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示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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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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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因不服 县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和 刑终字第 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由此遭受了极大的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失,为证清白,特向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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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的小常识
一、申诉主体
1.服刑人员本人;
2.服刑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服刑人员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申诉。
二、申诉期限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申诉受理机关
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一方已经受理的,另一方暂缓受理。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应向哪级人民法院申诉
1.普通申诉案件:终审法院管辖;
2.二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对第一审判决申诉的:第一审法院管辖;
3.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4.死刑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
1.普通申诉案件:由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2.重大、疑难、复杂申诉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申诉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经最高检察院决定或批准,可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四、申诉提交材料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记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五、对生效裁判重审改判条件
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原判证据不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量刑明显不当的;
5.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原判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8.原审法官违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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