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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
告知:我们是 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调查。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的,你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在接受调查(询问)之前,你有申请我们回避的权利;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问:你是否有阅读能力,若阅读有困难,我们可以读给你听。请你仔细核对以上笔录,若笔录有误请指出来,我们将给予更正,若笔录与你说的一致,请你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确认。 答:(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应当注明“笔录上述内容已阅,记录与我说的相符。”或“以上笔录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
《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指南
调查(询问)笔录,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当事人以及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的文书。一、“时间”栏填写调查(询问)的起止时间,具体到分,并采24小时制。凡进行2次以上询问的,第2次以后的询问笔录应当在笔录右上方空白处注明“第×次询问”。二、“地点”栏填写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注明具体门牌号或具体位置。三、“调查(询问)人”栏填写调查(询问)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调查(询问)人应当是2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四、“记录人”栏填写记录人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记录人原则上是调查(询问)人中的1名人员。五、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国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并注明与本案的关系。1个询问笔录只针对1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人。如果当事人是代表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单位担任的职务。当事人有语言沟通障碍的,应当配有翻译人员。1. 首次询问当事人时,应当问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问明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自然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问明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问明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与职务、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2. 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3. 询问人的提问应当围绕查清可能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重点调查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从事了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如何实施的,并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回答, 不得随意增删和更改。七、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核对笔录,被询问人发现笔录有误的,可以要求修改,并在修改处按手印确认或签名确认。修改内容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按手印或签名确认。八、如被询问人拒绝按手印或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2名调查(询问)人员签名证实。九、询问内容正文最后一行和被询问人的签名有较大空白部分时, 应当填写“以下笔录无正文”。十一、笔录右下角应当填写每页笔录的对应页码及笔录总页数。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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