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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对你(单位)作出了罚款(大写)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准予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第 期至 年 月 日前,缴纳罚款(大写) 元;第 期至 年 月 日前,缴纳罚款(大写) 元。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制作指南
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是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当事人提出的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调查情况, 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划“√”,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划“√”。四、有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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