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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示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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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   元,交通费      元,营养费   元,护理费   元,伙食费   元,精神损失费   元,以上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点左右,被告人把原告人叫到    附近,后被被告人砍伤,鉴定为重伤。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影响极坏,已引起民愤,因此请求给予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件的发生给原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   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判处相应刑罚,立即执行,同时承担赔偿      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人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原告人:     

年     月     日


延伸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点梳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称“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损害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等对其规定已相对完善,因此,下文主要基于法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几个程序要点进行梳理: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类主体:

1.被害人。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也是被害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四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至于,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而对犯罪分子享有追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有待论述,此文不赘。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当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应当注意的是,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须履行释明权,即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至于,侦查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既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当事人,且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侦查阶段聘请诉讼代理人无禁止性规定,实务中也大量存在侦查阶段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即已介入的情形,因此,其应该享有与被告人同样的诉讼权利,即自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或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

4.申请回避权。

5.参加庭审、申请法院组织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享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授权的权利,如申请回避、就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等。

2.享有申诉或者控告权。当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3.阅卷权。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需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并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方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4.其他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关于范围的规定

详见1.《刑法》第三十六条;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4.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答复时间:2011年5月28日)。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

1.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3.从前列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不难看出,“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由于不包含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范围内,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被害人方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尝试在附带诉讼程序中要求法院一并解决“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问题”,无奈限于篇幅,在此不过多论述。

 

四、附带民事诉讼提起

(一)提起时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被害人方自刑事案件立案后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当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也可以提出赔偿要求,申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组织各方调解。

(二)提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符合前述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1.起诉不符合前述条件的。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比如:诈骗罪重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五、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一)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二)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三)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四)人民法院对二审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均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六)二审法院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七)量刑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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