确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条)

 


二、9月1日起对土地违法行为按照上述新标准处理吗?

1.《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新增的第三十七条,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按照《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前的行为应适用旧法,但是当新法规定更轻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那么应适用新法。

因此,对9月1日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按原《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处罚,原没有规定罚款标准的,不能实施处罚。9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才能按照新的规定处理。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罚款标准如何具体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标准的规定幅度较大,以非法占用土地为例,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这意味着非法占地一亩,罚款额从最低6万余元至最高60余万元,差距很大,这也是国家在制定条例时统筹全局的考虑。在具体实施中各省、市、自治区会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确定各种情形下的罚款标准。以非法占地为例,个人认为一是要充分考虑实际用途和现状地类,罚款额可以按照“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处罚;二是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认罚态度、是否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等制定具体的裁量权标准。

来源:基层卫片人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你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自然资源法律”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感谢您的支持!

自然资源法律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戳原文,共进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