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令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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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所列的部门规章。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附件
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1、土地信访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1997年3月10日
2、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1989年3月22日
3、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
4、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
5、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1990年9月28日
6、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1991年8月26日
7、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19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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