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示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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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模板
买卖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 方(买 方): (必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必填)
住 所: (必填)
乙 方(卖 方): (必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必填)
住 所: (必填)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出售下列商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序号 | 商品名称 | 生产 厂家 | 品牌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不含税) | 合计(元) (不含税) | 税率(%) | 增值税合计(元) | 价税合计(元) |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保险等费用。 |
第二条 质量要求
(一)商品的质量标准(包括技术要求),按下列第〔 (必填)〕项执行(选择哪一项,要把这一项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填完整):
1.按国家标准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2.按行业标准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颁布标准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3.按企业标准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4.按 乙方提供的样品标准 (注: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二)乙方需对商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承诺销售给甲方的商品全部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证明和商品合格证。
第三条 商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包装物由 乙 方负责。所有商品应包装坚固,能耐受长途运输以及多次装卸搬运,并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需要提供防潮、防尘、防雨、防冻、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商品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场地并妥善保管。包装、装运及保管应符合相关标准。
包装物回收及费用由 乙方负责。 。
第四条 商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等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 商品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
(一)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商品通过 汽运 方式(具体运输方式)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必填)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通过该等运输时,商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不受影响。
(二)交货时间: 甲方另行通知
(三)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 3 天通知乙方。乙方交付前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甲方。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货,应承担仓储费等所有费用,且甲方保留拒绝受领及延迟付款的权利。
(四)乙方应在交货时提供下列文件:
1.相关出厂检验、试验报告、合格证、第三方检定报告(如有)等质量文件;
2.使用说明、安装手册、仓储手册等使用(安装)和保管方面的书面资料;
3.其他 / 。
(五)如商品有通关必要时,乙方应负责或协助甲方完成清关、报关手续,因乙方过错造成通关受阻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验收及质保
(一)乙方将商品运送到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地点后,应及时与甲方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指定(必填)为验收人,乙方指定 (必填) 为验收人,如乙方未指定验收人或指定的验收人未及时与甲方办理验收手续,视为乙方同意甲方验收结果。
(二)甲方应在收到商品后 10 日内进行验收(若约定的验收时间过短,不足以发现产品隐藏的质量瑕疵,则验收仅视为对商品数量、型号、外观等瑕疵的认可),商品如需调试,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在验收前完成商品的安装调试工作。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甲方在 3 日内提出异议,乙方须在甲方提出异议后的 日内进行处理。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异议后的 3 日内进行处理,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异议,甲乙双方对经处理的标的物按合同约定重新组织验收。
(三)商品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凭证,一式 2 份,经双方指定验收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办理结算的凭证。
(四)本合同约定商品的质保期为甲方验收后 12个 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出具的验收凭证不作为最终判定标的物质量的依据。
(五)质保期内,乙方必须提供每天 8 小时技术支持,标的物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时,乙方应当在 10 日内无条件完成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修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如更换全新产品的,其质保期重新计算。
第七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商品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甲方,商品毁损灭失等风险于甲方出具验收凭证后转移给甲方。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质保金
(一) 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并验收合格,乙方开具 发票(请与财务核实开具发票种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票)之后18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
预留质保金请选填:剩余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方扣除应扣款项且乙方按甲方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不计息一次性将余额支付乙方。
(二)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必填)
开户银行: (必填)
银行账号: (必填)
甲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必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必填)
开户银行: (必填)
银行账号: (必填)
单位地址: (必填)
电 话: (必填)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 3 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延迟支付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验收商品。
(三)甲方验收时发现商品不符合约定,应在约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保证交付的商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任何第三方不能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予全部赔偿。乙方如为经销商应保证具有生产厂家合法授权,商品来源合法。
(二)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同时还应保证能达到既定用途,由于工艺或材料及安装问题而导致商品质量和安装质量方面的任何缺陷,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包括安全责任,且不受质保期限的限制。
(三)乙方应对由于安装、调试、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负责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负担所有费用。责任与损失金额以铁路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 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四)乙方应负责现场安装与调试及技术指导工作。
(五)应于安装改造前完成现场单位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其商品以不高于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供应。
(七)因技术改进需要进行软件升级时乙方承诺免费提供升级服务,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硬件和软件故障承诺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等。
(八)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其他: /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商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交付商品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因乙方逾期交付影响线路开通、列车正常运行,设备正常使用或者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三)因乙方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隐蔽瑕疵、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合同价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因商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 日内,对商品进行修复或更换,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就此费用在质保金中进行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抵偿费用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单位)在提供商品的交货、搬运、装卸、安装、调试、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的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赔偿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逾期 30 日未支付合同价款的。
2.其他情形: / 。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
1.乙方逾期 10 日未交付商品的。
2.乙方交付的商品经修理或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商品在工艺、设计、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经甲方通知后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及时更换的。
4.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物资存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问题。
5.验收时甲方发现质量瑕疵的货物数量达到当次送货量的/ %(含)以上的。
6.其他情形: / 。
(五)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六)因铁路行业规定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实际交货数量结算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一方变更联系人或收件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必填)
邮政编码: (必填)
收件人: (必填) 手机号码: (必填)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必填)
邮政编码: (必填)
收件人: (必填) 手机号码: (必填)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路内企业必须点选本条)。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他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必填)份,甲方执(必填) 份,乙方执(必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一)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四)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五)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六)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七)乙方参与铁路采购活动,须接受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管理。
(八)其他约定: / 。
本页无正文,为 (必填) (甲方名称)与 (必填) (乙方名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必填)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对其主体资格及主体资信情况等的审查。如果相对方是自然人的话,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如果签约方是企业的话,应当首先审查其合同主体资格能力。看其是否有权签约。
2、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一份完善的买卖合同至少要包括签订合同主体、标的条款、价金条款、履约条款、质量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
3、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应有规范的交货、对账制度。卖方要有严格的送货单签收管理制度。有效的签收单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货物。签收单是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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