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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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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对你(单位) (查封或者扣押标的物) 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需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限相应顺延。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制作指南


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是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时,就查封(扣押)期限相应顺延告知当事人制作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填写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时间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的标的物。 

三、写明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间。

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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