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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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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因调查 (案由)  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将下列证据材料提供给本机关:

1.         ;
2.         ;
3.         ;
4.         ;
5.         。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制作指南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是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有关证据时制作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案由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
三、横线处填写所需要调取证据材料的具体名称。
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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