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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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地形图、世界政务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证明文件)”。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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