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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涉嫌 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相应场所、设施或物品的查封(扣押)。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具体地点) 取回。逾期不取回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如你( 单位) 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除查封(扣押)清单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行政执法部门对实施的查封(扣押)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时制作的文书。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二、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三、有查封(扣押)的文书名称、文号和作出日期,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还需写明延长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和作出日期。四、准确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五、写明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起始日期和具体地点。六、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及受理的具体部门和期限。七、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八、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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